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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系统司法鉴定实践中的风险分析与防止

2015-01-30徐选才

中国司法鉴定 2015年2期
关键词:建筑设备鉴定人司法鉴定

徐选才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北京100013)

鉴定论坛
Forensic Forum

建筑设备系统司法鉴定实践中的风险分析与防止

徐选才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北京100013)

伴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我国节能环保政策的实施,建筑设备系统正在向多样化、复杂化发展,在建筑中的投资比重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因工程质量导致的司法鉴定案例也逐年增加。建筑设备系统主要包括供暖、通风、空调和给水排水系统,其特殊性包括:系统性、动态性、工况性、易干预性、退化性、差异性、隐蔽性和复杂性。本文结合建筑设备系统司法鉴定的具体特点,对各种风险存在的环节进行了客观分析,提出了防止各种风险产生的实用性应对措施,认为应从程序风险、质量风险、工期风险和安全风险的角度来防止建筑设备系统司法鉴定实践中的风险。

建筑设备系统;司法鉴定;风险

1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建筑业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特别是1998年我国停止福利分房的分配以后,建筑业尤其是住宅产业可谓风生水起,仅2005年1~11月间,全国住宅竣工面积即达11.6亿平方米[1]。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急剧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无论是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建设标准越来越严格,建筑设备系统在建筑中的投资比重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在我国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基本国策的助推下,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层出不穷,建筑设备系统更是愈发多样、复杂。

我国建设发展的高速度与建设力量、质量监管的乏力,建筑设备系统的多样、复杂与使用及维护者系统专业知识的缺乏,人们维权意识的普遍高涨与建筑设备系统运行管理水平的良莠不齐并举,导致了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案例呈逐年上升的发展态势。以2013年为例,全国全年共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1 675 423件,较上年增长11.3%,其中建设工程类为26 472件[2],占1.58%。

与此同时,2013年,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投诉举报共计1 436件,比上年增加1.8%[2]。而且同年1月1日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可见,新法对司法鉴定人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2012年建设工程类的司法鉴定活动开始实行合同管理,可以预见,在我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专业化律师队伍建设的日臻完善以及当事人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建筑设备系统司法鉴定实践中的风险将会逐渐增大。因此,分析其风险并研究相应的控制措施,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2 建筑设备系统的特殊性

建筑设备系统是实现建筑功能、营造人工环境的核心,与公众的生活与工作密切关联。该系统主要包括供暖、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等子系统[3]。其中,供暖子系统包括供暖锅炉房或热力站、室外供热管网、室内供暖系统等;通风子系统涵盖机械送风系统、机械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除尘系统、地下人防通风系统、真空吸尘系统等;空调子系统有舒适性空调系统、恒温恒湿空调系统、净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水源热泵换热系统、蓄能系统、压缩式制冷(热)设备系统、吸收式制冷设备系统、多联机(热泵)空调系统、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空调冷(热)水系统、冷却水系统、冷凝水系统等;给水排水子系统是指室外给水系统、室外排水系统、室外中水系统、室外雨水系统、游泳池及公共浴池水系统、水景喷泉系统、室内给水系统、室内直饮水系统、室内中水系统、室内热水系统、热源及辅助设备系统等。与建设工程类的其他专业相比,建筑设备系统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殊性。

2.1 系统性

系统性是建筑设备系统最为显著的特点。同一栋办公大楼内同一空调系统供应的不同的房间往往会出现,有的空气温度或相对湿度满足设计要求;有的温度不达标或相对湿度遭到投诉;或者两者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欲鉴定空调房间空气温度或相对湿度不达标的原因,则需要从系统的角度入手,因为各个房间的空调效果都会相互影响和制约。

2.2 动态性

建筑设备系统离不开风机、水泵、压缩机、锅炉等转动部件,只有这些转动部件在运行时,整个系统的功能才能得到发挥。所以,相应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常常要在动态的条件下进行。例如,通风量、水流量、温度、相对湿度、室内风速、噪声、室内空气品质等的鉴定均要在动态条件下进行。

