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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政法队伍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

2015-01-30焦占广王丛霞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政法队伍职务犯罪权力

焦占广,王丛霞

(武警学院 a.部队管理系; b.训练部,河北 廊坊 065000)

●部队建设研究

略论政法队伍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

焦占广a,王丛霞b

(武警学院 a.部队管理系; b.训练部,河北 廊坊 065000)

政法队伍执掌着特殊的职责权力,职务犯罪时有发生。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遏制政法队伍的职务犯罪,需要从建立“不敢腐”的惩处机制、“不能腐”的监督机制、“不想腐”的自律机制三个方面,构建政法队伍职务犯罪的预防体系。

政法队伍;职务犯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老虎”“苍蝇”一起打,形成高压反腐态势,其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和取得效果之好,是我们党执政六十多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前所未有的。但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所强调的那样:“从这两年查处的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1]政法队伍承担“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的重任,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命光荣,责任重大。300多万政法干警总体上是一支值得党和人民信任的优秀队伍。但是,不可否认,由于执掌着执法司法大权,面对着各种利益诱惑,政法队伍职务犯罪时有发生。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本文从“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个方面,探讨如何构建政法队伍职务犯罪的预防体系。

一、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建立起“不敢腐”的惩处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查处腐败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把反腐利剑举起来,形成强大震慑”[1]。这就需要建立“不敢腐”的惩处机制,通过严厉惩处,震慑职务犯罪分子,使抱有侥幸心理者望而生畏,达到有效预防政法队伍职务犯罪的目的。

(一)降低政法队伍职务犯罪的犯罪黑数

从犯罪学的范畴上讲,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犯罪隐匿数,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犯罪黑数只能是一个估计值,它表明实际犯罪的总量指标往往大于已知犯罪的总量指标。相比较而言,政法队伍的职务犯罪隐匿数更高。究其原因:一是政法队伍职务与身份的掩饰效应。政法队伍是打击犯罪的主力军,是司法的捍卫者,职务犯罪人在其正常职务和法定身份的掩饰下,凭借着关系网,往往在东窗事发之前利用手中职权湮灭证据,制造侦查障碍,使其罪恶行径难以曝光于世。二是政法队伍当事人熟知司法管理机制的漏洞,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强,取证步履维艰,往往形成隐案,再加上内部的保护主义等因素,犯罪黑数较大。三是政法队伍职务犯罪受害人的不明确性。除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职务犯罪属于有具体受害人的犯罪,其他大量的职务犯罪的受害人多为抽象的国家或单位,鲜有明确的受害人,“民不告官不纠”的传统观念使得职务犯罪黑数较一般的犯罪更高。

有效降低政法队伍的职务犯罪黑数,有赖于通过敏锐的观察、细致的工作及时发现、遏制职务犯罪。这就要求强化专门人员、专门机关的监控作用,健全全方位的查处机制,防止小错铸成大错,小案酿成大案,及时化解犯罪风险。一旦出现职务犯罪现象,有畅通、快捷的检举、控告、罢免等制度来阻止和惩处这种行为,不使腐败分子“痛苦一阵子,幸福一辈子”,而是使腐败分子“提心吊胆一阵子,痛苦折磨一辈子”。

(二)“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严惩政法队伍职务犯罪

法律的威慑力对犯罪的遏制和预防作用历来备受重视,尤其刑罚以其具有剥夺权益的强制力使人望而生畏。因此,要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手段,加大对政法队伍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努力构筑党纪国法防线,增加职务犯罪成本,达到“不敢腐”的效果。

一要从立法上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制度。我国目前缺乏一部专门的反腐败立法,零散性规定又过于粗疏,导致可操作性和制约性不强,影响反腐败实际效果。因此,需要尽快制订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惩戒、监督等方面的法规,比如制订“行政程序法”“财产申报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预防职务犯罪法”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目前职务犯罪高发期,治乱要用重典,所制订的法规要加大惩罚力度,量纪量刑要从重。只有运用严刑峻法对腐败分子实行严厉的制裁,让腐败分子在政治和经济上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使那些利欲熏心、胆大妄为之徒断然止步。二要从执法上严惩职务犯罪,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震慑职务犯罪分子。首先,坚持依法必惩。对依法已经构成职务犯罪的,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坚决遏制“以功当罪”“以官抵刑”等不良现象发生。其次,坚持及时公开。提高司法效能,及时对犯罪当事人定罪量刑,避免因久拖不决而降低刑罚的惩戒功能和威慑效应。对政法队伍职务犯罪的侦破与惩罚越及时,刑罚的威慑效果越高,就越能教育警诫潜在犯罪人员。及时公开查处情况,使更多的人知法、守法、畏法,认清弄权渎职绝没有好下场,从而有效控制未然职务犯罪。最后,坚持依法平等。在政法队伍中,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地位、身份、职务高低,涉及职务犯罪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政法“老虎”,更要封山打虎,以提高全民的反腐信心,增强“不敢腐”震慑力。

