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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古代社会道德权威的比较分析

2015-01-30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权威道德政治

□ 李 琼



中西方古代社会道德权威的比较分析

□ 李 琼

道德权威是维持社会道德生活秩序的重要力量,也是道德行为产生的内驱力。由于经济基础、社会结构、文化和宗教心理的差异,中西方古代社会道德权威的内容和形式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古代西方社会里道德权威由神学宗教赋予其神圣性和权威性;古代中国社会中道德权威由“天命”和宗法政治权力镶嵌进社会。

道德权威 西方古代社会 中国古代社会 比较

道德权威是研究道德理论和道德教育的必要范畴,对社会道德的弘扬和个体道德的培育有极大的价值。了解和把握古代社会道德权威的来源和运行机制,对于现代社会道德权威的失落以及重建有重要的意义。比较分析中西方社会道德权威获取途径的差异,对于我们今天选择适宜、合理的途径和方式来构建现代道德权威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从时间段上看,西方古代社会始于原始社会,结束于中世纪;中国古代社会是指1840年以前的时代。。

一、道德权威的内涵

自古以来,人们对道德的理解纷繁复杂、见仁见智。从道德的产生根源和客观内容来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它不是来自人的头脑里,而是植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人们的现实生活实践,并被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关系所制约。简单地讲道德是人们由于生存和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形成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也就是说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于个体自身之外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即道德是一种他律。但同时,道德又必须是自律的,一切社会道德规范和准则只有通过个人的自律才能得以实现。如果没有内化并成为个人现实的道德行为,社会道德规范仅仅只是一种虚弱的摆设;如果不是个人自觉、自主的自律,不是发自内心的认同和真诚地遵从,充其量只是被强迫做出的行为而不是道德。因此,道德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内在规约与外在约束的统一。

“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造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不管社会组织怎样,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下,都是我们所必需的”。[1](P343)权威的存在是社会的普遍现象,是社会形成正常秩序的需求,也是社会正常秩序形成的结果。

维持社会道德生活秩序的重要力量是道德权威。道德权威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和价值追求、使人信服的道德规范或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具有道德威望而被信服的人。这是一种外在的权威,关注社会道德生活的秩序和公正。其二是由于社会道德的威望和效力而产生的发自内心的尊重、敬畏、信仰、虔诚、向往从而自愿服从和践履道德的一种精神力量。这是内在的权威,关注人终极价值的追寻和个人的心性修养。道德权威是对道德崇高性、权威性、价值性的充分肯定,也是道德行为产生的内驱力,是他律与自律、“必须”与“应当”、世俗与神圣的统一。

二、古代西方社会:道德权威由神学宗教赋予神圣性和权威性

在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极为落后的原始社会,道德与宗教具有一体化的性质,形成“二合一”的关系。自远古人类为了能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繁衍,采用共同劳动的生产方式和聚群而居的生活方式开始,人类就萌发出保持自身存在和维护群体和谐的意识和需要,由此产生了一些自我约束、自我控制以及用以调节人与人、人与群体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只是这些原始道德还未被清楚地意识到和概括成系统性的规范。

同时,在对抗不可捉摸、神秘大自然的劳动和生活中,力量弱小且卑微的原始人对于强大的自然异己力量的惊奇、恐惧以及敬畏而产生了原始宗教崇拜。为了避免外界强大自然力量的惩罚而以否定形式存在的禁忌规范、对神灵的信仰及相关的祭祀仪式对人们的行为方式影响极大,并逐渐成为人们行为的标准、依据和边界。由此,原始宗教便具有了道德意义,成为道德的载体,承担了道德的社会功能。在长期的生活中,这些宗教形式慢慢演变成社会风俗和习惯,为人们普遍接受并成为社会生活的共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原始混沌之中分离出来的道德和宗教褪去原始色彩,遵循各自的内在逻辑,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并获得新的表现形态——神学宗教和系统化、理论化的世俗社会伦理规范体系。神学宗教与社会世俗道德虽然性质相异,但仍然“难舍难分”,彼此相互交融、相互影响。正如德国伦理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指出:“风俗需要神灵的核准,宗教和道德的命令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典,虔敬和道德被看作是同一个东西……对上帝的畏惧是道德的基础;虔敬和善、不敬和恶,是一些同义语”。[2](P354)“宗教在现实社会中所表现出的影响力主要在于它的道德规范,另外,道德规范也是宗教的坚实基础”。[3](P414)

