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应对封锁禁运中的外贸方式调整
2015-01-30董志凯
董 志 凯
·专题研究·
新中国应对封锁禁运中的外贸方式调整
董 志 凯
新中国能够成功地应对封锁禁运,灵活调整对外贸易方式起了重要作用。在不同的贸易环境中,适时改变贸易方式:针对不同的贸易背景,灵活多变地调整结汇或易货等多种贸易方式;即使采纳易货方式也非呆板单一,而是针对不同国家变通运用直接易货、记账易货、联锁易货等作法,发挥银行在对外贸易中的桥梁、保证、清算、服务等多种扶持方式所带来的积极促进作用。面对内需与外销之间的矛盾,本着保障工业化的方针,国家统筹兼顾,采纳“内销服从外销”的主张,强调严进宽出,对重要出口物资统销,争取到国际市场的有利地位。
封锁禁运;外贸方式;灵活调整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人民决心以独立自主的地位、平等互利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却遭到了国际帝国主义的军事封锁和经济封锁。朝鲜战争爆发之后,封锁全面升级,其措施之严厉、纠集国家之多、历时之长,在国际关系史上亦为罕见。在力量对比悬殊的险峻形势下,由于中国政府采取了正确的政策和策略,中国对外贸易总额于1951年突破历史最高水平。其中调整贸易方式是政策策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关于应对封锁禁运的全方位举措参见董志凯:《应对封锁禁运——新中国历史一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在遭遇封锁禁运的背景下,中国与西方国家贸易往来少了,主要进出口贸易转向苏联以及新民主主义国家;同时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外汇的风险也加大了。这两种情况都导致中国进出口更多采用易货方式,并且针对不同情况,灵活运用多种贸易方式。
一、由解放区的易货贸易到新中国成立初的结汇贸易
易货贸易又称“换货贸易”,是对等贸易的一种形式,即一国(地区)与另一国(地区)间用货物相互交换。其特点是:进出口结合,以货易货,力求换货的总金额相等,不用外汇支付;如有少量差额,则用双方都可接受的货币结算。这种方法适用于外汇支付困难的情况。但手续比较麻烦,交换的货物不易对路,在外汇支付不困难的情况下较少采用。
新中国成立前夕,在中共领导下的各解放区的对外贸易中,由于国际汇兑困难和通信限制,基本实行易货方式。如1949年3月15日公布的《华北区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曾规定“经营本区货品出口,须换回相当价值之货品进口,并于进口后到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或其分局销保,或依华北区外汇管理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指定外汇银行)办理手续”。这种易货制度的实施,对开展解放区的对外贸易工作,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易货贸易在1949年华北区的对外贸易中占有很大比重,这是当时的历史条件造成的。虽然1949年3月人民币已经在华北、中原等关内大部分解放区流通,而且4月中旬华北人民政府已开办了结汇业务,但是由于外汇牌价长期不合理,进口商品办法不明确,结汇贸易在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例仍然上不去。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于1949年8月3日至12月8日先后停止了大豆、酒、草帽辫、蛋品、鲜蛋、女工地毯、马尾、草帽、薄荷油、羽毛等一系列土特产品易货出口。虽然易货范围一再缩小,但是结汇贸易所占比重并未增加。原因在于没有及时合理地调整银行外汇牌价,不准易货便无利可图。这种情况直至12月中旬银行外汇牌价提高以后才有所改变。12月10日到16日易货占全部出口的40%,17日到23日即减为20%。由此可见,在一定条件下,易货贸易在解放区的内外交流历史上,对于恢复和发展生产都起一定作用。*华北工商部对外贸易管理局:《1949年华北对外贸易工作总结》(1950年初)。从华北区1949年的对外贸易情况看,70%以上是通过易货进行的。
然而易货贸易方式带来的问题也很明显:如经营不灵活,出口商国外卖出货物后必须立即采购进口货,不如结汇方式可以换回现金,造成资金周转不便,出口进口均带有盲目性。而且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大量外汇,导致出口商所得外汇不能有计划地分别缓急办理进口;同时进口商为了套取外汇,经常以其高额进口利润的一部分来贴补出口商,而出口商由于已取得进口商的贴补,遂不顾出口货物之国际市场,大量办理易货出口,结果形成了出口货的价格在国内市场上升在国外市场下降,如红小豆1949年7月30日的售价,天津每百斤6500元(旧币),香港每百斤54港元,8月29日天津价为1万元(旧币),香港则为22.28港元,一个月间天津的价格上升64%,香港则落价一半,其他商品也有类似情况。结果既助长了外汇黑市,又影响了国内外市场的价格,不利于对外贸易中的价格竞争。
