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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思考

2015-01-30李豫黔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

中国司法 2015年10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刑罚罪犯

李豫黔(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

党的十八大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保证公正执法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公平正义。刑罚执行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终局性的最后环节,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甚为重要,至为关键。

一、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执法司法不公的致命破坏作用

2014年初,销声匿迹数年的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再次成为新闻热点。2007年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投入监狱服刑改造的张海,通过贿赂监狱管理人员,伪造立功材料等非法手段,先后三次调监,三次减刑,2011年1月出狱逃往海外。此案被揭发披露后,众多媒体网络广泛报道,并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严肃查处。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会同广东省相关部门,对这起典型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案件进行查处,与之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数十人被查处惩办,有效地打击了腐败分子,震慑了违法乱纪人员。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执法司法不公,违法减刑案件,影响恶劣,教训深刻。这其中有制度不严密、不完善的问题,有制度不落实问题,有执法司法工作不严格不透明不公正的问题,有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有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举一反三,深刻反思。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执法司法公信力在于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正确地公正执法司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不严格执法,执法司法公信力也难以建立起来。”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有一句话在法学界广为流传:“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法治的生命线。同样,如果法院的刑事判决不能得到严格很好地执行,刑罚执行权得不到很好地落实,法院的刑事判决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国家的执法司法公信力就受到严重影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看起来刑定得很高,但执行起来很松,这是不行的,这就失去公平正义了,刑法变成无牙老虎了。这种事情不能容忍,必须纳入整治之列。”

我们党历来重视实现和维护公正执法司法,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和落实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有力推进了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司法部作为全国刑罚执行机关的主管部门,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始终把公正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生命线,认真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治监理念,大力加强执法工作,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不断提升监狱执法公信力,不断健全监狱公正执法制度体系,司法部修订出台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下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从制度上防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重点环节违法违规操作。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认真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对近三年全国监狱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逐案复查,对23个省份近二年办理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保外就医情况进行专项抽查,没有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根据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在全国监狱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排查和整治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和纠正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等行为。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与监狱、看守所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强化驻监检察室对监狱执法的日常监督。认真贯彻《关于建立健全政法机关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2014年,全国监狱在押罪犯165万余人,监狱机关办理减刑案件57万余件,假释3.3万余件,暂予监外执行4000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执法司法不公、执法司法不廉、执法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少数执法、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有的执法不规范不透明,有的搞假材料记功减刑、假释,有的编造假病情骗取保外就医,“提钱出狱”,权钱交易,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等。这些现象严重侵害群众权益,践踏法律尊严,逾越了社会公正的底线,严重损害了执法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执法司法不公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执法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保障都与执法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多,司法途径成为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遍选择。执法不能主持公道,已判决的刑罚不能得到严格执行,就会造成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如果执法不公得不到扭转和更正,司法公信力就难以确立,群众合法权益就失去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执法司法不公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公信。刑罚执行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法律权威的最重要渊源。只有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人们才能对法律产生信赖和尊重。司法公正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它存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存在于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感受之中。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决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如上述提到的广东监狱张海减刑案。执法司法不公会严重挫伤公众对政法机关的信任,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进而对法治公信力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

执法司法不公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是党的十八大的明确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罚执行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最后的环节。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司法不公,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如果执法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罪恶不受惩处、正义无法伸张,社会公正也就无从谈起。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判了死缓的人没多少年就出来了,还在公开场合摇头晃脑,招摇过市。保外就医就更没什么界限了,说是奄奄一息,必须保外就医,但有些人出来以后打网球、打高尔夫。这样搞,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呢?”真是振聋发聩啊!