(一)宗教对道德进行“核准”,赋予道德以价值上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宗教普遍宣扬“道德神启论”,将神的启示视为道德的源泉,指出一切道德规范都是由神所创立和安排的,离开宗教和神的存在,人间的一切道德都无从说起。犹太教中,以色列人在出走埃及的路途中,由耶和华神在西奈山上从烈火中现身,亲自向首领摩西颁布“摩西十戒”(“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其他一切所有的”等);《圣经·约翰福音》说到:“律法本是籍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新约·马太福音》中耶稣说到:“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我告诉你们: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入天国。”伊斯兰教则强调“人间所有美德渊源于安拉,先知穆罕默德是实践正道道德的最佳楷模”,其经典教义《古兰经》每章都以“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开篇,并宣称:“信道而且行善者是乐园的居民”,“最先行善者,是最先进入乐园的人”。

在经济和科学不发达的社会里,最高的权威显然在超人间的地方,没有什么比神的赋予更具合法性和权威性。因此,以宗教的方式对道德进行核准和诠释则成为自然且必需的事情。以神灵的名义赋予道德以神圣性,树立道德崇高的社会地位;用神的意志来说明道德的权威性,以保证道德命令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以宗教信仰方式来论证道德的合理性,为道德价值的实现提供最高的保证。对于个人来说,在自我意识和理性化、抽象化思维尚不发达的情况下,人们更容易倾向于以直观和非理性的方式理解和处理问题,更容易信奉和遵守具有人格化力量的宗教神及其颁布和制定的具有至上的神圣性和不容质疑的权威性的命令和戒律。由此,宗教和神成为道德权威的主体和载体。

(二)宗教信仰强化教徒践行道德的内在动力

耶稣、穆罕默德一方面作为全知全能的神颁布道德法令,直接教导人们信仰、遵循并践行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作为道德上的完成者和理想人格的存在(如上帝之子耶稣以凡人之躯降临人世救赎人类,先知穆罕默德是实践正道道德的最佳楷模),成为教徒们不断完善道德人格的神圣榜样,引领着教徒们坚持修行,达至近神成圣的境界。“如果一个人坚定地相信基督教关于上帝的描述为真,我看不出这个人有什么理由不愿意遵守上帝颁布的道德诫命”。[4](P211)

在宗教生活里,虔诚的教徒内心是真正信奉并自觉恪守体现神的思想和意志的道德规范并自愿承担道德义务。当宗教信徒带着对神的信仰和敬畏之心进入到世俗的社会生活中,即使外界强制性的约束解除或崩溃,他们依然能遵循自己内心的信念,坚守心底的防线,恪守做人的准则和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不至于“轻率坠入为所欲为和无所顾忌的境地”。宗教为道德注入了神学色彩的内驱力,从神的他律到内在自律的转变和升华,从而提高了道德主体的道德实践能力。

(三)宗教给予道德文化支撑,丰富道德修养的方式与途径

《圣经》、《古兰经》等不但是优秀的宗教经典,而且“平实古朴,想像非凡,辞采飞扬,文风优良,有韵律感,蕴含丰富,感染力极强”,具有极强的文学性,也是人类优秀的文化经典。几乎每一部宗教经典中都包含了大量直接的道德劝诫和间接的道德象征。阅读、聆听经典的过程本身就是感受宗教文化薰陶、经受道德洗礼、接受道德劝诫和道德象征的过程。直接的道德劝诫言简意明,令人顿悟;间接的道德象征形象生动,发人深思。此外,宗教通过文学和艺术作品等形式影响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学、音乐、舞蹈、雕塑、诗歌、戏剧、建筑等许多优秀的作品是以宗教经典中的教义、格言、典故作为创作元素,鲜活的宗教人物以及宗教经典中的故事也常常成为创作的题材,基督教旧约和新约中的故事尤为普遍。渗透在这些宗教故事和人物形象中的宗教精神和道德观念,随着文学、艺术作品的广泛流传而深远地影响到整个社会。

