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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预审机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以台州市公安机关为例

2015-01-30王从志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预审台州市刑事案件

□王从志

(台州市公安局,浙江台州318000)

公安预审机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以台州市公安机关为例

□王从志

(台州市公安局,浙江台州318000)

台州市公安局基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减轻基层民警负担和加强办案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现实考量,坚持问题导向,通过试点先行、反复论证,在全市县级公安机关进行预审机制改革,推行单设预审机构模式。通过组建预审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分步接案办理、设置质控程序、推进侦审衔接、命案上提审核,遏制了执法违法,保证了案件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了基层负担。但是,预审的法律地位、功能价值以及与侦查的关系等问题一直饱受争议。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公安的社会背景下,应坚持对预审工作的再认识、对深化改革的再坚定、对工作制度的再完善、对过硬队伍的再锤炼,进一步深化预审机制改革,加强和改进预审工作。

侦查;预审;案件质量;办案效率;台州市公安机关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公安部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特别是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安机关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执法管理,规范刑事执法活动,主动适应司法变革新要求。为此,台州市公安机关牢固树立中心指向警务、民意导向警务理念,深入实施主动警务战略,以深化公安改革为动力,以建设法治公安为引领,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载体,扎实开展预审机制改革,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积极构建“又好又多又快”执法办案体系。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对台州市公安机关预审机制改革的初衷、做法和成效作一简要介绍,并对深化预审机制改革作些深入思考,以期为做好今后的预审工作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一、改革初衷

1997年,公安部对侦查、预审分设的工作体制进行改革,撤销预审部门,实行侦审合一。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取得了成绩,但也暴露出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工作中的许多问题。就台州而言,存在审核监督作用减弱、民警依法履职能力欠缺、案件质量不高、办案效率低等突出问题,特别是执法不公正甚至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难”。

(一)一竿子到底,发现问题难。在“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模式下,所有侦查取证活动都由侦查民警负责,法制部门仅开展过堂式的书面审核,除了能发现程序性、取证不到位等面上问题,很难从案卷上审核出深层次执法问题,以至于公安机关自我纠错能力非常薄弱。侦查民警重侦查轻办案的思想较为突出,导致案件质量不高;同时,在利益引诱、人情关系等影响下,也极易发生“假立功”、包庇犯罪、徇私枉法等执法犯法问题。2012年,台州市公安局一派出所民警朱某在办案过程中因受贿被法院判处刑罚。2013年,台州市公安局一刑侦民警张某为2名犯罪嫌疑人出具虚假立功材料,被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刑罚;玉环县公安局民警林某因徇私枉法被法院判刑,由此引发了玉环县公安局进行单设预审机构的尝试性改革。

(二)侦查又办案,专业提高难。侦审一体化意味着每个侦查民警要“样样能”“样样会”,不仅要有视频应用、刑事情报、网上作战等侦查能力,而且要会受立案、讯问、结案移诉等办案能力。但随着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侦查专业越分越细,加之侦查办案任务愈加繁重,民警疲于应对,全才、通才少之又少,大多是什么都懂一点但又什么都不精,审讯深挖能力更是严重弱化。当前,办案队伍年轻化现象十分突出,工龄大多在3年以下,办案经验不足,办案能力不高,队伍青黄不接,梯队人才体系难以为继,有些办案单位年轻民警占到80%左右。这些积累性问题,导致办案队伍专业化发展缓慢,专业能力难以提升。

(三)办案周期长,诉讼提速难。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案程序愈加复杂,证据规格日益严格,粗放型办案模式向精细化办案模式转变,迫使办案民警拿出更多的精力、更多的时间来办理每一起案件。特别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办案期限长,诉讼效率不高。由于取证不到位、证据审查意见存在分歧等原因,很多案件被检察机关退查,甚至被检察机关二次退查。据统计,2012年,台州全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移送起诉的人数分别有8468人、357人,占移诉总人数的46.5%、2%;2013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移送起诉的人数分别有6066人、269人,占比为42.3%、1.9%。

