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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以辽宁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视角

2015-01-29单婧文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办案辽宁

张 伶 单婧文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新常态下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以辽宁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视角

张 伶 单婧文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为适应“新常态”的时代要求,须认清当前经侦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观能动意识欠缺、文明执法行为欠妥、执法监管体系欠佳等突出问题。辽宁经侦在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成果显著,其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深入开展法治教育,提升经侦执法理念;健全经侦执法制度,构建专家人才智库;完善经侦执法标准,提供统一行为范式;规范经侦执法行为,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加强经侦执法培训,打造一流经侦队伍;强化经侦执法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治理。

新常态 经侦执法 突出问题 解决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新观点、新举措,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践行者、推动者和保障者,必须紧扣四中全会精神,紧贴时代步伐,紧紧把握“新常态”下的经济增速、发展动力、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这一特点,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战略的前瞻性,力求在经济“新常态”下大有作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队伍执法素质不断提升、执法制度不断健全、执法行为不断规范、执法监督不断强化,依法履职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有了明显提升。但是,面对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新要求,经侦执法工作面临着新机遇与新挑战。因此,发现和找准经侦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源头之举。

1 “新常态”对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导向价值

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回顾新中国的过往状态,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党的十八大全面总结了新中国60多年的基本经验,结合时代特点与任务,立足于执政党的接续努力,凸显了当前改革的综合价值,首次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大设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综合发展规划,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十八届四中全会又重点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成为落实深化改革的重要制度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十八大提出了中国梦的宏大设想,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两个《决定》则是确立了实现中国梦的具体路径,共同构成新常态的基本框架。新常态这一概念反映了十八大以后的时代总特征,其内涵丰富、寓意深刻,具有十分重要的哲学价值和实践意义。[1]

1.1 适应新常态需要养成上下一致的共识和自觉

当前中国处于新常态的局面,这是几代共产党人努力奋斗的结果,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走向。新常态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其中,党中央是设计者和引领者,人民群众是实践者。这是一个上下联动的过程,努力取得上下齐心、全局联动的共识和自觉,是这一伟大进程的根本要求。作为实践者,必须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和自觉,需要积极而慎重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在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思维方式下实现新的转变,真正以科学的理念、和谐的方法,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来谋划、改进经侦执法工作,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长远性的战略,作为当前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来全力推进。真正把新常态贯彻落实到经侦执法工作的各个方面,创造出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执法工作发展规律的政绩上来。

1.2 适应新常态需要强化辩证思维和法治理念

辩证思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基本的思维方式。在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矛盾的复杂性、尖锐性有些时候将会比以往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形而上学的思维都是十分有害的。我们适逢新常态的历史节点,辩证法不仅没有过时,而且是迫切的现实需要。同时,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在适应新常态的过程中,辩证思维和法治思维是相互统一的,它们分属于不同层面,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支撑新常态局面的两大重要思维方式。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其工作活动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以及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社会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有了更高的期待。面对新情况、新期待和新要求,公安机关要切实把执法为民的思想植根于每一名经侦干警的脑海中,并落实于经侦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上,正确处理好打击与防范、实体与程序、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实现执法活动的规范化,使经侦工作沿着法治轨道有序进行。

1.3 适应新常态需要树立科学务实的为与不为

新常态下特别强调法治、科学和规律,这就对当下的“作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不再是以往简单粗暴地敢想敢干,而是新常态下理性地想、正确地干。今天的想必须以科学性和规律性为基础,今天的干必须以法治化和规范化为条件。既要克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不作为”,又要克服违反法治、科学、规律的“乱作为”;既不能因循守旧,也不能人为折腾。严格按照法治、科学、规律办事,实现有序和持续地发展,是适应新常态的基本要求。从当前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面临的执法环境来看,社会公众不仅要求其依法履职,还期待优质服务;不仅要求严格执法,还期待文明办案;不仅要求理性执法,还期待公平正义。因此,规范执法问题是公安机关最核心的问题,抓住了执法问题就抓住了经侦工作的根本、抓住了队伍建设的关键。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切实提高新常态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驾驭社会经济、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增强经侦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真正做到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办事,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

