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治理的逻辑转向
——以犯罪情境预防理论为视角
2015-01-30李国华
□李国华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社会治安治理的逻辑转向
——以犯罪情境预防理论为视角
□李国华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随着利益的多元化、风险社会的到来,社会治安秩序受到冲击,以往的管制思维亟需更新。社会治安治理的逻辑转向以范式转换作为支撑,犯罪情境预防理论范式下的社会治安治理强调治理主体多元、策略的情境化以及目标的针对性。对作为变量的治安情境的事实学观察与犯罪情境预防理论自身的张力和兼容性分析,得出理性选择理论、常规行为理论以及被害人学语境下的社会治安的情境治理是可欲也是可期的。通过借鉴犯罪情境预防理论,从提升治安违法的难度、提高治安违法的风险、降低治安违法的收益、减少治安违法的诱惑以及排除治安违法的借口等几个方面来优化社会治安治理的原有路径。
社会治安;治理;逻辑转向;犯罪情境预防理论
伴随着经济转型与社会变迁,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在不断获得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出现与外在暂时的错位。当人的焦虑、无所适从达到个体所不能承受的极值时,便通过对周围环境的各种不适应甚至是反社会的越轨行为释放出来。其中,社会治安问题便是社会变迁中。社会治安问题受到许多社会环境时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与社会结果。可控的治安问题能起到为社的功效,但过量的治安问题则成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瓶颈。为应对社会秩序的失控、犯罪狂潮的来袭,我国在社会治安治理方面主要采取严打的形式,建国初期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1983年到2002年,全国组织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严打”专项斗争,分别是“1983年—1987年全国严打斗争”、“1996年—1997年全国严打斗争”、“2001年—2002年全国严打斗争”。[1]到目前为止,各个地方的警察部门也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进行强度不同、持续时间不等的地方性的严打。①通过严打,社会治安形势往往能得到共时性的好转,“行动效果”的可视化特征显著。但由于问题的根源始终游离于治理应当考虑的核心之外,因此,社会治安治理的质的规定性问题未能得到根本性的认识,实践中运行良好的情境预防、协作治理等成熟的思维或策略未能得到及时导入。
一、犯罪情境预防理论范式下的社会治安治理
对于社会治安的不同理解,决定了人们对社会治安治理的解读也是多样的。②学界对社会治安的定义有秩序说、行为说、管理说,也有综合说。笔者更倾向于将社会治安理解为——秩序维护的结果。作为秩序维护结果的社会治安治理可界定为,为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而采取各种手段的运用过程,是一种为实现特定目的而采取的特定手段的过程。据此,犯罪情境预防理论③视角下的社会治安治理就是通过国家主导下的多元治理主体运用情境预防策略进行社会治安治理,进而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此界定涵盖了以下几点内涵。
(一)治理的主体是国家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基于情境预防理论的社会治安治理主体不是单一主体,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治理主体,而是国家主导下的多元主体。传统社会治安治理主体由于国家权力的强势地位,使得其他治理主体不论是法人、社会组织抑或是个人在事实上参与度较低。实际上,国家治理之下的社会基本能够维持正常运转。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民主的广泛实践,权力不再由政府独享,市场、市民开始崛起。加之价值观的日益个人化、利益多元化,单独的治理主体再也难以事无巨细地完全包办社会治安治理的所有职责,现代的社会治安治理主体开始有了非政府组织、个人的参与,此谓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也是协同治理的一贯主张。[2]治理主体多元化是未来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走向,与其说社会治安治理正走向多中心治理,不如说正走向国家主导下的多元主体的社会治安治理。因为依据契约理论建立起来的国家在人们面对重大棘手的议题时仍是最强有力的政治力量,这对于依据传统、法理而获取权威的国家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国家是治安治理的主导者。④随着现代公共危机的不断演化,国家治理能力在某些方面需要被不断强化,比如应对恐怖主义的威胁。因此,社会治安治理的多元走向是趋势,但国家与非政府组织在治理中职责不同,地位也有主次之分。⑤