二、完善制度建设,建立起“不能腐”的监督机制

腐败的深层根源,是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导致的权力滥用。因此,不仅要严查严惩腐败分子,使其“不敢腐”,还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用制度监督、规范、约束、制衡权力。这就需要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通过健全和完善政法系统有效的权力运行规章制度,针对可能出现职务犯罪的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制定一整套较为系统严密的制度规定,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政法系统的各个领域,从而铲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尽量避免职务犯罪发生的可能。

(一)健全政法队伍权力运行的制度防范体系

权力是产生腐败与职务犯罪的前提,只有对权力的运作进行严格的约束,对权力的滥用进行有效的防范,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职务犯罪。为此,必须健全权力滥用的制度防范体系。

一要构筑反腐“高压线”。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3年9月起,分别出台公安干警“三条纪律”、法官“十个不准”、检察官“八条禁令”,架起政法系统正风肃纪的“高压线”,努力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二要健全干部民主评议制度。政法系统必须注重民主评议、任前公示和财务审计制度。对于那些威信较低、民主评议较差、审计问题突出的干部,应责令其反省改正。问题严重的干部,应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对于具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经纪检委调查核实可撤销其领导职务并移交司法机关。三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政法队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要规范领导干部岗位职责,明确权限范围和责任风险,做到责权统一,防止出现权力滥用、干涉说情、违规办事等情况的发生。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相关负责人对职责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承担预防与惩治的直接责任。对于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政法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完善对政法队伍的监督制约机制

强有力的监督,是我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制度和经验之一,也是新形势下预防政法队伍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

一要注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政法系统要在切实搞好本单位内部预防职务犯罪监督工作的同时,善于接受其他部门、行业或单位的监督,充分运用各方社会资源,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尤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倾听他们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虚心接受检查和督导。一方面,要改进内部监督,通过内部日常的检查督导,对职务滥权进行有效的预防监控。另一方面,要加强外部监督,重点是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当前,舆论监督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新媒体,具有广泛性、公开性、快捷性和交互性等特点,往往能够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政法队伍既要善于接受舆论监督,又要善于应对负面涉警舆情,发挥新闻媒介“双刃剑”的作用,借助媒体提升自身形象,鞭策督促改进工作。政法机关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二要对下监督与对上监督相结合。上级政法机关“对下”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与考评,并将此项工作与评优评先、干部考核、交流提拔、职称评定等挂钩,以防范下属可能的权力滥用。同样,上级政法机关也要接受下级的监督,重点是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徇私干涉办案、插手人事安排、收受财物礼金等方面。在监督过程中,要避免出现对下“远”,对上“难”,同级“软”的现象。只有对下与对上监督密切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政法队伍干部的职务犯罪。三要动态监督与静态监督相结合。动态监督是指让监督计划、制度、规定、措施有效地结合,良性地运转。静态监督就是总结监督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使监督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合理化。完善监督机制,不能总是在定措施、立规矩上做文章、下功夫。治标还要治本,关键是制度的落实。因此,必须在重视静态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动态监督的“实效”功能,真正发挥监督的制约、规范和导向作用,最终实现“不能腐”的监督目标。

三、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建立起“不想腐”的自律机制

再好的“不能腐”制度,都很难做到百密无疏,还必须加强政法队伍的自律机制建设。“不想腐”的自律机制是指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使政法干部发自内心地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提高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能力。“不想腐”实际上是以德拒腐,追求实现自律、自制的思想道德文化,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

