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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利用微信犯罪的特点、手段及侦查对策研究

2015-01-29孟庆博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利用微嫌疑人犯罪

孟庆博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当前利用微信犯罪的特点、手段及侦查对策研究

孟庆博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以利用微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定位难,案件调查取证难等特点为突破口,通过对常见的利用“摇一摇”,“附近的人”,“微信好友”,“朋友圈”等作案手段的深入剖析,结合侦破工作的实战经验积累,总结了利用定位功能锁定嫌疑人;以聊天记录为线索,逐渐形成证据链;伪装身份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取证方法,通过关联手机和QQ号码、图片语音信息、手机通讯录进行扩线,综合利用微信信息挖掘和其他数据分析与研判手段为侦破利用微信犯罪这一新型网络犯罪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持。

利用微信 特点 手段 调查取证 侦查对策

微信(WeChat)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推出的一款可以通过手机、平板、网页等平台实现快速发送文字和照片、支持多人语音对讲的手机聊天软件。微信一经推出就备受青睐,截至目前为止,微信用户的数量保守估计已经超过8亿,活跃用户日均超过4亿,微信的海外用户更是突破了2亿,已经成为全球下载量和用户量最多的即时通讯工具,影响力遍及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以及海外华人聚集地和少数西方人地区。然而微信的诞生也如同双刃剑一般,它一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即时通讯优质体验,同时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沦为实施犯罪的主要工具。作为时下新兴的一种网络犯罪,利用微信犯罪已经引起了整个社会和相关部门的关注。

1 利用微信犯罪的特点

微信为广大用户带来便利通讯的同时,也为不少违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微信平台实施。利用微信实施的电子网络型新型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1 犯罪嫌疑人以年轻人为主

微信作为新兴的即时通讯工具,深受年轻人的爱戴。他们大多思想活跃,性格善变。特别在虚拟世界中,为了在较短时间内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很多嫌疑人一般伪装得谈吐幽默、花言巧语等。

1.2 犯罪对象多以女性为主

被害人往往因为“微信”交友的心态不正确,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容易被他人利用。大多女性被害人被骗财骗色后,羞于启齿而不选择报案,更加提高了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另外,随着微信犯罪的不断发展,专门针对侵害男性被害人的犯罪行为的报道也屡见不鲜。嫌疑人利用微信好友、“摇一摇”和“附近的人”以及“漂流瓶”等附带功能以提供色情服务为诱饵进而实施传统的以抢劫、敲诈勒索为主的犯罪行为。[1]

1.3 证据固定难

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平台可以不受任何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来物色猎物。由于利用微信犯罪的手段较传统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嫌疑人不需留下真实身份信息,并且通讯信息一段时间不保存就会被覆盖,部分犯罪情节得不到证据支撑。公安机关很难找到事实证据,无形增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

1.4 犯罪类型多样化

利用微信的犯罪类型多以微信为平台或工具,伴随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害人身权利和侵财型案件,并易出现多种犯罪类型相结合的方式,比如抢劫与强奸相结合,盗窃与敲诈勒索相结合等。另外,最近利用微信招嫖卖淫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1.5 犯罪成本低、风险小、侦查侦破难度大

嫌疑人只需要通过微信上花言巧语骗取被害人信任邀请其见面,就可以伺机实施犯罪,且犯罪目标的选择性众多。相对于其他犯罪,利用微信犯罪几乎零成本,并且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虚拟身份,为公安机关的破获难度带来极大挑战,再加上被害人缺少防范意识也致使微信犯罪的成功率较高。[2]

2 利用微信犯罪的常用手段

2.1 通过“摇一摇”和“附近的人”实施犯罪

微信作为一种时下最流行的即时通讯工具,可以实时查找附近使用微信的人,并且利用“摇一摇”功能就能找到正在用此功能的人。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微信的这两样功能搭讪涉世未深,缺乏人生阅历的年轻女性,诱骗被害人见面并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2 通过微信的定位功能实施犯罪

微信用户使用“摇一摇”和查找“附近的人”功能时,系统会自动获取用户的位置信息,并可以保留一段时间,暴露的部分隐私信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的定位功能可以获取比较精确的地理位置,从而采用跟踪的手段达到犯罪的目的。