(四)基层负担重,真正减轻难。近年来,台州每年刑事和治安案件发案总数在10万多起,行政拘留1.7万人左右,移送起诉近1.5万人,全市总警力6300多人,侦查办案民警占比为30%左右,案多人少的问题非常突出。基层派出所作为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不仅肩负着治安防控、基层基础等职责,还承担着繁重的侦查破案、执法办案任务。特别是有些基层业务警种出现“机关化”倾向,实战变指导,派出所指标任务不降反升。为了完成各类工作任务,基层民警经常处于“白+黑”“5+2”高负荷运转状态,还要适应新的执法环境。可以说,基层民警已经不堪重负。

(五)对接多头化,有效衔接难。过去,所有刑事案件都由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到检察机关,但由于法制部门仅作书面审核,对案件详情了解不深、不透,检察机关更愿意直接与侦查部门联系,侦查部门为了不被纠正违法、绝对不捕、绝对不诉,也愿意与检察机关直接衔接,久而久之,就出现了侦查部门“多头”对接检察机关的局面,导致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整体工作不够有序。大部分民警从事的是具体办案实践,在法学功底、法律知识、法律语言表达、法律判断力等方面往往不如检察官、法官,讨论起案件来,常常处于劣势。长此以往,民警越来越没有执法自信,对要不要提请逮捕、可不可以移送起诉、需不需要复议复核依赖于检察官。如此量多质弱的办案队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很难有话语权、抗辩力。

近些年,许多冤假错案相继被曝光后,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让消沉了多年的预审成为争论的焦点。2013年,台州市公安局以全市公安机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大讨论活动为契机,专门就预审是否单设进行了全面论证。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案件法律审核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在椒江、玉环两地试点的基础上,台州市公安局党委认为,单设预审是解决当前刑事执法办案难题的有效途径,决定在县级公安机关单设预审大队。

二、具体做法

台州市公安局基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减轻基层民警负担和加强办案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现实考量,坚持问题导向,通过试点先行、反复论证,按照“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注重顶层设计,加强制度保障,在全市县级公安机关进行预审机制改革,推行单设预审机构模式。2013年,台州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4年,台州市公安局印发了《台州市公安机关加强预审工作指导意见》,2015年,台州市公安局制定了《台州市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全面推进预审机制改革。

(一)组建预审队伍。2013年3月,台州市公安局在玉环召开全市推进预审工作现场会,要求除开发区分局设立法制预审大队外,其他9个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全部单设预审大队,为正式建制单位。通过争取领导重视和编办支持,9个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均获批设立独立编制的预审大队,推进预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以人均每年办理60至80起刑事案件的标准配备预审民警,配齐配强中层干部。预审民警从全局范围内选调具有3年以上办案经验、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好的民警,优先选调执法办案能手、专兼职法制员等。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根据接案范围和工作量情况,分阶段实施,逐步扩大人员编制。为理顺上下隶属关系和加强对全市预审大队的管理,台州市公安局党委明确由法制支队对全市预审大队对口业务指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预审大队与法制大队在同一个局领导分管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承担刑事案件的审核把关工作。预审大队负责审核对口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包括提请批准逮捕、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等,承担后期补证工作。法制大队负责审核刑事案件的入口环节和下行案件,包括不予立案、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公安管辖处理、采取和解除强制措施、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对检法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司法建议,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或纠正的,统一由法制大队接收,法制大队牵头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落实处理意见,并回复检法机关。侦查部门承担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工作,重点做好前期相关证据的收集、调取,受法制大队的流程管控和质量监督。

(三)分步接案办理。预审大队办理逮捕后案件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直诉案件并直接移送起诉;承担补强证据的职责,讯问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开展现场复勘,询问被害人、证人,完善证据体系;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新的犯罪嫌疑人,直接进行办理。由于警力问题,全市预审办案“分三步走”。2014年,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预审大队承担起全局刑事案件的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审核职责,接办逮捕后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爆炸、绑架、放火、劫持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2015年,台州市公安局要求预审大队接办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市执法质量考评。截止9月底,全市均已开展此项工作。2016年,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预审大队将接办全局刑事案件,实现刑事案件的统一审核、统一出口。考虑到经济犯罪案件比较特殊,经济犯罪案件仍由经侦部门办理,预审大队仅负责书面审核。

