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得指定车辆定损机构
2015-01-30
【编辑留言】保险公司店大欺客的事没少出现,被保险人到底有什么权利,还要请专家来说说……
编辑:请您结合本案谈谈交通事故后车辆定损的相关问题。
律师:交通事故后财产损失的确定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经常发生争议的地方。不同的财产损失定损机构,有时会出现不同的定损结果。因此选择财产定损机构是保险赔付的关键。
现有的定损机构有哪些呢?依据《保险法》第一二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因此,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且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鉴定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如本案中价格评估公司。实践中,以个人为主体的定损员还很少。
随着汽车数量增多,保险理赔案件也日益增多。保险公司为理赔方便,通常做法是由其指定车辆维修厂作为定损点,由维修厂确定定损金额,保险公司以此作为理赔依据。保险公司既是理赔单位,又由其指定的单位确定理赔价格,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对被保险人来说明显缺乏公平,这也是产生大量争议的原因之一。
从法律上讲,保险合同属于合同法律关系的一种,除适用《保险法》外,还应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主体地位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也应遵守。
本案中,定损点并非欧小平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的共同约定,而是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指定的,保险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合同法的第三条,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管理理赔指引》规定,“公司应确保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
由此可见,由保险公司指定定损点既缺乏法律依据,也违背行业规范。
本期案例中,价格评估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法人,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价格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没有到指定的定损点定损维修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本案的拖车费用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拖车费在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范围内,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实践中,保险合同多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保险公司出于自己利益考虑,会有些格式条款,比如约定定损点等。尽管非投保人自愿,投保人也很难有选择的机会。
鉴于这种情况,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作出了专门的规定:“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因此,被保险人对格式条款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格式条款的效力。W
(本期专家: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郑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