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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两案”侦办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5-01-30张永刚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立案公安机关

张永刚

(潍坊市消防支队,山东 潍坊 261000)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两案”侦办存在问题及对策

张永刚

(潍坊市消防支队,山东 潍坊 261000)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行使管辖权,但因办理时间不长、经验不足、认识不够、运作机制未形成、理论研究不系统,在办案实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以期提高“两案”侦办的质量。

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侦办;火灾调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职权源于1998年公安部发布的《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这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基础上,又履行起失火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以下称“两案”)侦查权的职责。2003年8月,山东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立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山东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侦办“两案”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截至目前,山东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办理“两案”42宗,但是,有15宗因程序不当或证据不足被检察院退案。通过与同期火灾统计数量对比来看,办理数量不多,很多“两案”达到受案标准而未受案。通过检察院的退案情况也可以看出,“两案”侦办质量不高。为此,本文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两案”侦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两案”侦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人员对办理“两案”所依据的实体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我国刑法规定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对这两个罪名的准确理解有助于正确立案和把握侦查的重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必要从刑事实体法和法学理论上准确把握这两个罪名的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程序性要求相比办理行政案件要高,对办案人员的要求更高。有些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为了减少麻烦,还存在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这导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数量较少。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刑事案件办案率,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办案人员对刑事实体法重要性的认识程度。

(二)侦办人员缺乏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

刑事案件的办理对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来说比较陌生,而办案经验是从办案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少决定了办理刑事案件经验匮乏。火灾刑事案件侦破难度大,火烧和扑救对火灾现场证据破坏极大,大量有价值的直接证据丧失。为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办案人员要进行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并且刑事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讯问、移送起诉等程序严格复杂,而调查人员大多数半路出家,中间虽经培训学习,因理论和实践差距较大,难以适应“两案”侦办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办理“两案”有效运作机制尚未形成

由于火灾现场破坏较大,一些证据由于火烧而无法复原,如果再加上犯罪嫌疑人故意伪造和破坏,火灾现场的破坏就更大,导致从火灾现场提取痕迹物证非常困难;调查讯问能利用的时间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较强,火灾调查人员缺乏讯问技巧,加上现役军人身份,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力较差,很难进一步获取有价值的证据,这些都是火灾调查人员经常遇到的困难。一方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两案”系既定职责,另一方面,火灾调查人员办案能力欠缺的问题客观存在。为解决这一现实矛盾,部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也尝试与刑侦、技侦、法制和公安派出所等,建立火灾调查及“两案”侦办工作协作机制,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四)学术界理论研究较少且尚未达成共识

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两案”行使刑事管辖权以来,由于其在办案实践中缺乏经验,无暇对“两案”侦办理论进行剖析研究。理论界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等理论方面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见诸报刊的理论探讨性文章也不多。有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的规定散见于公安机关的文件之中,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指导体系,这不利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两案”与其他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强制措施使用、移送起诉等程序方面基本相同,但有许多操作难点缺乏理论指导,比如,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换问题、火灾调查与案件侦查的法律定位;火灾调查结束后,何时立案,何时进入侦查程序;立案审查的内容;“两案”证据体系构成;对放火案件的认定条件以及向刑侦部门的移交程序等,系统指导理论的缺乏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侦办刑事案件十分不利[1]。

二、加强“两案”侦办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强化教育培训

首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切实提高对侦办“两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公安消防支队、大队负责人要对“两案”办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同时,要自觉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工作上的指导,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刑事案件管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统一认识,全面落实“两案”办理工作。其次,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常态化组织办案人员系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总结办案经验,提高专业素养。定期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办案人员到公安机关刑侦、痕检、案审部门跟班培训,建立办案人员参加“两案”法院庭审旁听机制,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两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的成功率。

(二)强化责任机制建设,提高办理质量

首先,强化程序意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认真执行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制作法律文书要规范,准确运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保证每一起案件侦查终结时,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经初步审查符合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侦查,及时排查、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重要证据灭失情况的出现。其次,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执法监督,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出现。只有严格的监督才能提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其办理消防刑事案件的积极性,增加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积累办案经验。

