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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体系现状与对策

2015-01-30尹淑梅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叶向荣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高耗能规程特种设备

尹淑梅(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 叶向荣(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在用数量多、节能潜力大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据悉,我国共有特种设备647.65万台(套),其中高耗能特种设备约占总数的50%。锅炉耗煤约占总产量的83%,其中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仅为65%~70%,按照我国燃煤工业锅炉59万台估算,每年耗煤约6亿t,若效率提高10%~15%,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则每年节约6000万t~9000万t原煤;我国高耗能换热压力容器约25万台,年回收热量折合7亿t标煤,换热效率仅为60%~70%,若换热效率提高到80%~85%,则每年可回收热量折合4000万吨标煤以上;我国电梯约162.8万台,仅50%为节能电梯,若升级改造余下电梯为节能电梯,每年可节约电200亿kW·h。

综上所述,相比发展了几十年的安全监察标准体系,节能监管标准体系明显滞后,有待大力、积极地完善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标准体系,须研究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体系现状,并提出有效的对策。要把高耗能特种设备优质发展、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相互统一在一起,必须创建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有机结合起来[1]。

1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体系现状

1.1 法律法规

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对高耗能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2009年1月,国务院修订颁布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纳入了依法行政的轨道,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增加了与节能相关的要求。

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实行“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与安全监察相结合的制度”。

1.2 规章、技术规范及标准

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颁布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明确了节能监管的内容,对生产、使用等环节的节能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0年,特种设备规范标准体系增加了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TSG G0003—2010《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两项节能技术规范。

2013年,国家能源局颁布了NB/T 47035《工业锅炉系统能效评价导则》。

此外,锅炉节能检测标准还有GB/T 10180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 15317 《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监测》、GB/T 17954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GB/T 10820 《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 24500 《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和GB/T 10184《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等等。

2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体系的不足

目前,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及其节能法规标准不完善,存在明显滞后现象。

2.1 部分节能规程、标准缺失,不满足实际需要

换热压力容器及电梯能效测试相应规范处于空白状况。正在制定的《换热压力容器能效评价导则》《电梯能效评价规则》《热交换器及传热元件性能测试方法》等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迟迟未出。让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没有依据,工作无从着手。

我国尚未出台有关电梯能源利用效率的检测方法和评价方面的规范标准,出现了电梯企业和相关媒体提供的产品效率及其节能数据没有可比性,电梯用户在选择节能电梯时无所适从,政府开展节能审查和监管无据可依的尴尬局面。换热压力容器目前没有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检测方法,无法科学、公正地确定能耗状况,法律规定的换热压力容器能效审查与监管必然难以开展。

修订的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里面仅仅提到使用的容器应为节能产品,未有配套的技术规范、规程或标准。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提出了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如无具体规范与标准可参照,将无法准确实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2.2 现行节能规程、标准不完善,指导性不够

现有的规程、标准的要求不完整、不全面,可操作性较差,指导性不够。

锅炉的安全运行,通过锅炉定期检验基本得到有效控制,而锅炉的节能状况在定期检验中没有被列为重点检验内容。目前在安全监察体系中尚未融入锅炉节能检验的内容,造成监察机构、检验机构、用户觉得节能地位次要。没有充分利用检验检测机构优势,对影响锅炉节能运行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检验和检测,也没在报告中提出,更谈不上责成用户进行整改,所以达不到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目的[2]。

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规定锅炉能耗严重超标,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这里的能耗严重超标没有进行量化,让检验机构和监察机构执行时尺寸不好把握;规定锅炉能效指标不符合要求,不得办理使用登记证。对应规程给出的能效指标是在额定工况下,如果锅炉不是在额定工况下,能效指标该怎么去折算,规程并没有进一步说明。

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规定的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指标在不是设计工况下,该如何折算;锅炉及其附件的表面温度考核指标是周围环境温度25℃前提下给出,如果现场周围环境不是25℃时,表面温度的考核指标该如何折算;附录A中缺少的燃料,比如生物质颗粒,其能效指标该如何参考;附录B中的锅炉仪表如果配置不齐,检验机构和监察机构该怎么处理;锅炉维修到什么程度才须进行能效测试或评价;简单能效测试,能效低于限定值90%后,进行详细能效测试,此时判定的标准是什么;上述等等不明确,存在疑问的地方,都应一一去完善,才能使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有理有据开展下去。

