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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基础

2015-01-30杨宏伟刘栋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马克思主义

杨宏伟,刘栋

(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基础

杨宏伟,刘栋

(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有着坚实的统一基础,二者统一于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等各个方面。其中,马克思主义、人民利益、人民意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分别是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思想基础、价值基础、群众基础和实践基础。

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全会决定的形式阐明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了党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1〕深刻认识和掌握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性,是贯彻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客观要求,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是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党带领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思想基础。

(一)马克思主义是党的根本指导思想

我们党作为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它之所以能带领人民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功,是因为它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反侵略、反压迫的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尽管曾出现过改良主义、实用主义、无政府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各种思潮,但它们都如同昙花一现,没有也不可能解决中国问题。直到十月革命以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经过李大钊、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艰难地实践探索之后,最终才认定只有马克思主义才能救中国。正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实现了民族独立并为当代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建设遭受了重大挫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完成了拨乱反正和工作重心的转移,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通过改革开放,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一系列新成就,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证明,马克思主义是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指南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根本特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具有现代法治的普遍要素,也有其自身显著特点,体现在指导思想上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南。新中国成立后,我党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从制定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到1954年制定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都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刻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在发展中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经验教训,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苏东剧变以后,面对复杂的国内国际局势,我党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战略决策,将社会主义法制提升到“法治”的新高度。进入21世纪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了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布局,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新时期新阶段,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将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的结合引向深入,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不断实现新的发展和飞跃。由此不难看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断进行法制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着力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无产阶级革命以及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经验总结。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要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南,马克思主义是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思想基础。

二、人民利益是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价值基础

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是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的主体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民广泛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保障。人民利益是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价值基础。

(一)实现人民利益是党的根本价值目标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2〕。我们党之所以拥有顽强的生命力、战斗力,其根本原因在于党在革命及建设、发展时期的各个阶段上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人民解放军之所以能用“小米加步枪”打败用“大炮加飞机”武装起来的反动敌人,主要原因在于党领导的人民军队维护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反映的是人民群众的愿望,得到的是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拥护。

我们党90多年的历史充分证明,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不论道路如何坎坷,党始终把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党领导人民赢得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战争、开辟根据地抗击日本侵略者的抗日战争和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奋战的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迅速恢复国民经济,逐步完成了“三大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党带领全国人民走上了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些都是党为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所作出的历史抉择。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积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利益,不仅在全党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而且作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更好地实现和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保障人民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职能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职能是保障人民利益。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权益的充分实现,否则就会丧失自身特性和基本价值。1954年,党带领全国人民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奠定了保障人民利益的法制基础。“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使人民权益免遭侵害,党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不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世纪之交,党审时度势,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根本上建立起了人民利益的法治保障。进入21世纪,党坚持、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以充分保障人民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把依法治国提升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专门部署了依法治国战略,从保障人民利益出发,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建设始终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将保障人民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不但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的规章制度,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由上述可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都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历史使命和价值目标,人民利益构成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价值基础。

三、人民意志是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群众基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党性和人民性是一致的,党作为人民意志的代表者和实现者,党的意志就是人民意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国家将人民意志、党的意志和社会主义法治置于同一语境之中,不仅凸显了人民意志的根本性地位,也表明了人民意志是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群众基础。

(一)党的领导是人民意志的自觉选择

近代以来,在封建腐朽统治和帝国主义的枪炮声中,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人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中华民族遭受了深重灾难。在民族危亡的关键时刻,无数仁人志士努力探索救亡图存的道路,力图挽救国家于危亡之中。但在中国共产党诞生之前,其种种努力均以失败而告终。我们党90多年艰辛而辉煌的历史证明,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确立和巩固起来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民意志的自觉选择。如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带领人民制定了符合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志的土地革命路线,取得了土地革命战争的胜利;抗日战争时期,党制定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凝聚民族力量,追求民族独立,带领人民赢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解放战争时期,党带领人民制定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军民一心奋力抗敌,实现了人民解放;新中国成立后,党顺应人民意志,领导全国人民迅速恢复生产,在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奠定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顺应人民追求富裕、实现国家富强的意志,制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奋斗下创造了中国奇迹。历史发展归根结底是由人民群众决定的,正是由于党始终作为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和人民意志的代表者,带领广大人民战胜各种艰难困苦,才实现了国家独立与富强、人民解放和富裕。历史和现实共同表明,党的领导是人民意志的自觉选择。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也集中体现着人民的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意志需要而且必须上升为宪法和法律,成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力量。列宁曾经指出:“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3〕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治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反映了党对当前国情和未来趋势的总体认识。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并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并于1954年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改革开放以来,党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使社会主义法制更好地体现了人民的意志。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变革,显示了党把人民意志贯彻于治国理政全过程的决心和勇气。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要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人民意志的法律表达,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并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表达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实现人民的权力和利益,首先需要将人民意志集中反映为党的意志,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再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把人民意志体现在党治国理政的全过程,让社会主义法治成为人民意志的制度化表达。由此,人民意志成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群众基础。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实践基础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既需要党的领导指引方向,也需要社会主义法治保驾护航,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实现了高度统一。

(一)党的领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指引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党带领全国人民共同开创的事业,凝结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心血和智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改革开放初期,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全面总结了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了邓小平理论,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问题,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世纪之交,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目标,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成功带入21世纪。进入新世纪之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中不断创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这一问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新的历史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立足新阶段把握新形势,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即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战略目标,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发展动力,以全面依法治国为制度保障,以全面从严治党保证战略方向,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带上了新的历史征程。历史发展表明,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方向的根本保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社会主义事业能否办好,最主要是看方向是否正确,政治保证是否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

(二)社会主义法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保驾护航

“法治与人治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实行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4〕。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正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的有力保障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得以开创和不断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制建设遭到了严重破坏,社会主义事业遭受了重大损失。改革开放以来,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把握现代国家治理的发展趋势,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当前,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国内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近代以来中国人孜孜追求的梦想,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这一追求的重要保障”〔5〕。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发展,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用法治为中国发展提供制度化解决方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中,法治作为制度保障贯穿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践证明,只有全方位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并更加有序,政治生活才能走向民主并实现稳定,文化建设才能富有特色并获得繁荣,社会生活才能安定团结并实现和谐,生态环境才能得到改善并永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全面协调并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一方面,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统一的。党的领导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方向,而社会主义法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保驾护航,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中实现了统一。另一方面,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是历史的、具体的,我们要紧跟时代步伐,以发展的态度推动其与时俱进。我们要从当前中国实际出发,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刻把握二者统一的基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实践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11-413.

〔3〕列宁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75.

〔4〕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4).

〔5〕王利明.依法治国方略是怎样形成和发展的〔J〕.求是,2014(21).

责任编辑 冯耀明

D920

A

1009-1203(2015)04-0025-04

2015-06-17

杨宏伟(1972-),男,河南鲁山人,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

刘栋(1990-),男,山西长治人,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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