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系统采购程序改革及我国企业的应对
2015-01-30江保国
江保国
(华南农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论联合国系统采购程序改革及我国企业的应对
江保国
(华南农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随着采购金额和复杂性与日俱增,联合国系统的采购程序遭遇到了不少问题,引发了强大的外部质疑。近年来联合国系统一直致力于在采购权限控制、采购程序的便利性和透明度等方面进行改革,以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增加在发展中国家的采购。我国企业宜抓住这一改革创造的有利机会,提升在联合国采购市场中的份额。
联合国系统;采购;程序改革
在二战后的当代国际关系中,联合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政治职能。然而,近年来人们惊讶地发现联合国在政治职能之外正日益成为一个购买力强大的经济实体。1999年联合国在全球各地采购了约33.5亿美元的货物和服务,至2009年的这一数字就一跃而为138亿美元,短短十年间增长了四倍。①除非另行注明,本文有关联合国的采购数据均出自联合国官方公布的、由联合国项目事务厅(UNOPS)完成的年度采购报告。而联合国采购所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更可以达到其直接采购额的4-5倍。在全球经济没有完全复苏、外贸疲软的大背景下,这个快速成长的市场正越来越多地引起各国的关注,对联合国采购定单的争夺也日趋激烈,而近年来围绕联合国采购程序的争议与改革议题也愈发值得我国学界研究和重视。
一、讨论的前提:“联合国采购”与“联合国系统采购”
我国媒体甚至学者在报道研究该问题时通常使用“联合国采购”一词,似乎采购是由联合国作为单一主体发起的。事实上,这是一个误解,混淆了“联合国”与“联合国系统”或“联合国体系”的区别。
在国际法上,联合国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是一个“国际法律人格者”, 其主体资格源自各成员国政府的让渡,由《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特权与豁免条约》等国际条约加以确定。《联合国宪章》第104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的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其中,就包括联合国为实现促进和平与发展宗旨而进行的办公、维和、救济等行为导致的必要采购。《联合国特权与豁免条约》第一条确认了:“联合国具有法律人格。联合国并有行为能力:(甲)订立契约;(乙)取得和处分不动产和动产;(丙)提起诉讼。”此外,《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安理会决议、联合国各机关制定的规则和政策等也可以成为联合国进行采购的依据。实践中,联合国采购司(UNPD)使用的标准采购合同的“一般条款”部分通常会对联合国的主体资格予以重申,强调联合国(包括其下属机关)具有独立主体资格,根据国际法享有特权与豁免。[1]
联合国的六大机关系指联大、安理会、经社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而它们之下又设置了职能各异的委员会、计划署、办事处和基金等辅助机构,同时全球各地还有执行维和任务或其他政治使命的特派团。另外,还有一些根据国际条约或联合国决定而成立的、与联合国联系较密切的国际组织称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上述机关、机构统称为“联合国实体”(UN Entities),其中有三十多个实体经常实施采购行为并每年向“联合国项目事务厅”通报采购情况。这些采购实体大多具有自己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采购预算和采购权限,按其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附属于联合国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如年采购额较大的联合国采购司(UNPD)、联合国采开发计划署(UNDP)等;另一类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包括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十五个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其他几个与联合国关系密切的国际组织,他们在采购中与联合国进行协调和一定程度的资源、信息共享,同时也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程度的特权与豁免。
因此,“联合国采购”严格来说只能指称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的采购,而“联合国系统的采购”则是一个较宽泛的指称,它囊括了所有与联合国有密切关系的采购实体的采购行为,其中既包括“联合国采购”,也包括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采购,两者不能等同。我国媒体所通称的“联合国采购”,其实是“联合国系统的采购”。
二、联合国系统采购程序改革的目标及议程设置