为了有计划地管理进出口贸易,主动地稳定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使国家银行能够控制大量外汇,中财委于1949年10月12日发出《关于修改“华北区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取消对外贸易中易货制度的指示》,并要求银行在取消易贸制度后,及时、合理、有利出口地调整外汇牌价。同时在一般不许易货的原则下,允许冷货易货和与不通汇国家易货。1950年12月8日政务院颁布的《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凡货物进出口均须依结汇方式经营,必要时由贸易部指定若干种货品准许进出口厂商以易货或联锁方式经营,实行了在结汇为主的形式下结汇和易货相结合的贸易方式。1950年11月,结汇出口物资额已占对美国出口总额的85%,占对香港出口的70%至75%。
这次缩小易货范围以后,部分出口商品的国外价格上升,如猪、羊肠衣,草帽辫,粉丝在10天内回升10%左右,原来难以出口的一些货物已有商人组织易货出口。但是由于外汇牌价仍然过低(1950年11月美元牌价由5800元提到8000元,港元由695元提到950元——旧币),进口货价上涨很多,黑市贴补比例更大,并引起天津市金价上涨。*中财委:《报告缩小易货范围后市场情况》(1950年11月17日)。情况表明,改变解放区不够灵活的易货贸易方式,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如果没有“封锁”“禁运”,我国对外贸易也会采纳以结汇贸易为主、结汇贸易和易货贸易相结合的一般方式开展正常的对外贸易。
二、为对抗“封锁”转变贸易方式
1949年10月起,新中国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逐渐由解放区的易货方式转变为以结汇方式为主,扩大了对外贸易的数量,加之1950年7月之前国家实行出口宽进口紧的政策,使中国人民银行积存了一些外汇。朝鲜战争爆发后,国际市场物价上涨,外汇贬值;美国对华“封锁”“禁运”直至冻结中国海外资产。严酷的现实使中财委意识到: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不能不顾及国际政治环境;外汇收支要基本平衡,贸易方式有必要再次改变*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
1951年初,美、日两国已将中国2700万美元的公私定货“禁运”并扣留;中国国家银行的500万美元的未到期汇票亦将被冻结;向法国、比利时、联邦德国定购的4000万美元货物,只有联邦德国方面照常运来,法国、比利时则禁止钢铁出境。因此,在法国、比利时的大部分定货只得转口或就地出售,或改定能出口的日用品;中国在英国有8000万美元的定货,除汽油外其余尚未禁运,但是英国和港方已于1950年8月宣布190余种重要物资的出口须经许可。装有欧洲定货的船只,在经日本、菲律宾驶往天津、青岛的途中,已有9艘在美国控制的海岸被扣留,中国被迫电告欧洲停止装运经过日、菲的班船,设法另雇专轮运回欧洲定货;瑞士银行仍可照常提存。综合以上情况,除在美、日被扣的货款外,还有1亿多美元的欧洲定货尚未运回,而运输欧洲货物的船只尚未组织好。如果英国也禁止输出重要物资迫使我国改定日用品,那么退货、改定并组织运输,将l亿美元货物全数运回国,至少需6个月。在此期间,中国的出口政策,必须调整使之符合动荡不定的进口情况。
当时中国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出口可采用两种办法:第一种,继续照常卖成欧洲外汇出口,这是国内外出口商所欢迎的。出口加工厂的工人可以不失业,出口土产品的农民也可以不受跌价损失,但是两个月以后国家银行会增加1亿美元外汇。从而造成两种危险:一是被冻结,二是因各国禁出重要物资而被迫大量购回非必需的日用品,危害民族工业。第二种,除最次要的少量出口品外一律不准卖成欧洲外汇出口,基点放在易货上。这样做中外出口商人的利益将受到一定损失(当时出口品价格内跌外涨),但国家可以避免重大损失,出口加工工厂和农民会有困难,需另外制定补救办法。是否实行以易货为基点的方针,1950年底至1951年初在贸易部门曾有不同意见:第一种,主张照旧结汇出口,认为出口货物以土产品为主,采用结汇方式对出口有利,可以出得多,出得快,并认为结汇是最进步的办法。第二种,主张只进不出,以解决暂存的外汇积压问题。第三种,主张采用“以货易货”方式。即在一般情况下,将次要少量的货物结汇出口(限于英镑地区);基点放在“以货易货”方式上,一定时期进多出少减少存汇,待到国际形势稍缓和后,再放宽些尺度,但原则上仍坚持外汇收支平衡。对结汇与易货的配合运用,根据“在外汇收支上,量出为入”,“在货物出口上,量入为出”的原则掌握结汇尺度;在实行易货办法时,对于农民、工人及商人的困难,本着统筹兼顾的原则及时给予适当照顾。
