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社会:个体认同实现的社会基础、机制和启示
2015-01-30尹岩
尹 岩
吉登斯指出:“自我建构作为一种反思性的‘项目’,是现代性的反思性的一个基本部分;个人必须在抽象体系所提供的策略和选择中找到她或他的身份认同”①[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08页。。这是说,现代社会信任与个体的自我有着紧密关系,是个体认同不能缺少的条件。如何通过现代社会信任体系的建构推动个体认同实现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个体、个体认同及其对社会信任的依赖
我们谈论的个体不是“单个的人”,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无障碍地享用偶然性的权利”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页。、独立地为其生活负责、自主把握其人生命运的个人,在本质上是个人主体。个体是现代社会个人特有的存在方式。现代社会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社会形态,体现的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马克思把现代社会个人与社会的联结方式称为“物的依赖关系”,即以商品交换关系确立的普遍的社会关系。“物的依赖关系”使个人摆脱了对群体的人身依附关系,实现了个人的人身解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关系是一种平等而自由的社会关系,商品交换者在这一关系中受市场规律和国家法律的约束,但不受他人强迫,在意志和行为上享有自由;通过商品交换确立社会关系,就是以劳动为纽带把人们联系在一起,使劳动能力成为社会关系形成的重要因素,这确立了个人在建立自己社会关系过程中的主动地位和能动性;“物的依赖关系”下,国家是作用于个人的唯一权威力量,通过法律为个人的行为划定界限,在规定人们不能做什么的同时确定了人们能够做什么,即确立了个人行为的社会自由;“物的依赖关系”所依赖的货币的通用性和权威性支持了人们建立广泛社会联系的自由,“货币无动于衷的、客观的本质有助于从人际关系中去除个人的因素”,使得“人更多地依赖社会的整体但却特别地不依赖社会的任何一个确定的成员”,这“最有利于产生内在的不依赖性……”①[德]西美尔著:《货币哲学》,陈戎女、耿开君、文聘元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24-225页。。
个人成为个体,倚赖于个人对于个体性质、地位的自知和自觉,即个体认同。个体认同是个体对“我是个体”的体认,是形成个体意识的过程,既是个体对其生活、人生价值的肯定性评价,也是个体对其所处社会对于个人存在性质规定的接受和认可。个体认同以个体的本质力量为尺度,以个体的生活状况为客体,以个体与社会关系的整体状况为背景,与个人的自尊、尊严和人生成就感相关,更与个人在社会生活的地位、价值实现紧密联系在一起,对个人在现实生活中安身立命和发挥主体性、对现代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至关重要。个人成为个体不是个人的自我选择,而是实现现代社会对于个人的规定,是“把社会内成员的典型特征冠于自己身上,让自己的特性等同于社会成员的特性”②参见沙莲香:《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页。,在这个意义上,个体认同也是社会认同,代表着个人社会本质的实现。
个体是一个主体性存在,这使得个体认同与个体社会信任紧密相关。个人成为个体,在于他以自己的尺度与客体发生对象性关系,与自身形成对象性关系,从而对自己进行塑造。因此,成为个体以及个体认同的关键在于个人以主体的身份与现实世界、与自己建立起对象性关系。有目的的对象性关系建立的前提是主体对于主客体关系所产生的肯定性的价值事实的确信。“确信”即“确实相信”、“不怀疑”,是“确定性”的主观反映形式。“确定性”是事物、现象、关系等各种存在稳定的呈现形式和质态。个体通过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满足自己的需要,首要的条件是他的生活世界、对象世界对于他的“确定性”,没有“确定性”,就不会形成任何主体性行为,也就没有个体认同的发生。但真正决定个人成为个体和个体认同发生的是个体对这一“确定性”的意识,即对“确定性”的确信。没有“确信”,就不会有价值判断,也不会有价值选择,也就形不成有目的的对象性关系,个体及其认同便无从谈起。
个体认同中的“确信”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信以为真”,而是个体对于社会的信任。“信任”的词语解释是:“相信而敢于托付”③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19页。。吉登斯把信任界定为“对一个人和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在一系列给定的后果或事件中,这种信心表达了对诚实或他人的爱的信念,或者,对抽象原则(技术性知识)之正确性的信念”④[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综合“信任”的本质规定性,“社会信任”可以被理解为——人们对他者(各种意义上的人)的相信而产生的依赖,由此“个体社会信任”可以被界定为——个体对他者的品质、属性、现实规定性、能力及其向个体提供的产品的相信而产生的依赖。