目前,联合国系统采购的金额已远超出了联合国的常规预算经费。这些经费主要源自会员国的认缴的会费、捐助、参加联合国开发计划的国别预算以及部分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因此联合国采购需要对各会员国负责、受到会员国的监督。但是,随着联合国系统采购的金额和复杂性与日俱增,相关的问题也不断涌现,特别是以伊拉克“石油换食品”项目为代表的系列采购腐败案件的发生,使人们对联合国采购系统的批评声浪达到顶峰。[2]事实上,从上个世纪末开始,联合国便开始着手对采购制度进行改革,以加强内部控制,将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最优化。1999年,第54届联合国大会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通过了进行采购改革的决议,提出“采购程序应当更加透明、更有效用和效率并应充分反映联合国的国际特征”,并且要求继续“增加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供应商采购的机会”。[3]为此,联合国大会要求秘书长采取措施制定和完善采购手册、改进采购程序、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供应商数据库、加强采购的规划等。
但这些改革措施似乎并没有平息会员国的批评意见。美国审计署在2006年向国会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指出:“2005年有一名联合国官员因接受供应商的行贿而被定罪,2006年有8名联合国采购官员因为违规行为而被停职接受调查。……联合国采购在高度离散化的组织框架、广袤的地域范围和冲突中进行,加强有效的内部控制以防出现舞弊、浪费、管理不善或滥用行为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通过对联合国采购程序的评估,该报告的结论是“联合国采购的内部控制极为孱弱”,表现在联合国既缺乏对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组织机构,也缺乏专业化训练有素的采购官员和对采购官员的操守指引。[4]同一年,联合国内部监督事务厅(OIOS)针对维和行动中的采购项目进行的内部调查审计报告也承认:在联合国维和任务和采购金额快速扩张的形势下,“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在维和行动的采购中存在着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了联合国的大量损失,同时联合国的内部管理存在疏失,对违规行为未能及时纠正。[5]
有鉴于此,近年来联合国一直致力于完善对采购过程的程序控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包括:增加供应商的代表性,改进供应商数据库的注册程序;增加采购程序的透明度和竞争性等;增加采购中对电子方式的使用,并保障电子方式的安全性;增加对采购项目的规划;对采购官员进行培训以增加其专业性;增加内部协调和对当地采购的技术支持;完善授权控制和责任配置制度,严格责任分离原则等。同时,联合国也加强了对采购官员道德操守的指引,要求他们进行财产申报并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受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在采购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时主动予以回避,并对对收受礼物、回扣等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以尽量防范出现道德风险。在采购机构的设置上,联合国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指定“机构间采购工作组”(IAPWG)和“采购一般服务工作组”负责推进采购改革,促进跨机构的协调。其中,最重要的机构改革之一是在2009年增设了“合同授予复议委员会”(SVRC)和“高级供应商复审委员会”(RRB),由前者负责受理竞标不成功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后者则负责对供应商的欺诈、贿赂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惩罚建议。
这些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统一了采购的基本原则和规章指南;不同采购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更加顺畅;建立起了对采购官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建立起了联合国全球市场供应商(UNGM)数据库,并对供应商的注册程序进行了简化;完善了长期采购合同(即“系统合同”)制度和引入了采购中的“牵头机构”制度等。即便如此,在总体经费较为吃紧的情况下,联合国系统的采购制度仍有进一步提高和改善的必要和空间,例如在采购管理和合同管理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现象、采购官员的培训和技能仍然不敷使用等。[6]
三、联合国系统采购程序改革的重点
联合国采购程序改革的重点也是对供应商而言较为重要的内容,集中于采购权限、采购原则、供应商数据库和采购方式等四个方面。以下笔者结合《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以及2013年7月1日实施的联合国《采购手册》第七版的规则对这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采购权限设置