(二)治理策略的情境化。基于情境预防理论的社会治安治理,强调治理手段与犯罪情境预防手段相互转化,相互渗透。社会治安问题的出现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任何问题的出现都是在某种情境刺激下的产物。因此,从治安违法的特定现实的视角展开治理制度、策略的构建就成为必然。尽管犯罪情境预防理论提出了二十五种预防犯罪的策略与方法,但我们必须经过将其适用条件与治安违法的适用条件在进行充分比对的基础上进行移植借鉴而非生搬硬套、全盘接受,从而将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于社会治安治理,凸显多策略、多主体合作治理的效果。[4]
(三)治理目标强调秩序的维护。情境预防理论范式下的社会治安治理,把实现秩序的维护作为最终目标。最重要的政府部门之一——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维护秩序(Oder Maintenance)。[3]在法学学科领域中,秩序被公认为法所要实现或者说是法所追求的最主要价值,而作为执行法律(Law En⁃forcement)的维护秩序的代表政府的警察部门不可避免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通过执行法律来实现秩序维护,秩序的维护既是社会治安治理的起点(表现为社会的失序),也是社会治安治理的终点,基于情境预防的社会治安治理要求通过对“乱”的现实采取情境化的治理措施,最终达致“治”的期待。
二、情境预防理论导入社会治安治理的可能性以及必要性
社会治安的情境治理是对犯罪情境预防理论适用范围的新突破,也是社会治安治理思路的新转变。将老问题置于新范式下透视,可以实现理论上的新解读,实践上的及时跟进。但需要对社会治安的情境治理进行可能性以及必要性的讨论。
(一)可能性分析。情境预防理论导入社会治安治理情境预防具有可能性,原因在于社会治安问题与更为严重的犯罪问题两者之间存在诸多联系,主要在理论基础、基础政策以及适用对象三个方面存在共性。
1.理论基础上,情境预防理论通过理性选择理论、被害人学、环境犯罪学以及日常行为理论构建起自己的理论框架。其中理性选择理论主要强调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进行受益与成本考虑;被害人学在于突出受害人在犯罪发生中的作用以及可能的预防被害的对策;环境犯罪学主要指出环境的设计对于犯罪的预防的影响;而日常行为理论在于强调犯罪条件等因素对犯罪发生的意义。[5]相比之下,导致社会治安问题的行为人同样受到理性、被害人、环境以及日常行为等因素的作用。原因在于,犯罪问题与治安问题在理论基础之上的最大公约数在于都是围绕大写的“人”——社会越轨者这一群体进行的理论思考。
2.基础政策上,情境预防理论在犯罪预防中的实践思想以主体协作为切入点,要求政府(主要为警察部门)、法人(特种行业经营者、停车场等)以及公民个人等众多主体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单独或者是共同合作(可能自愿或者强制)的形式加强专门性防控措施,以达致防止犯罪发生的目的。然而,社会治安问题与犯罪问题有时可以明确划分,但多数情况下呈现出纠缠混沌的特点,即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可能是治安违法也可能同时构成犯罪,违法与犯罪之间有时往往只有一步之遥,而且这一步在不同的执法者看来并非十分明确。因此,“违法”与“犯罪”这两个不同变量的相似属性使得犯罪情境预防理论的技术基础在用来防控犯罪的同时也可以整合进社会治安治理。
3.适用对象的可比性上,犯罪防控中对犯罪情境预防理论的偏好,不仅有坚实的理论支撑,更有诸多历史的经验考证。⑥但长久以来,学科之间的藩篱以及治安较少的关注使得情境预防理论与社会治安治理未能建立起应有的联系。事实上,尽管社会治安问题在质上有别于犯罪问题,在量的方面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但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同样作为社会问题,有着相似的发生机理,况且社会治安问题的违法程度、社会危害性远不及犯罪问题的刑事违法性(作为最严重的违法之一)以及社会危害性。因此,治安问题与犯罪问题相似的发生机理以及治安问题依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使得犯罪情境预防理论得以超越原有的适用范围。
综上所述,基于社会治安问题与犯罪问题在理论基础、基础政策以及适用对象等方面存在的关联性的价值无涉,使得犯罪情境预防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适用于社会治安治理。如果情境预防在犯罪预防中取得良好成效的话,⑦那么没有理由不相信犯罪情境预防理论不能够成功移植并适用于社会治安问题治理之中。
