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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域下从严执纪的思考

2015-01-30叶善青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纪执纪违纪

叶善青

(1.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108;2.宁德市监察局,福建宁德352100)

法经济学视域下从严执纪的思考

叶善青1,2

(1.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108;2.宁德市监察局,福建宁德352100)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从严治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管党治党要靠纪律和规矩。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从严执纪,必须抓住党内法规建设的质量环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强化“法纪行为价格”的约束和驱动功能,提升违纪案件处理的科学化水平,达到应有的“正向激励效应”。同时,要注重加强纪律教育,“预防未来事故”,从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法经济学;从严执纪;纪律建设;成本效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场合反复强调从严治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管党治党要靠纪律和规矩。当前,国内学界围绕“依法治国、严格依法行政”的法研究蔚然成风,但从法经济学视角研究“依规治党、从严执纪”的相对较少。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及方法对法学理论、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学说,其理论核心在于,各项法律活动都必须以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为目的,从而实现效率最大化。

一、从严执纪,必须抓住党内法规建设的质量环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是将成本费用分析法运用于政府部门的计划决策之中,以寻求在投资决策上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的一种经济决策方法。如果属于经济活动的“投资决策”,效益是它的价值追求;如果属于法律活动的“法规建设”,公平正义是它的价值追求。虽然两者所属领域和目标价值看似有异,其实是异曲同工,都属于政治经济学范畴。经济活动贯彻等价交换原则,是在追求公平、正义基础上达到最大效益、效用,满足人们最大的欲望需求;法律活动追求的公正,在于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和欲望需求,从而实现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社会秩序整体最大的和谐和人们各得其所的共同福利,其内涵也必然具有对效益的无限追求。

作为社会的一种制度供给,党内法规建设不论在制定层面还是执行层面,都具有一定的投入(成本),只有当它的投入(成本)小于收益(回报)的时候,才是符合法经济学合理、可行、科学规律的。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之后,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供制度保障,我们党制定、出台了大量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我们党进行了很多努力和探索,可党内法规建设客观上还存在着效益不高、体制成本、运行成本、监督执行成本偏高等不足。党内法规制度经过多年来的修订已经十分庞杂,由于缺乏总体的规划和未及时集中清理,党内各法规制度间以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协调、不适应、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有的党内规定条款不能满足形势发展和实践任务的需要,必须及时更新;有的党内规定条款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乃至党章互相冲突,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互抵触,需要理顺;有的党内规定条款间内容有一定程度的重复交叉或冲突对立;有的党内规定或制度条款存在“牛栏关猫”等不足和问题〔1〕。这就直接导致了我们虽然耗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查办问责,但腐败现象和“四风”等问题却屡禁不绝,党内法规的效益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建设领域积极引入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显得十分紧要。事实上,成本效益分析理念和方法在其他发达国家立法中比较早就得到了运用〔2〕。今后,我们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要在党内法规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各环节中充分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通过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预测,根据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制定中长期的党内法规规划,积极探索运用法规建设的一些新举措,提高法规建设效益。如举行法规建设论证咨询、委托专家小组起草、开展法规实施后的测评等,力求制定并健全完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党内法规体系,使执行、实施党内法规成本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努力实现党内法规建设效益的最大化。当然,作为党的制度性安排的党内法规建设,不仅要衡量经济方面的成本和效益,而且要将社会的成本和效益纳入统筹考虑的范围;不仅要体现短期的成本和效益,而且要评估长远的成本和效益,最终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从严执纪,必须切实把握“从严”这一关键,强化“法纪行为价格”的约束和驱动功能

从经济人视角来看,人的守法与违法必是从衡量利益得失出发的,一切为了效用最大化的实现。当其违纪预期效益所得超过守纪预期效益所得时,就会倾向选择违纪,以获取更多的利益。构建起了经济学进入法纪领域分析通道的法经济学认为,党内每一类法纪条款和内容都是对党员特定行为的“法纪定价”,党的法纪体系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实际上也是一种“隐性的价格体系”,法纪规则下的行为人有着经济行为人一样的行为方式,都受“价格”约束。影响市场主体行为选择的利益驱动条件和基本约束机制,就在于“价格”这一市场经济最核心的变量,因此,从严执纪的关键在于“从严”。要通过严格执纪,切实将法纪“价格”与具体的法纪行为挂钩,以实质的利益得失对党员干部的行为选择产生直接影响,使“法纪定价”原本具有的调节、约束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要按照习近平同志“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的要求,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地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案件,层层传导压力,真正实现将法纪定价转化为违纪成本,形成强大震慑力。要把握经济学的酒与污水定律,坚持既打“老虎”又打“苍蝇”,持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特别要对党的十八大后还不收敛不收手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进行重点查处,使违纪和腐败蔓延的势头得到坚决遏制。要防止执纪活动中出现“价格失灵”问题,在法治框架内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司法等多种手段,探索采用批评与自我批评、个人事项公示、征信廉洁档案、新闻媒体曝光、组织处理等多种灵活的方式,让违纪者承担高昂成本,从而不能违纪、不敢违纪。

