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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套现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侦查

2015-01-29邹思平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发卡行收单单行

邹思平

(广东警官学院 广东 广州 510230)

POS机套现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侦查

邹思平

(广东警官学院 广东 广州 510230)

POS机套现有直接套取现金和“以卡养卡”两种形式。在POS机套现中,持卡人、商户、发卡行、收单行(收单机构) 及银行卡清算机构各自所获的利益和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这决定他们对待公安机关的打击行动态度也是不同的。公安机关侦查商户POS机套现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件,首先要根据POS机套现利害关系方各自的特征及相互关联性排查出可疑商户;然后对套现窝点进行外围侦控,锁定重点嫌疑人,适时组织抓捕,扣押现场作案工具;接下来查询现场POS机和信用卡的交易流水,并查清该交易流水是否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在侦查终结阶段,要对照非法经营犯罪的证明标准补充收集证据,完善证据体系;最后,要对侦查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对策。

POS机 套现 信用卡 非法经营 侦查

POS机套现,是使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简称。在我国,POS机套现行为自信用卡发行以来就存在。央行为了遏制POS机套现行为,曾经一度禁止个人POS机刷信用卡。因持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和网络商户对受理信用卡的诉求日益强烈,2013年出台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取消了这一规定,使得个人POS机业务大热。随之而来的是POS机套现犯罪剧增,导致部分持卡人处于高额负债状态,并给发卡行带来巨大的信贷风险,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并衍生诸多犯罪问题,严重威胁社会安定和谐。因此,亟需研究POS机套现的作案手法和特征,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策略予以严厉打击。

1 商户POS机套现行为的法律性质

早在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特约商户出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的,收单机构有权立即终止银行卡交易并撤除机具。”而这种行为入刑则是在2009年12月16日《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之后。其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 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 POS机套现的主要作案手法

2.1 直接套取现金

2.1.1 简单套现

就是商户以销售商品的名义,使用POS机刷持卡人的信用卡,透支信用卡全部或部分的信用额度作为“货款”,然后支付“货款”金额扣除手续费(一般1%~3%)以后的现金给持卡人,最后从发卡行收回“货款”的行为。

2.1.2 叠加套现

就是商户利用一些信用卡具有的分期付款功能,通过POS机套取该卡的“信用额度”和“分期付款额度”,支付现金给持卡人,赚取更多手续费的行为。

2.1.3 预授权套现

就是持卡人利用信用卡预授权业务规则中的漏洞,与部分支持信用卡预授权交易的商户(目前只用于酒店行业和汽车租赁行业)相勾结,合谋套取发卡行的额外信用额度的行为。

2.2 “以卡养卡”套现

就是商户使用POS机为持卡人套取了A卡的现金,然后利用信用卡的还款时间不同的特点,当A卡的还款时间到的时候,刷取B卡的信用额度去还A卡的透支款项。B卡的还款时间到的时候,刷取C卡的信用额度去还B卡的透支款项。如此循环刷卡以使持卡人能一直占用A卡的透支款,而商户得以不断赚取刷卡手续费的行为。

“以卡养卡”在短时间内可以使持卡人的信用记录保持正常,透支的款项可以连续延期归还,并且,伴随着信用卡的使用与套现,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也将不断提高。然而,随着信用额度的提高,一直都无力偿还透支款的持卡人的透支额度往往也在逐渐提高,实质就是发卡行的最终损失在不断累积!正是在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危害后果逐渐积累的过程中,将这部分持卡人送上了一条欠下发卡行巨额欠款的不归路。

3 POS机套现中利害关系方各自的特征

3.1 持卡人的特征

3.1.1 急需用钱

POS机套现中持卡人获得了套现资金,其面临的风险则包括:①支付给非法商户刷卡手续费;②套现后到了还款日如果不能还款,则要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还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③透支金额超过1万元时,如果逾期超过3个月或银行两次催款后还拒不还款的,将面临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上述风险决定了实施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大多都是急需用钱的人。

