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人身伤害与保护:回顾与前瞻
2015-01-29宋雁慧
■ 宋雁慧 徐 倩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青少年工作系,北京100089)
青少年人身伤害与保护:回顾与前瞻
■ 宋雁慧 徐 倩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青少年工作系,北京100089)
在被称为“容易被忽视”的受害者群体中,青少年占据了多数。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使得研究者们的视角逐渐发生了转变,从关注加害者转而关注受害者。研究的理论基础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越轨理论认为,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是常态,越轨行为是病态;而风险社会理论则认为,风险和存在性威胁是常态,因此青少年需要转变防护观念,变被动他救到主动自救。未来的研究可以借助典型案例,对事件中的个案进行深度挖掘;或借鉴积极青少年发展理论,从抗逆力的角度探讨青少年受害者的保护途径;或借鉴循证研究的路径,对青少年社会支持系统进行评估,以保证其科学性与有效性。
青少年人身伤害 加害者 受害者 被害性 恶逆变
国际犯罪受害者调查(International CrimeVictims Survey,简称ICVS)1989-2000年对暴力受害者的跨国调查结果显示:处于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的国家,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和政策等方面的变化,更容易带来犯罪率的上升;而在所有的犯罪受害者群体中,青少年是数量最大的一个年龄群体[1]。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激化使得处于身心发展过程中的青少年成为犯罪者发泄和表达对社会不满的突破口。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青少年遭受各种伤害的新闻频发,如2010年仅50天内就发生了6起校园惨案,2014年8-9月间就发生了8起女大学生被害或失踪案等,震惊全社会,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青少年人身伤害与保护的多重思考。
纵观青少年人身伤害的文献资料,会发现加害者是研究的重点和焦点。因为伤害行为往往被认为是加害者实施的具有主观意向或过失的偏差行为,是社会问题在加害者身上的集中体现。作为伤害行为中相对方的受害者,是被动的接受者,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因此,只有通过对实施伤害行为一方在行为类型、动机、特征及原因等方面的研究来探讨对策,才能达到控制和减少伤害的目的。这种研究范式广泛存在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中。
我国对受害者①在本文中,“受害者”与“被害人”同义,前者主要属于社会学、教育学等学科的话语范畴,后者属于法学话语范畴。的专门研究自1984年开始,标志是张卫平在《法学季刊》上发表的《一门新兴的学科——被害者学》,同年11月汤啸天也在《青年研究》上发表了《女青少年被害后恶逆变初探》[2]。可以说,我国法学界和社会学界同时开始关注受害者这个群体。后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认识到,受害者、特别是青少年受害者并非“倒霉”地偶遇了犯罪,而是有其必然性。除个体原因外,社会风险因素、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法律与权益保障系统等都与青少年的人身伤害与保护有着密切的相关。总体来说,目前对这方面的研究资料呈现出以下3种趋势。
一、研究视角的转换:从关注加害者到关注受害者
关注加害者的研究多以伤害事件为核心,认为伤害行为是加害者实施的具有主观意向或过失的越轨行为,是社会问题在加害者身上的集中体现。作为伤害行为中相对方的受害者,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偶然性和随机性。因此,研究重点是实施伤害行为的加害者一方的行为类型、动机、特征及原因等,进而探讨应对之策。此类研究较少分析受害者,不是因为故意忽视,而是认为整个伤害过程是加害者单方面发起的伤害行为,因此,与受害者无关。他们对受害者的关注只停留在对受害者的法律赔偿、创伤后的心理问题、权利保护等方面[3]。
法学领域最早关注到犯罪受害者群体——被害人,认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3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因而仅从犯罪人方面研究预防犯罪显得片面且单薄。因此,在20世纪40年代德国就建立了“被害人学(Victimology)”,作为一门专门研究由于犯罪活动而产生的伤害和损失的科学。
心理学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受害者,主要由于受害者受到的巨大心理创伤——伤害行为所造成的心理上的打击引起了受害者长期的心理压力,致使他们适应能力降低、甚至引起个性分裂、情感异常等——这是比犯罪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社会学、教育学等领域也逐渐开始关注受害者,分别从社会风险、社会控制因素、社会支持系统、安全意识与安全教育等方面对受害者进行了研究。特别是近年来屡屡曝光的校园性侵、幼儿园虐童、女大学生失踪等伤害事件,更引发了学者们从立法、福利、社会风险、权益保障、教育等多个视角、多种学科的深入剖析。
