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私人有偿代驾类交通事故处理的分析与思考

2015-01-29陈沛豪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代驾有偿交通事故

□徐 璠,陈沛豪

(温州市公安局,浙江 温州 325000)

自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惩处力度;2008年8月,公安部开展了专项整治酒驾的行为,对醉驾者一律拘留15天;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自此,我国建立了针对酒后驾车行政违法与刑事处罚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伴随“醉驾入刑”,醉酒驾车的违法成本不断提高,从而带动了代驾服务行业的兴起。各地的代驾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代驾公司、汽车租赁公司、酒店以及个体纷纷加入代驾队伍,丰富了该行业的运营模式,但是由于行业监管法律规章的缺失,代驾在日常生活之中也产生了不少问题,被相关人士称为“三无行业”,即无统一标准、无准入门槛、无监管部门。代驾行业与道路交通安全息息相关,该行业的管理无序也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诸多困扰,尤其是私人有偿类代驾,因其个体性、随意性、难控性等特点,成为代驾类交通事故纠纷的主要类型。现行法律规章制度的缺失,也使得司法实践无所依据,交警处理私人有偿代驾类交通事故也有所掣肘。

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以及调查分析发现,私人有偿代驾是诸多代驾类型中管理最混乱、最易发生纠纷的部分。本文试从公安交通管理角度对私人有偿代驾问题进行探讨,通过文献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以私人有偿代驾类交通事故为例,剖析该类事故侵权责任关系以及保险救济等问题,以期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帮助。

一、代驾类型简述

(一)有偿代驾。有偿代驾是被代驾方向代驾方支付一定费用并由代驾方完成车辆驾驶的行为。双方之间因要约而产生权利义务,属于民事法律合同行为。

1.专业代驾公司代驾。酒后代驾服务过去一直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近年来,随着市场的要求和政府的规范,代驾行业逐步达成行业规范,专业代驾公司的出现就是其走向有序的标志。本文所指的专业代驾公司是指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正规代驾服务公司或者租车公司的某个业务部门。一般而言,此类代驾公司所雇佣的代驾司机往往具备较好的素质和娴熟的驾驶技术,其代驾合同也会对代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约定。

2.服务机构代驾。服务机构代驾是指酒店等服务部门为消费者提供免费代驾的行为。此类代驾行为的产生源于近几年我国酒后驾车违法成本不断加大,服务行业为解决消费者饮酒顾虑而衍生的一种服务行为,旨在提高本服务行业酒水销售额。值得注意的是,此种代驾类型仍属于有偿代驾,虽名为免费代驾,但代驾服务的提供是以在本店消费为前提,故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免费代驾仍是消费兑现的一种服务,属于消费服务合同的一部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应纳入服务机构提供必要安全保护义务之中。

3.私人代驾。私人代驾是指不挂靠任何公司或酒店,有偿为他人驾驶车辆的行为。私人代驾员一般在宾馆、酒店、酒吧等服务场所外等候,与饮酒车主即时商定一个口头协议为其提供代驾的行为。此类代驾员没有正规的营业资质,也没有政府或者相关部门颁发的专业代驾资格证书,在服务酬金、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具有不确定性。

(二)无偿代驾。就民法而言,行为分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两大类。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无偿代驾行为不产生权利及义务,故该行为应当属于事实行为。

1.好友代驾。好友将饮酒后的车主无偿送至目的地。在法律关系上,好友并无接送饮酒车主回家的义务,但是出于好意等方面考虑,实行的代驾行为应当属于无因管理或是好意施惠。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好意施惠与无因管理相似,但无主动管理之要件。在好友代驾中,好友主动代驾与应酒后车主请求代驾发生的法律效应是不同的,前者是无因管理,后者是好意施惠行为的体现。

2.其他代驾组织代驾。近些年,有相关公益组织无偿为酒后车主代驾。这类代驾行为由组织或者个人自发进行,旨在为酒后车主提供安全和通行的帮助,具有公益性、无偿性、主动性特点,根据前文关于无因管理、好意施惠行为的分析,该类代驾行为是无因管理的体现。

二、私人有偿代驾的潜在危害

如前文所述,相较其他代驾种类而言,私人有偿代驾具有个体性、随意性、难控性等特点。在代驾过程中,该种代驾类型是产生交易纠纷、事故赔偿问题的主要群体。

(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私人有偿代驾具有典型的情境特征。部分车主由于饮酒过多,处于意识模糊状态,在代驾要约达成过程中,往往对价格和代驾资质缺少考虑,而部分私人代驾员缺乏诚信与公平意识,常常漫天要价,在代驾过程中,代驾员对履行要约具有明显的主动性。代驾方在驾驶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目的地更改或是行驶距离过长等为由要求加价,由于此时被代驾方缺乏驾驶能力,只能被迫同意。此类漫天要价、临时加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违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同时,该类违法行为侵害了具有法定代驾资质的其他同行的利益,打乱了行业健康发展的脚步。

(二)提供违法犯罪空间。近几年,我国已发生多起利用代驾侵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代驾员均是利用车主处于醉酒状态,暂时失去行为能力的情况,盗窃车内的钱包等贵重物品。更有甚者,代驾员专门搜寻醉酒不醒的车主,与他人联合作案,通过代驾形式形成盗窃产业链。此类案件受害人由于多处于酒后状态,意识模糊,很难提供有效证据,给公安机关破案、打击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交通违章、交通事故中主体难寻难辨。私人代驾员素质及驾驶水平良莠不齐,部分驾驶员在代驾过程中不遵守交通规则,超速行驶、闯红灯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私人代驾通常为一次性交易,车主在发现此类非现场处罚的交通违章情况后已经无法与代驾方取得联系,该起违章也只能由车主自己处理。