1950年12月9日,贸易部决定对美、日、加、菲诸国停止结汇输出,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采取“先进后出”为主的易货方式*贸易部外贸司:《易货贸易政策执行情况》(1951年6月)。。1951年1月5日,中财委主任陈云、副主任薄一波决定:“至少六个月内,我们的出口办法应该是易货,而不是结汇。如果两三个月内证明英国或欧洲继续对我运出重要物资,则可以放宽结汇的尺度,但即令如此,结汇的方式,在货物进口的时间和数量上,也须大体相当于易货”*陈云、薄一波:《关于进口情况和出口对策的报告》(1951年1月5日)。。
为了进一步统一认识,采用和实施适合新情况的对外贸易方针以及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1951年1月,贸易部召开了全国对外贸易管理会议。与会者有上海、天津、广州、青岛、旅大、武汉、昆明、福州等地对外贸易管理局长,各地进出口公司经理,中国银行各地分行经理,各地海关关长及中央各部门有关同志。会议起草并修订了《易货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会议确定了“基点放在易货上”或“采取以易货为主”的对外贸易方针。原因在于:“封锁”、“禁运”中的外汇和国际市场都在本质上发生了变化。根据二战后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一词的定义,“外汇”必须具备两个特点:(1)必须是以外币表示的财产;(2)可以兑换成其他形式的资产或以外币表示的支付手段。而遭受“封锁”“禁运”“冻结”之后,我国的一部分外汇已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完全不具备这些条件了,已经不是一般所谓的“自由外汇”了;同样,国际市场也已不是“自由市场”了。因此,不能再如一般情况下认为“结汇是进步的贸易方式”;易货贸易也是平等合作、实行互惠互利贸易的一种重要方式,而且易货贸易的做法也可以灵活掌握。总的方向应是易货,但结汇也不能完全取消,各地还应依当地情况灵活运用易货的四种方式。一般来说,直接易货都是大宗买卖,以国营为主,估计私商很少能做,如能做也欢迎;对开信用状要有很好的国外关系才可以做,洋商做的可能较多;记账易货,特别是联锁易货,则是私营华商经营易货的主要方式。总的精神是:先进后出,交易不落空,尽量使出口货换回进口货,冷货变成热货。
根据上述精神和中财委的指示,中央贸易部按出口货的重要程度,将出口货分成甲、乙、丙三类:甲类出口货与重要的进口货交换;乙类出口货与次要的进口货交换;丙类出口货则或换货或卖瑞士法郎。易货办法为先进后出或分批的同时进出。为了克服实施易货的困难,贸易部还与银行结合,加强三方面工作:(1)适当照顾私营进出口商行,私商退回的外汇,按原购外汇日牌价退汇,对于出口困难的货物,指导或帮助其内销,以免影响生产;在不违背总方针的情况下批准部分结汇出口。譬如,在冻结前已领许可证的出口货,仍准以电汇方式出口,对其中出口美、日、菲、加的货物可以改币出口或转口;次要物资在外汇有出路时,也可结汇出口。(2)国营公司酌量收购一时难以出口的土产品。如每年出口的价值约400万美元的地毯,销不出去的由国营公司收购下来待机而沽,对长期销不出去的货物从收购价格上加以限制,使其逐步有计划地减产或转产。(3)组织私商联营,国家在一些交易上与私商合作,并通过易货交易所组织私商。此外,还注意利用外商。国内的外商在中国与资本主义国家贸易中曾起过桥梁作用。实行易货办法后,他们用对开信用状的先进后出办法比较容易。为此,贸易部决定给予中国谈生意的外商较高利润,藉以打开贸易途径。
在执行易货贸易为主的过程中加强了集中统一管理。在中央以贸易部国外司为核心,邀请中财委贸易处、中国银行等单位成立对外贸易小组,在各主要口岸建立以地方财委及区贸易部为中心的联合办公制度*参见贸易部外贸司:《易货贸易政策执行情况报告》(1951年6月)。。并且在不影响全国统一的原则下给地方以一定自主权。对于对开信用状方式的易货贸易由中央与地方从金额限制上加以分工,每笔交易在10万美元以下者及上海、天津不超过100万美元,青岛、武汉不超过50万美元者,各地外管局可以机动批准,超过者上报贸易部批准。
为了适应国营公司经营对资本主义国家易货业务的需要,1951年初还设置了国营进出口公司,凡不属于对苏联及东欧国家的进出口业务,以及必须向资本主义国家办理的采购及输出业务,统由该公司经营。贯彻执行上述方针和措施之后,1951年易货贸易工作逐步展开,易货贸易的数额逐月呈增长趋势。*参见海关总署统计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年报》(1951年)。
针对从结汇改为易货可能造成出口减少,与出口产品生产有关的工人会遭受失业威胁,部分出口土产品在国内市场上价格会下跌等问题,中财委一方面决定,对原出口的农产品,按将来可能出口的程度及国家的财力,照常收购或略减收购;同时加强城乡交流,采用多种方式促进全国土产畅销。对于出口的手工艺品和加工产品,国家大部照常收购。这样既维持了工人生活,也减少了国家救济。