电站锅炉年耗煤量达到我国原煤产量的三分之二,而且发电锅炉是按煤种分别设计,不可能是批量生产,可以说每一个产品均可认为是新产品。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规定电站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按照相应标准规定方法进行。这里没给出具体的标准依据,也没给出电站锅炉能效指标的限定值,更没有公布电站锅炉能效测试资质单位的名单,其测试内容与要求以及测试方法均有待于明确[3]。

2.3 节能监察和管理规范的欠缺

由于缺少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察的依据,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明显不足。

缺少规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操作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的节能知识培训相关的技术规范。高耗能特种设备工程的节能审查、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节能技能培训考核制度没有纳入监察标准体系。

3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体系建设与发展对策

我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相比安全、环保监管,还处于薄弱的地位。国外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可为我们完善标准体系提供经验,例如欧盟锅炉效率分级制度、英国节能产品的经济补贴制度、法国独特的政策保护制度等等。

3.1 完善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评定规范

依照节能产品认证措施,推行能耗标识,建立能效标准的强制性标准,即没有达到能效标准中能效限定值要求的高耗能特种设备是不合格的,不允许投入使用。

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运行节能管理达标考核,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标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运行节能管理进行达标考核。

严格执行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准入制度,在高耗能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监管过程中把能效指标作为监管内容之一。

研究制定适用于电梯、换热压力容器的能源利用效率的评价指标和检测方法是开展各项节能降耗工作的基础。

目前,中国已成为非专利产品制造大国,部分农药产品供过于求,大量产品用于出口。业界需要从常规产品的简单仿制升级为高端绿色产品的创制研发;农药零增长计划使业界在关注农药产品质量时,除了有效成分、含量、杀虫灭菌的效果外,还要延伸到农药产品使用后对自然环境、作物及使用者的影响;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由过去的工信、质监等部门转变为省级农业部门发放生产许可证,这也对规范农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提升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出了新要求。

3.2 加大标准制修订力度

高耗能特种设备须制定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燃料管理、操作维护、监督检查全过程的标准。加强源头的节能监管。

制定标准,落实锅炉安全、节能、环保监管体系“三合一”,明确各个监管流程的责任和法规依据,以提高政府综合管理效能,促进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同步、有序、健康地发展。

修订高耗能特种设备相关定期检验规程,融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内容,使得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全性、经济性密切结合,让检验人员在定期检验时,开展对锅炉经济运行的检验和检测工作,从而降低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耗和热损失。修订法律、法规等文件,将能效测试和节能检验项目纳入法定检验检测范围。

3.3 加强节能法规与执行力度

加快完善高耗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为监察机构提供执法依据,同时也明确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法律责任。

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方面的财税激励政策措施,采取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贴息贷款等方式大力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服务业发展,实现节能减排者受益,高耗能、高排放者受罚的体制机制,例如实施差别电价,开征资源浪费税等。

法规中明确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超标惩罚机制,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严重超标且不进行淘汰、改造的企业,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列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黑名单”,监察机构“标红”预警,并直接与企业征信、贷款、土地征用、税收等挂钩。

将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在法规中明确,促使各地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对政府全年节能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对节能政策执行不到位,阶段性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明显滞后的,应及时通报并督查改进。

3.4 健全行政执法的法规依据

执法联动,强化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法制建设,提高违法企业或人员处罚标准,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行政监管倒逼不够,对于低能效高耗能特种设备缺乏行政强制措施。政府相关部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系统性。

政策联动,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政策的制订。综合运用质监部门的设计文件鉴定、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使用发证,经贸部门或发改委的节能审批,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财政、税务部门的财政、税收政策,物价部门的价格政策,共同推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监管联动,通过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对于以一个部门的力量难以解决的问题,采取联合行动的方式进行治理或取缔。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各相关部门监管力量、工作经费、监管平台、监管手段等资源的有效整合、融合,做到既分工明确,又密切协作,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执法。

4 结论

充分利用已成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实施节能监管,从管理的角度将安全性与经济性有机协调起来,建立两者统一的规范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检测评价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推动高耗能特种设备清洁发展、节能发展,须运用行政和技术资源,将法规和标准结合、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节能工作方法。

进一步完善高耗能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评价机制和评价方法,明确能效指标和处罚标准。

构建一个结构优化、层次分明的高耗能特种设备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高耗能特种设备标准体系对我国落实节能减排基本国策具有现实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1]戚月娣.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现状与发展[J].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14,30(5): 6-9.

[2]雷鑫凯. 探索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J].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08,25(5): 70-72.

[3]TSG G0002—2010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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