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发展党内民主与永葆党的活力
2015-01-29徐冀宁
徐冀宁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部,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略论发展党内民主与永葆党的活力
徐冀宁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部,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长久保持党的生命力的关键所在。本文首先论述了党内民主的一些基本要素(基本前提、基本表现形式、主要内容)和党内民主的重要意义:有效预防和惩治党内腐败、长期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生机活力、带动党的其他各项建设和促进人民民主等。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四个方面简单阐述了发展党内民主的主要措施。
党内民主;民主建设;先进性;生机活力
1921年,中国共产党正是在探索、追求中国富强、民主、自由、统一的历史大浪潮之中诞生的。虽然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和自身建设的过程中历经曲折,但是,民主的大目标、大方向始终没有改变过;“从一大到十六大,在党成长壮大的足迹中,每一步都与党内民主状况息息相关。”[1]在当今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语境下,“民主”,简单地讲,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具体内容十分丰富;在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语境下,民主也有着丰富的内容和深远的意义,可以说,党内民主的发展情况对保持党的生机活力具有关键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没有高度发达的党内民主,就不可能长期保持党的活力。
一、党内民主的基本前提、表现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党内民主的基本前提
任何事情都是有原因,也都是有前提条件的。发展人民民主的前提条件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依法严格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而发展党内民主也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如果广大党员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就会导致党内的个人专断、个人独裁甚至个人崇拜,随之而来的,将会是严重的制度性腐败,这就根本谈不到发展党内民主与保持党的活力。所以,正如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所讲:“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2]2004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之上修订而成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鲜明地体现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的重要地位和重要意义;2012年11月,“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总纲”部分,也鲜明体现了其作为前提条件的关键性和重要性。
(二)党内民主的基本表现形式
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一大范畴。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现内容,一种内容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形式也可以表现多种内容。世界各国的工人阶级政党党内民主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制度上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组织原则上的民主集中制,党员的主体地位是通过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表现出来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是广大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平台和渠道,而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的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3]
(三)党内民主的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党内民主的整体框架。
1.民主选举。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首要方面。选举既不是民主的全部内容、唯一内容,也不是可以统管一切的所谓“万金油”,不能认为有了民主选举,就有了民主的一切,民主选举在受到一些不良因素(如宗族势力、金钱贿选等)干扰时,也会出现失灵的现象。不可否认的是,民主选举是民主的一个必要条件和重要特征,选举的具体模式和特点可以不同,但是,如果没有选举,则称不上任何意义上的民主。民主选举的原则和理念,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日起,就在党内得到了实践和贯彻,1921年7月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陈独秀、张国焘、李达组成中央局,选举陈独秀担任书记,张国焘负责组织工作,李达负责宣传工作。”[4]经过90多年的发展,历经曲折,民主选举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民主选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各级领导机关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除外),而且规定了选举的具体方式(如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等)。
2.民主决策。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又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在党史上有过严重教训的一个方面。1956年9月,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指出:“列宁主义要求党在一切重大问题上,由适当的集体而不是由个人作出决定。……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是同共产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相违背的,是必然要犯错误的。”[5]1989年6月16日,在历史的关键时刻,邓小平又一次讲到:“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6]人不是神,或多或少都是要犯错误的,党的领袖也是人,故也会犯各种各样的错误,所以重大事项不能完全由一个人说了算,这正是民主决策的价值功能所在;要想防止个人专断、个人独裁带来的损失甚至灾难性后果,就必须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就将“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单独列为十二大部分的其中之一,并特别强调:“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7]此外,《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民主决策也有明确的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8]这可以说是在经历了无数探索之后得出的深刻结论。
3.民主管理。就党内来讲,管理的主体是党组织,管理的对象是广大的党员,管理方式不同,对管理主体、管理对象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同,所以,民主管理是党内民主中与党员主体地位、党员民主权利紧密相关的一项,也是关乎党的活力的重要一项。关于民主管理,《中国共产党章程》有着明确的规定。第一章“党员权利”部分规定了党员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9]的权利和“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10]的权利,而且还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11]第七章即“党的纪律”,对“党的纪律处分”的方式与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关于“党的纪律处分”的方式,第三十八条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12]关于“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第四十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13]这就在党内管理方面对党员的民主权利给予了充分的尊重。