由于“禁运”“封锁”,过去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工业器材,如五金、化工、电料等发生缺货现象。通过计划配售和市场供应两条渠道,通过价格调节和行政管理两种手段基本上解决了“封锁”“禁运”下国内急需的工业器材的供应问题。
三、多种贸易方式灵活运用
贸易方式是为内外交流服务的,“易货”本身并不是目的。因此,在确定以“先进后出”易货贸易方式为主的情况下,并未排除采纳有利的结汇贸易。随着形势的变化,针对不同国家,不同经营成分,中财委提倡灵活多变地采用贸易方式。即使采用易货的方式,作法也并不呆板单一。
易货贸易的方式有4种:(1)直接易货。进出口商根据先进后出的原则,确定每次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和估价,按期办理货物进出口;(2)记账易货。货物先进口,之后进出口商于一定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3)联锁易货。货物先出口,之后进出口商于一定期限内办理出口手续;(4)对开信用状易货。我国进出口商同时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估价及期限,与国外贸易商互开有关联的信用状,按期办理货物进出口。
在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中,实际采纳的易货贸易方式主要为记账易货和联锁易货,直接易货比重很小。在经营成分上,私营大于国营。如195l年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易货贸易中,私营易货进口占37%,出口占32%,国营易货出口占24.5%,进口仅占3.3%*参见中财委贸易处:《关于我国对资本主义国家贸易情况及问题的汇总报告》(1951年)。。而在对苏联及东欧等国家的贸易中,则95.67%为易货贸易,而且大部分为直接易货。
中国对资本主义国家开展易货贸易于1951年最为集中。1951年1月、2月,由于国际形势很紧张,商人顾虑很多,国家外贸干部和私营进出口商对易货都缺乏认识和经验,加之往来商船很少,所以各口岸主要从事处理旧案和撤汇等工作。3月初在各地正式公布、实施易货的具体办法以后,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从马来亚和香港还有可能买到一些重要物资,于是易货贸易逐渐摸索着开展起来,积压的外汇全用了出去,并把1950年订购的货抢运了回来,还抢购了一些重要物资。如价值4200余万美元的橡胶(占同期全部进口总值的1/4)、轮胎等。公私厂商积压的冷货大部出口。这一段时间易货方式占进出口总额的57.83%。据天津、青岛口岸的统计,易货实施以来由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物资中,89.5%系中国急需的甲类物资,基本实现了以冷货换热货的目标。5月中旬,美国操纵联合国通过对我国实行禁运案以后,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更加艰难了。为了减少损失,对资本主义国家易货贸易的比重于1951年7月、8月份达到最高值。
在1951年贯彻先进后出的易货贸易过程中,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易货贸易发生了入超、补贴和黑市等问题。由广州、天津、上海、青岛、武汉、旅大、福州、昆明8个口岸1月至3月批准进口总值共计入超70,978,441美元。其中广州入超数额最大,进口额超过出口额两倍以上。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在遭到“封锁”“禁运”之后扩大了内销和对苏联及新民主主义国家贸易,过去主要销往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宗货物,如皮毛、花生米、羽毛、肠衣等,这时多数改为特许出口类,转向销往苏联及新民主主义国家。各口岸感到缺乏出口筹码,商品进口后找不到出口对象。随着入超而发生的是外汇(主要是港汇)黑市和补贴问题。自1951年2月中旬起,华南港汇黑市开始上升,到3月港元汇价达人民币4800(旧币)元,比1950年底提高4倍以上。易货初期是出口贴进口,一般达5%至10%。到3月份以后,由于欧洲各地向香港放盘,进口货成本降低,出现进口贴补出口达5%的情况。
在实施易货贸易的过程中,国内进出口商与指定银行之间产生困难:(1)结汇方式下多数是单方面经营,经营或进口或出口;采纳易货方式后,不仅要与国外商人联系,而且要与国内的进口商或出口商联系,造成兼营缺乏经验,联营不易寻找对象的困难。(2)结汇方式时资金周转较快,货物一装船就可以结汇;易货方式后,出口商同时兼营进口则需两套资金,周转时间延长。国外出口商顾虑先出后进的保证问题。指定银行担心业务减少,经营风险增加。
针对易货贸易中出现的新问题,贸易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采取两方面措施:
1.发挥银行在对外贸易中的扶持作用,从桥梁、保证、清算、服务等方面扶持易货贸易。具体表现是:(1)针对国外商人对中国易货规定的先进后出(国外则为先出后进)有顾虑的情况,银行在采用直接易货或记账易货时,规定“当进口货到达我国口岸后,如因人力不可抗拒情事出口物不能于规定期限内出口时”,经中国银行核准后可结汇偿付。在采用对开信用状办法时,如出口货超过规定期限未能运出,中国银行可按原进口货价售后结汇拨交指定银行偿付原发货人。在采用联锁易货办法时,指定银行则保证出口货于规定期限内起运出口。这显著提高了中国出口商品的信用程度,促进了易货交易。(2)易货贸易通过银行集中清算。易货贸易方式虽然一般以进出平衡为原则,但在实际经营中,由于价格变化、船运吨位方面的影响等等,任何一种易货方式都难以绝对平衡而会有差额,需要银行在一定限额内协助清算。针对这个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易货贸易中入超部分甲类货品在进口货值10%以下并不超过10000美元,乙类货品在进口货值5%以下并不超过5000美元,丙类货品在进口货值3%以下并不超过3000美元者,或其出超部分在出口货值3%以下并不超过1000美元者,可向中国银行申请核准后结汇清算。这样不仅解决了进出口商对易货差额清算方面的困难,而且银行的集中清算使易货双方又多了一重保障。(3)组织贸易和金融两部门共同管理贸易的易货交易所。它能为进出口买卖双方提供以下方便:A.介绍专营进口或出口的商人联营以减少自行寻找结合对象的困难;B.避免因寻找不到联营对象影响资金周转;C.在易货贸易权利义务及外汇转让方面发挥公证及保证作用;D.集中交易便于沟通协调。因此,它能有效解决易货贸易中的一些困难。1951年初,贸易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易货交易所组织规程,要求津、沪、穗等各主要口岸设立易货交易所,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指定银行都可以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员。四种易货方式的权利义务都可通过交易所履行,外汇转让也须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依照市场供求情况在所内自由议价成交。成交后交易员应负责保证承受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货物进口或出口。这样,指定银行进一步发挥了公证、保证和桥梁作用,并且得到了外汇收入。(4)对易货的资金扶植。在先进后出的易货方式下,进口所需外汇要由国外垫付,指定银行的国外代理行或国外联行就地加以扶助;在采纳对开信用证方式时国内银行凭保证金或出口货为担保开发进口信用证,对国内出口商采购出口货品斟酌情况以低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予以人民币贷款。(5)服务工作。各口岸中国银行国际贸易服务部协助进出口商调查市场行情,提供供销情况、航运情况、各国管制办法等具体资料。
2.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贸易方式。1951年,由于帝国主义的封锁、禁运形势严峻,中国除少量货品准予结汇和联锁出口外,一般进出口都采纳了先进后出的易货方式。1951年下半年起,国际市场的变化导致我国出现“进口易(一般物资)而利大,出口难而亏本”的状况;特别是1951年7月10日朝鲜停战谈判在开城举行以后,封锁、禁运有所缓和,外汇被冻结、进口货物被扣压的危险也有所减少。在新的形势下,贸易部决定“对使用外汇进行交易的方式应予放宽采用”,并由银行和贸易部分别掌握1000万美元的机动外汇,以增加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叶季壮:《一年来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情况及今后方针的报告》(1951年12月19日)。在活跃市场的总方针下,中国于1952年及时扩大了结汇贸易和联锁贸易的范围,开放了寄售。1952年7月23日中财委决定恢复记账易货;并且实行了以进口补贴出口,用批汇进口带动出口等办法,使中国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逐渐活跃起来。到1952年10月,据中国银行统计,已推出以往滞销的货物总值达2400万美元。私营进出口商的业务在“五反”后曾一度陷于停顿,这时也迅速恢复了。1952年6月至10月私营和地方国营的进出口总额达到1.2亿美元。1952年1月至10月上海、天津、青岛、广州、武汉五大口岸记账易货在进口易货批准的总值中占66.2%,其中广州1月至9月该比重达93.87%,1月至10月武汉该项比重达85.64%,上海达72.24%。*胡仁奎:《全国对外贸易管理局局长座谈会的总结报告》(1952年12月5日)。1952年私营进出口商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额中结汇贸易额占51.06%,国营该项比重则达93.03%。