(二)必要性分析。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性亦需要与治安情景因素相契合的理论提供指引。而情景预防思想的导入有利于从违法风险、管控策略以及管控力度等维度构建起社会治安治理的新框架。
1.提升治安违法的风险。治安情境预防可以提升行为人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风险。这里的“风险”主要强调通过预防措施的采取使得治安违法行为不能得逞或者得逞之后能够被及时发现。治安情境预防主要通过加固目标等措施使得治安违法不能发生或者难以实现从而提升违法的风险。
2.丰富治安管控的策略。社会治安治理中对犯罪情境预防理论的引入可以从量上丰富可采用的社会治安的管控策略。当下,传统的治安管控策略难以适应变化着的社会治安形势,两者矛盾愈发凸显。基于情境预防理论内含二十余种治理措施,将两者紧密结合,可以从理论上极大地丰富社会治安治理策略。
3.增强治安管控的力度。治安情境预防可以增强社会治安管控的力度。传统的治安管控策略经过多年的实践,由于社会情境的变化以及新型犯罪的出现、犯罪手段的演化升级而使得治安治理的效益降低。因此,采用新型的治安情境预防可以为社会治安治理策略提供新鲜素材,与传统管控策略协调配合形成管控合力,进而增强管控的力度。
三、治安情境预防的实现路径
根据学者Clark与Cornish在理论研究及其在实证总结基础上提出的五大类共计二十五小类的犯罪情境预防举措,[6]该理念启发我们在此立论支撑下构建治安情境预防的相关策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升治安违法的难度。提升治安违法的难度重在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使行为人难以获取机会实施治安违法行为或者虽然有机会实施但成功的概率大大降低的情形。
首先,强化目标物,通过采取措施作用于目标物,从而以加固受侵害对象的策略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比如,公安机关加强对管制刀具的管理切断街头“亚群体”⑧的武器来源,减少械斗的严重性;为街头的公共自行车安装锁定装置,减少车辆被盗,实现有效管理。其次,通道入口的控制即加强对过道的管理实现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比如面对频发的中小学校园门口的砍人事件,公安机关可以在学生上下学的高峰期安排警察进行专门的安全警卫,及时发现可疑人员,通过盘查解除隐患。最后,转移违法行为人,通过某种手段使得行为人在空间或者时间上发生转换从而实现治安违法预防。空间转移,比如社会转型过程中,在处置日益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中,警察可以通过设立人墙将事件参与者与围观者进行分离,对人群在空间上造成人为的疏离,减少集聚效应⑨。此举可以转移违法行为人从而使得事件始终处于警方可控的范围之内。事实上,当下火热的“广场舞”通过调整活动时间,错开其他住户的正常休息时间,也能起到使得活动参与者与潜在的噪音困扰者相安无事的效果。
(二)提高治安违法的风险。提高治安违法的风险主要是以风险社会为假设,以潜在被害者(主要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为行动主体,以自我防卫、预防和减少治安违法的侵害为目的所采取的预防举措。总体而言,提高治安违法的风险的出发点在于从基于被害人的角度进行社会防卫,强调潜在被害人的主观能动性。治安治理的责任也更多地倾向于由非政府主体来承担。
提升治安违法的风险可以具体通过以下策略实施。首先,强化保护,在社会生活中保持适当的警惕,比如晚上减少出门的机会;出门结伴而行;家长为小孩随身携带的移动设备安装追踪应用软件等。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警觉性较高的人更少受到侵害,这种侵害既指来自治安违法的侵害也包括刑事违法的侵害。其次,减少陌生人进入,如居民小区安装门禁系统,只有本小区住户刷卡方能进入,从而大大减少外来不相关人员的流入,减少财产被盗的风险。再次,实行定点管理,比如为防止公共交通工具扒窃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大量安装的监控摄像头。但现实是监控往往安装在重点防控部位,难以实现对社区的无死角覆盖。因此,对死角的监控成为今后的努力方向。最后,加强正式监控,在治安的特种行业治理中已经或正在实行的将特种行业经营者的监控与公安机关内部网络建立联系,从而加强治安实时监控,对公共交通路段,可以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加大“电子警察”⑩的部署。
(三)降低治安违法的收益。基于理性选择理论,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违法行为都是经过对违法的行为可能的所得与合法工作所得报酬以及可能被发现和获得的惩罚的严重性进行利弊权衡之后做出的符合理性的选择行为,并不是通常人们认为的行为人由于智力或者精神的问题对行为人发出错误的行动指令。[7]因此,以此立论为基础,通过降低治安违法的收益进而减少对行为人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心理刺激。