(一)加强政法队伍理想信念教育

一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加强马克思主义和党的创新理论的学习,增强共产主义信念。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不断增强政法干部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教育引导政法干部志向高远,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捍卫者。二要深化中国梦教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追求。一方面,要教育政法干部树立勇于担当的职责使命,把个人的梦想和国家、民族的前途紧密联系起来,自觉把“个人梦”融入“法治梦”“中国梦”,为实现“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也要使政法干部清醒地看到,实现中国梦的征程充满艰难和曲折,必须勤勉敬业、不懈努力,树立“本领恐慌感”和“危机感”,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和清正廉洁的作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三要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教育和引导广大政法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牢固树立公仆意识,真正做到为人民履职尽责,甘做党和人民利益的忠实捍卫者。

(二)加强政法队伍党性修养教育

一要加强警示教育。通过警示教育,使政法干部认识到腐败不仅会葬送个人前途命运,甚至会导致亡党亡国,从而自觉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二要加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教育。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政法队伍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保障。通过教育,唤起政法干部代表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责任感,使政法干部把献身事业作为一项崇高使命,能够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进取创新、敢于拼搏,坚持不懈推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三要加强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教育。邓小平同志曾强调:“应该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坚持这个传统,才能抗住腐败现象。所以要加强对人民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提倡艰苦奋斗。”[3]通过教育,使政法队伍保持朴素、勤俭、清廉的工作和生活作风。突出廉政教育,坚持以正面文化熏陶引导,以反面教材警醒警示,澄清模糊观念,分清是非曲直,让政法干部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自觉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形成尚廉憎腐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政法队伍心理健康和品德教育

一要加强健康的从政心理教育。从职务犯罪发生学的角度分析,职务犯罪行为既是违法违纪问题,也是心理问题。职务犯罪者往往是沿着“不良的从政动机——外部条件诱惑——滋生占有欲望——寻机实现非法利益”的路径,逐步走向罪恶深渊的。健康的从政执法心理教育,能够矫正不平衡心理、侥幸心理、贪利心理和从众危害心理。二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是一种内隐性的制约,道德教育可促使人们对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整和约束,自觉规范行为,实现由外在约束向内在约束转变。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可促使政法干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守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和职业规范,谨慎用权、严格自律,自觉抵御可能导致腐败的各种诱惑。三要加强科学的幸福观教育。通过教育,使政法干部意识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最大的幸福,秉公守法就是有尊严的生活,而贪欲的无节制膨胀和滥用权力终会付出惨重代价。教育政法干部珍惜党和人民给予的一切,时刻警诫那些有职务犯罪苗头者,避免其把个人和家庭带进罪恶的深渊。

(四)加强政法队伍法制教育

一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通过教育,使政法干部切实做到学法、知法、护法、守法,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范,对职务犯罪产生畏惧感、羞耻感、内疚感和负罪感。二要增强党纪国法教育。政法队伍理应成为党纪国法的坚定捍卫者和模范践行者。通过组织学习《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纪规定和《刑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使政法干部保持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自觉把执法为民的职业道德和秉公执法的法治精神统一起来,增强依法行政和自我约束的能力。

总之,政法队伍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和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扎紧制度篱笆不能腐,保持高压不敢腐,配合教育不想腐”[4],确保“培育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法队伍,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2]。

[1] 习近平.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积极拓展 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N].人民日报,2015-01-14(1).

[2] 习近平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EB/OL].(2015-01-20).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1/20/c_1114065786.htm.

[3]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90.

[4] 王岐山.要形成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机制[EB/OL].(2014-03-11).http://news.sina.com.cn/pl/2014-03-11/135429680364.shtml.

(责任编辑 刘彦超)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 System of Duty Crime Prevention of Jurisdiction Personnel

JIAO Zhanguanga, WANG Congxiab

(a.DepartmentofForceManagement;b.StaffOffice,TheArmedPoliceAcademy,Langfang,HebeiProvince065000,China)

The force of jurisdiction personnel is an important power of the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Due to the power of special duty, the jurisdiction section becomes the duty crime stricken area. Duty crime in essence is a kind of power corruption. To curb and construct a prevention system of duty crime of jurisdiction personnel, three systems need to be established, that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being afraid to corrupt” punishment mechanism, “being unable to corrupt” supervision mechanism, “being unwilling to corrupt” self-discipline mechanism.

force of jurisdiction personnel; duty crime; being afraid to corrupt; being unable to corrupt; being unwilling to corrupt

2015-02-11

2014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预防政法系统职务犯罪问题研究”(2014030117)阶段性成果

焦占广(1966— ),男,河南南阳人,教授,研究生导师; 王丛霞(1968— ),女,河南洛阳人,馆员。

D262.6

A

1008-2077(2015)05-008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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