综上所述,在1949至1952年短短3年多时间里,中国的主要贸易方式曾由于形势的变化而反复更替,经历了易货——结汇——易货——多种方式并用等变换过程。变换的基本原因是为了在不同的形势下减少损失、扩大贸易。其中以易货为主的方式除在对苏联及人民民主主义国家贸易中长时期采纳以外,在对资本主义国家贸易中采纳的时间主要为1951年上半年,即“封锁”、“禁运”最猖獗的时期。形势一旦变化,结汇贸易和记账易货的比重就迅速增加了。
1954年以后,国际国内形势都发生很大变化。在国际方面,朝鲜停战后,国际形势总体趋于缓和,西方国家的对华封锁、禁运强度也有所减弱;香港及东南亚国家对上述封锁更是持消极态度。中国的反封锁、反禁运斗争取得突破。在国内方面,随着“一五”计划的执行特别是国家工业化建设的推进,亟须大量进口先进技术和机器、设备。这就要求进一步扩大出口,换回外汇。在此背景下,扩大对港澳及东南亚出口,确保在港澳市场优势问题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四、提出严进宽出、先进后出,奖出限入,扶助生产的原则
中国外汇短缺,亟须通过出口获得资金推进国家工业化。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期间苏联和东欧国家对中国的援助不是无偿的。为了从苏联等国引进技术、原料和设备,需要以中国产品交换。但是中国经济刚刚从战争破坏中恢复,国内需求尚难满足。面对进口需要迫切而出口不足、内需外销矛盾尖锐的困难局面,中财委提出了“内销服从外销”的主张,强调:“全国人民应该自觉地节省凡属可以节省的消费品,以便供应出口”,“不但是现在,而且是今后十多年内,只能采取节省国内消费、首先供应出口的办法。只有工业基础建立以后,工业装备的进口可以减少的时候,这种情况才能有所改变”*《陈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7页。。因此,“多出少入,量出而入”成为当时的外贸方针。1950年6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进口什么东西,要严加管制;出口的东西要放宽尺度,凡是能够出去的东西,不管鸡毛蒜皮都可以出。这样我们就主动了”*《陈云文选》第2卷,第94页。。
在国际贸易中,一国所提供的某种商品是另一个国家所不能生产的,这种优势在两国之间就不存在绝对成本或相对成本的高低问题,这种优势可称为超绝对优势。因此中国向来重视特色产品的出口。新中国成立之初,更是力图增加传统特色产品如茶、丝、桐油、猪鬃等的出口,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拟定特色产品的收购计划,研究收购价格政策和经营方式。*参见《陈云文集》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8页。
为了贯彻“内销服从外销”的方针,中财委反复强调严进宽出的必要性。1953年,陈云在向中央的报告中指出:在1吨肉可换5吨钢材的条件下,争取更多一些猪肉出口,对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有重大意义。在1954年9月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上他进一步解释:“我国现在还是一个农业国家,能够出口的主要物品是农产品。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以后,重要的任务就是改变国家经济的落后状态,进口大量机器设备,建立工业基础,把我国改造成一个高度工业化的国家。因此,应该自觉地节省农产品(以供)出口,以便完成国家工业化,使我们有可能在将来迅速地增加各种消费品的产量”*《陈云年谱(1905—1995)》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22页。。因此,“除限制出口的如粮食、油料是人民必需的不能多出口外,其他的东西大体上要内销服从外销,有些东西要压缩内销,保证外销,比如猪肉等。有些东西要尽可能地外销,外销有余再来内销,比如水果等。我国人口太多,六亿人,六亿人的嘴巴撑开了吃,什么东西也不够,还有什么外销?内销服从外销,这是个比较长时期的情况”*《陈云文集》第2卷,第545—546页。。
