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由视域下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探析
2015-01-30付夏婕
付夏婕
信息自由视域下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探析
付夏婕
内容提要:利用法律制度设置信息产权是规范信息利益的重要表现。知识产权制度是信息产权化设置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但知识产权将知识信息私有化后形成了一对基本矛盾:信息自由传播与知识私有控制的矛盾,特别是知识产权在现实发展中出现不合理的持续扩张,信息自由与知识产权的冲突愈发明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是对知识产权基本信息达成公共开放、公共获取的重要机制,其建设内容应着力于信息自由与知识产权之间冲突的化解,使公众的信息福利得到实现,信息权利得以协调发展。
信息利益 信息自由 知识产权 公共服务 信息公平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信息产权。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对知识性信息加以产权式的分配,使得信息中原本存在的自由传播倾向得到了规范,信息利益也随之得到了制度配置。但是,知识产权又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利,因为知识不可能完全是“新”的,知识所依赖的公共源流和其所具有的公共属性要求:只有当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在公共福利上有所作为时,人们才会接受知识的有限垄断。如何在保障知识产权人正当权利的同时不妨碍知识信息的公平获取,如何在优化配置知识信息资源的同时不造成对信息自由权利的侵犯,成为知识产权制度中不应回避的价值要求。提供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服务是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价值追求的重要体现,是对知识产权基本信息的公共开放、公共获取的重要机制之一。本文拟在剖析知识产权与信息利益、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等关系的基础之上,探讨解决解决两者冲突的路径选择:知识信息的公共服务供给。
一、知识产权与信息利益
有学者指出:“信息是一种基本利益。当我们考虑到它对经济、知识和文化的发展作用的影响时,信息也许是我们能想象到的最重要的基本利益。”①[澳]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思韦特著:《信息封建主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页。现如今,无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工业化程度如何,向信息化社会转变是切实可行而又刻不容缓的,也是各种类型国家共同发展的前景。信息成为与物质、能源并列的社会发展的主要资源,甚至处于中心地位。“换句话说,在前工业社会,为了生存,我们只能依靠强壮的体格和传统的办法与土地抗争,而接着在工业社会,我们要把命运与机器生产紧密相连,但是到了信息社会,信息成为最主要的工作原料。”②[英]斯各特 ·拉什著:《信息批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页。从工业化时代向信息时代的转变中,摆在社会舞台中央的不再是传统资源的开发,而是信息的获取,信息的流动也成为配置社会利益的重要方式。
在信息利益日趋重要并将发挥深远影响的条件下,利用法律制度设置信息产权无疑是当前对待信息利益最重要的机制,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对信息利益的产权化设置的核心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制度对信息利益的增进
经济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如果没有一种适宜的产权体制,资本就不可能积累。③参见[美]诺斯著:《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12页。为了最大化地发挥知识资源的价值,充分开拓知识创新,提升信息质量,知识产权制度被各国广泛接纳和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将信息中最重要的知识信息赋予完整的、稳定的、一定持续时间的私人权利,使知识信息本身能够成为一种资本参与市场经营,获取信息利益的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将知识信息转换为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利,资本就会有效地投入到知识信息的产生、保护和增进上。知识产权的制度配置被广泛认同为激励知识创新和提升信息质量的重要工具。
本文认为,自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以来,在社会进步和知识创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当代进入信息社会,知识产权制度更是维护和增进信息资源和知识价值的核心制度。具体来看:第一,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地体现了信息价值,保护了信息利益;第二,知识产权制度优化配置信息资源,使信息价值得以最大化;第三,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权利机制激励创新,不断提高信息质量,促进社会整体进步。正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信息权利得以具体化、现实化,信息利益得到了维护,信息价值得到了充分实现。
(二)知识产权制度对信息公益的削弱
当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知识信息加以产权化配置之后,知识信息从原本的公有物就变成了知识财产:商标、专利和版权。知识产权使得知识信息资源得以开展市场化的配置,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多地从私人主体转向了公司主体手中,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不再由起初的创作者享有,众多具有深远意义的技术信息被寡头垄断式的组织所控制,获取利润的市场需求取代了对科学进步的追求,成为影响信息革新的决定性力量。更多的权利人根据利润规则运用知识产权,选择持续保有或有偿出让其对某种知识信息的控制,为了维持垄断利润,也更倾向于通过各种知识权利组合排除他人对其控制的知识信息的接触和利用。在这种意义上说,知识信息被定价后,就不再成为纯中立的可传播的共有物,而是代表着权利主体的利益和意志。越来越多的信息和信息传播技术是为了私人目的而不是为了公共目的。由此,信息权利可能演变为“信息权力”:被贴上商标、专利属性并且被当成资本积累的信息,其本身在施展着权力的信息组构——“把一些人留在里面、把其他人挡在外面的权力”④[英]弗兰克·韦伯斯特著:《信息社会理论》,曹晋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7页。。信息公益持续被影响和削弱。如果知识产权制度扩张到对公有基本信息的产权垄断控制,那么就如同有学者所言:“在当今的信息秩序里,事实会被打上商标,真理也被设定了价值。”如果知识产权没有相关的公共价值及其制度去调整与中和,被广泛宣传的具有重大意义的“信息革命”就有“受益者”与“牺牲者”之分,知识产权立法目标中的“社会发展和进步”也就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的现实冲突
知识产权对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价值开发,使信息社会成为一个真正专业化的社会。但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现实中,优先接触并控制知识信息的权利主体持续地占据优势,知识的公共空间受到挤压,知识差距(knowledge gaps)和信息问题(information problems)越来越明显 ,“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逐渐被削弱。知识产权愈发强势的规则背后,是社会必须接受知识信息财产权中所得到的经济利益比信息自由更为重要,信息自由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如何认识两者的冲突,主要基于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如何认识信息自由的意义,另一是如何认识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之间冲突的主要原因。
(一)信息自由的人权意义