2 当前经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服务于新常态的主观能动意识欠缺

2.1.1消极执法,执法中缺乏能动意识

当前,经侦受案的主要来源是群众举报、行政机关移送或上级公安机关交办,而基层经侦部门能够真正主动去发现案件线索的少之又少。坐等报案、就案办案的问题成为基层经侦部门的通病,突出表现:为对案件缺乏经营意识,习惯于等案上门;缺乏主动进攻意识,习惯于使用“由案到人”被动反应的侦查模式;缺乏人财物控制意识,错过了抓捕及追赃的最佳时机。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有些侦查员只是一味依赖其他部门移送或案件初期掌握的现有证据材料,而不能运用发散性思维去积极思考如何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如何运用侦查策略去发现和固定证据,因此,也无法将侦查的触角深入到可能存在经济犯罪活动的各个领域中,从而大大降低了案件的侦办质量。

2.1.2怠慢执法,执法中无视群众权益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各种深层次矛盾日渐凸显,导致各种利益诉求爆发。在处理各种矛盾关系时,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显得毫无章法,缺乏科学的应对策略。个别民警对某些法律解释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差,“三懂四会”没能完全掌握,做群众工作的水平不高,进不了门、交不了心、谈不上话,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局面。比如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因其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经侦部门在办案时有时畏手畏脚,难免会出现沟通不及时、执法不到位的情况,使得群众认为公安机关慢作为。这必然与规范执法的要求相冲突,造成当事人对执法工作产生了怀疑,导致警民关系恶化。

2.1.3随意执法,执法中缺乏严谨态度

基层公安机关处于执法前沿,可接触到社会各行各业,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部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工作作风不严谨,采用随心所欲的“主观式”执法,将法律赋予的权力当成自我吹嘘的资本,将滥用职权当作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把执法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有些办案人员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章制度办案,而是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执法显失公允,从而失信于民。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有些经侦部门对个别已结案的案件材料不能及时归档,使之散落于各处;对于未结案的案卷材料缺乏专门、专人保管制度,滥用文书、开具空白法律文书的现象依然存在,这就为办理隐案、瞒案甚至黑案提供方便条件,从而失责于民。[2]

2.2 忠诚于法律的文明执法行为欠妥

2.2.1立案把关不严的问题

立案是刑事案件启动司法程序的第一道关口,立案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侦办的效率,因此,公安机关应严把立案关。然而,基层经侦部门在立案审查期间往往存在各种不规范的现象:①立案审核超期。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立案审核期限最长为60天。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办案部门受案后往往因工作量大、侦办节奏拖沓等因素,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立案审查工作,进而引起报案人对公安机关工作不满,甚至引发行政诉讼。②有案不立。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如遇到被害人涉及多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接到举报后,部分办案单位往往因担心先于其他地市公安机关立案,可能将矛盾招致到自身的原因而不愿意立即立案,采取观望的态度,结果引起受害群众的不满而导致群体性信访事件。③违规立案。部分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商贸领域犯罪案件,往往因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双方当事人激烈博弈等原因,导致部分办案单位未达到立案标准而违规立案,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④受办不分离。部分办案单位仍存在受办不分离的现象,负责立案审查工作的同志,同时也负责侦办案件,从立案到侦查由同一人完成,制约机制形同虚设,未起到应有效果,此情况下易引发执法质量降低问题。⑤越权管辖。部分办案单位在明知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越权将不应由其管辖的案件立案侦办,极易引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不满,甚至形成管辖纠纷,导致案件侦办工作受阻,损害公安机关整体形象。⑥立案审查结果不告知。部分办案单位不重视立案审查结果告知环节,在立案审查工作结束后,未及时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在程序上缺位。极端情况下,如举报人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极易败诉。

