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当代使命
2015-01-30董涛
作者简介:董涛,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近百年的大国之争,其核心是国家创新体系之争。国家创新体系的本质只有一个:即一种科学技术长入经济增长过程之中的制度安排。今天的中国,以集中力量推动技术发明创造的模式遇到了瓶颈, 必须寻找释放创新活力的新动力源。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主导的创新模式能够有效解决国家主导模式下研发成果与产业化应用之间脱节的弊端,是促进科学技术长入经济增长过程之中的最佳制度安排。当代中国决策者要充分认识到,当最广泛程度上的市场主体都依赖知识产权制度而非权力寻租等手段从事竞争之时,方是创新型国家建成之日。未来的知识产权世界,必将为不同力量所主宰,影响并决定着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运。要深入考察这些潜在力量,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应承担的历史使命,制定正确的应对策略,确保知识产权系统良性运转,为释放占世界1/5人口的创造活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Abstract: The contention of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 is core of national competition. The nature of the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 is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which transf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to economic growth. At present time, the pattern which concentrates on the promotion of technological invention has hit a bottleneck, which needs to fi nd a new power source for the release of creative energy. As a code of conduct for intellectual thought oceans, intellectual property(IP)law provides a sophisticated power plant for production and configure of innovation resources. The innovation model which dominated by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system could address the gap between research results and industrial applications under the national dominant mode, which is the best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to promot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o grow into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growth. Nowadays, Chinese policy makers should fully understand that when and only when the widest degree of market players are dependent on the power of the IP system rather than seeking other means to engage in competition, it is the time the innovative country has been built. The fu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world is surely dominated by different forces, infl uencing and determining the fate of the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It is suggested to further investigate these potential forces, understand the historical miss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system, develop the right coping strategies to ensure the healthy functioning of the IP system, help to promote the creativity and innovation of China, which accounting for 1/5 of the world's population.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system; historical mission; present situation; tasks
当今世界,经济与科技的全球化使得创新主体开始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研发资源,国家间的竞争由科技创新转变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和调控能力的竞争。知识产权法就是这种能力的综合体现,影响并决定着国家未来发展的命运。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个决定中华民族现代化命运的重大关口,知识产权法应承担起什么样的历史使命,是每一位法律研究者需要深入思考的命题。
一、当前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面临的形势
本文所讨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以确定智力创新成果归属的知识产权确权制度为中心,辅之以其他促进知识产权创造、流转、保护以实现其最优配置的科技、财税、金融、政采、信贷、投资、文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南等的总和。当今世界经济与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新的要求。