在关注受害者的相关研究中,有两个关键的概念:“被害性”和“恶逆变”需要搞清。被害性(Victimity)是指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特征,正是这些特征使某些人极易成为被害人。被害性由个体特征与情境特征两部分组成,个体特征是指个体的年龄、生理、心理、知识等;情境特征既包括外部特征,即时间、空间、氛围等,也包括内部特征,即个体性格、行为方式的情境特征。李豫琦等通过统计分析发现,被害青少年的个体特征表现为以13-18岁年龄段、女性未成年人、农村受害人为主;情境特征是指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多元复杂。王大为具体分析了被害的情境诱导因素,包括:被害感知缺陷的风险因素、诱导的风险因素和交感的被害风险因素[4]。恶逆变是指受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以后,由于心理、生理的伤害,自身心理发生变化,并在其他因素的推动下,导致了逆向变化,从受害人变成了加害人。汤啸天最早讨论了青少年被害后恶逆变的原因及社会危害[5],林少菊从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探讨了女性青少年恶逆变的过程[6]。恶逆变的存在和可能性也使得关注受害者的现实意义大大增强。
二、理论基础的转换:从越轨理论到风险理论
越轨理论是将伤害或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理”进行研究,其基本假设认为: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是常态,出现问题则是社会“病态”的表现。因此,需要对越轨者及其社会关系、社会环境进行研究,以探讨他们为何要越轨。一般来说,有两种解释的路径:实证主义者认为,越轨行为肇因于个体社会化的不良及个人与家庭、学校、同伴之间的有效联结不强等社会因素,或者认为是个体所处的经济地位低落、文化的差异和病态的环境等社会因素所致。建构主义者认为,一旦一种行为被贴上“越轨”的标签,就会影响个体在社会中被对待的方式及自我认同,这些标签的负面影响是导致个体真正产生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越轨理论认为,伤害行为是社会失范的一个结果,是可控的,是能够通过改变加害者及其社会关系、社会环境而有效减少或消亡的。
但风险理论认为,犯罪或越轨行为不可能消失,其基本假设为:风险是常态,而且越来越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不可控制性等特点,因此企图逃避风险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积极应对和寻找规避风险之道。风险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以乌尔里希·贝克和安东尼·吉登斯为主要代表人物,主要从制度层面来研究风险问题,认为现代社会是一种风险频发的社会,而其中的主要风险来自于人为,而非自然因素[7]。对社会风险的应对,是要将其视为一种描述和分析社会问题的新视角,并根据规避风险的原则来重新组织社会。郑长忠认为,由于青少年在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相对弱势,因而受到风险社会所造成的影响比成年人严重得多,近年来青少年伤害现象的增加实际上就是中国社会开始进入风险社会后所带来的一个负面结果[8]。陈晨进一步分析道,社会进步、经济快速发展、网络普及等现代化变量都加剧了青少年的成长和教育环境的风险因素,全球化趋势和信息化的发展,使信息和风险的传播不再可控,风险因素很容易陷入被夸大和随意建构的境地,与以往相比,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更加复杂。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不在场和时空界限模糊的特性,让很多事件的发生发展处于失控状态,加剧了风险。
在风险社会理论的框架内,王大伟教授提出了“带犯罪发展理论”,即:与一定社会相伴而生的犯罪,不可能被完全消灭掉。犯罪并不可怕,尽管社会存在着犯罪,但整个社会还要发展,因此是一种带着犯罪发展的模式[9]。因此,对青少年来说,妄想躲避犯罪或期待国家权力机关,如警察、司法机构等来消灭犯罪是不可能的,只能直面犯罪,提高自身对犯罪侵害的免疫力。王鹰教授则借用了存在性威胁(Existential Threat)的概念,对校园安全中的风险因素进行了讨论,认为校园中的威胁因素永远存在。这样对于发生的不幸事件,过去人们可能会耸耸肩认为是运气不好,但现在却明白是风险和存在性威胁的表现[10]。
三、应对措施的转换:从被动他救到主动自救
由于越轨理论关注的是加害者,并将加害者的行为归结于个体与社会之间互动或结构等产生了病态,因此在应对措施上,一方面会注重对加害者个体、家庭、学校及社会层面的全方位的梳理和分析,努力试图解决这些问题以避免伤害发生;另一方面,认为预防和遏制犯罪是政府和警察的事情,青少年受到伤害,也是源于警察、政府的保护不力,或者社会、家庭的关心不足等,因此,青少年在预防犯罪侵害的过程中处于一种被动、等待他救的地位。
风险理论却认为:风险并不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降低,只是面临的风险类型会发生改变。面对着既充满风险也存在机会的社会,青少年必须加强主动自救模式——即强调社会而非警察是预防犯罪的主力军,注重社会、学校与青少年的主动参与,鼓励青少年在受到犯罪侵害时主动的自助自救,认为观念的更新是预防犯罪侵害的关键。王大伟总结了被害人研究的5个发展趋势:从预防犯罪到预防被害,从以警察为主体到以社会为主体,从防范外部的犯罪分子到预防青少年的罪错,从技术预防到软技术预防,从守旧的道德教育到自我防范观念的更新[11]。
当然,主动自救并非只依赖一己之力,而是要在建构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中主动寻找支持和保护性因素。对受害者来说,社会支持系统扮演着保护者的角色,使得个体能够克服更多的困难,有效防止恶逆变——这被称之为社会支持系统的社会压力缓冲功能[12]。褚宸舸通过实证调查说明了当前未成年人社会支持的主要问题是形式单一且集中,安全感整体较差[13]。高中建基于教育学角度解读了青少年人身伤害的原因,包括教育主体监护职责的底线缺失、“性教育”的滞后与匮乏、安全教育方式的凌乱与脱节及教育环境不良与净化不力等[14]。因此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需要学校、家庭、政府及各类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特别要注意的是应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专业性和志愿性组织和机构的作用,围绕青少年保护的问题投入更多的关注并给予切实有效的帮助,如此才能培养出具有安全意识和能力、懂得主动自救的青少年,才能够在青少年受害之后有效地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促进他们尽快恢复。