2.3 通过伪装成微信好友实施犯罪

微信的头像和昵称可以任意更换,缺少相应的身份认证漏洞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盗用冒充身份。微信的官方账号叫做微信助手,由于身份认证存在漏洞,任何用户可以将头像换成微信的官方头像、名字换成“微信助手”,随后以微信助手的名义,向他人发送信息,如向你核对隐私问题,进行金融诈骗,发送病毒链接,诱使你毫无防范地进行相应的操作。更有甚者,当你被强制拉进一些群里(部分认识、部分陌生),如有人恶意冒充他人,非常容易中招。

2.4 通过盗用朋友圈的资料实施犯罪

微信中朋友圈的默认设置是“允许陌生人看10张照片”,这一点很多微信玩家都不清楚,把自己大量隐私的照片发到朋友圈中。如果查看微信 “附近的人”就会发现,以手机为圆心,1000米半径以内范围的用户都可以随意搜索到,并且可以随意查看陌生人相册。那么如果不法分子盗用你空间中的照片,把名字改成你的名字,然后再去欺骗你的好友,也会让你的好友防不胜防。

2.5 利用微信进行网络赌博并进行非法转账

在这种“微信”犯罪中,赌客通过点击网站上漂浮的小广告,就可以“翻墙”到境外赌博网站,注册账户、绑定银行卡开始赌博。办案民警表示,在网站建立之初,很多人均是通过朋友相互介绍,与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建立联系,并通过微信实施压单下注等工作,并通过微信支付完成网络赌博的线上交易。

2.6 利用微信进行网络传销

近年来,打击传销已经成为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联合整治的主要对象,传销黑手开始从现实向手机社交软件转移。网络传销犯罪活动中出现的许多高额返利网站,预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已开始将触手伸向网络传销。利用微信进行网络传销的犯罪方式其实与已破获的传销案件的犯罪方式如出一辙,只是传销的代理从现实转移到了微信。

2.7 利用微信发送木马链接

随着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备受大家喜爱的微信、陌陌等移动应用平台成为木马欺诈的“重灾区”。不法分子通过盗取微信登录验证短信,登录受害者微信账号再向其好友发送诈骗消息。近期一款名为“短信贼手”的手机木马异常活跃,它可以通过在微信上向好友发送借钱、推荐安装链接、二维码等信息来盗取微信用户的支付宝账户中的余额。

3 利用微信犯罪的调查取证

微信犯罪案件调查应把手机和微信的终端作为立足点,利用手机取证软件和社会工程学,运用唯物辩证法对微信犯罪行为进行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锁定罪犯嫌疑人、固定犯罪证据并据此提起诉讼。

3.1 利用微信定位功能定位手机,锁定嫌疑人

微信的定位技术主要是采用了移动基站定位和WI F I定位技术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定位,微信“找朋友”这个功能实际上是借助了“基于位置的服务”,它是通过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无线通讯网络或外部定位方式来获取手机客户端的地理位置信息,在G I S平台的支持下,为用户提供相应服务的一种功能。微信定位功能的精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站的密度,基站密度越大,定位精度越高。因此,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调查犯罪嫌疑人的微信帐号来掌握其最新的位置动态和移动轨迹,从而缩小排查范围,相对精确的找到犯罪嫌疑人。

3.2 以聊天记录为线索,逐渐形成证据链

通过分析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聊天记录,特别是语音信息,可以大致分析出被害人身份以及一些有助于分析案情的信息,为侦破案件提供宝贵的初始方向。通过分析聊天记录,还可以找到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地点以及一段时间内的活动轨迹,那么就能利用附近的监控录像较精确得查找犯罪嫌疑人并实施抓捕。微信的聊天记录虽然不能够直接作为证据呈现于公堂之上,可是对于排查出犯罪嫌疑人却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进而发现线索,展开案情,形成证据链,最终实施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