4.民主监督。薄一波曾说:“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14]对权力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是民主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按照监督的层级来源划分,监督可以分成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下级监督。党内的民主监督,既是对党内权力的一种制约,也是反对党内腐败的治本性措施。《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第十条规定了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其中的第四条规定:“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15]第六条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16]除此之外,2003年年底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党内监督制度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个人崇拜”曾带来过巨大的灾难,而这些规定(条例)正是在遭受巨大挫折之后痛定思痛所得出的结论。
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价值
(一)加强党内民主是有效预防和惩治党内腐败、长期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生机活力的重要保障和必要条件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与廉政建设自然也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这就决定了党的自身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也决定了党内民主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腐败是“政治之癌症”,是党的肌体上的一颗“恶性肿瘤”。中国共产党必须依靠自己党内的健康力量去清除不健康力量,以“良币驱逐劣币”,从而实现党内的风清气正,进而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局面。这除了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严惩党内腐败之外,还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要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早在苏联成立初期的1928年,斯大林就讲到了自我批评这种党内民主作风的重要性:“自我批评口号不能认为是一个新口号。它是布尔什维克党的基础。它是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的基础。既然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而领导专政的是一个党,是不和而且也不能和其他政党分掌政权的共产党,那么,我们要前进,我们自己就应当揭露和纠正自己的错误,这难道还不明显吗?”[17]斯大林还将不喜欢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共产党员批评为“涂了漆的共产党员”。苏联共产党在后来的道路上违背了斯大林的这个正确思想,最终“自杀”而酿成了“大国悲剧”。
在1962年年初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毛泽东讲到:“不许人讲话,老虎屁股摸不得,凡是采取这种态度的人,十个就有十个要失败。”[18]“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结束之后的1980年2月,党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就将“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列为了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主要内容。这是社会主义建设经历重大挫折之后,吸收惨痛教训所得出的正确理论成果。斯大林、毛泽东的话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所体现出的关于发扬党内民主作风的理论精髓,对于中国共产党依然是适用的,依然指导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建设。在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框架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中国不搞多党制(包括两党制),国家各级政权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大多是中共党员。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自己揭露自己身上所存在的缺点、自己解决自己身上所存在的问题。而要达此目标,就必须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全程使用党内民主这个有力的武器去预防问题、查找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党内腐败,永久保持党的先进性,长期保持党的执政地位;否则,党自身就会因丧失生机活力而走入封闭僵化,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
(二)党内民主建设是党的其他各项建设的重要保证和重要相关因素
江泽民曾说:“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19]这短短的九个字深刻揭示了党内民主对保持党的生命力(活力)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包括五个方面: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而党内民主建设是这五项建设的重要保证和重要影响因素,也是这五个方面中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与这五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总体来讲,如果没有良好的党内民主,则党的自身建设的五个方面都会流于空谈,党的建设这一伟大工程就不可能搞得好。具体来讲,如果没有充分发展的党内民主,党就无法提出正确的思想理论、无法建立起严密的组织系统、无法真正形成和践行优良作风、无法从根本上进行反腐倡廉、无法进行良好的制度顶层设计,也就无法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加强党的建设也就无从而谈。
(三)党内民主建设是人民民主建设的重要示范,是实现“人民群众齐反腐”的重要引领
乌兰夫指出:“教育者首先要自己受教育,然后才能教育好别人。”[20]江泽民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党始终坚强有力,治国必会正确有效。”[21]发展、落实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也是惩治和预防权力腐败的根本性措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也就是说,党内民主要为人民民主作出示范与表率。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22];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就包括“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而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要求别人做到的事、自己首先要做到”是一条很朴实的道理,中国共产党要想带领中国人民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必须要在自己的内部建立“高度民主”,必须要在自己内部真正实现毛泽东当年所阐述过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23]的政治局面。党内民主建设对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是一种引领与示范,而在党风廉政与反腐败斗争日益走向深入的背景下,发展、完善党内民主,既是根除党内腐败的措施,也是实现“人民群众齐反腐”这一治本性局面的重要引领;如果“党内群众齐反腐”的局面无法形成,那么,“人民群众齐反腐”的局面也很难形成。
三、发展党内民主的着力点
发展党内民主、永葆党的活力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永恒话题,也是中国共产党治疗“党内腐败”这一“政治癌症”的根本性措施。显然,如果只有自上而下的党内巡视、没有自下而上的党内民主,就不能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要想把党的建设这一伟大工程搞好,就必须从各个方面加强党内民主建设。
