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防并举遏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2015-01-30冯耀明
冯耀明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06)
惩防并举遏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冯耀明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06)
遏制和减少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今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形势严竣,只有坚持“零容忍”的治理策略,打击与预防并重,在加强农村干部教育培训、完善农村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能、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下工夫,形成农村干部不敢腐败的惩罚机制、不能腐败的预防机制、不易腐败的保障机制,才能建立风清气正的农村社会环境,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惩治
近年来,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损害了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此,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严肃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惩治和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是一项凝聚民心、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基层社会要想良性运行,必须多管齐下,在制度建设、监管机制、腐败惩治、犯罪预防等方面下足工夫,同时要发挥好农村自治组织自我监督、管理的作用,共同促进农村的社会安定与健康发展。
一、加强农村干部教育培训
分析部分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例可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人上任伊始也是兢兢业业、一心一意地投入农村工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人放松了自己的世界观改造,加之廉政意识淡漠、法律知识缺乏,从而滑向贪腐犯罪的泥潭。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农村干部尤其是新任者的教育培训,使其养成依法行政、远离腐败的主观自觉。
(一)加强思想理论教育。要通过教育培训,使农村干部牢固树立从政为民的理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通过教育培训,使农村干部时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充分认识从事农村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不辜负群众的重托和期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
(二)加强专项知识学习教育。可通过加强农村干部对农村政策、文化知识、财务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其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学历低、财务知识缺乏、法制观念淡薄、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促进农村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确保其掌好权、用好权,防止出现以权谋私。
(三)加强廉政教育。可通过举办廉政知识讲座或观看反腐警示片等活动,筑牢农村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使他们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以榜样作用来影响他人,努力使自己成为政府信任、村民信任、能带领群众发家致富的领头人。同时,要积极推进廉政文化村建设,通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激励先进,弘扬正气,形成廉洁自律、正本清源的文化氛围,遏制腐败动机产生的源头。
(四)加强法制教育。加快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普及,使其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高自控能力,严守法律“红线”,弄清楚什么样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坚决不能做,在处理事务之前三思而后行,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各司法部门、执法机构应承担起法律服务的责任,主动深入村民事务中,建立法律宣传联动机制,将对农村干部的法制教育落到实处。同时,还要普及对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使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成为农村干部职务行为的有效监督主体。
二、完善农村干部监督管理机制
近年来,国家为了促进农村发展,将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拨付了大量的扶持资金,加之一些农村的征地补偿款、退耕还林补助等,使得农村干部手中的可支配资金越来越多,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农村干部尤其是村庄“一把手”手中的权力进行制衡和监督,极易诱发职务犯罪。因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改革农村干部任用制度。加强对农村干部任免的监督,公开招录优秀人才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冲破传统身份、地域等限制,面向社会公开招录高学历、能力强、懂经济、会管理的大学生担任农村干部。应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级各种组织的规章和相关条例规定,坚决把作风霸道、有劣迹的人排除在外。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选拔、培养优秀大学生充实到农村干部队伍中,可以为农村干部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在促进年轻化的同时,能够为农村社会发展带来新观念、新知识及新的管理手段,促进农村管理方式的与时俱进。
(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一方面,要充分增加村务公开的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根据村组法的规定,及时、定期公布村庄村务工作运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内容要细化,并确保其真实性,坚决防止该公开的不公开、公开的都是农民不关心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科目设置,杜绝白条入账、收入不入账、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现象。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收支状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村级财务,并把检查情况向村民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村庄主要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进行任期和离任财务审计,要将检查重点放在土地征用补偿收入、村级项目开发、惠农资金等方面,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消除部分农村干部在离任前“突击”贪腐的侥幸心理,确保农村干部在任时堂堂正正、离任时清清白白、班子交接时清清楚楚。对于在审计中查出问题的农村干部,要依党纪国法从快予以查处,给其以震慑。比如对于玩忽职守、铺张浪费给村集体造成损失的农村干部,乡镇党委、政府要严肃批评教育,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对于存在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行为的农村干部,要责令其如数退回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建立纪检派驻农村机制。可探索在农村设立乡镇纪检派出机构,配强纪检干部,专搞纪检工作,尽量避免兼职其他工作,以防止精力分散,使其能够经常性地开展纪检工作。纪检干部要对行政村、居委会的财政收入、支出情况,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同步监管制度,使村政务、财务全方位地置于监管之下,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苗头,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提醒和批评,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三、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能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是今后一个时期内农村发展中不容回避的客观现实,在实践中,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预防职能,积极探索侦防一体化机制和派出法制村主任机制,实现预防工作与侦查工作的有机结合,实现标本兼治,形成打击和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合力。