2.2.2案件久拖不结的问题

案件久拖不结是经侦执法中存在的一类突出问题。案件久拖不结使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还降低了诉讼效率,更主要的是妨害了司法公正。本来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纷争,一方面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地解决,另一方面更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以减少物质和精神上的不当消耗。但案件的久拖不结使当事人的愿望基本破灭,极易引发极端事件发生。实践中,案件久拖不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立案后,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长期侦查没有结论,无充分的继续侦查理由,不做撤案处理。②办案单位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不继续开展有效的侦查工作,也不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直至强制措施到期自动解除。③案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走完程序,最终作撤销案件处理,导致受害人长期上访,案结事不了。

2.2.3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

1989年,公安部经侦局曾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不得越权插手、干预经济纠纷。但是一直以来,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随着“执行难”问题的凸显,一些债权人凭借各种关系想方设法找到公安机关,让其出面帮助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事成之后给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提成。受经济和其他利益的驱使,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的问题愈演愈烈,究其本质是运用公权力来干预私权利,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实践中,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主要表现是:越权办案;滥用强制措施变相扣押人质,强行索还款物;违反办案程序规定,法律手续不全,非法进行搜查、冻结、扣划等;刑讯逼供;地方保护,袒护犯罪,对外来正常办案不予配合,对明显的经济犯罪不认真调查,只追赃罚款,甚至谈判私了、退款放人;向受害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费;对明显的经济犯罪案件不受理、不立案,“挂起来”或推诿搪塞。[3]

2.2.4涉案款物处置不当的问题

在办理经犯济罪案件过程中,对涉案款物的及时扣押、冻结,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是经侦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然而,有些办案单位过分追求追赃挽损,超范围、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涉案款物或使用非正规法律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涉案款物的;或者在涉案款物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违法处理或擅自返还的,将产生适得其反的法律效果。实践中,除上述两种随意处置涉案款物的情形外,不当处置涉案款物还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涉案款物范围不当扩大。对一些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和其办公、住所处的财物,因一时无法获取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否与案件有关,而违反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而予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没收。②涉案款物处置程序简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5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虽然法律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然而在侦查实践中,有些侦查员对类似的程序性规定往往不是很重视,认为只要实体问题不出差错就可以了,因此忽略了细节问题。如在法律文书中仅能体现出物品、文件持有人的签名和盖章,而多数缺少在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造成《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内容不全面、制作不规范,给嫌疑人辩护律师留下了辩护空间,严重影响了证据的质量和效力。③涉案款物保管制度混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0条:“对于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和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然而在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对于涉案款物的保存、保管缺乏相关的制度规定,实践中呈现出无序状态:无专门账户、无专人看管、无固定场所。这种客观情况使得涉案款物的价值出现不当损耗,如汽车等大件、贵重扣押物品不能停放在专门的停车场,从而导致长期露天停放、严重锈蚀、破损失窃等。被扣押人将因此要求公安机关承担保管不当的赔偿责任,公安机关陷入工作被动。

2.2.5违规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

违规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执法规范中存在的通病,除了最常见的超期羁押外,还有取保候审执行不当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一刀切”限制、禁止嫌疑人出境。根据相关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性质需要,决定限制或禁止嫌疑人出境。但在实践中,办案单位无视案件客观情况,一律限制、禁止嫌疑人出境,无形中损害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②保而不审、保而不侦。经侦办案中,有相当一部分取保候审的案件其实并非侦查工作所必须,更多是作为一种创收的手段或者变相结案,而为一些嫌疑无据或难以认定的案件“下台阶”。因此,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后没有后续侦查工作,保而不审、保而不侦的问题在实践中相当突出。③取保候审监管流于形式。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监管措施不力,有些案件只要交足保证金,对嫌疑人的所作所为、行踪去向不闻不问,以至于犯罪嫌疑人串供、毁证甚至潜逃境外的情况时有发生。除此之外,还存在强制措施时间计算有误、异地抓捕手续不全、提讯证与讯问笔录无法衔接等常识性错误问题。[4]