2.3 工况性

建筑设备系统的额定指标往往是与设计工况相联系的。欲鉴定冷水机组的出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就要选择尽可能接近夏季室外设计工况的时间段进行检测,并辅以有关计算软件进行鉴定。因为实际工况与设计工况有时相去甚远,不具有替代性。

2.4 易干预性

建筑设备系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其性能表现既取决于原有系统的质量,也与使用者如何使用有关,而且还受到室外气候的影响。所以,在鉴定过程中,要对后期使用的影响进行甄别。

2.5 退化性

在建筑设备系统中,无论是锅炉、冷水机组、热泵机组,还是组合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水泵等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不同程度的性能衰减,这是正常现象。当建筑设备系统投入运行数年或十几年后,若当事人提出对其中的某些设备质量进行鉴定,就不可避免地会碰上此类问题。

2.6 差异性

建筑设备系统的质量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地域、时间、人员、调试、使用、环境等。因此,建筑设备系统司法鉴定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2.7 隐蔽性

建筑设备系统的管道、管件、配件一般均敷设在吊顶、壁窿、管槽、竖井、管沟内,或直埋于地面垫层、墙壁抹灰层或室外土壤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8 复杂性

由于既要满足舒适性的要求,又要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在这多重标准的挤压下,建筑设备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例如,其包括地源热泵与太阳能制热的耦合系统、变风量系统、冰蓄冷系统、温湿度独立控制系统等。

3 风险分析

总括起来,在建筑设备系统的司法鉴定实践中,主要存在程序风险、合同风险(即工期风险、质量风险)和安全风险。实际上,这些风险在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实践中也往往存在。

3.1 程序风险

从接到法院、仲裁机构、公安或检察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函开始,便进入了司法鉴定程序。鉴定人在实施司法鉴定过程中,每一环节都直接或间接地会受到当事人、代理人或委托人等的监督,且鉴定程序是否正确,往往会成为各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所以,应高度重视。

其中,可能会引起程序风险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对委托方的公函未能及时准确地给予回复;(2)对委托内容把握不准;(3)在未得到委托方的允许之前,擅自与当事人接洽;(4)将尚未获得鉴定人资格的人员单独派往现场初勘;(5)出于工期的考虑,未签司法鉴定协议书便开始赴现场检测鉴定;(6)鉴定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其他专业人员回答问题;(7)鉴定工作尚未启动,单凭经验公开发表结论性意见;(8)在鉴定现场发表倾向性的意见;(9)鉴定报告在未正式签发之前,对外泄露鉴定意见;(10)鉴定人不亲自去现场;(11)鉴定报告的签字人与实际鉴定人不符;(12)出庭人与鉴定报告的签字人不符等。

3.2 合同风险

从合同构成的角度看,合同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质量风险和工期风险。

3.2.1 质量风险

可能会引起质量风险的因素包括:(1)司法鉴定委托书与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书的内容表述不一致,但无论是委托人还是鉴定人均未及时发现;(2)司法鉴定委托书表达欠准确,但未引起鉴定人的注意;(3)现场初勘条件受限,导致鉴定人对工作的难度估计不足;(4)竣工图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5)当事人的口述存在保留;6)现场保护不到位;(7)检测用仪器仪表连续使用期间出现故障;(8)检测期间仪器仪表的位置被人为改动;(9)当事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全;(10)接受外部委托的单位出现质量问题;(11)鉴定报告出现质量问题等。

3.2.2 工期风险

可能会引起工期风险的因素包括:(1)因现场初勘条件受限,导致鉴定人对工作量考虑不足;(2)当事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与其事前承诺不符;(3)因竣工图与现场实际不符,导致工作量增大;(4)当事人或第三人没有积极配合;(5)鉴定期间现场保护不到位;(6)事后发现布置在现场连续检测用仪器仪表使用期间出现故障;(7)事后发现检测期间仪器仪表丢失或位置被人为改动;(8)错过供暖、空调季节;(9)接受外部委托的单位出现工期问题等。