为争取多出口,甚至“要准备赔些钱”。“因为出口货物的价格决定于国外市场,而不决定于国内的生产成本”。就中苏贸易而言,建国初期两国贸易价格按1950年4月19日固定价格计算,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为此国内还要为出口提供补贴。建国初期对苏东国家出口占外贸总出口的70%以上,基本上都是固定价格。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对进出口延续了“奖出限入”的政策,在积极输入经济建设所需物资的同时,强调进口须以保护国内生产为原则,进口什么、进口多少需根据国家的经济力量和生产及市场需要安排,绝不能打击国内生产。凡国内生产能满足供应,或经努力可满足供应,以及国内有代用品的不进口或少进口。但有两个例外:一是为了照顾政治而进口,须作特殊问题报请政府批准;二是为了推动出口和争取输入重要物资,必要时在平等互利、对等交易原则下也可以搭配一些次要物资进口。*详见董志凯、武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53—1957)》第21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内销服从外销”是“一五”期间乃至后来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经济工作的重要方针之一。这对加快工业化建设,改变经济落后状态有重要意义。1959年,毛泽东在一次会议上说,“过去陈云曾经提过有些东西应该内销服从外销,我很赞成这样提。我们要节衣缩食保证出口,否则几亿人多吃一点就吃掉了”*转引自周化民:《陈云在对外贸易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重大贡献》,载《陈云与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267页。。
五、对重要出口物资实行统销,争取在国际市场中的有利地位
猪鬃、皮毛、油脂等是我国传统的、重要的出口商品。20世纪50年代初,猪鬃是一种军需物资,它的主要用途是制刷。抗战以前,西方工业国家所需要的猪鬃几乎全部由中国供应。美国历来是销售中国猪鬃的最大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销售到美国市场的猪鬃出口收入约占中国猪鬃出口总金额的80%,其余20%则销售到西欧市场。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把猪鬃列入战略物资A类,与军火等同,严格限制民需消费。
中财委十分重视猪鬃、皮毛和油脂等商品的出口贸易。新中国成立前,陈云在东北解放区时就曾经说过:猪鬃是东北与海外贸易中换取外汇最好的商品之一,价昂易销,香港、上海客商争购。为防止各地抢购,明令禁止猪鬃以及马尾、皮毛自由出口,统一由商业部外销。但关内仍准自由买卖,因此建议广为收集,并责成各地公司商店大量收购运来。经过出口换回所需物资。
新中国成立之际,为使华北贸易工作进一步正规化、专业化,中财委提议改组华北贸易总公司,其中猪鬃、皮毛、油脂均为出口为主的专业公司。1950年1月12日,陈云、薄一波致电毛泽东并党中央,提出关于召开全国猪鬃会议、皮毛会议、油脂会议的综合报告。报告指出:猪鬃收购任务如能完成并全部输出,可换汇4830万美元。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我国猪鬃出口占世界市场总量的70%,能左右世界市场,应由政府统销。皮毛今年出口仅可达2000万美元。对地毯这一最大的手工艺品项目应加协助,不然会垮下去。今年关内国营公司共经营油脂237.5万担,为此,收购价格应力求对农民有利,以便恢复生产。会议决定成立全国性的猪鬃、皮毛、油脂专业公司,并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统一由贸易部领导。*参见《陈云年谱(1905—1995)》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3页。
此次会议提出的对猪鬃实行“政府统销”,是新中国最早的一项具有全局性质的外贸政策。会后决定组建的中国猪鬃公司等几家公司,是中国第一批具有外贸总公司性质的专业进出口公司。1950年2月21日,贸易部公布了《关于出口货物统购统销的决定》。决定指出:为避免由于各地区对出口货物购销办法不一致,而给投机商人造成可利用的空隙,经中财委批准,对钨、锑、锡金属矿砂实行统购统销;大豆、猪鬃实行统销;猪鬃在东北实行统购*《陈云年谱(1905—1995)》中卷,第34页。。根据中国猪鬃出口在国际市场上的重要地位,陈云还提出了灵活调整猪鬃出口数量的策略,以争取最大经济利益。他提出,如果(猪鬃)价格低了,我们就不卖;我们有钱,也不急着卖。出口东西,如果他跌你也跌,完全跟着国际市场价格走,外国资本家就会多占便宜,农民就会不满意,国家也受损失。
由于政策得当,猪鬃为国家带来了可观的外汇收入和急需的进口物资,并在国际市场上争取了主动地位。时任四川畜产公司总经理的古耕虞*古耕虞:(1905—2000)祖籍广东,出生于重庆山货业世家。21岁即继承父业经营古青记山货字号,仅两年便“拥有重庆山货业天下之半”,仅8年便垄断了四川猪鬃出口业,使其“虎牌”猪鬃驰名欧美市场。抗战期间,猪鬃的收购、出口指定由官办的川畜公司经营,但因国际市场只认古青记虎牌猪鬃,故仍任其拥有该公司大部分股份,并任总经理。抗战胜利后,古耕虞又将川畜业务推向全国,以至垄断了全国猪鬃出口总量的80%以上,被誉为“猪鬃大王”。新中国成立后,他为突破西方经济封锁使我国猪鬃顺利出口做了大量工作,历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其财经委副主任等职。后来回忆,他当年“奉命到美国去推销猪鬃,同时从美国进口我国所需要的物资,如重型卡车轮胎、五金机械、橡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开国,猪鬃出口就直线上升,超过了旧中国出口的任何一年”*古耕虞:《以国士待我,以国士报之》,参见《不尽的思念》,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第84页。。