个体认同中“确信”的社会信任本质源于个体的社会性。个体是现代社会个人的存在形式,其对象性活动的客体是不是人,都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系,是个体与他者的社会交往活动。这一社会交往活动的主体是个体,客体就是他者,包括个人、各种群体组织和民族-国家意义上的社会。他者并非纯粹的客体,同时也是有着自己利益、情感、偏好、意识能动性的主体,在这个意义上他者是主体性客体。主体性客体不同于纯粹客体之处在于他(他们)要迎合个体。迎合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故意使自己的言语或举止满足别人需要的自觉行为。自觉行为即选择性行为,这种行为存在着不迎合的风险。因此,对于主体性客体的确信,包含着对主体性客体满足个体需要的确信,这样,“确信”就有了社会信任的意蕴。
个体社会信任为个体与他者建立对象性关系提供确定性。吉登斯指出:“在成人的活动中,信任他人就是体验稳定的外在世界和完善自我认同感的源泉。这里生死攸关的,就是对‘他人’的可靠性和统一性的‘信念’”①[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7页。。首先,个体只能与他信任的人和物发生现实的对象性关系。在享有“选择权利”的社会关系中,个体社会信任好比过滤器,为个体构建对象性关系选择客体把关,决定个体与何人何物建立对象性关系、与他人、某物建立何种社会关系。其次,个体社会信任为个体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生活世界中建立一个稳固的生活世界,这个稳固的生活世界成为个体定位自我、选择自我的“参照系”,这个世界中可以信赖的一切,往往成为个体的价值诉求、价值目标以及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基础,在个体如何存在和怎样发展方面发挥定向作用。再次,个体社会信任是个体较长时期生存和发展得到社会支持的结果,个体与他所信任的人或物稳固的对象性关系,使得这些人或物参与构建了个体与社会关系的一般模式、个体的思想行为方式和心理特质。
二、现代性场景中个体社会信任的构成与形成机制
个体社会信任作为“个体对他者的品质、属性、现实规定性、能力及其向个体提供的所有产品的相信而产生的依赖”,其根据是他者的品质、属性、现实规定性、能力及其向个体提供的产品对于个体所期望的价值确定无疑的肯定。这种对于个体确定无疑的肯定的价值关系存在的唯一条件是它们源自现代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即现代性②现代性的涵义众说纷纭,本文采用吉登斯对现代性的解释。见[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现代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普遍的物质交换关系。社会化的分工和劳动成为财富的源泉把每个人变成了从事某种生产活动的人,这使得每个人都需要在市场上与他人交换劳动产品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于是形成了普遍的物质交换关系。二是全面的主体间关系。随着个人成为个体以及普遍的物质交换关系的确立,个体与他者在主客体关系的基础上发生了主体间的关系,即个体在以自己为主体以他者为客体的同时也要把他者当作主体。三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联系。高度分化、功能专一、地位不一、彼此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的各种社会组织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组织“对工作和权力有精细的划分,还有对每个成员的角色和身份的精确定义”,这意味着“组织中的行为较之其他社会群体具有高度的模式化特征”③[美]戴维·波普诺著:《社会学》,李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页。。四是中介高智能化的社会交往。现代高新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创造了高智能化的现代中介系统,这些中介系统创造了人与人之间更方便、快捷、远距离的交往工具和人作用于人的更深入、更切近、更精准的方式和手段,创造了全新的社会交往方式和内容以及时空特性。