(四)设置质控程序。上行案件移送预审大队后,由预审大队统一移送检察机关,虽有检察、法院可以实施司法监督,但还是设置了三道内部质量把控程序。第一道程序是预审大队内部主协办的双重审核,刑事案件移交到预审大队办理后,主办预审民警对经办案件进行初审、提出办理意见,协办预审民警对案件事实、程序和证据等再次审核,及时查漏补缺。第二道程序是预审大队负责人审核,刑事案件在移送起诉前,由预审大队负责人逐案书面审核,并进行案件评判打分,计入全局执法办案积分制。第三道程序是预审大队内部集体议案,主要针对在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分歧的疑难复杂案件,由预审大队主要负责人牵头开展集体会商,形成办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分管局领导牵头相关警种、法制大队集体议案。上述三道质控程序确保了预审案件质量,杜绝和减少了预审民警违法违纪。如2015年以来,三门县公安局实现零增捕、增诉,未出现绝对不捕、不诉情形,移诉准确率达到100%。

(五)推进侦审衔接。案件在逮捕后移送预审大队办理并移送起诉,侦查部门容易产生取证应付思想,造成侦审脱节、侦审扯皮现象,台州市公安局在制度设计之初就明确要求,侦查部门在侦查办案前期要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各类证据,防止时过境迁难以取证或证据灭失。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审核案件时,法制大队就提出侦查取证的初审意见,并就初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特别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因法定办案期限长易处于无人监管状态,法制大队每隔2个月跟踪案件办理,预审大队在移送起诉前核查情况,防止侦查部门拖案办理。预审大队与侦查部门加强协同、捆绑办案,提请批准逮捕时发现需要补证或纠正的,在批准逮捕后继续由侦查部门负责,批准逮捕后的侦查补证工作由预审大队负责,系列性、团伙性、涉众型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补证工作,由预审大队牵头、侦查部门参与共同完成。

(六)命案上提审核。牢牢抓住命案质量,建立命案上提审核直接移送起诉工作机制,坚守法律底线,严防冤假错案发生。2014年9月,台州市公安局与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命案上提审核直接移送起诉工作暂行规定》,决定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15日前,将全市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命案以及衍生的窝藏、包庇等案件上提台州市公安局审核(由法制支队对每一件命案进行事实审核),直接移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台州市公安局针对实际运行情况和命案侦办存在的问题,重点研究工作标准和运行机制建设,相继出台了《台州市公安机关命案评判标准》和《命案上提审核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工作规范》,从实体和程序上细化了命案办理的具体要求。台州市公安局还注重提炼各地的先进做法,吸收后作为统一标准在全市推广。如温岭市公安局对现场勘验检查、尸体检验过程中提取到的物证分袋密封集中保管,临海市公安局对命案录音录像光盘一案一档。2015年,台州市公安局将命案办案质量纳入全市执法质量考评,对上提审核命案逐一评判、逐一点评、逐一通报,狠抓整改措施落实,推动全市侦办命案质量的提升。该机制运行一年来,台州市公安局上提审核命案共43件64人,已全部移送审查起诉。

三、初步成效

台州市公安局预审机制改革受到了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2014年,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刘力伟,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洪巨平,省公安厅副厅长王海仁等领导先后到台州市公安局调研指导预审工作;台州市公安局先后在全省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推进会上作经验介绍,在全国部分省市建立完善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座谈会上作交流发言,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深圳市公安局共同主办的全国预审工作新机制研讨会上作书面交流,得到了高度肯定。2015年8月,台州市公安局再次在全省公安执法改革与规范化建设座谈会上作经验介绍。特别是命案上提审核直接移送起诉工作机制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网、法制日报等中央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获得了一致好评。

(一)遏制了执法违法。把预审接案时间安排在逮捕后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直诉案件全部犯罪事实查清后,由预审大队综合提审讯问、复勘现场、查阅讯问录像、询问相关人员工作情况等,严格审查前期侦查民警有无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违法取证等问题,发现非法证据的予以排除,出现错案的及时纠正;同时,这种“分段式”的办案模式,侦查民警与预审民警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印证,迫使民警不敢执法违法,有效防止了内部制约机制失效,切实解决了原先“一竿子插到底”的制度弊端。以往,每年总有几个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因民警执法犯法而被“一票否决”,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预审机制改革后至今,没有一个单位出现“一票否决”的情形。