信息自由具有人权意义上的正当性。人权是指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社会依据无害性标准所确认的、对人的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权利,包含表达自由和传播自由等在内的信息自由权已经被公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2000年8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指出:“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不仅是言论自由的派生权利:它本身就是权利。这种权利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还是增进参与权的一项权利,而参与权被认为是实现发展权的根本”。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问题》附件2:《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立法原则》,E/CN·4/2000/63。
信息自由权能够被纳入人权体系,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在以信息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信息是人类发展的基本资源,所有权利和自由越来越通过信息技术来行使。信息和知识有效而公平的取得正成为个人享有完整公民资格的先决条件。信息自由一旦受到妨碍,信息无法得到开放公平的获取、信息传播的利益发生分化,“信息鸿沟”所引发的危险,使得基于性别、宗教、民族和种族歧视而造成的不公更为扩大,这不仅会对个人的发展产生不当的阻隔,更会对社会民主机制的形成产生根本影响。国际法领域对信息自由作为人权的确认和强调,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信息和知识发展方向中的共识: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应当服从信息自由的价值,作为公共组织的政府有责任致力于这一价值的实现。
(二)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冲突之内在原因
当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的关系趋于紧张、冲突多发的时候,一个显著的原因是:知识产权制度正以强有力的态势持续扩张。特别是在《TRIPS协定》等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规制下,加之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发动的双边主义、多边主义谈判建立起的TRIPS-Plus标准,要求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要求施加程度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现的不合理扩张逐渐偏离了其旨在促进公共福利的初衷。知识产权的不当扩张成为与信息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发生冲突的主要起因。
首先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扩张。保护“阳光下人类发明的一切东西”,知识产权立法开始缓慢动摇知识产权客体实际应具有的“智力”标准,越来越多的基础信息开始被产权私有化。其次是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增多。对权利穷竭机制的限制,对临时复制权的扩大保护,对平行进口加大限制,对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严格规定等,都大大地扩张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再次是知识产权保护期不断延长。知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的时间不断被推迟。如以美国牵头组织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谈判,其中就进一步延长了知识产权保护期⑥根据相关资料,TPP谈判中将版权及相关权的保护期设置为作者终生加身后70年,如果不以自然人的生命为基础计算,则从作品第一次被授权出版、表演或唱片发行日历年末起计不少于95年,或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25年内并没有授权出版、发行,其保护期为该作品完成之日起不少于120年。这明显已经高于《TRIPS协定》中的保护期限,而这仅是TPP谈判中商定的最低限度的保护期。参见:http://keionline.org/node/1516.,强行提高了知识产权的公共成本而没有提供任何公共利益。这一协定的谈判一旦达成,必然深刻影响未来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对未来知识产权的发展走向影响甚大。
总之,知识产权不当扩张之后,知识信息的产权化偏离了促进知识创新、增长、流动传播的道路,反而形成了知识信息上的人为闭塞、限制,遏制了知识的创新,也阻碍了社会公众本应享有的信息福利。
三、化解冲突的路径选择:知识信息的公共服务供给
信息自由与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可以和谐互促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知识权利的保护和信息资源的配置,使得创新得到激励,信息价值得到充分发挥,这无疑会推进整个社会信息数量的不断增长和质量的不断提升,只有有价值的知识信息不断产生,信息自由才是有价值、有意义的,这本身就是实现信息自由的先决条件。同时,信息自由协助人们无障碍地传播、学习、积累知识和信息,接近和获取信息的机会平等增加了社会主体利用信息和增进知识的可能,创新知识和革新信息的成本降低,也就促进了知识的丰富和社会进步,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条件。因此,我们应通过相关制度建设,着力于信息自由与知识产权之间冲突的化解,使信息权利得以协调发展。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服务供给就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本文认为,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服务供给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构建。
(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和情况是决定公众信息需求是否能够实现的重要方面。政府是知识产权规则的生产者(立法)和知识产权规则的实施者(行政与司法),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合法有效地被政府予以集成,在如何公开和利用这些资源上,政府具有相当的优势地位。但是,目前政府对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公开和服务有限,很多掌握在相关政府部门手中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都未能公开或有效公开供公众查阅并利用。根据相关调查表明,有相当部分用户反映政府对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公开程度不够,有很多重要信息资源找不到更无法获取。⑦参见冯晓青、杨利华、付继存:《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依托的基础工作,具体来说,应当着力建设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建立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公开栏目。规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公开资源栏目,采取相对统一的栏目名称设置规范和标准。公众通过学习和了解这个统一的规范,可以较为方便地在各政府网站上查询所需信息。第二,建设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目录体系。政府应当根据对知识产权信息元数据体系的研究,结合政务分类表、主题词表实现对知识产权信息准确、有效的标引,建立科学完整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目录,并以准确的内容及优化的方式对目录加以信息填充。第三,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目前知识产权信息公开的政府工作主要体现为线上方式,即通过网站浏览的方式公开相关资源,而线下服务的工作还有待加强。