六、结 语
1953年以后,随着朝鲜战争停战,国际局势趋于缓和,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进一步白热化。美国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愈来愈尖锐。西欧各国逐渐无视“禁运”,运用“例外条款”向中国输出所谓战略物资。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政府终于意识到中国
人民不可能被压服,不得不逐步改变其对华政策。中美直接贸易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华首次封锁禁运由于中国的成功应对以失败告终。然而,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风云变幻中受到强国封锁、扼制的历程并未完结,仍然面临着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据优势的压力。新的封锁、扼制表现为双向性:既有不售给中国高科技产品,也有设置壁垒,限制甚至封杀中国出口本国优势产品,还有强迫中国出售矿产资源等。在新的形势下,抚今追昔,回顾新中国应对封锁禁运的历程仍能给予我们诸多启迪:后发国家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坚持独立自主、统一领导、一致对外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灵活应变的方针,是维护国家全局利益、发展对外经贸关系所不可或缺的历史经验。
(本文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北京 100037)
(责任编辑 薛 承)
The New China’s Adjustment of Foreign Trade Mode in the Embargo
Dong Zhikai
The new China successfully dealt with the embargo, and the flexible adjustment of foreign trad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different trade environment, timely change the trade modes. Flexibly adjust foreign exchange or barter and other trade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trade background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countries, flexibly use direct barter, escrow barter, interlocking barter, etc., taking the advantage of banks in the bridging, ensuring, clearing, services and other supporting ways, rather than adopting the barter system rigidly and singly. Facing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domestic demand and export, and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ization, the country gave the overall consideration, adopted the proposition of “sale in domestic market being subject to the export”, emphasized closed-door enrolling, and practised the central selling of the important export goods, to secure a favorable position in the internatinal market.
D232;K27;F125
A
1003-3815(2015)-08-00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