(一)创新范式转换:技术内生增长模式呼唤更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0世纪前很长时间里,科技就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但在那个时代,人们没有完全掌控科技的奥秘,不能随心所欲地将其纳入生产过程。研发活动往往是随机的、偶然的,由经济部门之外的公共部门(大学、科研机构等)创造出来的。好奇心(和政府拨款)而非对利润的追逐驱使他们投身于技术发明活动。这种将技术当作外生变量的增长模型,其隐含的条件就是需要一个外在的技术创造供应源。 a
随着人类对研发活动把控能力的增长,R&D活动开始由冒险行为变为企业内部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b此时,技术创新由外生变量转为内生增长。内生增长模式代表着人类从依赖物质生存转向了依靠智力生存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是人类文明进程的必然结果。在内生增长模式下,竞争的压力迫使企业将创新作为主要的竞争工具。资本的逻辑必然要求将R&D经费纳入成本/收益核算,这对确保创新成果收益预期的产权保护提出强烈的诉求。
(二)转型时期困境:创新动能衰竭需要更强有力的动力引擎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科技创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应归因于具有中国特色的举国科研体制。这种模式由国家大规模投入经费引进技术或研发,然后通过政府或国企采购等方式在产业中推广应用,形成特定的主导产业部门,以实现快速技术升级与经济增长。国家将有限的公共资源集中用于技术创新,因此,技术的产出在某个点上会出现陡然上升增长的现象。这种向上提升科技的能量极为强大。嫦娥奔月、蛟龙入海、高铁、航母,无一不是这种向上拉扯力量创造出来的奇迹。
尽管这种模式可以快速提升技术更新换代,但会产生种种弊端:国家官僚体制具有天然行政化、功利化趋向。技术研发由强势国家包办,会出现因挑选优胜者带来的不公正现象,使社会创新精神无法被市场激发;在自主创新外衣下掩盖资本体现型技术进步,出现产业名义高度较高而没有真正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虚高度化现象; c创新资源主管部门利益条块分割,缺乏协调,使得产能过剩、创新效率低下与科研领域新腐败;国家主导的R&D投资常会与产业应用脱节,不能产生相应的效益,使R&D投资变为纯粹的货币投入刺激经济过度发展,造成经济过热,难以持续。
这些都会表现为将科研发展向下拉扯的阻碍力量。正是这种向下拉扯的力量使得这种举国式的研发体制出现动能衰竭的征兆。要解决这一困境必然要求寻找一个新的、更强有力的创新动力引擎。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定,就是从这个角度来考虑的。
(三)国际知识产权格局重构:后TRIPS时代国际知识产权秩序震荡为秩序的再形成提供机遇
《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挂钩,给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带来了重大变革,标志着现行国际知识产权格局的基本形成。《TRIPS协定》通过20年来,国际政治、经济、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变化,国际知识产权秩序进入了震荡期。其中表现为:
第一,双向演化趋势明显,《TRIPS协定》陷入困境。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于《TRIPS协定》皆存不满,《TRIPS协定》走向TRIPs-PLUS阶段,面临着名存实亡的危机。
第二,国际知识产权格局发生变化,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打击重点转移。随着新兴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获得的巨大成功,发达国家开始流行贸易保护主义浪潮,频繁挥舞知识产权大棒进行打击。突出表现就是“337条款”功能的复苏和扩张,以及新兴国家企业海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剧增等现象。
第三,知识产权格局一体化趋势加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强。随着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美国专利法修订,美日欧韩中五大专利局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业务等合作,都将将会推动下一轮国际知识产权格局一体化的发展。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越来越广,世界范围内出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氛围。
第四,区域性与专业型国际合作蓬勃发展,WIPO国际规则主导地位面临竞争。一些重要的区域性协调机制,如亚太经合组织等,都设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组。今天,许多专业型国际组织,如WHO、ISO、WCO等,都开始就本组织所辖议题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制订标准和规则,与WIPO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主导权进行竞争。
除此以外,在因特网世界,专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重要。IT产业步入专利“丛林之战”的时代。专利之争引发了专利并购高潮。随着金融资本入侵,新的知识产权经营模式不断出现。“专利钓饵”等现象都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了扭曲与异化。国际知识产权秩序进入一个再形成的新时期,需要反思与重构。
二、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担之使命
在我国古代,知识很早就与财富结合在一起。我国几千年的官僚史,是权力攫取财富的历史。拥有知识便有机会做官,做官总有机会发财。知识假借权力获得财富的过程,是一个缺乏公正的掠夺过程。 d我国历史上长时间的经济停滞与这种掠夺过程不无关系。可以说,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肩负的使命就是要将“知识—权利(市场)—财富”确立为国家发展的根本理念,摈弃“知识—权力(官府)—财富”的做法,通过产权的形式将政治权力配置到寻求新经济机会的创新者手中,以释放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式转型。
(一)启动自由市场创新引擎,跨越创新能力落差,走上一条“人本主义”强国道路