二、深刻认识坚持严格公正执法的重大意义

坚持严格公正执法,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案,严格依法治监,严格刑罚执行,严格公正执法,严格准确地把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实施到位。当前社会的新形势,中央的新要求,人民的新期待,对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公正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司法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就是实现和维护公正。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是形成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如何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如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是依法治国的实施者、推进者、捍卫者。其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如何,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执法机关的法治形象,体现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影响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二)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能否执行好刑罚,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权威,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将面临被改造或废除的境地。刑罚执行也应该符合正义的要求,具有正义的内在品质。公正应始终是行刑制度和行刑过程中追求的一个永恒、神圣的目标。刑罚执行机关如果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办案不廉,甚至搞权钱交易、权刑交易,社会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公正,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各种问题引发的矛盾多发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这对执法司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更加迫切。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着力点,牢牢把握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素养,提高执法水平,坚定不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是确保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监狱行刑是刑事执行即刑罚执行的主要部分。刑事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起着对整个刑事司法活动把关的作用,刑事执行最终定结才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国家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侦查、起诉、审判,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但所判刑罚如果得不到切实的执行,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得不到真正的伸张,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就得不到具体的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只能是聋子的耳朵——摆设。”刑罚执行机关肩负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肩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使命,只有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才能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贯彻实施,才能确保刑事判决得到有效实施,才能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坚定推进严格公正执法,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切实把对刑罚执行的各项执法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一)牢固确立刑罚执行新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就不可能有行动上的高度自觉。要积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着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正确把握监狱刑罚执行属性,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教育引导广大执法司法人员牢固确立公正执法理念,坚持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价值追求,贯穿落实到刑罚执行工作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具体地讲,新的执法理念包括:一是法律至上的理念。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刑罚执行权应当遵循法律,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最大限度地克服随意性。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依法执行刑罚是执法人员法治思维的核心。二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国家确立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加强罪犯教育改造,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尊重和保障罪犯人权,彰显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优越性。三是程序正义的理念。办理罪犯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加刑、释放等,严格遵循法定的执法职能、步骤、程序、方式、手续和时限,用严格的执法程序保障执法结果的公正。四是实质公正的理念。对罪犯在适用法律法规时,根据罪犯按不同的犯罪性质、刑期、年龄、主观恶性程度、受教育差异、身体状况等因素加以区别对待,使具有相同主观努力程度的罪犯得到相同的实质利益,从而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监狱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通过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和分类核定劳动任务等办法实现执法的实质公正。五是执法文明的理念。执法人员在刑罚执行、监管改造罪犯的过程中,严禁打骂体罚罪犯,严禁对罪犯实施酷刑或变相酷刑,做到文明执法、文明管理教育罪犯。

(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执行刑罚,刑罚执行工作是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健全刑罚执行制度,完善刑罚执行机制,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确保执法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从社会发展的长远趋势、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客观需要出发,健全完善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相互衔接、统一协调的刑罚执行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刑罚执行体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发挥刑罚执行功能,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十分必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可采取分步走的战略考虑。一是完善刑罚执行新的部门规章。应从多个方面对监狱工作、刑罚执行工作进行专业性、权威性的规定。如从监狱工作实践考虑,还应尽快制定如下部门规章:《监狱武装警戒条例》《监狱罪犯逃脱追捕规定》《监狱执法监督条例》《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安置保护办法》《监狱组织条例》《罪犯劳动管理办法》《罪犯生活卫生基本标准》《外国籍罪犯管理规定》《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条例》《病犯管理规定》等等。只有在制定、完善以上及更多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完善的刑罚执行制度。二是加快修改《监狱法》。通过修改《监狱法》,以更好地适应当今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对监狱工作的要求,未来修法应以执行法定为基本原则,细化监狱执法人员、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义务,明确执行机关权力界限与范围。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协调《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等。三是制定《社区矫正法》。规范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使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形成并列的重要行刑方式,如此不仅可提升非监禁刑罚适用比例,减轻国家关押成本,有利于行刑社会化改革。四是制定统一《刑事执行法》。构建《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三位一体的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改变目前我国刑罚执行多元化、分散式、碎片化的刑罚执行制度和体制。刑事执行分散式立法弊端明显。如法条规定过于分散,各部门刑罚执行的部门法规自身固有的独立性和专门性,致使这种立法不协调及冲突现象不可避免;分散式规定冲淡了法律特定规范功能;分散式立法降低了刑事执行法律位阶,削弱了刑事执行法律的权威性;立法多元导致刑事执行规范供应不足。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通过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构建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变当前我国法院、公安、司法等多部门负责刑罚执行,执行乱、执行散、执行不规范、执行不标准的不正常状况,以更好地优化司法资源,这将极大地有利于加强刑罚统一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刑罚执行的功能,提高刑罚执行效能,发挥刑罚教育人改造人的功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严格规范刑罚执行活动

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监狱机关一切执法活动都应当依法严格规范。监狱要严格依法对罪犯进行收监执行、计分考核、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和刑满释放。要严格干警对罪犯的直接考核,严格依规考核,公开考核依据、过程和结果,克服以往考核中的随意性和感性因素,提高考核的客观性、准确性,体现考核奖罚的公平公正。要进一步修订办理减刑假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和程序。严格规范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特别要从严把握“有权人”“有钱人”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落实提级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度。特别是对一些有影响、敏感复杂案件的办理,如果执法程序规范严密、公开透明,就能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执法瑕疵而授人以柄。在刑罚执行的全过程中,严格规范执法标准和执法流程,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公开化要求,从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入手,作出相关具体规定,扎紧制度的笼子,不断研究执法条件、细化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指引、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要加强执法管理,建立执法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刑罚执行办案信息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强化对刑罚执行尤其是减刑、假释、暂予监狱执行执法活动全过程的监管,做到执法过程的“全程留痕”,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要及时依法惩处违纪违法行为,对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活动中的各项违法犯罪行为,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及时依法严厉查办,绝不姑息迁就。坚决杜绝“有权人”“有钱人”关几年托关系、走门子变相出狱的问题发生。