(一)立足检察职能,加强警示教育。各级检察机关应紧密结合农村干部的发案特点和本地工作实际,精选一些影响力较大、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犯罪案例以案说法,对农村干部开展警示教育。可通过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基地、专题片及参观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观摩等形式,以案释法,让农村干部明了职务犯罪给国家、人民群众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后果,引导其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治意识,提高自身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努力做到防微杜渐。同时,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教育,加大普法力度,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并依照法律规定积极举报村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推行侦防一体化机制。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可以增强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检察机关在防治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工作中,不能只注重打击犯罪,强调治标,也不能只重视预防犯罪,强调治本,而要用科学发展的理念建设侦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将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与侦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标本兼治,以形成打击和预防的合力。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工作效果,而且要考虑其他部门的工作效果,从而达到以办案促预防、以预防促办案的目的。在侦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开展预防活动,开展预防介入和调查。案件终结后,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及时召开案件分析会,深入分析、总结该类案件的特点、规律和发案原因,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预防建议,促进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建立派出法制村主任机制。可从地方检察官队伍中选拔一些业务精通、群众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派驻到农村,即检力下沉,使其巡回于各村镇,担任法制村主任,经常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预防警示教育,提高村干部及村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促进农村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履职。法制村主任要以饱满的热情投身于农村工作之中,努力当好农村的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村级维稳员、财务清理员、困难帮扶员,切实发挥好自身作用。
四、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预防与惩治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作支撑。当前,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修正现有的“从事公务”和管辖规定。要从有利于查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对于农村干部不论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活动还是进行农村集体事务等管理活动,只要是利用职务进行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一律由检察机关予以管辖,即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不再作公权力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非公权力职务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区分。建议取消《刑法》第163条、第271条、第272条规定,统一纳入到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专章中,并提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刑罚设置。依此做法,可以避免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因认识分歧而产生管辖争议,避免遗漏犯罪,避免出现群众告状无门的困境,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时查处。
(二)修正渎职罪的主体规定。渎职罪主体不应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应修改为:只要是负有一定主体职责的人员,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农村干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大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干群矛盾的尖锐对立,如果不加以打击,势必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对于构成渎职犯罪的农村干部,应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法律依据不足是制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根本原因。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已经出台了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层级偏低、效力偏弱,权威性不够。因此,必须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立法,制定一部统一的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制、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惩治职务犯罪的体系性规定相衔接,形成完整的惩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使得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强化打击震慑力。如果只重视预防不注重打击,再好再完备的防范措施都是软弱无力的,起不到真正震慑犯罪的作用。现阶段,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法院及信访部门的联合作用,及时查找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高发环节,重视对群众举报、控告的受理与审查,加大查办农村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尤其是对“村霸”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村民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大案要案,更要坚决从重从快查处,以实际行动震慑犯罪、教育村级干部,从而获得群众的信任。
(五)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金额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于犯罪金额小、情节轻微案件或者主动投案自首、检举立功者实行宽大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应坚持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多数的原则,从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出发,把握好法律政策尺度,尽可能缩小打击范围。
〔1〕项继权.国外农村社区是如何自治的〔N〕.中国社会报,2012-09-05.
〔2〕赵东平.村官职务犯罪的权力透视〔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8).
〔3〕姚毅奇.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亟待完善法律规定〔J〕.人民政坛,2005(1).
〔4〕冯耀明.遏制村官腐败的长效机制研究〔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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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203(2015)06-0070-03
2015-11-01
山西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项目。
冯耀明(1965-),男,山西翼城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资料信息中心副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