四、研究的未来展望
相比于对加害者的研究,对青少年受害者的相关研究资料很少,当然这也为我们提供了未来研究的领域和可能性。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研究中值得进一步关注以下3个问题:
第一,借助典型案例,对事件中的个案进行深度挖掘,以“过程—事件”的分析方法深入探讨受害者在应急情景下与加害者的互动及其后果。目前多把青少年受害者作为一类群体予以研究,试图去寻找一种共同的被害性,这是一种静态的研究模式,未来的研究应该聚焦于动态的受害模式,从研究伤害双方的互动来揭示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犯罪行为逻辑及其应对机制。
第二,借鉴积极青少年发展理论(Positive Youth Development,简称PYD),从抗逆力的角度探讨青少年受害者的个体特征、风险因子、保护性因子之间是如何互动、如何发生作用的。既然风险是常态的,伤害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在预防之外,更要重视对已经受伤害的青少年的抗逆力重构,探讨什么样的个体特征和社会支持系统能够有效提供保护性因子,促进受害者的康复。
第三,借鉴“循证研究(Evidence-Based Research)”的路径对社会支持系统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测量。循证研究是国外社会政策研究中非常重视的一种方法,它强调对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通过对测量结果的分析来调适和改正原有的政策,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率和作用。为保证我国青少年社会支持系统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们必须在实践中对社会支持系统的方案及其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1] Johan van Wilsem,Cross-NationalResearchonViolentVictimization,in Flannery,Daniel;VazsonyiAlexander;WaldmanIrwin .TheCambridgeHandbookofViolentBehaviorandAggress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p.362-372.
[2][9][11]王大伟:《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带犯罪发展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295、3-6页。
[3]兰跃军:《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4]王大为:《未成年人的自护问题及其对策》,载《青年研究》,2001年第1期。
[5]汤啸天:《女青少年被害后恶逆变初探》,载《青年研究》,1984年第11期。
[6]林少菊:《浅析女性犯罪人由被害到犯罪的“恶逆变”》,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7]张恩明:《风险社会理论相关研究文献概述》,载《探求》,2008年第1期。
[8]郑长忠:《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少年儿童伤害问题思考》,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10]王 鹰:《创建安全的学校——学校安全管理与法律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46页。
[12] Kirk A. Bailey,SmithDawson, Andrews.LegalKnowledgeRelatedtoSchoolViolenceandSchoolSafety,In Shane R. Jimerson, Michael J. Furlong,TheHandbookofSchoolViolenceandSchoolSafety, London: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Publishers,2006,pp.21-29
[13]褚宸舸:《陕西未成年人安全状况调查报告》,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9期。
[14]高中建:《青少年人身伤害的教育学解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责任编辑:邢 哲)
2014-12-15
宋雁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工作系讲师,主要研究校园安全与校园暴力、青少年社会问题; 徐 倩,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工作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青年问题。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校园暴力的旁观者研究”(课题编号:11YJC88009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