首先,隐藏目标,就是通过采取措施使得侵害目标以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不可见的方式存在。当然,此举的行为主体是可能受到侵害的标的所有权人。比如,自行车的所有者当尽量将车辆置于自己家中,而不是随意停放在小区的某个角落。再比如,面对街头废弃的汽车,相关方应当及时将其清除,从而避免“亚群体”将此作为其活动范围,[8]因为根据“破窗理论”,更大的治安事件往往起源于较小的无序,比如毒品、暴力、斗殴等恶性行为。其次,移动目标,比如将汽车停在正规的停车场,而不是路边随意摆放,否则容易招致行为人出于泄愤或者仇富心理而出现“刮车”报复。再次,财产标示,通过对标的物留下标记向外界宣告所有权利。手机所有的IMEI码正是通过增大销赃难度来减少手机被盗的机会的财产标示行为。此外,一般民众可以对自主物刻画标记来减少治安违法侵害。最后,排除治安违法利益,比如,通过及时清除公共建筑物的涂鸦来减少后来者的从众行为;在电梯表明靠右乘坐的标示来确保紧急通道的通畅。
(四)消除治安违法的诱惑。治安违法诱惑的消除需要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商家更多的努力,当然,政府的警察部门在其中起到一种督促、监管的作用,主要通过行政指导或者强制的手段使得商家采取措施共同做好消除治安违法的诱惑因素,达到治理的目标。
首先,避免可能导致冲突的情形。商业停车场允许过多的车辆停放相比合适的停放数量,更容易引发车主的摩擦口角进而演化为冲突。因此,需要停车场的业主配合将车辆停放量控制至合适的水平。醉酒的人更容易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因此,警察部门需要酒吧合作,通过控制提供的酒精饮料的数量来降低醉酒者出现的频率。其次,消除同伙压力。青少年由于心智不健全,因而更容易跟随同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故而学校有义务及时清除麻烦制造者,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避免陷入治安违法之中。再次,减少情绪性冲动。情绪性冲动往往导致激情违法行为的发生,比如随意毁坏公私财物、辱骂他人。面对此情此景,行为人的监护人或者警察部门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说服教育的手段对其予以制止,避免事态进一步发展。
(五)排除治安违法的借口。排除治安违法借口的目的在于消除促使行为人产生违法行为的原动力,使其没有理由去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违法后没有理由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
首先,建立规则。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则的情况下或者人在缺乏习惯性行为作指导的情况下更可能出现焦虑进而无所适从,此时更易发生无序的治安违法行为。[9]因此,通过建立规则可以为行为人提供指引,比如,政府规定集会、游行必须通过申请,获得批准方能进行;旅店住宿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等。事实上,我们不缺少基本的规则,但是部分规则有待进一步细化,比如对于特种行业的范围如何界定以及如何进行程序性的管理等。其次,设立告示。告示是针对除了设立者本人外所有人的警示行为,具有对世性。[10]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商户门前的禁止停车、垃圾箱边上印刷的分类标志以及商店里的假一罚十等标识。再次,帮助守法,通过采取措施减少行为人实施违法的条件。比如,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减少适龄学生辍学,防止过早进入社会沦为越轨者,原因在于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低的青年人群正日益成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11]为防止年轻失业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大力开展职业教育使这一特定人群掌握谋生的技能等。最后,控制毒品和酒精。毒品和酒精的存在往往是特定治安违法行为(比如吸毒、毒驾、酒驾等)的催生剂。因此,通过打击毒品犯罪、控制向驾车者或者青少年出售酒精可以大大减少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的提升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社会治安治理所面对的困境呼唤新的实践指南,这就要求理论研究范式的转换。治安情境治理具有现实可能性以及必要性。通过借鉴犯罪情境预防理论,从提升治安违法的难度、提高治安违法的风险、降低治安违法的收益、减少治安违法的诱惑以及排除治安违法的借口等几个方面优化社会治安治理的原有路径。基于情境预防理论的社会治安治理是在理论上对于犯罪预防理论适用范围的一次突破。