种类繁多的联合国系统采购实体常常让不少有意参与企业望而却步,而复杂的采购程序和权限控制更是让很多潜在供应商无从下手:联合国总部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由联合国采购司(UNPD)负责,联合国采购司也为位于世界各地的联合国分部、维和特派团、区域委员会、国际法庭和若干其他组织采购各种货物和服务,同时这些机构本身又进行一定的采购,而那些与联合国有密切联系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又有自身独立的采购范围、要求和规则。要厘清这些看似杂乱无章的表象,就得首先明晰联合国系统的采购权限设置。
撇开联合国专门机构不论,联合国本身的采购遵循一个非常复杂而精细的授权控制系统,由负责管理事务的副秘书长主管采购业务,其下采用科层方式逐级授权,大体上可分为总部采购权限和当地采购权限两大类别。
1.总部采购权限。
(1)联合国采购司,内设有特派团采购服务部(FPS)和总部采购服务与支持部(HPSS)两个主要部门。司长有权审批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普通采购合同;D1级的采购官员有权审批30万美元以下普通采购合同;P5级的采购官员有权审批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下的采购合同;P4级的采购官员有权审批金额在15万美元以下的采购合同;P3级的采购官员有权审批金额在10万美元的采购合同;P2级的采购官员有权审批金额在7万美元以下的采购合同;P1和G1级的采购官员有权审批金额在4万美元以下的采购合同;G6级的采购官员有权审批总额在2.5万美元的采购合同;G5级的采购官员有权审批金额的1.5万美元以下的采购合同。超过采购限额的合同则需要提交给“总部合同委员会”(HCC)审批。
(2)联合国分部(分别设于日内瓦、维也纳、内罗毕),可以审批金额不超过500万美元的采购合同,超过采购限额的合同则需要提交给总部合同委员会以及管理部中央支助事务厅助理秘书长审批。
(3)联合国的区域委员会以及设在各区域的法庭,可以可以审批金额不超过20万美元的采购合同;20万至50万美元之间的合同须提交给采购司审核;超过50万美元的合同则需要提交给总部合同委员会以及管理部中央支助事务厅助理秘书长审批。
(4)联合国维和及其他特派团的采购权限为核心需求品目(如航空服务、海运、车辆、医疗器械、发电机、口粮等等 14 类经常性采购项目)100万美元以下,其他需求品目(如本地零星采购、鲜活食品、建筑材料和工程、垃圾处理服务、园艺、清扫服务、干湿洗、当地通信服务、瓶装水、餐饮服务、维修服务等共 20 类[7],但不包括特殊需求品目)50万美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合同则需要提交给总部合同委员会以及管理部中央支助事务厅助理秘书长审批。
2.当地采购权限。
对于超出授权限额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采购项目,联合国分部或特派团可以具备采购能力前提下向总部申请当地采购权限(LPA),否则只能提请总部进行采购。
(二)采购的原则
联合国系统大多采购奉行四大原则:最优性价比、公正透明、充分竞争、维护联合国利益。此外,一些采购机构也适用其他辅助的原则,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将平等待遇、提供客户满意的客户服务等作为采购的原则。在这些原则中,最首要的当属“最优性价比(Best value for money)原则”,其字面意义为使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但是该原则并非如很多人误以为的主要考虑采购的价格因素,事实上联合国官方对其解释为“在虑及潜在风险因素和可用资源的情况下使产品的全生命周期成本和质量最优化,以满足用户的需求”。[8]产品价格与制造成本并非联合国系统采购所考虑的唯一因素,甚至也不一定是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在对投标企业的报价方案进行评审过程中,联合国采购机构通常要考虑:
1.成本因素,即所涉货物或服务的总拥有成本(TCO),既包括产品的报价、总量折扣和售后服务,也包括在存储、物流、使用、废弃甚至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成本。
2.非成本因素,即与联合国的需求切合度相关的因素,诸如产品的技术特点、性能、质量、交货时间、卖方的信誉度等。
3.市场环境,即产品的总体市场成熟度和供应商的数量等。
4.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充分竞争。
5.风险因素,即可能影响采购成功与否的各类因素,如卖方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责任、地缘政治环境、价格的波动性等。
上述五类因素是联合国系统在衡量某一供应商的投标是否符合最优性价比原则时所要综合考虑的,但是其权重却可能因案而异。无论如何,该原则的适用于联合国系统采购过程的始终,包括采购计划制定、供应商选定、采购需求、风险评估和管理、合同管理等各个环节。
(三)采购程序的便利性
对于企业而言,参与联合国系统采购的先决条件是成功地注册进入其供应商数据库——联合国全球市场(UNGM)。为了降低供应商的参与成本,联合国系统的采购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注册程序进行了简化和革新,并取消了原来的收费要求。
目前有21个联合国机构的采购官员使用联合国全球市场的数据库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其采购额占到了联合国系统年度总采购额的95%以上。自2013年3月1日起,联合国全球市场对所有供应商实行新的分级管理制度。所有注册供应商根据其资信和能力分为三级:初级供应商、一级供应商和二级供应商。每一级别又与供应商可以投标的采购金额对应,初级供应商限4万美元以下,一级供应商对应4-50万美元的采购,二级供应商则可投标50万美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其中初级供应商的门槛较低,所需材料也仅为一些最基本的企业注册信息,一级供应商则要求运营三年以上且能出具三个以上客户的推荐函,二级供应商则还需要提交资产负债表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值得一提的上,联合国系统在采购中根据“联合国标准产品服务分类代码”(UNSPSC)来确定采购对象的类别和参数,因此企业在注册中一定要选择好自己产品的代码,以能够及时获得相关采购信息。联合国全球市场还推出了“供应商提醒服务”(Tender Alert Service),注册供应商在选择了这一有偿服务(每年250美元)后,可以及时获得与自身产品相关的采购信息。