现代性的四方面代表着四个方面的价值体系,每一价值体系都有一个基本要素作为核心,这些要素即现代性的核心要素。一是货币。普遍的物质交往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借助于物实现的社会关系,这一关系需要借助于具有通用性质、普遍约束力的媒介来确立和实现,这一媒介是各种不同价值的通项,其他价值都可以与它换算,并且与其他价值冲突时,最终也要服从于它,它就是货币。在普遍的物质交换关系中,货币是社会财富和具体劳动的共同代表,它所具有的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价值储藏等方面的功能,在个体满足生活需要、利益实现、资源分配、物质占有、支配他人以及全面的社会交往中发挥作用。二是法律。主体间的关系是主体之间相互需要与相互满足的互惠互利关系,其基础是共同利益。在一个人人为己同时又要确保他者利益的主体间关系中,需要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作为保障,因而法治成为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最好选择,法律成为人们行为规范的依据。三是社会角色。高度组织化的现代社会使规范人们行为的方式趋于制度化,而制度发挥作用的方式是将其内容内化为社会角色的权利和责任,在角色期待中集中体现指导社会成员活动的规定、纪律和程序,这样,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关系表现为社会角色之间的关系。社会角色是社会组织中具有特定价值和功能的结构要素,各种角色间的相互关联形成社会组织的整体结构和价值。四是专家系统。专家系统由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精湛操作技术并在实践中有效解决重要问题的专门人才组成。高智能化的中介系统是现代高新科技应用于现实生产和生活的结果,而推动现代高新技术发展的是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体系造就的专家系统。专家系统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者,他们创造了各种高智能的中介系统,论证和审查它们进入社会生活的合理性及价值,因此,在高智能化的中介系统对于社会交往的作用中包含着专家系统的绝对地位。
生活在现代社会就要接受现代性,对于个体,这是没有选择的选择。个体是现代性的有机组成部分,现代性需要个体接受它,它的结构设计和制度中包含着个体接受它的强制性。拒绝现代性,就是不接受现代社会给予个体的存在条件。这一逻辑对个体社会信任的对象、本质和特性等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首先,现代性的核心要素成为个体社会信任的最重要对象。现代性的四个核心要素显现了对于个体现实生活的必然联系,形成了与信任相关的生活经验,这使个体在社会生活的逻辑中产生了对它们的信任。对于个体而言,货币能够换来他所要的东西,这一点毫无疑问;法律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有效性;社会角色的最重要品质之一是与监督和惩罚相关的责任性,“责任性意味着不实现信任或是背叛信任是很难的,因为它不会不被侦查和不被惩罚”①[波兰]彼得·什托姆普卡著:《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程胜利译,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17页。;人们对科学、文凭和对同行专家的评议是信任的②郑也夫:《中国的信任危机》,郑也夫等:《中国社会中的信任》,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第311页。,专家系统被认为是“科学”、“文凭”和“同行专家的评议”“三位一体”的化身,人们由此信任了专家系统,而现代高新技术带给人们的稳定的安全感不断证实着专家系统是可以被信任的。
其次,个体社会信任本质上是对现代国家的信任。现代社会是国家具有绝对权威的社会管理体制。吉登斯指出:“现代性产生明显不同的社会形式,其中最为显著的是民族—国家,……它具有特定形式的领土性和监控能力。”③[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6-17页。货币、法律、社会角色、专家系统为个体信任的最深刻原因是它们被国家支持和维护。个体信任货币,是因为有国家力量为其信用做担保和后盾;个体信任法律,是因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和管理社会的依据及手段;个体信任社会角色,是因为它们受制度的约束,而制度受国家的管控;个体信任专家系统,不仅因为他们掌握着真理和技术,而是因为国家对专家系统社会责任的监管。而使国家发挥这些作用的是国家与它们的内在一致性,即国家需要通过它们建立、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再次,个体社会信任在内容上是对社会总体品质的信任。所谓总体品质,在这里是指作为系统的事物由其构成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整体性特征、品性、本质和功用。货币、法律、社会角色和专家系统是现代性的核心要素,以货币为核心形成了经济系统,以法律为核心形成了政治系统,以社会角色为核心形成了社会系统,以专家系统为核心形成了文化系统,又以这四个系统为要素形成了民族—国家意义上的现代社会系统(广义的社会系统)。由于货币、法律、社会角色和专家系统彼此之间相互关联而且与广义的社会系统之间存在着结构上的关系,对于这四者的信任常常导致对广义的社会系统的总体品质的信任。个体社会信任的归纳论证的逻辑特征反映了这一特点:货币、法律、社会角色、专家系统是值得信任的;货币、法律、社会角色和专家系统是这个社会的核心要素;因此,这个社会是值得信任的。归纳论证过程是达到对事物的本质、必然性等总体品质认识的过程,基于归纳论证而形成的社会信任在本质上是对社会总体品质的信任。