2.3 保障于管理的执法监管体制欠佳

2.3.1执法规范化建设常做表面文章

近年来,从全国公安机关开展轰轰烈烈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来看,各级公安机关对执法规范化建设是相当重视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上至公安部,下至各基层科所队都在积极参与完善,客观上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如各项规章制度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规范执法的作用。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单位领导认为“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只要有文件、有规划、有方案就行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并未真正把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只是蜻蜓点水般走走过场而已。由此导致在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人、财、物”的保障问题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些要素如关于执法主体、执法保障等问题得不到充分保证和有效地解决,导致执法规范化建设基础相对薄弱。

2.3.2法制部门把关流于形式

客观地说,经侦执法质量高低与法制部门有着直接的关系。法制部门的工作重点就是推进本单位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但从目前状况来看,法制部门既要开展个案审核把关,又要担负办理劳教、复议、应诉、涉法信访,还要对基层执法进行指导,组织开展本单位和迎接上级公安机关各种执法检查、执法考评等一系列工作。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法制部门工作量大而广,难免频于应对、敷衍了事,使得有些法制部门形同虚设,存在在位不履职的现象,导致了审核职能缺位,执法效能弱化,客观上制约了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2.3.3执法规范化建设缺乏统一标准

虽然全国公安机关上上下下都在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但从实践来看,各基层部门都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操作与执行标准。从内容来看,执法规范化建设方案虽涉及目标、内容、步骤、方法和途径等,但最核心的问题即标准化问题各单位很少提及。在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定位上,各基层部门对目标的认识存在差异,过分追求考评成绩和单位排名,表现出较强的功利主义。这些看似清楚实则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对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成为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症结难以突破的重要原因之一。

3 辽宁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特色与成效

辽宁公安经侦部门按照公安部和省厅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构建科学规范的执法办案管理体系为目标,不断完善各项执法制度,强化“公正执法能力、信息化执法能力、执法管理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逐步建立起“制度完善、管理严格、执法规范、考核透明、监督有力”的执法体系。

3.1 深入开展法治教育,提升经侦执法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指引,行动是理念的践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当从理念上着手,从思想上转变。针对当前执法环境的新变化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辽宁经侦持续开展以“执法为民”、“公平、公正、文明、理性、平和”、“人民在我心中,我让人民满意”、“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为主题的法治理念教育,促进了经侦队伍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的重大转变,为规范和改进经侦执法工作发挥了引领作用。辽宁经侦部门以岗位练兵为载体,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等方式,深入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执法公正与执法效率相统一的执法价值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执法效益观、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的执法办案观、打击处理与教育挽救“宽严相济”的执法政策观。通过提升经侦执法理念,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使人民群众通过经侦执法工作既能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又能感受到人文的关爱与温暖,真正体现出经侦执法工作的发展与变化,真正看得到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5]

3.2 健全经侦执法制度,构建专家人才智库

规范执法,建章立制是经侦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确保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保证。辽宁经侦始终以标准化引领规范化,下大气力制定了一系列执法规范性文件:《统一受案制度》《集体议案制度》《案件审核程序规定》《经济犯罪案件审核委员会工作制度》《办理经侦信访案件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辽宁经侦部门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经侦执法制度,实现了执法工作职责明确、标准统一、流程清晰、奖惩有据。全省目前正在执行的统一执法制度共有14项,其中重点推行的统一受案、集体议案和案审委员会工作制度已经在省内全面实行。同时,辽宁经侦于2014年6月完成了经侦系统专家人才库的组建工作。经推荐、考核、评议、公示等审查程序,专家人才库现有部级专家1人,省级专家30人,市级专家50人。专家人才在案件评查、执法检查等方面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