未能及时在供应商数据库注册的企业也可以临时注册供应商身份参与投标,但其必须在90天内完成注册程序才有可能获得采购合同。
(四)采购程序的透明度与竞争性
采购开始之前,申购机构一般至少要提前6个月与采购司或采购办公室合作提出采购计划,并将采购资金到位,如因特殊情由不能及时到位的至迟不超过合同签订之前。因此,联合国系统采购的付款能力是有充分保障的。
在联合国采购司进行的采购中,凡是采用邀请招标书以及要求提出方案书的进行正式招标的,一般要求采购官员应当在联合国采购司网站上及其他国际媒体上进行公告两到四周时间。而对于联合国分部及特派团的采购,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下的,在当地的报纸或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即可;如果金额超过20万美元,则除了在当地进行公告外,还需在联合国采购司及联合国全球市场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
为了满足一定程度的竞争要求,联合国系统要求4千到4万美元之间的采购至少要有5个供应商参与,4万到20万美元之间采采购至少要有10个供应商参与,20万到100万美元之间的采购至少要有15个供应商参与,100万到500万美元之间的采购至少要有20个供应商参与,500万美元以上的采购则至少有25个供应商参与。如果供应商的参与人数不达标的,采购官员需要书面说明原因。为了满足这一要求,采购官员通常要使用供应商数据库、征询投标意向(REOIs)、征询信息(RFIs)等方式选择适格的供应商。近年来,联合国十分重视提高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采购比例,在选择供应商时采购部门往往也会考虑地域分布上的均衡合理。因此,对于企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而言,在注册成为联合国采购供应商的同时如能通过一些途径向联合国采购部门宣传自己的产品(如建立英文网站),将会大大提高自己的中标率。
实践中,联合国采购部门常用的招标文件有三种,即询价书(RFQ)、邀请招标书(ITB)以及要求提出方案书(RFP):
1.询价书,适用于金额在4千到4万美元之间的、标的规格较为标准确定的小额采购项目。供应商不应因为此类项目金额较小而予以轻视,事实上对于一些定期反复采购的小额项目联合国会采购系统合同或标准化采购的方式进行,也即较固定地从某一供应商处直接采购。典型的是对复印纸等常用办公用品的采购。
2.邀请招标书,适用于金额4万美元以上的、标的规格较为标准确定的采购项目。此类招标往往会比较重视成本因素,即在符合采购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对联合国而言总拥有成本最低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3.要求提出方案书,适用于标的规格难以界定、不适合进行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此类采购中,对供应商标书的评审采用综合的标准,即区别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综合评分,且先开技术标,在满足招标文件所有基本技术需求的前提下,对其技术符合程度进行量化打分,然后再根据评分标准对商务标进行评分,取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标。[9]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有限制地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而鉴于空运采购的专业性,联合国使用专门的招标文件进行空运服务的采购。
四、联合国采购程序改革与中国
联合国采购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是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增加在发展中国家的采购,这无疑对扩大我国企业的参与是一个利好消息。其实,我国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与注重“最优性价比”的联合国采购需求之间具有很高的契合性:对于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而言,进入联合国采购市场的门槛较低,可以极小的成本积累外贸经验和产品的市场声誉,扩大产品的销路,而且联合国采购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也可以免遭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干扰;对于联合国而言,扩大在中国市场的采购可以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也有利于实现增加在发展中国家采购的改革目标。例如,2006年联合国系统的采购金额为94亿美元,向中国直接采购的比例仅占总额的0.94%, 而通过第三国或其他渠道转入联合国采购系统的“中国制造”产品则占到了总采购量的四分之一左右。大量“中国制造”的产品通过第三国或其他渠道转入联合国采购系统,据估计这部分产品的总额达到了联合国直接在中国采购额的5到6倍。[10]这既增加了联合国系统采购的成本,又令中国企业可得利润大为降低,且因此丧失了许多业务拓展的机会。而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采购部门的测算,如果中国企业能够成为联合国的供应商并直接向联合国供应产品,则联合国可以因此减少15%至20%的采购成本。因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采购司对于扩大在中国的直接进口,尤其是中国的抗疟药、抗艾滋病药及文教用品拥有极大兴趣。[11]