(二)保证了案件质量。着力解决侦审脱节、侦审扯皮问题,侦查部门做细初侦初查、做实前期取证,预审大队补强证据,做到前后衔接顺畅、运转有序。设置了侦查部门、法制大队、预审大队三道关口,下行案件再增加法制大队最后一道关口,做到层层把关、层层管控,确保案件质量。2014年,全市优秀案件占比64%,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劣质案件占比0.2%,同比下降0.2个百分点。2015年上半年,全市优秀案件占比达68%。预审大队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审讯深挖职能,积极挖掘新的犯罪事实和新的犯罪嫌疑人,避免漏罪漏诉,努力提升侦查办案效能。2015年上半年,全市被检察机关增捕12人,同比下降20%;增诉37人,同比下降24%;立案监督33件,同比下降38%;纠正违法49件,同比下降14%。

(三)提高了办案效率。为防止民警拖案办理,侦查部门原则上要在2个月内查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全部犯罪事实,再移送预审大队,缩短了办案周期,减少了案件存量。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因民事纠纷或琐事引发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以及酒后引起的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快侦快诉,切实提高诉讼效率。如2015年3月,温岭市公安局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该机制运行以来,共有112件轻微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办理,其中侵财型案件占31%,交通事故类案件占55%,其他案件占14%。改变原先命案由县级公安机关侦办,侦查终结后移送县级检察机关审查,县级检察机关审查后移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做法,台州市公安局将全市命案上提审核直接移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缩短了1个月左右时间。

(四)减轻了基层负担。把后期办案繁杂的工作交由预审大队来完成,特别是逮捕宣布、移送起诉告知等程序性工作转移,使得派出所民警从繁重的执法办案中解放出来,投入到案件防控和日常基础管理工作中,减轻了办案民警的工作负担,使其更有精力从事侦查破案工作。台州市公安局规定,《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原则上由看守所代为送达,办案单位在办好审批手续后报法制大队,法制大队每日统计、汇总后通知看守所打印文书并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看守所暂为保管《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附卷联,由办案民警适时领回,节省了基层民警“花在路上”的时间。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区分局出台了《优化执法服务减负一线民警若干意见》,明确拘留、逮捕通知书分别统一由法制大队、预审大队代为送达;三门县公安局推出统一由预审大队执行法院的逮捕决定,2015年1至9月共执行132人,为原先分散执行的侦查部门减轻了压力。对于基层遇到的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疑难复杂情况,预审大队牵头开展集体议案,积极为基层破解难题,真正为基层一线提供有力支撑。

四、若干思考

(一)对预审工作的再认识。有人认为,设立预审机构是恢复老预审;有人借用《三国演义》“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观点,认为单设预审只是分合关系的定势发展;也有人觉得这只是一种所谓的“创新”。笔者认为,要从历史沿革、法律规定和客观实践等方面来认识和评价预审。我国预审借用了西方“预审”术语,参照了前苏联的预审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我国第一次确立预审制度是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曾试行过庭前审查起诉式的法院预审,但终因法治理念的缺乏及相关支撑制度的付之阙如而人为消亡,而公安机关负责预审的模式却延续下来,并经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获得了合法的正式地位。①1996年和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和“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进行核实。”1997年侦审合一改革,只是公安机关工作机制的改革,从侦查工作的内容来看,前期侦查和后期预审的实际工作仍然是存在的,只是改为全部由承办案件的刑警承担,法律规定的预审程序必须予以保障和落实。②因此,预审是公安机关的一项法定职权且一直存在,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对于核实证据,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明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预审要切合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的时代精神,既要惩罚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追求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二)对深化改革的再坚定。对于预审机制改革,有的地方思想不通,特别是在警力紧张的情况下,设立单独部门,组建预审队伍,不想改革,坐等观望。从2013年试点开始至2015年,部分领导思想从不通到勉强接受再到通,全市也是陆陆续续单设预审机构并实体化运作,这说明在改革过程中遭遇了诸多困难与挑战。但应该看到,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预审的历史发展趋势已不可逆转,其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突出。其不仅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必由之路。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加强了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要求充分保障律师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条件,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民警要在同步录音录像下开展审讯,还要出庭作证。面对这些重大变化,公安机关如果仍然遵循侦审合一的老模式,就很难适应新的执法环境和应对新的现实挑战,特别是当前仍处刑事案件高发期,侦查专业性越来越强、侦查分工越来越细,在警力不可能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民警很难实现抓人破案与证据定案的和谐统一,“又好又多又快”执法办案体系目标在短期内将很难达到。因此,建立预审这样一支专业队伍是大势所趋,已经刻不容缓。作为台州,必须沿着改革的目标继续前行。