3.1.2 年轻人居多

从发案情况来看,这种持卡人以没有固定收入的学生和外地进城务工年轻人居多。近些年,受我国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中小企业主使用信用卡套现周转资金,以缓解融资难的案件呈增多的趋势。

3.1.3 不愿意作证

持卡人大多知道POS机套现行为本身是违法的,更何况有些持卡人本身是怀着不正当的目的使用套现资金的,如赌博、诈骗等,因此,持卡人大多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的打击行动,拒绝证明商户非法经营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

3.2 非法商户的特征

3.2.1 不断翻新作案方法,竭力掩盖套现行为

在POS机套现中,非法商户赚取了套现手续费,却将面临如下风险:①造成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套现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套现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造成金融机构损失10万元以上;②套现金额或情节未达上述标准时,收单机构将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为了规避上述严重的法律风险,非法商户不断翻新套现手法,使套现行为越来越隐蔽。例如从过去设立空壳公司专门套现转向边正常经营边套现;从过去一次套取接近信用卡信用额度现金的做法转向分小额多次套取,以规避发卡行的异常交易监控。

3.2.2 必须具有信用卡、POS机、电脑及网络等作案工具

进一步追查这些作案工具会发现,POS机有的是正常申领来的,有的是网上购买的,有的是借来的。信用卡则有的是真实持卡人的,有的是冒名领取来的。

3.2.3 呈现明显的“四低三高”的矛盾特征

“四低”是指:刷卡手续费率属于较低档次、注册资本低、经营成本低、商户知名度低;“三高”是指:刷卡交易总金额较高、平均每笔刷卡金额较高、刷信用卡进行交易的次数比例较高。据统计,在我国市场正常商户的收单记录中,一般借记卡占比大于信用卡。

3.2.4 年轻人与亲友抱团作案多

从各地查获的POS机套现案件来看,作案人多数是“70后”、“80后”。他们大多通过互联网学习掌握了POS机申领程序和套现的基本方法,为了招揽众多持卡人不断刷卡,又便于攻守同盟,拉亲朋好友一起抱团连续作案。团伙成员之间分工合作,有的负责从各种途径获取POS机;有的负责发布广告招揽持卡人;有的负责刷卡和支付现金给持卡人;有的负责到银行或ATM机提款,然后按照约定比例瓜分犯罪所得。

3.2.5 打着“无抵押免息贷款”、“小额借款”、“刷卡套现”等名义招揽信用卡持卡人

POS机套现是一种经营行为,它必须有持卡人来消费。为了招揽需要套现的持卡人,非法商户大多利用网络和街头小广告发布刷卡套现的信息,上边留有电话、QQ等联系方式。

3.3 发卡行、收单行(收单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特征

3.3.1 发卡行的特征

作为信用卡的发行银行,它保存有每一张信用卡的交易流水。POS机套现使发卡行的信用卡业务变成高风险贷款,这将危及发卡行的经营安全。但是,发卡行可以从商户的刷卡手续费中分享到70%。此外,大多数发卡行都兼营收单业务。

3.3.2 收单行(收单机构) 的特征

收单行(收单机构) 主要负责拓展特约商户,为特约商户提供和管理POS机、授权请求和帐单结算。其利益主要来源于POS机服务费用(如POS终端租用费、月费等)、商户的刷卡手续费及商户存款增加。其特征:①可以从商户的刷卡手续费中分享到20%;②收单行保存有涉案POS机的刷卡交易流水。因为商户使用的每一台POS机都绑定一个银行账号,商户用该账号收取交易资金,而商户的这个账号是在收单行开户的;③收单行(收单机构)依法保存有商户申请POS机时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资料。

3.3.3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特征

银行卡清算机构主要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交易处理,协助完成资金结算服务。例如中国银联、支付宝等。其特征在于:①可以从商户的刷卡手续费中分享到10%;②依法保存有签约商户的所有POS机的交易流水;③尽管无权销售POS机,也无权发行信用卡,但是POS机和信用卡发行得越多、使用得越多,其因提供服务而总体收益将越大。