3.3 利用微信添加好友,直接与犯罪嫌疑人见面

微信的用户不采用实名制注册,微信的头像和微信的名称可以随意修改,利用这一特性,侦查人员可以在侦破案件过程中伪装身份,通过微信添加犯罪嫌疑人为好友,赢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而犯罪嫌疑人大都用心险恶,有“肥肉”自动上门多欣喜若狂,不会再生疑心。这样办案人员就能以约会吃饭等名义引诱他出来,在约见的地点将其绳之以法。这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4 利用微信犯罪的侦查对策

微信在使用初期,推荐用户使用手机号码、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实施注册,从而关联出很多手机、QQ、QQ空间、电子邮箱、微博等丰富的虚拟信息资源。侦查人员应该将传统的信息研判手段与上述即时通讯工具和互联网信息中的文字、语音、图片、视频流媒体信息等电子证据相结合,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信息平台和公安网网上信息研判平台结合数据挖掘、数据恢复等技术,通过对虚拟信息的综合研判,分析出侦查对象的身份背景、家庭信息、社会关系、活动轨迹等重要信息,获取和案情有关的重要线索。

4.1 利用关联号码扩线

微信的查询功能与微信号、手机号、QQ号、公众号相关联。同时还支持“雷达加朋友”、“面对面建群”、“扫一扫”、“QQ/手机联系人”搜索功能。而在微信注册过程中,需要绑定手机号码或者QQ号码等个人相关信息,侦查人员从而可以利用微信用户的注册信息关联出手机号码、QQ号码等信息,再以手机号码、QQ号码为契机,拓展挖掘出潜在的有价值的信息。[3]

4.2 利用图片信息扩线

大多微信用户都习惯使用自己的真实头像(使用配偶和子女图片也逐年增多)作为微信头像,其中,还有很多人会将近期照片、亲密人员、身边趣事、生活场所、旅游见闻、工作环境等图片信息即时上传,特别是在朋友圈中,图片资料的可信度较高。所以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通过比对分析,为实施身份识别、关系梳理提供重要的信息支撑。

4.3 利用语音信息扩线

通过微信的语音聊天记录的听辨、视谱和检测,利用方言、语音、语调、词汇、语法、习惯用语、口头禅等语音信息可以对嫌疑人的身份特征进行详细“画像”,从而获取性别、年龄范围、生活地域、职业、文化程度等重要信息来缩小侦查范围,锁定犯罪嫌疑人。

4.4 利用手机通讯录扩线

微信区别于以往以QQ为代表的即时通讯工具的最大的突破就在于可以与手机信息进行绑定,尤其是可以通过手机的通讯录同步成为微信好友的功能。这对于一些无法通过传统侦查手段获取犯罪同伙信息无疑提供了新的突破口。对于无法确定同伙身份信息的时候,可以利用微信账号所绑定的手机通讯录同步功能,通过手机号码排查其他犯罪嫌疑人,实现精准打击。

4.5 利用信息挖掘和其他分析手段综合侦查

微信本身包含了诸多的个人虚拟身份信息,例如头像、名字、微信号、地址、性别、地区、个性签名、相册、朋友圈、微博等信息,这些信息或多或少反映了使用者的真实身份、生活状况、心理个性、关系人等基本信息。如果我们在信息的分析研判中,将这些信息结合情报平台和其他技术分析手段综合使用,就可以对侦查对象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分析、筛选,从而为侦查工作提供导向。

从介绍利用微信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入手,通过详细分析现阶段利用微信犯罪的常用手段为基础,归纳出了侦破这类案件的侦查及取证策略。在成文过程中,经历了资料收集、实战部门案例分析等环节,总结出侦破微信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和通用技巧,为公安实战部门侦破此类案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与技术支持。但由于利用网络社交软件犯罪案件手段和方式在不断变化更新,因此,在实际办案中,要灵活运用侦破微信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还必须对具体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补充,不断探索新的侦查方法,使针对微信犯罪的技战法更为完善。

[1]陈蕾.微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控[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1).

[2]许家华.浅议微信犯罪的特点与防控[N].广西法制日报,2012-05-29.

[3]张静.微信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初探[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1):65-67.

(责任编辑:郭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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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孟庆博(1981-),男,辽宁沈阳人,中国刑警学院网络犯罪侦查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网络犯罪侦查与信息安全执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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