三、个体社会信任对个体认同的影响
个体社会信任犹如粘合剂,将个体与现实社会联结起来,将个体生活与现实社会的体制与运行机制联系起来,把个体的存在和发展与现实社会的命运结合在一起,由此对个体认同产生深刻影响。
其一,个体社会信任使个体认同实现于社会认同之中。货币、法律、社会角色和专家系统作为现代性的核心要素是体现现代社会核心价值的各自独立的社会价值体系,个体是这些社会价值体系的关系者项。现代社会通过这四者与个体建立现实的联系、把个体整合到社会结构中,个体的思想和行为由此受到社会的约束。当个体通过社会信任与这四者建立起对象性关系时,就把自我认同的活动投射到它们身上,个体认同的内容和机制由此转向社会认同①这里采用了沙莲香对社会认同的理解——个体的思想和行为与社会规范或社会期待趋于一致。见沙莲香主编:《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页。。在这个过程中,货币、法律、社会角色和专家系统所承载的社会价值向个体自我发生转化,成为个体确立人生意义、价值追求和自我实现的目标或根据以及思想和行为的价值标准,从而构成个体认同的基础。货币、法律、社会角色和专家系统是现代社会最具确定性的事物,这一确定性必须反映到个体生活以及个体意识中,才能使个人进入到现代社会所设定的生活逻辑之中。货币、法律、社会角色和专家系统一旦被确定为可信任的对象,就将成为个体认同的内在要素和最可靠的中介或环境。这些具有绝对确定性的因素依照其在社会价值体系中的次序,不同程度地对个体的本体性安全、心理安全感和归属感产生深刻作用,成为个体“自我”的资源和个体自我成就的标尺,同时否定了职业、道德、血亲关系等对个体认同起绝对作用的可能性,最终把个体认同问题与现代社会的本质联系起来变成一个现代性问题。
其二,个体社会信任把个体认同建立在国家认同的基础上,并使国家认同成为个体认同的核心。既然个体社会信任本质上是对国家的信任,经由社会信任完成个体认同,个体认同首先或者同时也是国家认同。随着个人成为个体,国家成为保障个体利益和社会权益、维护和推进共同体整合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个体对国家的认同是现代性本身的逻辑。在现代性逻辑的作用下,个体处于国家力量的整合之下,其自主与自由通过国家赋予其公民身份而获得,其生存底线由政府负责提供和保障,这决定了个体必须有国家的所属和归宿以及个体对国家的认同的不可选择性。个体的国家认同最根本的是对国家制度体系的认同。现代国家制度体系负责对社会的组织和管理,个体存在所需要的秩序和保障通过国家制度体系的安排来实现。这种安排的实质是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再组织,它直接触及到个体的生存与发展条件,关乎个体的自由和发展空间。因此,个体认同必然包括国家制度对其给予的自由与发展空间的认同这一内容。
其三,个体社会信任使个体认同与社会先进性紧密联系在一起。个体社会信任的置信对象是货币、法律、社会角色和专家系统,这使个体认同在社会整体发展状况上展开,与社会的先进性程度保持正相关。货币、法律、社会角色和专家系统作为现代性的核心要素,现代社会的总体品质既决定了它们的品质也通过它们的品质体现出来。首先,它们是社会主体建构的、用来体现和维护社会关系、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工具,社会主体以自身的结构、规定性和规律等总体品质作用于它们,它们必然带有社会主体的总体品质所赋予的性质和特征;其次,它们的建立和发展受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状况的制约,它们的社会内容、内在结构和机制以及它们的工具价值等深深地打上时代的烙印而成为具体的、历史的存在,从而显现出与社会总体品质的内在契合;再次,它们是现代社会复杂系统的基本构成要素,在彼此互构的关系中,现代社会要经常通过系统的整体性调控作用对货币、法律、社会角色和专家系统施加作用使其发生变化,使之与社会整体协调一致、与社会的总体品质保持一致。
货币、法律、社会角色和专家系统的总体品质由现代社会的总体品质决定,这使个体对它们的信任往往关联着对社会总体品质的信任,进而上升到对社会总体品质的评价层面,深入到对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评价。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4页。因此,社会总体品质的核心是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