(三)对工作制度的再完善。预审工作好不好,关键在于制度,最好的办法是在顶层制度设计上予以保证的。从组织体系来说,鉴于台州市公安局机关警力缺、办案少等现实问题,没有单设预审支队,而是在法制支队增加预审职能,由法制支队对口管理全市预审大队。有人提出由刑侦或监管支队进行管理,但预审承担的是全局性刑事案件,刑侦作为一个警种的单一性与之并不匹配,而现在预审的主要功能是审查、审核,与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有联系但不紧密。因此,由法制支队管理更具合理性。台州市公安局已提请台州市编办批准将法制支队更名为法制预审支队,在机构上理顺上下关系。从具体运行机制来看,很多地方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和检验。目前,预审大队既办案又审核的机制设计受到了质疑,被认为违背了公安部规定的办案与审核相分离的原则。笔者认为,预审接办案件时间是逮捕后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后,与从头至尾办案有本质区别,起到的是一种监督作用。通过预审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可以发现取证缺陷或漏洞,采取措施加以补强,巩固取证成果,健全证据体系。有了这道程序把关,一方面可以很好地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尽可能地减少退侦退查,提高侦查效益,节约诉讼成本。④从长远来看,如果警力充足,预审可以成为单纯的办案部门,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开始就接办案件,而所有案件审核功能划归法制部门。目前,这种分阶段换人办案模式,容易造成前后脱节、相互扯皮现象,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加强源头管控,确保前期取证到位,防止时过境迁,预审阶段难以弥补。由于法制审核入口、预审审核出口容易导致法制入口开得过大,中央政法委要求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笔者认为,有必要利用刑拘转逮捕率、刑拘直接释放率等数据或者倒查绝对不捕、绝对不诉案件,对法制入口把关进行评估。

(四)对过硬队伍的再锤炼。人始终是推动工作发展的决定性力量,预审工作始终要靠广大民警去实施,但民警素质提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笔者认为,预审民警是决定预审工作成效的核心要素,要努力打造一支懂法律法规、懂办案技巧、熟悉证据规则、熟练办案程序的专业化预审队伍。当前,全市预审大队都存在案多人少、疲于应对的现象,预审民警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很多是年轻民警,办案经验不足,审核把关能力较为欠缺,与预审部门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在总警力紧缺的情况下,大幅增加警力并不现实,只有向实战要警力、向战斗力要警力。从2015年下半年起,台州市公安局要求预审大队负责人切实发挥战斗员和率先垂范作用,副职办案数达到民警办案平均数的1/2以上,正职办案数达到副职的1/2以上,并通过案例点评、庭审旁听等多种途径,注重在具体执法实践中锻炼民警,突出审查讯问和法律审核能力的提升。目前,大家极易用老预审的眼光来审视预审,给预审套上审讯深挖的枷锁。在侦审合一模式下,办案民警审讯能力日益下降,传统意义上的深挖犯罪本身就少,台州每年从监狱押回重审的人数都在100人左右。因此,审讯深挖应作为一种价值追求,但不唯深挖。预审制度当前最主要的功能和价值定位绝不应是侦查的继续和深挖余罪,而应当是对侦查取证等行为的内部审查和监督。⑤笔者也看到,业务警种、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是推动预审工作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放眼全局的办案队伍,提升办案民警的业务能力,打造过硬的公安办案队伍。

注释:

①李欣:《“预审”术语之起源及含义流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②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68页。

③⑤步洋洋:《我国侦查程序中的预审制度研究》,《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④徐茂:《刍议预审机构独立》,《犯罪研究》2008年第6期。

(责任编辑:蒋国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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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5)06-0030-06

2015-11-20

王从志,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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