4 POS机套现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侦查要领

4.1 排查实施POS机套现的可疑商户

4.1.1 从查证举报线索入手

有的商户不销售商品,却有客户进进出出;有的商户时常与持卡人发生纠纷,这些不正常的现象可能被人反映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初查、甄别,有可能发现套现商户。

4.1.2 从查证网络或街头的招揽持卡人的广告入手

非法商户在发布广告的时候虽然为逃避打击,大多数使用假名,但发布的联系方式必定真实,公安机关可派人与其联系,以确定套现商户。

4.1.3 从查找POS机套现的持卡人入手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调查走访或者在低收入年轻人中部建特情耳目来发现急需用钱的持卡人,通过这些持卡人或其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就可以发现隐藏在各个角落的套现商户。

4.1.4 从识别POS机套现窝点入手

POS机套现窝点通常有大量的POS机及签购单、信用卡、电脑、U盘及网络等电子介质,民警在例行的出租屋、酒店等场所检查中发现类似的现场,就应该将在场的人员带回审查。

4.1.5 从分析信用卡透支记录入手

该方法建立在公安机关占有大量信用卡透支流水账数据的基础上。将本市所有银行不良信用卡透支流水账数据进行调取,尤其是逾期3个月以上的,进行分析比对,若多张信用卡在同一家商户进行透支消费的,就将这家商户作为重点研判对象。

4.1.6 从分析POS机商户的营业额和刷卡量入手

该方法是将拥有POS机的商户按营业性质进行分类,对各类商户设定一定时间段的最高营业额,若某商户在该时间段内的POS机刷卡透支超过设定的最高营业额,则将其列为重点嫌疑对象。

4.1.7 从分析POS机商户的进货额和刷卡量入手

该方法首先得采集相关行政单位的数据,然后分析某个POS机商户一定时间段的进货额度,并与这个时间段内的POS机刷卡透支额度进行比对,若该商户在该时间段内的POS机刷卡透支额超过进货额度一定数额,则将其列为可疑对象。

4.2 适时端窝点,抓捕犯罪嫌疑人

发现套现商户后,要对其套现窝点进行外围侦控,掌握情况,锁定重点嫌疑人,适时组织警力进行集中抓捕。在抓捕现场,侦查员要注意搜查POS机、银行卡、POS机签购单、电脑及网络、记帐的U盘和笔记本等关键物证,并办理扣押手续。

4.3 及时查询涉案POS机和信用卡的交易流水

除现场查获的POS机等物证外,涉案POS机和信用卡的交易流水也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套现及套现金额的关键证据,端窝点之后要及时查询。按常规的侦查思路,侦查员查询涉案POS机的交易流水,必须到POS机对应账户的开户行(即收单行) 去查询。如果非法商户使用多部POS机作案的,则需要查询多家收单行,这必定需要很多的警力。实践中,侦查员会到银行卡清算机构(如银联)去查询获取,因为清算机构依法保存有非法商户使用的所有POS机的交易流水,这能极大地提高办案效率。为了印证套现的金额和查清信用卡的持卡人,还需要查询信用卡的交易流水,这就需要侦查员到发卡行去查询了。

4.4 调查相关交易流水是否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

POS机套现犯罪一般交易金额大,交易笔数繁杂,时间跨度长,涉及信用卡动辄几十张、几百张,甚至上千张,逐卡、逐笔交易开展调查取证需要大量的警力和时间,不具有可行性。事实上,很多套现交易连犯罪嫌疑人自己都不记得了,持卡人不愿作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在实践中,侦查员通常会选择套现单笔数额较大,而且涉案POS机和信用卡的交易流水能够相互印证的几笔或几十笔套现交易(交易金额相加至少能达到100万元以上),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讯问,对持卡人及其他知情人开展调查询问,以证明该交易流水不是基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背景,而是套现。