(三)形成完善的办案协作机制

首先,树立“大协作”的办案意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优势。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积极提请当地主管公安机关出台消防、刑侦、技侦、案审等部门参与的“两案”侦办联合协作规范性文件,为“两案”多警种联合办案提供制度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与其他部门协作的前提下也可开展以下尝试:在必要时可以借助公安机关的留置室、拘留所、看守所等场所及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隔离审查。这样既可以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心理压力,也可以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节省办案物力、警力,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其次,在必要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请检察院提前介入。“两案”的立案往往是在火灾事故调查做出初步结论的基础上做出的,检察院提前介入有利于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刑事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可以帮助对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罪轻罪重等情况进行把关。同时,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对“两案”侦查的案卷资料进行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能够及时发现纠正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两案”侦破效率[2]。

(四)加强理论研究,提供系统性理论支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包括立案程序、破案销案程序、侦查程序和执行程序。对一些基本程序,办案人员执行起来也相对容易,但对于前述困扰办案人员的理论性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应进一步加强研究。在此,笔者仅对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换问题进行探讨。

火灾调查行为是一种基于《消防法》授权的行政确认行为,这一行为活动所获取的证据为行政执法证据。消防刑事案件侦查行为是一种刑事司法行为,所获取的证据为刑事证据。在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关键点是证据的衔接转化[3]。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公安消防刑事执法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火灾调查过程中获取的现场勘验和物证鉴定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对于在火灾调查中调取的其他证据能否直接引用作为刑事证据,没有做出说明。笔者认为,这就存在行政执法证据的部分转化问题。但是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存在许多困难:首先,立法不完善,没有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则;其次,对现行有关证据的法律理解和应用不一致;再次,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不健全;最后,行政执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明确[4]。火灾调查所获取的证据种类由于证据的形式和获得证据的程序性法律规定不同于刑事诉讼,虽然火灾调查的主体与失火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侦查主体是同一的,但火灾调查所获取的证据必须进行部分转化,这种转化最低层次的要求是形式上的转化,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对此,有人认为火灾调查证据可以直接运用到刑事诉讼中不存在证据转化问题。笔者认为,此观点存在不妥之处。因为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其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防止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出现。

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实现火灾调查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1)对于火灾调查中获得的言词类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转化时要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书,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转化证据时要及时通知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经当事人签字后,可以直接在形式上转化。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则由消防侦查人员重新调查询问或讯问,获取刑事证据。在重新提取不可能的情况下,如果该直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形式进行确认。(2)对于在火灾调查中获得的实物类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消防刑事案件物证、书证具有特殊性,比如说,消防刑事案件的物证主要是证明起火时间、起火点、起火源和火灾损失的,这些物证都是必须经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分析鉴定的,所以《关于贯彻实施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公安消防刑事执法工作的通知》规定火灾调查中物证鉴定证据可以直接引用到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物证鉴定程序不合法的,如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等相反证据的,则该物证鉴定不能直接引用到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同样对于火灾调查中的勘验笔录可以直接引用到刑事案件的情形也要做类似的具体分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证据转化过程中要注意在形式上与侦查机关获取证据形式的一致性。

[1] 高占彬,白海明.浅谈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罪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C]//2007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论文集.2007.

[2] 孙逊.消防安全的科技支撑——失火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苏科技信息,2008,(10):39-41.

[3] 于春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理论与实务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4] 张彩荣,母光栋.浅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J].中国检察官,2006,(12):50-52.

(责任编辑 李 蕾)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 of “Two Case” Investig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ZHANG Yonggang

(WeifangMunicipalFireBrigade,ShandongProvince261000,China)

From the public security and fire agencies on the basis of fire investigation fulfilled the responsibility of fire cases and fire accident cases, due to the time is not long, the lack of experience, the public security and fire agencies in the practice of the existence of a number of problems, the author of the problem, from the physical and procedural aspects of the analysis, and the part of the problem put forward their views and suggestions.

fire case; fire accident case; investigation; fire investigation

2015-09-28

张永刚(1975— ),男,山东寿光人,工程师。

X928.7;D631.6

A

1008-2077(2015)10-00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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