(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政府管理机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使得不同的管理机关对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占有呈现分散化的趋势,庞大的知识信息资源被分别保存在不同的单位、部门和专家个人手中,致使知识信息流通渠道不畅,分散、失落现象普遍存在,很少共享应用,造成信息资源的严重浪费。为了切实保障信息资源的充分公开和利用,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应当建设综合性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融合多头行政管理,对现有的公益性服务内容加以整合,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加以优化。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是以公益目标为主的信息服务工具,其建设一是要立足于社会公众的切实需要,了解与掌握公众需求,这是构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的基础;二是在满足基本信息的需要基础上,应当将权威信息及时地、便捷地提供给公众;三是要格外关注知识信息的动态性与发展性。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不能仅仅满足于内容型服务,更加要致力于发展型服务,以国家层面的视野,紧密结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提供知识产权信息的优化组合、深度关联、综合测评等,这些将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的优势所在,也是提高国家和整个社会知识产权能力的重点所在。
(三)完善知识信息寄存制度
知识信息寄存制度是政府对知识信息的有效收集和积极利用的重要制度。政府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服务,不但要建立在政府当然占有的知识信息资源上,还要进一步拓展知识信息服务的来源。建立知识信息寄存制度就是各国推进信息公共获取和实施信息公共服务的一项成功经验。
一方面,信息寄存制度保证了政府信息的有效公开,即政府生产及占有的公共信息资源本身就是法定必须寄存的信息资源,并且寄存之后由寄存机构依法设置渠道供公众查询;另一方面,信息寄存制度拓展了信息资源的存储利用渠道,为知识信息资源公共服务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我国相关领域已经有值得学习的成功范例,如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hina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CALIS)的建设。CALIS集中了国家的政策优势、高校文献资源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采用信息寄存理念,以中国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为核心,建立起教育资源的统一线上寄存,形成信息资源的联合保障体系,成功建立了全国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平台,⑧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管理中心. CALIS 介绍[EB/OL].[2011-11-25].http://project.calis.edu.cn/calisnew/calis_index. asp?fid=1&class=1.这也给我国建立完善知识信息寄存制度带来了启示。
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云储存技术的推广应用,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的知识信息寄存制度,必须适应当前及未来社会发展的趋势,通过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统一的知识信息寄存的渠道、程序,特别是明确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的法定寄存义务,拓展公共知识资源,有效减少“信息孤岛”的产生,建立信息资源共建的体制,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实施、互通有无。
(四)建立知识产权开放资源的国家许可证制度
为了实现知识信息的自由传播,一些公益组织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开放资源的许可证制度,致力于推广知识信息的公共利用。比如,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内发起的GNU(General Public License通用公众许可)计划,还有在著作权领域内创立的CC(Creative Commons)许可协议等。这些知识产权开放资源的许可证制度推动了信息自由的有效实现,开拓了社会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通道,成为社会成员分享信息文明成果的重要措施。
知识产权开放资源的许可证制度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和发展,来源于其对法益平衡的尊重,作为温和、自由、平衡的知识创新的催化剂,其使得知识的获取方式和传播方式变得更富选择性。建立国家许可证制度,就是支持由国家制定相关的许可协议供出版商和第三方公益组织签订,知识产权人允许知识产品在全国范围内传播流通,第三方公益组织提供知识信息的获取渠道。在国家许可证协议下,本国范围内的民众都可以接入、检索、浏览、下载、打印或复印被许可使用的信息产品。通过建设国家许可证制度,由国家对相关知识产权人予以合理的经济补偿,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服务。
但是,在建设国家许可证制度上,注意仍然要以著作权法等基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基础,其授权内容不能僭越到基本法律之上,其理念的建构、权利的设置均源于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总之,国家许可证制度是为知识传播以及知识产权运行提供的一个可信任的、有效力的方案和选择。通过引入国家力量,全面支持和发展知识产权开放资源的许可证制度,将在促进信息资源的公共传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Setting information property rights with law institution is an important way to regulate information benefits. However, as the core legal system of information property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S) put forward the privatization of knowledge information, which leads to conflict between the free-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private-control of information, and become increasingly apparent especially under the continuous unreasonable expansion of IPRS in practice. It's necessary to develop the public IPRS information service to improve public access of basic information and knowledge, which targets at the settlement of the confl ict between information freedom and IPRS, the achieve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benefi ts and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rights.
information benefits; information freedo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ublic service;information fairness
付夏婕,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0&ZD13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