本文对社会治安治理机制的讨论仍是相当初步的,注重思辨的研究需要后续实践经验的观察、分析以及检验,因为改变犯罪情境预防理论原本适用的场域有可能引发“水土不服”的后果,当然,也有可能得到满意的答案。
注释:
①公安部要求各地严打黄赌毒9省份16个城市突击扫黄,见光明网:http://legal.gmw.cn/2014-02/17/content_10395664.htm? bsh_bid=3507432211489138894。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9月22日。
②学界对社会治安的定义存在多种解读,大致归纳起来有四种,秩序说将社会治安视为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秩序;行为说认为社会治安是治安管理行为;管理说将社会治安视为行政管理活动;综合说将社会治安视为经过治理以及治理后实现的稳定状态。
③情境预防理论是在了解犯罪情境内容基础上,通过研究犯罪主客观情境因素,以社会作为载体和媒介,对犯罪进行预防的理论和方法。该理论以犯罪理性选择理论、被害人学、环境犯罪学以及日常行为理论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其技术政策的出发点在于提高犯罪风险、降低犯罪受益、增大犯罪成本来促使犯罪率的下降。
④马克斯·韦伯主张权力来源的三种合法的纯粹的形式,即传统的权力、神授的权力、法律赋予的权力等。
⑤现实视角下,我国新近通过的《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以及美国在“9·11”事件之后通过的《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均强调非官方组织和个人在配合官方治理中应尽一定义务,作为社会治安治理的辅助力量行动。
⑥美国在“9·11”之后通过在地铁安装微量物质仪器检测乘客手中的车票是否沾有炸药粉末来预防恐怖袭击;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在白云区进行的犯罪情境预防实践得出通过采取预防策略,白云区某村刑事发案率同比下降72%,“两抢”犯罪率同比下降81%;另外,城市中普遍增加过街天桥、延长公共交通的运营时间保护夜行人以及对“瘾君子”强制戒毒都是对情境预防理论的实践运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⑦事实上,犯罪情境预防理论在预防犯罪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西方预防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主要历经司法控制、社会控制,到最后发展到犯罪的情境预防。参见罗瑞芳、刘志松:《西方现代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青少年犯罪研究》,2008年第5期。
⑧亚群体是与主流群体相对的一个独立系统,是价值、行为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群体,具有互动频繁、行为模式独特、聚合力强、有潜在反社会倾向等特点的群体。
⑨这里的集聚效应是一个公共管理范畴,主要指由某些社会矛盾或敏感事件引发的特定群体或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的规模性聚集。
⑩所谓电子警察,就是交通违法非现场自动取证系统,其作为ITS(智能交通系统)的一个全新应用,电子警察能实现违法取证自动化和处罚非现场化,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道路交通管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盲点”,以减少机动车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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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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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5)06-0045-05
2015-10-30
李国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14年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警察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