当前我国要走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可是创新又由谁来驱动呢?在当前国家主导的创新模式出现动能衰竭的情况下,这要求我们尽快寻找新的创新动力源。
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何从财产权制度演变为国家创新发动机
知识产权法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创新成果,使得具有消费外部性特征的创新成果变得具有独占性,外部收益内部化,确保创新者获得利益回报。这种独占利益的法律设计具有促进技术成果创造与循环的功能。 e这部份收益是通过以知识产权法为主体的利益回馈机制来实现的。这种利益回馈机制如同气缸活塞提升对于燃料气体产生的吸引力一样,将追逐利润的资本吸引到所需的创新活动中去。
知识产权法禁止的只是他人未经许可进行简单模仿竞争的行为,以此来激励市场主体绕过在先权利人权利范围,向消费者提供新产品的方式进行替代竞争。知识产权法这种潜在的“替代竞争”效应对知识产权人形成外部压力机制,迫使其将利润投入到新的创新活动,生产更好的产品提供给消费者。 f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有一种外溢效应机制,即除去创新者收益外的其他收益都贡献给社会了。 g理论上说,在“创新为王”的知识经济时代,只要有一个设计得当的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存在,那么创新越多,带来的社会整体技术提升的幅度就越大。 h同时,知识产权法律又有一种“加速效应”机制,即如果一国在某个时段的知识产权法律水平超过某个特定的点,那么该国的经济将会向高速发展的方向进行加速收敛。如果低于该点整个社会将进入一个恶性循环,研发人员将日益减少,投入保护知识产权的努力亦将减少,最终沿着贫困陷阱收敛。 i
这种替代竞争的压力机制与利益回收的引力机制,以及外溢机制、加速机制结合在一起,使得知识产权法从财产权制度演变成创新的发动机。与国家主导的研发模式相比,这种动力机制调动的创新主体更为广泛,既可确保研发活动的多样性,又可将全社会分散的市场主体追逐利润的力量汇集起来,形成更为持久、强劲的创新动力源。
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何帮助国家走上人本主义强国道路
知识产权法是通过提供公平正义财富获得机会以及对人的创造性充分尊重来帮助国家走上人本主义强国的。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对创造性天赋的尊重提升了人的地位。与体力劳动相比,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更为高贵,更能体现人的尊严。林肯反复强调,智力活动有助于人类思想的解放,从而获得“自由思考的习惯”。他认为,智力劳动给人带来的更多是快乐。“发现新的、有价值的东西虽然非常辛苦,但是我还不知道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比这更加令人快乐和憧憬的事情了。” j
文艺复兴时期流行一种新柏拉图主义,认为“上帝在将自然界提供给人类的时候,却将使用自然界物的方法保留下来。人类必须通过自己智力的努力才能一点点地发现、获得这些使用技艺和方法。”但是,发现这些技艺和方法是由作为上帝代言人的自然科学家而不是由普通的尘世俗人完成的。 k知识产权法是世俗人都对自己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要求给予财产权保护的诉求,俯仰之间,诠释了一种英雄主义气概与人本主义关怀。
仰,它将人类的地位提升到与上帝并驾齐驱的创造性天才的地位。发明者开始对以前完全由上帝掌控的东西提出诉求,体现了一种极端的英雄主义气概。俯,它将发明等智力创造活动的神秘性降低,变为一种人类通过智力活动获得物质利益的世俗活动,体现出对人类物欲需要满足的人本主义关怀。对于那些先前并不存在,没有他创造性智力努力就不可能产生的成果,理所当然地应当归其所有。 l这种转变不仅使人的创造性劳动获得精神的尊严,而且还能据此获得物质的财富,从而享有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权法体现了对人类创造性天赋前所未有的尊重。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又是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当代和代际正义的财产权制度。在所有的财产权制度中,知识产权法律是能够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知识产权法律中的准则主义使得所有具有创造性天赋的人才都有通过市场交换获得财富的机会,这为社会构建了一条以创造性劳动为基础的财富创造机制和人才上升通道,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m
同时,知识产权法律又是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代际正义的财产权制度。 n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都对权利存在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人类社会的自然资源和环境都是有限度的,任何一代人的过度消耗对于后代人来说都是不公正的。但从人类思考和创新能力来看,分布大体均匀。今天人的创造能力未必能超过爱因斯坦时代人的创造能力。即便是最伟大的科学家,他的创造能力也无法遗传给后代,其后人除非经历同样艰苦的训练,否则也很难超过他人。 o这种通过为社会当代及隔代大众提供公平正义的财富创造机制和人才上升通道而走向强国的道路,就是一条人本主义的强国道路。
(二)净化商业环境,激发企业家精神,促进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
当前的中国,正经历痛苦的转型。改革开放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市场化的过程。市场化进程总体上是符合人性和社会发展规律的。但由于这个过程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使得现今社会出现了商业道德滑坡,竞争失范、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社会性危机。在这个过程中,一种重要的原生资源—企业家精神—开始大面积地丧失。
一般而言,技术创新活动与品牌建设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时间、人员等成本,同时要面临失败的风险。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然受到利润的驱使,将资金投到利润最大化的地方。如果投资者不能从创新活动和诚实经营中获益,就会转到其他可能获利的非创新与不诚实经营活动中去。所以根据经济学基本原理,完整的产权制度是激发企业家精神和规范市场行为必不可少的前提。