3.3 安全风险

在建筑设备系统司法鉴定领域,安全风险正在引起越来越多地重视,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1)现场鉴定中需要高空作业的场合;(2)鉴定现场各种管道布置密集、工作面狭窄;(3)鉴定现场照明强度低;(4)隐蔽工程剔凿中可能会伤及其他正常使用中的管道;(5)仪器仪表因使用不当损坏;(6)布置在现场的连续检测用仪器仪表丢失。

4 风险控制

建筑设备系统司法鉴定过程中,尽管公众的风险意识正在逐步加强,但仍有努力改善的空间。司法鉴定实践告诉我们,委托人和律师更注重程序,当事人更关心工期和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则更关注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如果鉴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可能会面临鉴定报告被彻底否决,所以为了防止此类风险的出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合同风险中的两大风险(质量、工期)与安全风险都是相互关联的,必须事先精心准备,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其主要防止措施按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流程展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4.1 认真研判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及时回复

首先要看其委托内容是否超越了资质范围,例如有的委托书要求对涉诉工程的质量进行鉴定,同时要求提供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实际上,这里涉及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设计领域。按照中立性原则,一般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是不能从事工程设计业务的。但由于有这种需求存在,可以采取外部委托的形式来开展工作,前提是必须事先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其次,对资质范围以内的委托事项倘若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则应该与委托人沟通,尽快安排现场初勘时间。现场初勘时,应由鉴定人带队,有关专业鉴定人、委托人、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均要求到场,并履行签到手续。现场初勘完成后,应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及时回复委托人。

4.2 预设现场询问提纲,回答问题应专业

在初勘前应预先准备询问提纲,主要便于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尽可能多拍摄现场照片,尽可能对整个现场进行初勘,不留死角。现场回答提问应谨慎、专业,注意时间、场合的限制。

4.3 及时提交编制方案所需的技术资料清单

如果经过现场初勘和审慎考虑决定受理后,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编制鉴定方案所需要的资料清单。若委托方应提供的资料缺失,则应建议对方提供必要的情况说明。

4.4 按计划编写鉴定方案

鉴定方案是鉴定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鉴定工作实施的总纲,也是保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所以,在鉴定方案提交委托方前,需要做大量的技术工作。鉴定方案一般由项目来由、项目概况、鉴定内容、鉴定依据、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工期与日程、人员配备、仪器仪表、鉴定资料、配合事项、安全提示、其他说明等组成。在编制鉴定方案时,尤其要注意以下五点:(1)采标原则。采取何种标准作为鉴定依据,取决于具体委托事项。如果委托事项是鉴定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则应与设计图纸保持一致;如果是对质量事故的形成原因进行鉴定,则应遵循鉴定人自主采标的原则,因为没有哪本现成的标准会告诉你怎么去分析原因。(2)在采用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技术资料之前,这些资料都需要经过在法庭上质证,鉴定方案中不得使用未经质证的资料。(3)由于专业之间的差别大,所以,其他专业的鉴定人不得代替本专业编制鉴定方案,以免出现技术偏差。(4)鉴定方法应以简单、实用、科学为宗旨,做到既解决问题又降低鉴定成本。(5)应结合现场初勘情况对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4.5 确认鉴定方案

鉴定方案编制完成后,应请委托方对鉴定方案进行确认,以确保委托方对鉴定方案的知情权。鉴定方案在确认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方案进行解释和说明,所以,鉴定人必须熟悉鉴定方案技术路线实施的细节。