自启动采购改革进程以来,联合国一直积极地通过各种途径与中国政府和企业接触。2000年,联合国采购官员在广交会举行了首次联合国采购推介会,向国内企业介绍联合国采购的相关业务。[12]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联合国技术信息促进系统(TIPS)实施了“促进联合国在中国采购的计划”(PPC),旨在帮助中国企业了解联合国各机构货物及服务的采购特点和程序,推动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成为联合国系统采购供应商,开展与联合国的贸易往来,保证联合国采购在中国务实、高效地开展。之后,联合国采购机构陆续又在广州、武汉、上海、宁波、北京和厦门等多地推介联合国的采购业务。而我国政府层面也较为重视联合国的采购市场的开拓。2003年以来。商务部曾多次在北京、广东、广西、湖北等地面向中国企业和地方政府举办联合国采购说明会、推介会或培训班。2006年7月,经民政部批准,商务部下辖的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设立了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其宗旨是促进我国企业积极参与联合国采购,帮助我国企业利用联合国的全球网络开拓多元化的国际市场。一些地方政府也陆续跟进,如佛山顺德区政府为鼓励本地企业通过联合国系统的采购平台打入国际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激励措施。①佛山市顺德区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企业参与联合国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积极鼓励企业参与联合国采购并加大扶持力度。但遗憾的是,尽管有上述诸多努力,但我国企业占联合国总采购额的比例却一直未能持续增长,至2011年还是仅占总采购额的0.9%,在发展中国家排名中列第19位,不仅远低于印度的5.1%,甚至也低于海地、巴基斯坦和肯尼亚等国。针对联合国采购规则改革的有利机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利用:
1.扩大在联合国供应商数据库的注册量。联合国系统采购改革的实质性成果之一是初步建立了统一的“联合国全球市场”市场数据库,简化了供应商注册的程序。这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原来视注册程序为畏途的中国企业的语言障碍。对于管理制度不甚完备的微型企业而言,可以先从初级供应商做起,而对于小型企业或以上则建议直接从1级供应商开始,在条件具备时可以申请2级供应商资格。
2.调查联合国系统各采购机构的需求。联合国系统计有30多个机构每年进行采购,各个机构职能不同,采购需要各异,明确它们的全部采购需求对于单个企业而言有一定的难度,但如果将这一任务交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甚至纳入政府的服务职能,则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实际上,联合国系统各部门的采购是相对较为集中的,UNDP、UNICEF、UN/PD 、UNOPS 、WFP等五个机构的采购额长期占据主要部分,特别是2007年以来一直稳定在80%左右,2008年甚至一度达到84.5%,而这五大采购机构虽然在采购对象上有所不同,采购程序上也略有差异,但其供应商名单数据库均来自联合国全球市场供应商数据库。也即企业只要在联合国全球市场成功注册,就有机会接触到联合国系统的大部分采购定单。
3.对联合国采购信息积极进行跟进,必要的情况下与采购官员进行联系。虽然我国企业在联合国全球市场的注册数量已超过了俄罗斯、巴西等位列发展中国家采购额前列的国家,但对采购信息的把握能力却远弱于这些国家的企业,甚至有些企业看重的仅是“联合国注册供应商”的广告效应,实际参与采购的意愿并不高。其实为了提高采购程序的透明度,联合国系统大部分信息都可以在相关采购部门及联合国全球市场的网站上查询,在目标较明确的情况下,追踪这些信息对于我国的外贸企业而言并非难事。只要在注册过程中对自身产品的“联合国标准产品服务分类代码”选择准确,采购机构就在很大机会在选择供应商时发现注册企业。为了节省时间,注册企业也可以选择“供应商提醒服务”,以便更加及时准确地得到相关采购信息。此外,虽然联合国系统对给采购官员以各种方式行贿送礼实行零容忍政策,但并不排斥企业与采购官员联系,且这些采购官员的联系信息都在公布在相关网站上。通过联系采购官员也可以获得第一手信息并予以跟进。
4.稳定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产品的售后服务,降低产品的总拥有成本。我国不少企业在外贸中习惯以低价策略进行竞争,但对于联合国系统的采购而言,价格并非唯一考虑因素。联合国采购改革将“最优性价比原则”提到首要原则地位,并明确了该原则的内涵,即要将产品的价格、售后、物流、使用等诸多环节考虑在内计算其总拥有成本。授受这一理念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中标率,也可以借机实现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等的全面提升。
