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建设
2015-01-30崔景文
●崔景文/文
略论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建设
●崔景文*/文
2015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开局之年。树立法治理念、增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检察工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要始终不懈打造过硬检察队伍,自觉把司法为民的职业良知与秉公司法的法治理念统一起来,进一步提升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推动基层检察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跨越、开创新局面。
法治理念 司法公信力 工作机制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专章就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具体设计,对于检察机关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延安检察机关以弘扬“延安精神”为依托,以树立“以民为本、大局为重、公正为怀、法纪至上、务实为基、创新为魂”的法治理念为抓手,在增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方面开展了大胆的探索,笔者结合具体实践与同仁共思索。
一、新时期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面临的形势
司法公信力,即公众对司法机关工作的认同、满意和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是检验司法工作是否赢得人民群众信任支持和是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检察机关树立法律监督权威,赢得社会尊重的重要基础,是当前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曹建明检察长在江苏调研时指出,“要把人民作为检察工作全部价值的最高裁决者,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践行执法为民宗旨的基本途径,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司法公信力是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检察业务建设、检察队伍建设都必须围绕提高执法公信力展开,围绕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当前司法公信力建设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制约和阻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现实因素大量存在,比如在司法理念方面,存在缺乏公信力意识,或者公信力意识不强的问题;在检察行为方面,存在没有从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高度严格规范检察行为的问题;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方面,存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一些方面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在办案力度和公正性方面,存在有的地方办案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力度不大,质量不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问题;在依法办案的权威性方面,存在一些地方检察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提升司法公信力缺乏有力支撑的问题;在检察官素质方面,存在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高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检务保障方面,存在一些地方经费保障不足,基建欠款较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问题。笔者经过调研和分析发现,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法治工作理念滞后,不能完全迎合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大局。所以,检察机关树立法治工作理念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树立法治工作理念,奠定公信力建设基石
为了适应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待,彻底转变检察机关旧的司法理念,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多次讨论后,延安市检察机关制定了“以民为本、大局为重、公正为怀、法纪至上、务实为基、创新为魂”的检察法治工作理念,奠定了检察公信力建设基石。
(一)以民为本的理念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检察机关作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实践者,就要在司法的各个环节牢固树立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人民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从让人民满意的事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依法公正对待群众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始终坚持一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工作路线,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刚直不阿,公正办案,以公正赢公信,以公信赢民心。
(二)大局为重的理念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一切行动听从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指挥,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确保党令政令检令畅通。必须紧紧围绕法治中国、法治延安建设,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大局稳定这个中心来履行职责、推进工作。处理每一项工作和办理每一起案件,都要站在全市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去思考、去谋划、去推动,做到融入大局、心系大局、把握大局、顾全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局利益高于一切。
(三)法纪至上的理念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全社会要树立法纪至上的理念,依靠法律来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司法监督作为法治监督体系中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检察机关应当率先垂范,做到严格司法、公正司法,自觉把遵守宪法法律作为第一遵循,树立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绝对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坚决抓好党纪国法和铁规禁令的严格执行,确保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电,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决不允许检察机关有违反纪律的问题发生。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廉洁司法。以自身对宪法法律的绝对信仰和忠诚,依法监督和引领司法机关及广大社会成员尊法、执法、用法、守法。
(四)公正为怀的理念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办理每一起案件、处理每一项工作,都要严格依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正无私,公开公平。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并细化办案程序规则和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案件评查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监督,保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务实为基的理念
求真务实、认真扎实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是成就一切事业的基础、前提和根本。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推进法治建设,全体检察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入钻研,勤于思考,善于总结,提升理念,提高水平,坚持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统领、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引导检察干警大力弘扬延安精神,用真心、热心、诚心、责任心去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勤奋敬业、乐于奉献。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目标清晰,对策到位,关注细节,管控过程,跟踪节点,关注结果,求实动真。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熟悉情况,了解困难,解决问题,努力做到讲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六)创新为魂的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在认识和实践上的每一次突破和发展,无不来自人民群众的实践和智慧。”这足以说明基层一线的实践创新对推进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更是一个有作为的人不甘平庸、不甘落后的基本特征和价值追求。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建设、落实检察改革等方面,解放思想,冲破各种旧观念的束缚,丢掉传统的思维模式和习惯套路,尊重群众和基层的首创精神,善于总结推广实践中的新经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出新思路、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求真务实、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条件完成常规条件下难以推进的改革和难以完成的任务。既要敢于坚持真理,又要勇于修正错误,做到无私无畏,敢于担当,敢为人先,拼搏进取。有勇往直前的精神和勇气,坚持干就干成、干就干好、干就干精,千方百计让工作出特色、出亮点、出经验,以实际行动全力推进法治延安建设。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公信力建设水平
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夯实法治理念,不断推进工作机制创新,才能提高检察公信力建设水平。
(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坚持质量优先
坚持“有案必办、突出重点、确保质量、提高效率、增强效果、保证安全”的办案原则,把案件质量作为生命线,重点在提高查办案件的初查成功率、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上下功夫。一是加强对案件质量的考核。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以考核为导向,引导两级院重视案件质量。二是落实办案责任。明确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由检察长负总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倒查制度,实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办案质量、办案安全一票否决制。
(二)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和解优先
对轻微刑事案件始终坚持和解优先。为此,延安市检察机关先后制定了《关于做好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6个指导性办案制度,全面推行了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附条件不起诉等新的办案方式。例如,在审查一起抢劫案时,发现16岁的犯罪嫌疑人任某系在校学生,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又是初犯、偶犯,且归案后悔罪表现较好,即按照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听证审查,对任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后,又及时与任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就读的学校及家长共同座谈,制订了帮扶矫正计划,使任某重返校园,现正在大学学习,在当地引起较好的反响。
(三)办理民事申诉案件坚持调解优先
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上,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入手,以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为中心,努力做到定分止争。为此,延安市检察机关建立了民事申诉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检调对接机制,制定了《民事行政申诉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对有调解条件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尽量促其调解结案。对于证据不足、申诉理由不充分的案件,通过释法说理、调解疏导,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同时,针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案源少的现状,建立了与律师联系制度,与派出所、基层法庭、司法站所建立了民行案件信息快速共享机制等,注意把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手段综合运用,提高监督实效。
(四)办理不捕不诉案件释法说理优先
为了保障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准确行使,最大限度地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延安市检察机关制定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案件释法说理制度》,规范了不捕、不诉案件答疑说理法律文书,要求办案人员对不立案、不捕、不诉、不抗案件以书面的形式释法说理,说明法定事由和法律依据,并向人大、政法委、侦查机关和人民监督员、案件参与人送达,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办理案件实行风险评估预警,做到一案一评、一事一责,为确保办案效果加上了一道“安全阀”。
(五)办理涉检信访案件调处机制优先
延安市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涉检信访调处机制,建立了“预约接访、挂牌接访”和“释法解疑、耐心调解”等调处和化解为一体的信访接待工作机制,有效化解了因信访案件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凡是办理涉检信访案件时,办案人员都要在调处机制优先的机制上耐心的办理。近两年来,两级院检察长共接待来访群众950余人次,依法处理来信1702件、群体性事件70余件,实现了近5年来全市涉检进京赴省“零上访”。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当前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提高检察公信力建设就需要科学的、符合检察事业发展的、强有力的法治理念为支撑。延安市检察机关制定的六个工作理念是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当前和今后检察工作发展的总纲领,符合延安市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实际,对增强和提高延安市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注入了强心针。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