知识产权法通过产权界定的方式来定分止争,为技术创新与商业经营领域中创造了一种良好的“秩序”,其不仅将创新与诚实经营当作一种道义上的价值判断,更重要的是使这类活动本身就成为有利可图的事情,将从仿冒、盗版、侵权等行为中获得收益的消极动力转化为从技术创新和诚实经营中获得收益的积极动力。 p
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期间,也曾出现过严重的买卖欺诈、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等商业道德败坏行为。凯恩斯认为,在经济发展停滞的时候,必须刺激公众消费。而刺激公众消费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构建良好的商业竞争环境。一些学者对此曾发出疑问,“商业环境能够净化吗?如何才能净化?”许多学者主张以法律文化重塑商业环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q
以商标制度为例,商标法蕴含的机理是经商者应当公正诚实地对待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在这种制度的规范下,诚实信用本身就成为一件可以带来收益的、有利可图的财产,企业能够从其长期经营活动所积累的良好声誉中获得财富。这样,亚当•斯密定义的个人追逐私利的动力转化为长期持续诚实经营的动力。实际上,罗斯福新政后就专门采取措施强化商标保护。美国得克萨斯州兰哈姆商标法案就是在这个时候通过的,这一法案也奠定了后来美国兰哈姆商标法的基础。 r
当每个市场主体都能且只能从技术创新和诚实经营中获得收益时,此时市场竞争秩序自然而然就会变得规范而干净。从这个意义上看,知识产权法律的内在品质与积极创新、诚信竞争、勇于承担责任的企业家精神是完全契合的。
(三)积极承担大国责任,推动实质正义的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再形成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技术创新进入加速发展阶段,新兴市场力量崛起,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介入知识产权事务、《多哈宣言》、开放创新、WIPO发展议程、美国专利法修改、欧洲专利一体化、ACTA与TPP的签订、PPH的构建等,都预示着国际知识产权格局即将面临重大变革。
由于后发国家在知识产权上面临许多共通的社会问题,如基因专利、公共健康等,使得后发国家开始反思,并团结一致,形成了对现有国际知识产权秩序重塑的努力。2001年的《多哈宣言》,2004年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之友”在WIPO的发展议程,2006年泰国、巴西、印度、南非等专利强制许可实践等,都可看作是后发国家作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接受者行动起来,改变现有国际规范的尝试。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名符其实的大国。在当今全球知识产权秩序面临重大变革之机,我们要承担起大国应当承担的责任,推动符合实质正义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再形成,为创新型国家营造良好的国际知识产权环境。
三、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具体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构建了人类在精神创新领域中的行为规范,将包含技术创新在内的智力成果引入经济生活,进而改变着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方式。为了实现自身的使命,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最紧迫的要完成以下几方面的任务。
(一)构建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引导社会大众形成正确的知识产权文化史观
对于任何一种制度,如果一般公民的知识不足以维持一种新制度时,这种制度迟早会“蜕形”。知识产权法在我国是“舶来品”,其中通行的是西方价值观念和思维范式。为了确保这一法律的有效运行,必须尽快构建一套立足我国国情,以本地化研究为主要方向的理论体系,引导社会大众形成正确的知识产权文化历史观。
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避免过于强调制度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而忽视制度具有的积极建构社会功能的观点。二是要避免用孤立的、割裂系统之间关系的方式来看待知识产权法的观点。三是要用动态发展而非静止的方式来看待知识产权法律。只有秉承这样的知识产权文化史观,我们才能准确地认识知识产权法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形成制度凝聚力,去实现知识产权法所追求的“理性社会蓝图”。
(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及早推动知识产权“编典”与“入宪”
我国仅用30年时间就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走过西方国家300年的道路。这一成就非常喜人,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法内部各分支间的和谐程度。一些基本概念,如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基本价值、理念、原则等,都未形成统一的看法。立法结构层次过多、条块分割,整个知识产权法缺乏体系化和逻辑性,从而表现为内容分散、零乱、空白遗漏,甚至互相冲突的现象,影响了知识产权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效率。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是一个机关统筹协调、多个机关分别管理,由于各机构都有自己的部门利益,使得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效果受制于各部门间的协作效率。
为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置于统一的法典中通盘考虑,形成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是一个可行的思路。同时,要将内含企业家精神的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追求纳入到宪法,放到一国法律体系的最高位阶予以尊重,这样才能在这个波澜壮阔的技术革命时代为创新者提供一个真正的“权利宪章”。
(三)全方位调查国内知识产权整体竞争状况,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律发挥作用的均衡要素市场