信任以价值评价为前提。个体社会信任以个体对其社会地位和价值的肯定性评价为依据。这一评价关联着社会的先进性。社会有先进落后之分,衡量社会是否先进,就看社会是否有利于个人的发展,能否为个人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最大的资源。对于个体而言,这一评价标准具体化为自由、全面发展和幸福等。社会越先进,个体越自由、全面发展和幸福,对社会的先进性评价就越高。自由、全面发展和幸福也是个体认同的基础、核心内容和最高指标,个体越是自由、全面发展和幸福,他人生的自我评价就越高,自我认同的程度也就越高。因此,社会越先进,越容易产生个体认同。
四、构建新型社会信任体系推动个体认同的实现
我国正处于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个人正逐步从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进入到个体的存在状态,这对于有着几千年集体本位文化传统的中国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挑战。如何实现个体认同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期个人存在与发展的最重要问题和我国走向现代社会的焦点问题和难题之一。个体社会信任与个体认同的关系、对个体认同的作用机理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努力构建现代社会信任体系来推动个体认同的实现。
现代社会信任体系是指现代社会由各种主体之间基本信任关系构成的信任系统,个体社会信任是其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构建推动个体认同实现的现代社会信任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建立与现代性相契合的现代社会信任体系。个体社会信任是个体认同不可或缺的条件,也是现代社会的基础和根本。个体与社会之间新型信任关系的确立和深化是个体认同的关键。中国社会传统的信任关系中人际信任和道德性信任占主导地位,这与现代性的内容、个体的本性格格不入。社会学理论研究表明,“信任本身是嵌入在社会结构和制度之中的一种功能化的社会机制”,“社会发生变迁时,信任本身的内涵和功能也相应地发生改变”②李伟民、梁玉成:《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中国人信任的结构特征》,郑也夫等:《中国社会中的信任》,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中国现实社会需要建立与现代性契合的社会信任体系,即个体对货币、法律、社会角色和专家系统的信任关系,任何脱离现代性的社会信任只能带来更深重的社会信任危机,使个体认同陷入困境。
其二,以提高政府公信力为核心构建国家认同。政府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代表,是国家权威的表现形式和实现国家意志的现实形式。现代国家是基于现代性建立起来的、用于保障个体与社会权益、维护和推进社会发展的工具,政府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个体对国家的信任,关系到个体的国家认同,是个体认同的重要影响因素。我国政府致力于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障人民民主的权利、法治的健全和发展、公共服务产品的高质量和高效力、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等目标,以更大限度地保障个体的根本利益以及存在和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为己任,必定能够提高政府公信力,推动个体对国家的认同,从而为个体认同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其三,在现代社会信任体系构建中充分体现“以人文本”的价值取向。现代性体现的是现代社会关系的特点和属性,确定了个体社会信任的对象、本质和特征,但是并不能确定它的人文本质即对于个体的价值。现代社会信任体系能否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在于社会的选择。现代社会信任体系的建构如果忽视了这一“人文”维度,个体“自我”与社会就会陷入不可调和的矛盾中,个体就会发生认同危机。因此,我国现代社会信任体系的构建必须体现“以人文本”的价值取向,为此现阶段要完成四个主要任务:一是提高个体的收入水平。社会要致力于促进社会财富的持续增长,增加就业机会,完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尤其注重提高个体的劳动技能以增加其劳动性收入,同时提高货币的实际购买力,抑制通货膨胀。二是提高法治社会的发展程度。在一个每个人都以自己为目的但必须通过他人才能实现自己目的的社会中,法治是唯一保障个体地位和性质的社会治理方式,致力于法治社会建设是提高个体对制度信任的重要保障。三是增强社会成员的角色意识。社会通过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社会角色是其承载者。要使他人的行为成为个人实现个体地位和性质的条件,保证每个人自身权利,就要实现每个人对于各种社会角色的认同。四是构建完善的“专家系统”社会责任机制。“专家系统”要取得个体的基本信任,就要成为社会的良心和良知,而“专家系统”社会责任的国家建制是达到这一目标的唯一有效的途径,尤其是针对公众利益的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至关重要。