4.6 签署协议书

现在司法鉴定系统均有标准的司法鉴定协议书文本,但应注意的是,《鉴定方案》应成为协议书的专用条款之一。

4.7 现场鉴定工作

建筑设备系统的司法鉴定工作离不开现场,主要涉及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检测以及实验工作。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鉴定人要做到:(1)要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让配合鉴定的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根据情况配发安全防护器具;(2)采用警戒线将现场分为鉴定工作区和非鉴定工作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鉴定工作区,以防影响正常工况实验的进行;(3)未经过按期标定的仪器仪表不得带入现场,经过标定的仪器仪表也务必贴上绿色标签;(4)仪器仪表的操作、工作程序均应规范,防止出现误操作;(5)现场记录应就地核对完毕,以防遗漏;(6)建立仪器仪表及工具清单表,便于现场鉴定工作完成后核对;(7)现场检查或实验工作完成后,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现场的整理和恢复。

4.8 部分鉴定内容的外部委托

在建筑设备系统的司法鉴定过程中,会经常出现外部委托。因委托内容的不同,所涉及专业的多寡相去甚远。例如,室外供暖管网使用多年后某处爆裂漏水,需要鉴定其爆裂漏水原因。乍看简单,但要完整回答该问题,就不得不涉及供暖工程、材料工程、化学工程等多个专业。但是,任何鉴定机构的专业设置均是有限的,所以需要社会化的通力合作。在外部委托单位的选择上,除资质外,关键是要注意了解其真正实力和诚信口碑。

4.9 计算公式与数据

鉴定报告编制期间涉及到的计算公式的推演过程应整理完好,有关数据的来源出处应核对落实,以便在法庭上与专业辅助人进行技术辩论时使用。

4.10 鉴定报告的准备

鉴定报告的准备是整个司法鉴定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鉴定报告力求意见准确清晰、内容完整详实、用词专业规范。“意见准确清晰”是指鉴定意见应实质准确回应委托书的要求,而且表述清晰,不能给出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意见。“内容完整详实”旨在要求完整、详细地阐述鉴定项目的背景、内容、依据、日期、仪器仪表、方法、工况、过程、数据、公式、论证、意见,给鉴定报告的使用者提供一个完整清晰的图像。“用词专业规范”则要求行文符合行业规范,力戒口语化、随意化,以防产生误读。鉴定报告在正式发出之前,宜请没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士进行挑剔性阅读,弄清非专业人员的困惑,以便能有针对性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为接受法庭质询做好事前准备。

4.11 出庭接受质询

由于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所以鉴定人务必做到:(1)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2)由于从鉴定报告发出到法院通知开庭,一般需要2个月左右,其间,由于忙于其他工作,很多内容也许已经淡忘。所以,鉴定人出庭前务必做好充分的准备,不可届时求助报告,避免形成不良印象。(3)由于法官、当事人、律师、专家辅助人提出的问题可能出乎意料,在此情况下,鉴定人可边听边做记录,为思考留出时间。(4)回答提问,必须有理有据,得理饶人。同时,鉴定人必须秉持真诚的态度。

4.12 其他事项

其一,对于涉外的司法鉴定项目特别应注意内外有别,在使用英文书写鉴定方案和鉴定报告时务求用词准确。其二,由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特殊性,应逐步养成做好工作日志的习惯。

5 结语

因建筑设备系统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司法纠纷可能会牵涉到招标、设计、施工、采购、设备制造、供货、监理、检测等多部门。所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制度的日益完善以及倒查机制的建立,司法鉴定必将成为高风险行业,建筑设备系统也不例外。关注鉴定工作中的程序风险、合同风险以及安全风险,既是环境使然,也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自身发展、进步的需要。

[1]《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实施指南[K].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2]李禹,党凌云.2013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4,(4):106-109.

[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本文编辑:李廷芥)

TU 94

B

10.3969/j.issn.1671-2072.2015.02.021

1671-2072-(2015)02-0108-04

2015-01-13

徐选才(1962—),男,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主要从事建筑设备系统的司法鉴定研究。E-mail:xxccab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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