(四)切实加强罪犯人权保障

人权的保护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基本标准,对于人权的保护和尊重是法治的内涵。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罪犯的人权同样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我国《监狱法》秉承了我国一直以来的人道主义行刑思想,对罪犯的权利保护作了较为广泛的规定。《监狱法》共78个条目,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保护的条目就有33条,并且将罪犯处于监禁状态下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权利写进了《监狱法》的总则部分。如《监狱法》在总则第7条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尊重和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监狱法》关于罪犯权利保护的规定,要依法保障罪犯基本人权,切实尊重罪犯的人格,确保其享受人道主义待遇。执法人员应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禁体罚、虐待、侮辱、殴打罪犯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罪犯,严厉打击牢头狱霸。严格执行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加强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制定的《在押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切实保障罪犯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保障罪犯吃得饱,有病得到及时基本治疗,促进罪犯身体和心理健康。严格执行司法部、监察部、人社部联合制定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严格的纪律制度规范执法活动。

(五)深化狱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督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监督既是一种工作要求,也是有效预防违法违纪、避免执法人员犯错误的保护措施。刑罚执行机关及其每名执法人员要强化监督意识、端正监督思想、严密规范监督程序、拓宽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将监督工作与执法工作同部署、同落实,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机关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一是全面深化狱务公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自1997年7月司法部下发《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以来,全国监狱系统积极开展狱务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进狱务公开,2001年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推动了狱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司法部在大量调研、试点基础上,于2015年4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进一步拓宽公开范围,完善公开形式,丰富公开内容,畅通公开渠道,建立起符合现代法治要求、满足群众需求的狱务公开长效机制。当前及今后,在刑罚执行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这一《意见》。全面深化狱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以社会最关心、与罪犯权益最密切、最容易引发矛盾和可能滋生腐败的执法环节为重点,除依法应予以保密的情况外,刑罚执行工作的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要公示于众,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大力提高执法公信力。二是加快刑罚执行信息化建设。要高度重视、加大投入、统一规划、稳步实施。建立执法工作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机制,罪犯计分考核、分级处遇、行政奖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工作都依托网络进行,提高执法规范化、科学化程序。要积极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改定期批量办理为逐人逐案常态化办理,做到“全程留痕”,确保“干预必留痕、过问必留痕、干扰必有责”,最大限度减少和防止人为的不规范因素。完善执法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随时查询。三是加强执法检察。要认真落实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制定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与监狱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强化驻监检察室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日常监督。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系统各级警务督察的作用,建立健全警务督察体系,开展经常性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要加大对群众关注的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特许探亲、计分考核、生活卫生等执法工作的检查力度,发现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及时纠正,真正做到权力行使到那里,执法检查的触角就延伸到那里,让执法人员时刻感到监督就在身边,防止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过失过错、违纪违法。四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形成全方位、多渠道的监督机制,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工作中得到正确贯彻和实施。通过举行监狱长接待日、执法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执法情况,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微信微博等现代通讯传递方式,听取群众包括网民对刑罚执行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方面的意见建议,广泛接受监督。

(六)建立完善刑罚执行办案责任制

全面推行刑罚执行办案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关于办案责任制的规定,即“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全国监狱每年平均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60多万件,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刑罚执行机关落实《决定》的上述要求,要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明确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关于司法人员、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基础上,明确司法人员、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对每一类执法司法人员行使的执法权力和承担的执法责任,作出科学、具体的规定,把每一项执法权力都作出明确的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要以案件信息化系统为平台,构建确保严格、公正、高效办案的侦查工作流程、提请减刑假释工作流程、申报审批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流程、起诉检察监督工作流程和裁判工作流程,依法管控好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和办案风险评估等办案流程的关键点,使各个办案流程依法公开运行、有机衔接。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科学设立符合执法办案规律的办案程序公正的评价标准、办案效率的评价标准和办案人员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以明确的工作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严格办案。二是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执法人员对所办理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这是执法责任制的延伸。案件质量涉及事实真相是否查明、罪犯服刑期间是否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改造表现事实及严重疾病是否查明确实、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当事人权利是否受到依法保护等重要问题。执法人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就是要求执法人员终身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和对人民利益负责。刑罚执行机关要研究制定刑罚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推行执法过程的全程记录,加强执法证据保全,确保所有执法办案工作有据可查。三是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执法机关办理案件,有时受客观条件和主观能力所限,发生错案难以完全避免。必须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不论什么原因,要敢于面对错案,及时查出造成错案的原因,从错案中吸取经验教训,并用严格的制度防范错案。要建立错案倒查制度。在错案发现以后,要立即启动倒查程序,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尽快查明认定错案的性质、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为错案追究提供依据。对于社会关切关注的错案,还要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建立错案问责制度。在查明错案事实、原因的基础上,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追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枉法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错案发现后拖延不纠造成损失扩大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在刑罚执行活动中,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错案追究制度,确保执法、办案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执法问题,都能够被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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