[1] UNPD. Gener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s for the Provis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EB/OL]. http://www.un.org/depts/ptd/conditions.htm,2013-08-07.
[2] John R. Crook. Contemporary Prac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UN Officials Face U.S. Criminal Corruption Charges[J].A.J.I.L., 2007, (101): 485.
[3] UN General Assembly. Procurement Reform(A/RES/54/14)[EB/OL].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99/775/92/PDF/N9977592.pdf?OpenElement, 2013-08-07.
[4] GAO. United Nations Procurement Internal Controls Are Weak (GAO-06-577) [EB/OL]. http://www.gao.gov/assets/250/249836.pdf, 2013-08-07.
[5] OIOS.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Review of the Department of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 Procurement [EB/OL].http://wlstorage.net/file/un-oios/OIOS-20060000-01.pdf, 2013-08-07.
[6] Joint Inspection Unit. Procurement reforms in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EB/OL].https://www.unjiu.org/en/reports-notes/JIU Products/JIU_NOTE_2011_1.pdf, 2013-08-07.
[7] 韩旭. 联合国采购:技术、制度、道德三重防护[J]. 中国招标, 2012, (39): 7-8.
[8]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Office of Central Support Services, Procurement Division United Nations , Procurement Manual (Revision 7) [EB/OL].http://www.un.org/depts/ptd/pdf/pm.pdf, 2013-08-07.
[9] 韩旭. 联合国采购:技术、制度、道德三重防护[J]. 中国招标, 2012, (39): 07-08.
[10] 孙晓斌. “中国制造”加入联合国采购面临的困局[J]. 中国检验检疫, 2008, (5): 48-49.
[11] 魏浩.联合国采购:缓解我国国际贸易摩擦的新手段[J].国际贸易, 2007, (6): 48-52.
[12] 李争平、邓海平. 广交会急设速成班 联合国采购指门路[N]. 经济日报,2000-10-16(002).
责任编辑:韩 静
Internal Control under External Pressure: on the Procurement ProcedureReform of UN Syst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hinese Enterprises
Jiang Bao-guo
(School of Humanity and Law, 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42, China)
With the increase of procurement volumes and barriers, the procurement procedure of UN system has undergone some problems, which resulted in great external questioning. In recent years, UN has conducted a series of reforms in the aspects of increasing internal control of procurement and enhancing convenience and transparency of procurement procedure in order to make the best value of money and extend procurement opportunities to vendors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 Chinese enterprises shall take this opportunity to enlarge their share of the alluring UN market.
UN System; procurement; reform
2014-12-22
广东省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育苗工程)项目“珠三角企业参与联合国采购贸易促进平台的建构:以广交会为参照”(WYM10056)
江保国(1979-),安徽全椒人,法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D996
A
1009-3745(2015)02-006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