上述任务的实现,以国家为核心的社会担负着主要责任。成为个体是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对于社会成员存在特性的设计和规定,国家、社会有责任为其成为个体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为个体认同提供可靠的条件理应成为我国现代社会信任体系的基本价值维度。“从根本上说,一个人的个体性活动乃是他个人的社会性联系”①[德]诺贝特·埃利亚斯著:《个体的社会》,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尾页。,一个人越是自由就越是依赖社会,但是“决定他们的生活手段和社会地位以及两者未来前景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不在自己的掌握之中”,“而且他们几乎不可能或者丝毫没有可能把这些因素夺回自己的控制之下”②[英]齐格蒙特·鲍曼著:《个体化社会》,范祥涛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0-31页。,个体没有能力和办法离开国家、社会的力量独自建构符合自身利益、为其自我认同服务的现代社会信任体系。尽管个体应独自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负责,但是首先社会要为其存在和发展提供基本条件,因为,“只要社会尽力满足人们的共同愿望:提供可信的、带来满足的东西,它颇具诱惑,值得信赖,足以促使人们去做出努力,使生活‘具有意义’并‘获得意义’”③[英]齐格蒙特·鲍曼著:《个体化社会》,范祥涛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序言,第4页。。
个体认同是个体的人生责任,构建符合自身利益、促进个体认同实现的现代社会信任体系也是个体的社会责任。个体是社会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是社会信任关系的主体同时也是客体,既是个体社会信任的形成和发展的能动力量,也是他人社会信任确立的支持条件,社会对于个体的责任归根结底是个体对于自己的责任。个体要实现认同,就要积极参与建构符合自身利益的现代社会信任体系。首先,个体要培养和确立自觉的劳动意识,做一个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劳动者,因为国家只能为个体增加收入创造社会条件,个体只有提高劳动技能、端正工作态度、努力工作,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和分配社会资源的能力;其次,个体要培养自觉的公民意识,做合格的社会公民,因为法治社会对每个社会成员的要求是社会生活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个体作为社会成员对法治社会的回应就是成为法治社会基本价值的建设者、实践者和维护者,行使公民的权利和承担公民的义务;再次,个体要自觉地把自己当作社会的一员、社会主体的有机构成部分,以社会整体的立场、利益确立自己的社会理想和信仰以及行为准则,为现代社会信任体系的建立承担责任,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信任;最后,个体要恪守职业道德,做有良知和良能的职业者,因为个体作为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个“从业者”在可能的意义上是专家系统中的一员,是“专家系统”社会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其职业道德的水准直接影响到专家系统的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
在实现上述目标的过程中,社会和个体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社会建构现代社会信任体系加进促进个体认同的内容,才有可能获得个体的认可和支持;而个体将其认同置于现代社会信任体系中,积极参与到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才能获得国家和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国家的现代社会信任体系建构目标,只有在个体的积极参与下才能实现,而个体认同只有在社会全面建立起满足个体生存发展需要的现代社会信任体系的基础上才能具备实现的现实条件。因此,构建现代社会信任体系促进个体认同是社会和个体的共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