3.3 完善经侦执法标准,提供统一行为范式

开展经侦执法规范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公安部建设“法治公安”的具体要求。在实施辽宁公安创新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通过建立一套系统全面、科学有效、符合实际的规范化执法标准体系,实现警务工作水平和履职能力的全面提升。经侦执法标准体系包括:《经侦部门岗位标准》《经侦部门业务标准》《经侦部门执法行为标准》《经侦部门执法勤务保障标准》。上述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涵盖经侦工作执法各环节、各流程的执法标准体系,它全面规范了经侦干警的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和执法要求,明确了每一个执法行为的程序、时限和步骤,为全省经侦执法建设了一条规范的刚性轨道。

3.4 规范经侦执法行为,提高基层执法水平

为进一步提升经侦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营造“科学、规范、高效”的经侦工作秩序,辽宁经侦先后出台、下发了《经侦民警办案“六不准”规定》《辽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同时,为了方便执法,辽宁经侦总队组织编写了《经侦执法手册》,为全省经侦民警提供简明扼要的执法办案指南,该手册的编制得到了厅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基层公安机关的好评。2011年,辽宁经侦总队在部经侦局的指导下,在中国刑警学院和基层经侦部门的支持下,完成了《经侦执法规范卷》的编制工作,并已在辽宁经侦系统推广使用。该规范卷填补了经侦系统执法方面的一项空白,属于国内首创。

3.5 加强经侦执法培训,打造一流经侦队伍

本着“用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辽宁经侦总队根据本地区经侦队伍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县区经侦大队长执法培训工作,强化执法办案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熟悉和掌握。经侦总队曾先后邀请中国刑警学院、省内司法系统的学者专家开展专题讲座,重点开展信息化应用培训、网上办案能力培训和群众工作能力培训等方向。同时,为了更好地为基层提供执法服务,解决疑难复杂的执法办案问题,辽宁经侦总队还组织经侦系统业务骨干、院校学者及检法部门业务专家组成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除此之外,辽宁经侦还组织侦查员参加旁听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听取控辩双方庭审活动,努力提高侦查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办案能力,有效增强办案侦查员的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拓宽了侦查员的工作思路,引导干警从多种角度认识到如何做到证据的收集、审理、认定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而打造出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经侦队伍。

3.6 强化经侦执法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治理

为了加大经侦执法监督的力度,2015年辽宁经侦正在论证执法巡查制度和执法质量积分预警制度,努力构建动态科学的执法评价体系。通过制度保障,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经侦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经侦执法监督常态化。辽宁经侦定期组织开展案件评查、执法检查活动,评查小组以查出问题为目标,调阅了大量案卷,保证了案件办理的质量。对一些重点案件,评查小组不仅仔细审阅法律文书,而其及时听取办案单位汇报,走访当事人,最后对案件的实体、程序、案件装订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评定。受评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评查工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也能虚心接受,态度诚恳并及时制定解决措施,使案件评查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辽宁经侦在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治理活动,如“取保候审问题专项治理”、“涉案财物问题专项治理”、“立案环节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执法检查‘回头看’专项行动”等,通过“短平快”的方式,及时纠正了经侦执法中不规范的问题。另外,特邀执法监督员制度是辽宁经侦部门为加强外部执法监督实行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各级经侦部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中介、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聘任的特邀监督员共180人。特邀执法监督员在监督经侦执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是公安执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干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在当前公安执法环境深刻变革的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经侦执法工作,不断提升经侦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是公安机关增强履职能力、回应群众期望的重要保障。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今后一段时间内,经侦部门要按照打造国际一流警务的总体目标,以人性化、精细化、职业化为方向,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全面塑造经侦文明执法的新形象。

[1]王明泉.新常态概念的哲学价值和实践意义[N].学习时报,2015-03-09.

[2]吴航.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促执法公信力提升[D B/OL].公安内网,2009-10-29.

[3]张伶.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矫治对策研究[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13.

[4]余怿.经侦执法工作中的不规范问题及对策[J].公安研究,2004,(6):27.

[5]张丽佳.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特色与成效——以辽宁省为例[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6):79.

(责任编辑:李艳华)

D 918

A

2095-7939(2015)04-0028-06

2015-09-23

张伶(1978-),女,辽宁鞍山人,中国刑警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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