在私人代驾交通事故中,合同性质的判断十分重要,因为性质的不同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同。然而,目前我国对代驾行为的合同性质及法律效力方面存在异议,这就使得交警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中因定性问题而受到不少掣肘。同时,部分私人代驾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肇事人缺位也增加了事故认定及保险理赔的难度。

三、私人有偿代驾法律关系分析

关于私人有偿代驾的合同形式,学界一直有雇佣合同说、委托合同说、承揽合同说的争议,原因在于我国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法条虽规定了驾驶人与所有人相分离时的责任关系,但代驾形式是否为该条所描述的情形之一,有待商榷。故如何对代驾行为进行法律定性,需要从代驾双方权利义务、行为本质进行研究。

很明显,代驾是代驾方向被代驾方提供劳务的一种行为。该种劳务的提供具有以下特定性:其一,合同标的是明确甚至严格的。即以被代驾方允许的路线及时间准确抵达目的地,可以说是一种“量身定做的服务”;其二,代驾方身份的唯一性。因被代驾方是基于对代驾方的驾驶资格和水平的信任,才达成合同协议,故只有该代驾人完成合同才符合被代驾方的要求,代驾方如将该劳务交予他人,则构成违约;其三,报酬一次性支付的确定性。代驾行为是单次的提供劳动行为,要求被代驾方一次性提供报酬。其四,代驾双方的独立性。代驾方与被代驾方不存在依附关系,代驾方根据自身的驾驶习惯和方式履行合同,被代驾方不具有支配其行动的权利,同时被代驾方此时可能因酒后暂时丧失指挥能力。

有观点认为,私人有偿代驾是一种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且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另,我国法律规定,委托合同具有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事项的特点。假设代驾合同是一种委托关系,则代驾人的代驾行为是以被代驾人为名义,这与前文所述双方独立性这一事实相违背。同时,若是以被驾驶人的名义行使代驾行为,则即使代驾方在代驾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其责任也归于被代驾人,这与我国法律规制相违背。此外,代驾人拥有任意解除权,这也就意味着在被代驾人处于意识模糊状态,代驾人仍可随意停下车离开。可见,代驾行为并不构成委托合同的基本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私人有偿代驾是一种雇佣关系。我国大陆地区法律没有对雇佣及雇佣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借鉴台湾地区“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条对此之规定:“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雇佣合同关系,存在显著的特点。首先,雇佣双方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若代驾合同属于一种雇佣关系,则代驾双方构成依附关系。而现实代驾过程中,代驾方根据自身的驾驶习惯和方式履行合同,被代驾方不具有支配其行动的权利。此外,代驾是单次的提供劳务并要求一次性支付,而雇佣合同可以分期多次进行支付。

笔者认为,私人有偿代驾是一种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3)定作物的特定性;(4)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5)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基于前文对代驾性质的研究,私人代驾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应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类型。

四、私人有偿代驾事故责任分配及救济

(一)承揽合同的法律责任承担。在明确私人有偿代驾属于承揽合同之后,其事故责任也应当遵照我国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责任认定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条可得出如下结论:若在私人有偿代驾交通事故中,代驾方驾驶的机动车方存在一定事故责任,在定作人即被代驾方不存在上述过错前提下,此部分责任由代驾方负责。若被代驾方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比如被代驾方要求代驾方超速行驶、闯红灯或干扰代驾方安全驾驶等情形以致交通事故发生,则其与代驾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私人有偿代驾保险适用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及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代驾行驶过程中,只要代驾方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事先约定先行进行赔偿。

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公司是否构成对代驾方的债务,即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能否实现?对此,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首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隶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畴,符合代位追偿权关于仅适用财产保险的基本要求。其次,在私人代驾过程中,因代驾方过失致使被保险人即被代驾方保险标的损失,符合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的法条描述。在此种情况下,代驾方即第三方因承揽合同关系负有事故责任,该部分责任不能因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保险赔偿而使其免于赔偿责任,故保险方有权对私人代驾员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权。同时,此项规制符合公平原则,有助于代驾员在行驶过程中履行注意安全驾驶的一般义务。

五、公安交管部门的管理建议

(一)建议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完善法律法规、市场管理。立法机关应就代驾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可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补偿和完善,以确保基层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行政机关应出台相应行政法规,为代驾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空间,遏制代驾行业因无法规制而乱象丛生的状况;明确代驾行业监管部门,就准入机制、驾驶资格、合同规范等方面严格审查,并进行有效行政监管。

(二)定期举行关于代驾类交通整治活动及相关业务学习。交警应加强代驾类交通事故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该类案件的事故处理能力;在日常处警及巡逻中加强管理,同时可定期举行“整治黑代驾”活动,具体可在宾馆、酒店、酒吧等场所门口进行检查,防止无驾驶资格的私人代驾员从事代驾服务;走访摸清辖区代驾公司基数,建立代驾人员数据库,定期上门对代驾公司负责人和代驾人员开展法律宣传,督促从业人员守法经营。

(三)多媒体、多渠道开展专题宣传教育工作。

搜集“黑代驾”交通事故素材,通过多种媒体向社会宣传,形成一定社会效应,达到群众监督、社会共管的目的;通过报刊宣传、发放宣传卡片等形式,提醒车主在协定代驾合同时注意查看对方驾驶资质,在行驶过程中注意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猜你喜欢

代驾有偿交通事故
名师要带头抵制有偿家教
预防交通事故
企业排污步入“有偿”时代
春节Call代驾的注意事项
代驾的“代价”,谁埋单
醉驾入刑五年来 代驾行业发展与问题并存
一起高速交通事故院前急救工作实践与探讨
发达的代驾业
中国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及对策
我国已关闭63家“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