宗教通过独有的宗教元素、方式和途径进行道德教化实践和道德教育。基督教教堂和伊斯兰教清真寺所营造出来的神圣、庄严、肃穆的气氛和氛围,教堂、寺院里千姿百态的塑像、美轮美奂的浮雕和壁画以及浅吟低唱的宗教音乐都是间接强化宗教信仰和道德教育的隐性因素和方式。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们定期与不定期地在特定的情境和固定的宗教场所里举行的宗教活动,则是直接培育人们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意识。以基督教为例,教会在教堂里组织教徒们星期六晚上祷告或团契、星期天上午做礼拜等活动的过程中,信徒们聚在一起共同参与祈祷、忏悔、读经、布道、唱赞美诗等仪式。其中祈祷就是赞美上帝、感谢上帝、恳求上帝赐恩,忏悔是从内心反思并悔恨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吟唱的赞美诗是对上帝的称颂、感谢和祈求。在这些宗教活动中,基督教的“彼此相爱”、“爱人如己”、公义、宽恕、怜悯、感恩等伦理道德思想贯彻始终,显然直接培育了教徒们热爱、谦逊、恭敬与严谨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古代中国社会:道德权威由“天命”和宗法政治权力镶嵌进社会

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权威与政治权威合二为一,道德的合法性和政治的合法性相互支撑和论证。道德权威是王权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权威是道德权威的载体。道德由“天命”所归的政治权力赋予其权威性;政治权力借助道德权威性获得政治上的合法性,并将礼仪制度、三纲五常的伦理规范以及宗法关系作为政治统治的工具和手段。

(一)道德权威来源于“天命”信仰和王权合法性

中国古代社会最初将人间的秩序和社会伦理关系、道德价值都归源于“天”。《尚书·虞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政事懋哉懋哉!”。《诗经·大雅》:“天生丞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

《尚书·泰誓》说“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助上帝,宠绥四方”。但这种“天命”经过西周武王伐商后,其意义和结构逐渐趋向伦理化。殷商原本是“受命于天”,其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存在具有合法性,惟殷主“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而周虽为“小邦国”,但周王“克堪用德”、“以德敬天”,因此,“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5]即以周武代殷商这种改朝换代是“敬天受命”正当且合理的行为。由此可知,“真命天子”是否可以“替天行道”的标准在于是否有“德”,“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德之不修,天命不归”。这样一来,道德成为社会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保障,世俗王权的更替与个人的德行息息相关相关,政治合法性与道德权威合二为一。

“周衰,礼废乐坏”。儒家提出“天之所大奉使之王者,必有非人力所能致而自至者,此受命之符也”,[6]赋予了君主绝对的政治权威。同时,为了有效支撑君主的绝对王权,儒家文化构建了等级化的人伦秩序“天子受命于天, 诸侯受命于天子, 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 妻受命于夫”,由此,绝对的政治权威与道德权威再次集中于受“天命”的君主身上。“为政而宜于民者,固当受禄于天,夫仁、义、礼、知、信五常之道上,王者所当修饬也。五者修饬,固受天之祐,而享鬼神之灵”。[6]“为政以德”、“仁政”成为君主治天下的权力原则,道德成为古代社会立国及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价值在于维持社会政治秩序。

其后,程朱理学认为,整个宇宙包括人类社会本身都遵循着一个亘古不变、永恒存在的“理”,“天者,理也”。“仁莫大于父子,义莫大于君臣,是谓三纲之要,五常之本,人伦天理之至,无所逃于天地之间”,[7]“未有君臣,已先有君臣之理,未有父子,已先有父子之理”,因此,“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君有不明,臣不可以不忠。岂有君而可叛者乎?”也就是说,人伦关系包括君臣关系以及道德秩序都是“天理”的体现,作为臣子只能无条件地绝对服从。程朱理学通过“天理”构建了社会秩序和人伦秩序的绝对性,从而赋予了君主道德权威的绝对地位以及君主王权的合法性和绝对性。

(二) 宗教“报”的理念和儒家之“礼”强化道德权威

中国社会存在一个贯穿始终的核心理念——“报”的信念。《易经》上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好行善者,天助以福,符瑞是也……好行恶者,天报以祸,妖灾是也”;佛家讲“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不到。时候一到,一切全报”;道家说“祸福无门,惟人自召;善恶之报,如影随形”。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普遍信奉“报”这一道德信条,善恶因果报应说、“三世二重因果”的业报轮回说告诫人们前世所作现世受、现世所作来世受。今生行善积德、济世救人,来世则可以大福大贵,可以前往“西方极乐世界”甚至可能成菩萨、成佛;反之,如果做恶邪淫,来世就将成饿鬼、成畜生,下地狱等等。宗教这种善恶报应,赏善罚恶的伦理道德体系,具有特定的宗教逻辑性和权威性,对于广大虔诚的信众来说,有很强的诱惑力,也有很大的威胁力和震慑性。

