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域贪污贿赂犯罪防控
2015-01-30朱启鹤
●朱启鹤/文
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域贪污贿赂犯罪防控
●朱启鹤*/文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呈上升趋势,呈现出犯罪主体多元化和共生化、贿赂案件发案频率高且金额大、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和隐蔽等特点。要防控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应当找准发案的重点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应对。
新农村建设贪污贿赂犯罪防控
国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农民生活获得极大便利,乡村面貌得到明显改善。然而,由于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巨大,一些村干部就以权谋私,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既导致工程质量降低,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又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应高度关注,透过不断变化的犯罪形式深刻剖析其成因,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控机制。
一、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首先,犯罪主体广泛,呈现出多元化和共生化的趋势。贪污贿赂犯罪不仅涉及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其中。以往,多是主管工程建设的部门领导大搞权钱交易,现在,只要谁手中握有实权,即使不具有领导职务,也能成为行贿的对象,如单位会计、调度、质检员、进料员、保管员等。从查处的案件看,犯罪开始从个体隐蔽作案逐步向合伙作案转化,团伙作案的现象增多,往往出现查处一案带出多案、查处一人带出多人、查处一般干部带出领导干部,查处违纪的带出犯罪的等现象。
其次,贿赂案件发案频率较高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据了解,工程建设从承揽工程到工程竣工,建筑企业都要拿出很大比例的资金来进行“打点”,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甚至10%以上。这在建筑业已经成了不成文的规则,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逐步演变为贿赂竞争,明码标价,价高者得。
再次,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和隐蔽。行贿名目繁多,如业务介绍、信息咨询、综合协调、劳务误工以及各种节日慰问补贴等等。行贿内容丰富,常见的如送现金、购物卡、珠宝手表等贵重物品,隐蔽的如利用手中资源为受贿者办理各种私事,如装修房屋、报销发票、免费提供车辆等等。由于行受贿双方都从交易中获得了好处,彼此心照不宣,共同设防,守口如瓶。
二、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重点环节
第一,工程项目审批环节。每项建设工程从立项开始需要经过多个审批环节,如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消防等,涉及计划、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在办理这些审批事项过程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审批权,向对方索取贿赂,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违反法定审批条件,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从中受贿;二是以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为条件,公开或者暗示建设单位为其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三是与报批单位串通,骗取审批,从中受贿;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故意刁难、拖延而索贿。
第二,工程招投标环节。每项招投标工作都包括前期准备、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投标人范围确定、标底编制与管理、评标专家的确定和管理、评标定标现场监督、中标人确定、合同的确定等多个具体工作环节,几乎每个工作环节都有权钱交易的机会。从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建设方为规避公开招标,将工程项目分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化整为零,直接发包或者议标发包,利用发包权收取贿赂;二是违反规定,应公开招标的不公开招标,私自采取直接委托方式,从中收受贿赂;三是主体工程公开招标,附属工程则通过议标发包,从中收受贿赂;四是违反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时,为关系人创造有利竞争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使关系人顺利中标,从中获取贿赂;五是特意规定同一标段或者同一项目确定两家以上的中标候选单位,且不分先后排序,通过考察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利用中标决定权收受贿赂;六是投标方故意以低价中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向相关人员行贿,虚报额外工程量,“堤外损失堤内补”,抬高决算造价;七是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工期紧为借口,改公开招标为议标或邀请招标,从中收受贿赂;八是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标底,从中收受贿赂。
第三,材料及设备采购环节。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一个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一般要占到总造价的70%左右。因此,不仅施工企业之间为承揽项目而激烈竞争,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之间也存在激烈竞争。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采购人员与供货商相互勾结,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抬高价格,共同贪污或者行贿受贿;二是建设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采购人员收受贿赂后,在路途上“舍近求远”,在质量上“舍优求劣”,在价格上“舍低求高”,在供货单位上“舍大求小”,最终是“舍公求私”,损害国家和单位的利益;三是建设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采购人员采取伪造发票、入库单等手法,抬高建筑材料或者设备价格进行贪污;四是建设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从而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五是供货商向建设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接收工作人员行贿,使其不严格履行职责,明知建筑材料数量不足或质量不合格而照常验收接收,从而损害国家及单位利益;六是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被代理方人员行贿,被代理方人员受贿后与其同流合污,放任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损害被代理方的利益;七是建设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采购人员直接以支付工程材料费等虚假名义,采取开具假发票等手法,贪污受贿;八是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行指定产品及供应商,从中收取贿赂。