(一)在思想建设上:提高对党内民主重要性的认识,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思想认识是实践行动的先导,欲在实践中发展党内民主,就必须在思想认识上首先认清党内民主的重要意义,要对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内涵有一个清晰、完整的认识。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是关于全人类解放的学说,也可以说是关于“人”的解放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的第二部分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4]“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大基本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已经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其思想残余至今也还存在,故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中、在发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同时,一定要防止马克思主义被封建专制独裁化从而失去其魅力。国民党在1927年“清党反共”之后就犯了这样的错误:“为了与共产党划清界限,国民党从政纲政策到组织路线,均改弦易辙,将三民主义意识形态中原有的‘左’的和一切稍带急进和社会改革色彩的东西,统统被当做‘共党’余毒抛弃掉。三民主义意识形态的社会魅力荡然无存,……执政未久的国民党即迅速演变为一个被国民厌弃的党。”[25]不难看出,本来革命的、进步的三民主义,在1927年之后被封建专制化从而丧失了魅力,是国民党最终失败的思想原因。在自身建设处于关键时刻的今天,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吸取其他政党的历史教训,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
(二) 在组织建设上:既要坚持“民主要扩大”,又要防止出现“党内极端民主化”的倾向
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也就是说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没有民主则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1956年7月21日,周恩来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一次代表大会上讲到:“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26]周恩来当年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所讲的这句话的思想精髓也适用于今天的党内民主建设,在今天的党内民主建设中的组织建设方面依然是“民主要扩大”,党内民主在党内差额选举、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任期制改革,党的集体领导、管理和考察干部等领域内,特别是遏制党内腐败这一领域内依然有很大的理论提升空间和执行落实空间。
民主与集中是一枚硬币的两面,“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也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故在强调民主的同时不能忽视集中。在中共党史上,“极端民主化”倾向早在1929年12月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即“古田会议”)上就已经被系统批评了:“极端民主化的危险,在于损伤以至完全破坏党的组织,削弱以至完全毁灭党的战斗力,使党担负不起斗争的责任,由此造成革命的失败。……极端民主化的来源,在于小资产阶级的自由散漫性。”[27]一旦“极端民主化”思想在党内蔓延,所带来的危害是非常大的,甚至使党组织发生恶性的“裂变”,最终导致党的内部分裂。因此,在发展民主的同时,不能忘记和忽视另一面——集中,更不能在发展党内民主的过程中搞宗派主义的“小圈子”和“团团伙伙”。
(三)在作风建设上:真正践行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营造党内民主氛围
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作风,也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的重要武器。历史实践反复证明,优良作风落实得好时,党的建设成绩斐然;优良作风被“束之高阁”时,党的建设则会遭遇严重挫折。那种“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惩办主义作风是非常恶劣的,其对党内政治生态的破坏性也是很大的。所以,在党内践行这两大优良作风,把群众路线真正应用到党内,并在党内继续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以在党内营造宽松的民主氛围,对发展党内民主、永葆党的活力是至关重要的。正如习仲勋指出:“特别是身居领导岗位的共产党员,要有大海一样的胸怀和宽宏民主的风度,虚心听取各种意见,尤其是不同的意见,使自己能够耳聪目明,善于辨别是非。”[28]党不是抽象的而是由一名名党员具体组成的,党员的民主作风建设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全党上下(包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都能够在党内自觉地践行密切联系群众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党内才能够具有宽松的民主氛围;只有党内具有宽松的民主氛围,党内民主建设才能更好地进行,党内腐败也才能更好地被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在制度建设上:建立、完善并落实各项相关制度与党内法规,切实保障党内民主的运行
邓小平曾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9]制度具有根本性,其外在表现形式是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设计与执行、落实是党内民主运行的根本性保障,发展、完善党内民主最终要依靠党内各项制度的“顶层设计”和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核心的党内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民主如果缺乏制度化,就难有保障。发展党内民主,关键是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30]在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把“制度建设”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并列成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四大方面。此后,党的制度建设在民主选举机制、民主决策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先后颁布实施,党的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在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走入“深水区”的今天,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成为社会普遍共识的今天,完善党内的各项制度(包括体制机制)、健全党内的各项法规,从根本上彻底铲除党内腐败滋生的土壤,是打造坚强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必由之路和根本之策。当下,在建立制度、颁布法规的同时,将已经建立的各项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将已经颁布的各项法规贯彻到位,是一项更为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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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如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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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994(2015)05-0071-05
2015-08-21
徐冀宁(1987-),男,辽宁鞍山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助教。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共产党的廉政建设。
*本文系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发展党内民主与预防党内腐败研究》(13XZZ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