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一个突出问题是要素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滞后于产品市场的市场化进程。这种滞后性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国家权力结构对要素市场交易活动的干预与控制,导致要素市场的扭曲。
首先,地方政府出于追求GDP增长、财税收入以及就业等目标,对那些能够创造更多产值、税收及就业机会的资本密集型、高利润性的大型国企给予更多优惠条件的要素扶持。这些企业由于能够通过低成本要素获得超额利润,会降低或抑制R&D行为取得知识产权占领市场获得利润的动力。其次,从企业投资行为来看,如果能以寻租方式获得企业所需相对较低成本的资金和生产要素,会对企业创新研发活动等实体投资活动产生转移效应和挤出效应,进而导致该经济体可持续发展动力下降。 s
这种扭曲短期内可能会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增长,但从长期来看,却会使企业为追逐高额利润而将资金、人才投向这类权力寻租活动,挫伤投资于R&D行为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这台创新发动机将会因此失去动力而无法循环,变得断续甚至停滞。目前国内大量的资金流向房地产、垄断自然资源等非生产性活动而非较高风险的研发活动就是一个例子。
为了解释清楚知识产权法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必须对我国知识产权国情做一次全方位的、深入的“田野调查”。同时,要构建一个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发挥作用的均衡要素市场,使得人才、资金等资源在市场竞争中通过知识产权法而不是行政命令的作用流向创新活动,推动创新成果在国家创新体系中自发、均衡地循环流转。
(四)将知识产权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促进产业与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我国可以分为多个经济板块区,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地理特色。东部沿海地区盛行“贴牌”小商品加工模式;东北部传统重工业、制造业发达;西部地区具有丰富的动植物基因资源、优秀的民间文艺作品、手工业制造工艺、医术秘方、地缘特色的优质农副产品等。近年来,我国常出现地方政府间与部门间因政治竞争而违背要素禀赋盲目发展高利产业(短期内能迅速增加当地GDP)和新兴产业,导致区域之间重复建设严重、产业结构趋同。这些不利于区域和产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以及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一国R&D、消费者利益、行业创新能力(中间品行业、最终品行业)、区域创新能力、劳动力市场、社会整体福利有着重要的影响。各部门和地方政府需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在推动地方经济转型与升级中的作用,在对产业结构进行布局时,都要围绕知识产权来扩散与转移。将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及知识产权的创造、运营等作为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办法,指导政府官员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从而推动本地产业结构高度化、知识化和集聚化,形成良性、可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特色经济。
(五)转变思维、积极调整,制定符合中国国际地位的知识产权外交政策
20世纪60年代,拉美等国家曾流行一种依赖理论,认为在先发展的国家把持国际产业链条高端环节,输出高附加值产品,居于“核心”的地位;发展较后的国家则在相对恶劣的条件下被迫进行“不平衡交易”,输出原材料等低附加值产品,处于“边缘”地位,其命运停留在永久落后的“依赖”状态。 t在这种理论指引下,不少国家将国际贸易看作“零和博弈”游戏,认为发达国家得到的,正是发展中国家失去的。为与之对抗,呼吁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采取极端措施对经济事务进行干预,走上“重商主义”道路。
但研究历史可以看出,拉美等国家贫困衰败的根源仍然在于国家内部的治理环境。这些国家普遍缺乏制约权力运行的完善的民主制度,无法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形成了权力对市场掠夺的局面,导致经济长期陷入停滞。 u一味将国家的贫困落后归咎于全球性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做法,无疑是统治者推卸责任、转移矛盾的做法。在这种背景下,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诉求反而成为这些国家经济成长的障碍,从而错过数十年可能实现的经济发展。
这种思维延续到我国国内。我国不少学者以历史上美日韩印等国早期做法为例,试图证明今天鼓吹知识产权的国家历史也曾是知识产品盗窃国,在经济发展起来以后,其将知识产权法作为经济掠夺的新工具,抽掉后发国家技术进步的梯子。 v我们则扮演着劣势方与受害者的角色,DVD案就是最好的证据。由此走入技术民族主义困境,使得知识产权领域充斥着对抗的冷战思维。这是一种小国心态、弱国心态。这种心态常使我们把自己排除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之外,错过了一次次推动国际规则向着我们有利的方向转化的机会。
我国近十年来的经济成就,是在加入WTO后取得的。我们从现有世界经济体系中受益颇多。这说明只要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贸易体系,是能够实现合作共赢的,在技术创新领域尤为如此。那种把知识产权法看作是先发国家对后发中国家进行经济欺压和掠夺的新工具、新形式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已经不再是对外来压力的反应,而是我国自身发展的需求。我们必须及时调整相应的外交政策,转变心态,秉持积极合作的多赢思维,做规则的塑造者、维护者,而不再是消极接受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营造良好的国际知识产权环境。
结 语
我国几千年的官僚史,是权力攫取财富的历史。拥有知识便有机会做官,当官发财是应有
a Karl Shell,A Model of Inventive Activity and Capital Accumulation, in K. Shell, eds., Essays on the Theory of Optimal Economic Growth, Cambridge: MIT Press, 1967.