第四,土地征用和城市拆迁环节。几乎每项工程项目都需要征用土地和动迁地上建筑物,都要涉及到补偿和安置。实践中这一环节贪污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拆迁审批过程中,利用审批权,收受贿赂,按行贿人意图进行审批;二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收受贿赂,多报被征用土地的作物种植面积、产量,虚报作物品种、数量,多付土地和青苗补偿费,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三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收受贿赂,夸大原建筑物面积、建筑等级,多付建筑设施拆迁补偿费,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四是相关人员直接贪污或者挪用征地款和补偿款;五是拆迁评估人员收受贿赂,采取多记、高估等方式,故意提高评估价值,使拆迁人遭受损失。
第五,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环节。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环节是工程建设过程的中心环节,不但涉及的资金量大、材料设备投入多、施工要求高,而且管理上一旦不到位,将造成严重质量隐患。现实中,这一环节的贪污贿赂犯罪也非常普遍,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监管人员、监理人员或者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然后不按施工图设计施工、偷工减料,或者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从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而负有监管职责的建设、监理、质监人员因收取贿赂而放弃职责,致使工程质量出现隐患并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二是施工过程中一般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而工程进度则主要是通过计量来实现的,工程进度如何,直接关系到施工单位能否及时拿到工程款,因而容易出现施工单位向计量人员行贿的情况;三是因为工程款最终决算与最终工程量有关,施工单位向现场监管人员行贿、要求追加工程量并签证认可、最终顺利进入决算,或者施工单位与现场监管人员相互勾结,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有意虚报工程量,侵吞差价或收受贿赂;四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工程是否非法转包、分包,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甚至对工程质量是否有问题,不闻不问、视而不见;五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从而收受贿赂。
第六,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在现实中,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果留下质量隐患,或者变更设计、追加投资没有充分理由,或者为了提高工程质量等级,施工单位或者相关管理人员往往就会在竣工验收阶段想方设法弄虚作假,常见的手法就是向参与验收的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及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人员收受贿赂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工程不认真查验,甚至明知工程质量不合格,按规定应令其返工,但故意隐瞒真相或不闻不问,使不合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二是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追加或虚报的材料、项目予以追认,从中收取贿赂;三是施工单位为提高工程验收等级而向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行贿;四是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特别是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刁难,向施工单位索贿。
三、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控
为了保障新农村建设各项工程顺利实施,检察机关应该更加积极地采取措施,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防控工作。
第一,加大新农村建设工程中的腐败惩处力度。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采取“系统抓、抓系统”的形式,选择举报集中、反映强烈、线索资源丰富的系统作为重点目标,适时开展专项行动或专案侦查,提高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效率。在办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时,不仅要严惩腐败分子,保持高压态势,而且要不断强化侦查手段和技能,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第二,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打造廉洁公正的审核平台,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对相关部门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及时等问题。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健全集体会议讨论制度。对于工程建设中涉及人、财、物的重大事项,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以集体审批制度替代首长负责制,避免出现独断专行、一家之言等不良倾向,减少决策的随意性。三是建立公开制度,加强权力行使的公开和透明。依法建立和健全行政审批程序公开制度,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内容、条件、时限、人员和结果。对诚信企业和黑名单企业进行公示,提高群众的参与度,使公共权力的行使成为人民监督下的“阳光”操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遏制腐败犯罪的源头。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与权力的制衡。
第三,建立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成立工作小组,针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环节,提出规范项目管理的建议,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一是核准数据,把好投资预算审核关口。天津市某区成立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全区工程建设投资进行预算审核评估,该区检察院派组到评估中心协助工作,当好法律顾问和工作参谋,实行倒计时排序工作赶进度,对工程投资预算审核把好三个环节:其一,对预算报审的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量核准,把虚报的工程量减下来;其二,对报审预算中工程用料的单价,经查询价格信息库数据进行比对核准,把不合理抬高的造价压下来;其三,对工程施工程序进行核准,把不合理附加的施工程序项目减下来。二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抵御不良风气侵袭和复杂关系干扰,该区检察院帮助评审中心建章立制,制定了廉政纪律规定;实行岗位不确定工作轮换制度,既促进了多种审核业务学习和多种工作技能的掌握,实现轮岗一人多用,又防止了关系网的形成和人情操作干扰公正;实行项目投资评估两人审核和三人组合勘察制度,防止了暗箱操作和人情倾斜,促进了审核环节廉洁公正运作;实行审核工作保密制度,不向外界泄露审核动态,不向被审核方提供审核人员姓名、电话、住址,防止用不正当手段拉关系搞交易干扰审核;实行审核逐级把关制度,完成一项投资审核,依据审核情况及核准结果填写审核单后,依据程序运行,由审核人签字、被审核项目人认可签字,评审中心负责人签字,财政局长签字,再报送区长,逐级严格审查把关,保证了评估公正性。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