“礼起于何也?……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而分之”,“礼”最初是由于为了避免社会混乱,由作为社会立法者的“圣王”制定出来以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指出“夫礼,天之经,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荀子认为“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孔子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不知礼,无以立也”,“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儒家历来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治国以礼则官得其体,政事得其施;治国无礼则官失其体,政事失其施”,“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8]“礼治秩序”是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特定产物,作为“天命”和伦理道德规范外向化、制度化的表达形式,是一种“积极的法治”,引导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统治阶级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以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

(三)儒家的道德修养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大学》有云:“自天子以至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以修身为出发点,一方面向内求,通过诚意正心以格物致知,最后明天理、致良知,达到天人合一“止于至善”的“内圣”目标;另一方面向外推,“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8]实现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想之“外王”抱负。“明天理”是修身的价值目标,“平天下”是修身的功能目标。儒家将道德修养同人生与政治的最高理想联系起来,将道德修养与治国平天下的目标等同起来,道德修养以政治理想的实现为最终归宿,而实现政治理想的途径又在于道德修养,从而形成独特的以道德代政治的文化特征。

四、中西方古代社会道德权威的差异分析

道德权威的产生和形成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是协调群体和个人利益,形成社会关系秩序的需要,也是社会关系秩序化以及群体和个人利益协调的结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文明类型、不同的民族国家中,由于经济基础、社会结构、文化和宗教心理特征的差异,道德权威的内容和形式存在极大的差异。

首先,从经济基础看。古代西方社会实行的是领主制经济,典型代表是中世纪西欧的庄园制经济,封建领主在受封的区域里既掌握经济权力也掌握行政和司法权。国家没有统一的经济能力和机构,因而统治阶级只能用统一的宗教来强化意识形态从而维护统治,宗教和教会成为西方社会的重要因素,宗教则成为赋予道德以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途径;中国古代社会自秦以后形成的是地主制经济,地主只是在经济上占有土地,并不具备政治统治权和司法权。国家在政治上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而高度集权的社会需要强有力的政治权威来维护统治,所以政治权威和道德权威便相互支撑。

其次,从社会结构来看。西方自古希腊建立“小国寡民”的独立城邦以来,形成一个松散的联合体,在政治体制上权力分散且相互制约,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基于契约关系而建成的,因此惟有具有超越性、排他性、惟一神的强有力的宗教能打破各邦各家;中国古代社会是氏族部落经过征战不断扩大疆土而形成的王国,一方面会形成专制主义色彩浓厚的政治体制,部族王国历史愈久,愈需要强大的王权尊严和权威,另一方面形成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伦理本位关系,因而王权需要和道德相互论证。

再次,从文明类型来看。古代西方特别是以古希腊为典型代表的海洋文明,筑城聚居的海上移民城市虽也有农业,但主要以商业、航海和手工业为主,对于自然、宇宙问题的思考是他们极其看重的,而在科学极为不发达的古代,只能将自然、宇宙、社会的总原因寄托于全知全能的神;以古代中国为代表的大陆文明不得不以牲畜和农耕为主,虽也有对宇宙对自然的思考,但由于需要建成强大的王国或帝国,因此,自周孔以来,几乎都是对当世政治权威的“正名定份”。

最后,从宗教的类型来看。“宗教问题实为中西文化的分水岭”,“西方之路,基督教实开之;中国之路则打从于周孔教化来的”。[9](P92)西方所构建的宗教信仰在康德看来是教会信仰,将信仰诉诸上帝和神,以教会来担保。在这种超越性的宗教体系里天国与人间、彼岸与此岸截然两分,人与神之间是绝对的服从关系,因而,世俗道德权威打从宗教处来便是自然之事;与西方宗教信仰相异,中国人的信仰属于实用信仰。天国与人间、彼岸与此岸总是相互交涉、离中有合、合中有离。“天帝”或“天命”不是在自然或社会的终极位置上,而是从“天”下到“地”,与世俗政治权力捆绑在一起,并受到政治权力的制约。道德则成为天上与人间、超然秩序与现实秩序、神与人之间的中介,“中国自有孔子以来,便受其影响,走上以道德代宗教之路”。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2]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池田大作、威尔逊.社会与宗教[M].梁鸿飞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

[4]弗兰克纳.伦理学[M].关键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

[5]《易传》

[6]《汉书·董仲舒传》

[7]朱熹《朱文公文集·癸未垂拱奏札二》

[8]《礼记》

[9]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杜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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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2015)06-0059-05

作者:李琼,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博士生,井冈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理论与实践。邮编: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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