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
2015-01-30
新政
推介“2014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创新经验
5月4日,民政部发布关于推介“2014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创新经验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做好“2014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的宣传推介和推广应用,将创新社区治理的基本理念、核心经验和关键举措与本地社区建设的工作基础、基层实际和群众意愿有机结合,探索形成兼具一般规律和本地特色的社区治理创新经验。采取材料学习、理论研讨、实地考察、结对共建等多种方式,学习借鉴“2014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的丰富经验,研究制定本地区创新社区治理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试点先行、典型引路、重点突破、梯次推进的工作思路,选取一定数量条件具备的社区开展试点,为全面推进社区治理创新积累经验。切实发挥全国城乡社区建设专家委员会和各级社区建设决策咨询机构的作用,加强对社区治理创新的理论研究和专业指导,形成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交互融合的发展格局。
放宽修业年限允许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意见》称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
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
5月20日,民政部发布《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的总体思路是:围绕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大局,以评估促改革、促建设、促管理、促发展,着力规范第三方评估的范围、内容、程序,着力培育和发展第三方评估机构,着力建立第三方评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使第三方评估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抓手,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成为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动力,促进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意见》要求民政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评估的项目、内容、周期、评审流程、资质要求等,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评估验收、合同兑现。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组织不得作为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需要作为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应与民政部门脱钩。民政部门要依据评估项目和要求,定期检查第三方评估过程的相关资料记录,调查了解第三方评估结果的社会认可度,确保评估流程规范有序,评估过程客观公正。
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
5月29日,民政部、国资委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意见》指出,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骨干和中坚,承担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使命和责任。中央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实现“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回应社会期望、塑造责任央企形象的必然选择,是拓展对外发展空间、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客观需要。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特别是参与“救急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资金雄厚、管理规范、覆盖全国、职工众多等优势,不断提高企业慈善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支持,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等公益慈善事业的绩效。
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5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6月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蒋昆生坦言《指导意见》从完善乡村治理结构、健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创新社区协商等机制方面对完善村民自治机制进行了总体的部署,将农村社区法治建设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必要保障,就是说经过农村社区建设,把我们的农村社区建设成为法治的社区。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6月4日,民政部发布《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厘清责任、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二是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三是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四是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五是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