三、从严执纪,必须提升违纪案件处理的科学化水平,达到应有的“正向激励效应”

激励是指组织通过设计适当的外部奖酬形式,使人有一股内在的动力,朝向所期望的目标前进的心理过程。从法经济学角度看,特定行为的“法纪定价”是行为激励。法纪及其实施,不但能明确和内化主体的成本与风险分配,而且对主体的行为选择的激励效应也会随之产生,最终实现激励效应则有赖于每个具体违纪案件的处理结果。科学、公正、合理的违纪案件处理能形成“正向激励”,促使党员干部把遵守纪律作为普遍的价值追求,从而实现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讲规矩、遇事找规矩、解决问题用规矩、化解矛盾靠规矩”的良好风尚。而处理违纪案件不公正、不合理、不科学则会形成“负向激励”,一方面会伤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还会使党的纪律权威和社会公信力消解,造成人们有纪不遵、有纪不用、有纪不信的不良后果。尤其当下,随着反腐败进入“深水区”,一些官场潜规则逐渐被打破,干部队伍风气不断得到改善,但一些负面消极的苗头也开始显现,比如不作为、不担责的现象大有扩散之势。因此,我们更要倍加珍视和维护法纪公正,完善纪律实施和监督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对违纪处理的科学化水平。特别是党的执纪者,更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把法治思维贯穿在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审理报告、复查申诉等每个环节,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要在实践中坚持“普遍优于特殊、合法规性优于合道德性、形式优于实质、程序优于实体、严谨优于标新、复杂优于简约、谨慎优于断信、过程优于结论、逻辑优于修辞、精确优于比喻、推理优于描述”的法治理念〔3〕,坚决杜绝“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使人民群众和党员干部从每个违纪案件处理中都能体会到公平和正义,使“依法纪能办事、靠法纪能管事、守法纪能成事”的正能量思想和意识充满我们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四、从严执纪,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努力实现“预防未来事故”目标

从法经济学来看,违纪案件的处理实际上是定价止争,考虑更多的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对未来产生的影响。已经发生的事故(案件)已不可更改,是事实成本,关键要预防未来事故(案件),使事故(案件)预防成本和事故(案件)总量降低。这就需要我们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加强党的纪律教育,培育纪律文化,使纪律抵达民众的内心,促使民众成为纪律遵行的主体,养成对纪律的尊重和信仰,减少违纪案件发生,“预防未来事故”。要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创新纪律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等,推动纪律观念和纪律知识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纪律意识,特别要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上做到忠诚,在行动上讲究纪律,在组织上做到服从,在开展党内组织生活时讲究规矩,做一个政治上踏踏实实的“明白人”,防疾患于未然。另外,法经济学认为,当下的社会资源总体上是有限的、稀缺的,社会结构日益变化、利益多元,人们的行为交互更为繁杂,从广义上讲,侵权、违纪总是会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要教育引导群众认识到,抓好八项规定落实,需要“不停顿地与‘四风’作斗争”,“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工作永远在路上”,“要打好持久战,更要打好歼灭战”〔4〕。同时,要坚定对党的信念,坚定执纪信心,全面严格执纪,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综上所述,依据法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假设,党的利益或集体利益、国家利益都是个人利益这个基本单位的总和,“囚徒困境”会出现在社会上每个人追求各自的利益中,这时就需要法纪这个“有约束力的协议”来进行合作博弈,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从严执纪,正是通过党纪法规的强制,从而引导选择最优的策略行为达到社会最优。这也是党纪法规在追求自由、平等、公正中最终实现效率的内在要义。因此,各级党组织要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执纪,每个党员干部更要自觉遵守党内规章准则,率先垂范,坚守正道,全力构筑党的良好政治生态。

〔1〕胡建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更要注重解决质量问题〔N〕.人民日报,2014-11-08.

〔2〕赵卯生,康晋颖.中西方行政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比较研究〔J〕.经济师,2005(12).

〔3〕郑永流.法学野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8.

〔4〕邓联繁.全面从严治党呼唤全面严明纪律〔J〕.领导科学论坛,2015(3).

Xi Jin ping emphasizes repeatedly the importance and urgency of governing Party strictly,and presents that management and governance of Party depends on discipline and rule.From view of the economics of law,we must grasp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of inner-party regulation to analyze cost-effectiveness,intensify restraint of“value of legal discipline”and driving function,promote scientific level of management of disciplinary cases,attaining“positive incentive effect”.In the meantime,we must focus on enhancement of discipline education and prevention of“future cases”,deepening construction of clean party style and struggle of anti-corruption.

economics of law;strict discipline;construction of discipline;cost-effectiveness

责任编辑 李雯

Thought on Strict Discipline from View of the Economics of Law

YE Shan-qing1,2
(1.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350108,China;2.Ningde Supervision Bureau,Ningde 352100,China)

D262

A

1009-1203(2015)06-0038-03

2015-10-29

叶善青(1975-),男,福建永泰人,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福建省宁德市纪委监察局副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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