4.5 对照非法经营犯罪的证明标准完善证据体系

在侦查终结阶段,侦查员要对照非法经营罪的证明标准来补充收集证据材料,完善证据体系。例如收集套现商户的营业执照;嫌疑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在商户中的任职证明;嫌疑人申领、购买或借用他人POS机的证明材料;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信用卡的开户资料;持卡人或其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嫌疑人的口供;造成相关金融机构经济损失数额的证明材料;认定套现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

5 侦查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5.1 “以卡养卡”是否属于套现的问题及其对策

正如前面所述,在“以卡养卡”的套现手法中,商户是没有将套取的信用额度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持卡人的。侦查实践中,有的侦查员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经营案第(三)项之第3条“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规定,认为“以卡养卡”行为不属于套现,因而不予立案。

对此,首先,要认识到“以卡养卡”的实质同样是持卡人和商户合伙欺诈银行,它就是一种套现行为。同时,为了避免在执行中产生歧义,建议将“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规定修改为“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资金”。

5.2 持卡人不愿意作证的问题及其对策

持卡人普遍存在趋利避害及侥幸的心理,几乎每个人第一句话都说“我没有套现,我是去买东西的”。对此,建议先挑选具有多次套现嫌疑的、套现时间相对固定、套现数额相对稳定的“上班族”持卡人进行教育和疏导,消除其顾虑,获取其证言。因为套现的持卡人之间,通过嫌疑人或其他关系,很少会彼此完全不认识的(特别是商户非专门实施POS机套现的案件)。持卡人往往会互相通气,诉说在做证过程中侦查员如何对待他们的。如果侦查人员不能攻破最先询问的持卡人,在后面的取证过程可能会形成恶性循环,每个持卡人都极力狡辩。反之亦然,如果先接受询问的持卡人发现直接承认套现并没有对自己造成什么不良影响,就会影响到其他的持卡人,当形成良性循环时,持卡人不愿作证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5.3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打击态度消极的问题及其对策

发卡行、收单行(收单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特征显示他们都是POS机套现中的获益者。事实上,收单行(收单机构) 为了自己的收益最大化,不仅想方设法降低自有POS机的安装门槛,还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开展的POS机布放、维修等服务工作疏于管理,致使不法分子很容易就得到POS机这个必不可少的作案工具,或者任意改变POS机的使用地点,甚至任意改变POS机的设置,使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和多台受理终端共用一个终端代码,为实施POS机套现犯罪和掩盖犯罪提供了条件。正是由于利益相关,相关的发卡行、收单行(收单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往往不仅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报送POS机可疑交易报告,而且在POS机套现案发之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协助请求态度暧昧,在提供涉案POS机或信用卡的账户交易流水资料时,可能因为担心暴露本身一些违规违章或疏于管理的问题,而选择性提供。甚至有些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词,影响到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处理。

对此,一方面,公安机关应该将遇到情况向他们的行政管理单位人民银行反映,由人民银行通过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执行监督来促使发卡行针对潜在的信用卡风险加强防范工作;促使收单行(收单机构) 严格依法发放和管理POS机,并加强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使收单行(收单机构) 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加强收单交易风险监测,对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范POS机套现犯罪;促使所有的金融机构建立完整的管理台账,并建立为司法机关提供服务的制度和渠道,保证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供有效的证据。另外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联动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函等方式,及时掌握POS机套现的线索和新的犯罪动态,增强对POS机套现犯罪的打击能力。

[1]袁小萍.基于POS机套现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及其侦查方法探讨[J].犯罪研究,2011,(5).

[2]温海军.信用卡套现犯罪案件侦防策略[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6(1).

[3]徐鹏.使用POS机等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1).

(责任编辑:李艳华)

D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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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7939(2015)02-0041-04

2015-04-03

邹思平(1970-),女,广东兴宁人,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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