bWilliam J. Baumol, The Free- Market Innovation Machine: Analyzing the Growth Miracle of Capitalism,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36- 38.
c以TD- SCDMA标准为例,实际上我国也仅仅拥有7%的专利技术,其他的归属于国外公司,如爱立信、诺基亚等。参见USITC,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Indigenous Innovation Policies, and Frameworks for Measuring the Effects on the U.S. Economy, USITC Publication 4199, Nov, 2010, pp.5- 15.
d参见王亚南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e与原产品成本相比,技术创新后成本降低,创新者收益获得额外的收益,这被称为“熊彼特收益”。David Teece, Managing Intellectual Capital: Organizational, Strategic, and Policy Dimensions, New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170- 173.
fJosef Drexl,Anticompetitive Stumbling Stones on the Way to a Cleaner World: Protecting Competition in Innovation without a Market, 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 Economics, 8(3)(2012), p.533.
g根据巴摩尔的计算,从1870年至今,美国GDP增长的90%应当归功于创新。但是,对创新做出直接贡献的人仅仅回收了其中20%的收益,即这20%部分为创新者收益,其余80%都作为外溢部分增进了社会福利。参见William J. Baumol, The Free- Market Innovation Machine: Analyzing the Growth Miracle of Capitalism,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2,第133- 135页。
h Gilbert, R.J and W. K. Tom, Is Innovation King at the Antitrust Agenci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Guidelines Five Years Later, 69 Antitrust L.J.43(2001).
iTheo Eichera& Cecilia Garcia- Penalosa, Endogenous Strength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mplications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Growth,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2008),p.52.
jEugene Miller, Democratic Statecraft and Technological Advance: Abraham Lincoln’s Reflections on ‘Discoveries and Inventions’, Review of Politics, 63: 485- 515(2001).
k Christine Macleod, Inventing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The English patent system, 1660- 180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203- 206.
l同注释k,第221页。
m 从1820年到1845年间,美国的专利权人中,仅有19%具有显赫的家庭背景,超过40%的专利权人只接受过初等教育。这些人,包括爱迪生,通过专利制度获得了财富并赢得了社会的尊重。参见Daron Acemoglu & James A. Robinson, Why Nations Fail: The Origins of Power, Prosperity, and Poverty, New York: Crown Business, 2012,p33.
n参见William J. Baumol, The Free- Market Innovation Machine: Analyzing the Growth Miracle of Capitalism,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2,p268. 在当前中国,绝大多数重要工业和自然资源都被权力所掌控,只有部分资源散落在民间,主要是智力资源、技术资源等。
o Luiz Carlos Bresser- Pereira, Professionals’ Capitalism and Democracy, in Blandine Laperche et al, eds., Innovation, Evolution and Economic Change: New Ideas in the Tradition of Glabraith, UK: Edward Elgar, 2006.
p这主要指的是商誉。商誉的形成可以为拥有商誉的人带来巨大的收益,商标只是商誉的标识。通过商标的保护进而对商誉进行保护,可以促使当事人将经营眼光放在未来的收益之上,降低履约过程中的度量、监督和实施成本,有利于克服和减少履约中的机会主义。参见William M. Landes &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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