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保如何参与社保事业
2015-01-29张盈华
■文/张盈华
商保如何参与社保事业
■文/张盈华
2014年8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将保险业融进社会保障体系列入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首要任务,将保险业的功能由“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参与社会管理”扩展到“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预示着商业保险将成为多层次社会保障的重要支柱。
购买服务中的市场力量
商保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重要力量。近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即将拉开序幕。在此之前,新“国十条”已经预见性地提出商业保险要成为“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根据目前各类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中的地位,商业保险机构将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运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商保机构是社会保险精算服务的中坚力量。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精算平衡原则”,但我国五大险种基金分散省级、市级甚至区县级的数以万计的财政专户上,犹如数以万计个社会保险计划,仅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精算团队远远不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由市场提供。商业保险显然是最能胜任的市场力量。
商保机构是社会保险经办的补充力量。2014年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约20亿人,而全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合计不到18万人,人员负荷比超过1∶10174,远超国际平均水平。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社保经办机构受人员编制和经费的限制,不能扩编又无力雇佣协办人员。政府可通过服务购买的方式将部分经办工作外包出去,而商保可在承接社会保险经办方面发挥补充作用。
完善保障中的创新力量
助力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是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从代理收费、受托管理和投资管理等三个方面参与企业年金活动,并取得较快发展。2007年5家参与企业年金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均有显著发展,2007—2013年,企业年金缴费、受托管理资产和投资管理资产分别上升6.1倍、36.6倍和34.8倍,显示养老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的参与度不断加深。
商业保险是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管理者。目前拥有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人管理资格的保险公司共5家,占全部法人受托管理机构的50%,受托管理企业数占比91%,受托管理职工数占比75%,受托管理资产占比70%;拥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保险公司共6家,占全部企业年金账管人的35%,管理企业账户数占比13%,个人账户数占比11%;拥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保险公司共4家,占全部企业年金投管人的15%,管理组合数占比23%,组合资产占比20%。商业保险机构在企业年金业务方面已经逐渐由“积极参与”转为“大力拓展”。应当更加强调商业保险机构的受托人管理职能。在企业年金管理中,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根据委托人的风险承受力确定战略资产配置,制定投资指引和业绩考核基准,选择不同投资风格的投资管理人并对其进行评鉴、考核和监督。商业保险基金的长期性特征与社会保险基金相似,因此商业保险机构在承担受托人职责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企业年金产品的重要创新者。2013年3月,人社部发布《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市场开发标准化养老金产品。次年,泰康人寿和平安养老分别有8个和7个养老金产品相继获得人社部备案确认,显示出商业保险机构在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上的创新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此外,商业保险还为企业年金提供年金化产品,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资金流动渠道打通,有助于在年金领取期内平滑消费。
充实保障体系。一是提升保障水平。与社会保险关系密切的商业保险主要是寿险和健康险。2000—2014年,商业保险发展加快,寿险原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0.8%、保险赔付支出年均增长22.9%;健康险原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2.4%、保险赔付支出年均增长34.3%,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商业保险可以提高风险保障程度。二是扩充保障内容。商业保险机构对市场需求敏感度高、反应快、产品创新周期短,形式多样的个人险和团体险产品可以丰富保障项目、扩充保障内容。首先,开发以家庭为单位的保障计划。我国社会保险主要以劳动者个人为保障对象,商业保险开发的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失独老人的特定保险产品等,有助于填补社会保险遗留的空白。其次,开创以新需求为主的保险项目。养老保障应是一个包含收入保障、医疗保健、养老服务三位一体的大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分别针对前两项需求,但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还未纳入社会保险之中。目前,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的护理险是养老服务筹资机制的重要尝试,未来可根据商业机构的试行经验,选择合适时机设立长期照护社会保险,以充实社保产品品种。
健全体系中的支撑力量
新“国十条”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有了许多新的提法,蕴含着商业保险发展的巨大空间:
确定了政策扶持的理论依据。三类保险服务的政府定位不同,营利性业务政府须撒手,公益性业务受政策扶持,外溢性业务由政府引导。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是其公益性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仅不应受制,还应得到更多政策支持。这是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政策契机。
扩大了商业保险的参与范围。一是创新产品,包括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照护商业保险、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等;二是创新管理,包括提供风险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承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参与管理式医疗等;三是创建机构,包括投资办医院和建养老服务设施等。政府购买力度和范围扩大,将给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带来更多机遇。这是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市场契机。
那么,如何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撑作用?
一是观念认识上,从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支柱的角度重新定位商业保险。新“国十条”提出保险是政府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当前,社会保险财务可持续和财政的潜在风险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单一支柱已经不堪重负,亟需商业保险鼎力支持。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三支柱”分工不同: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保基本”,企业补充性养老和医疗保险“提水平”,商业养老和医疗保险“扩范围”。第一支柱是强制的、普享的,第二支柱是集体行为、企业决策,前两个支柱的消费者(职工)选择程度低;而第三支柱大大扩宽了保险项目的范围,不仅给高收入群体进一步提高待遇提供更多选择,也给中低收入者选择更适宜的产品提供了机会。
正如2013年《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企业年金市场注入兴奋剂一样,此次新“国十条”给商业保险市场打了强心剂,个人税收递延对老百姓尤其是中高收入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激励作用将不容小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两个重要支柱,有助于减轻第一支柱负担。因此,必须提升认识,将商业保险定位为社会保障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产品开发上应放远目光突破创新以满足社会新需求。新“国十条”提出两个具体目标,即保险深度达5%,保险密度达3500元/人。而2013年这两项指标分别仅为3%和1266元/人,与目标还有很大距离。中国的老年长期照护制度并未建立,失能失智老人必须依赖养老保险收入或占用医疗资源的方式来解决长期照护问题,这会加大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要求,负担最终会落在财政头上。在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可在政策引导下先行发展。
三是社会管理上创新手段以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效率。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管理服务,需要澄清三个概念,即“举办”“承办”和“经办”。显然,无论“太仓模式”还是新“国十条”提出的社会管理功能,保险业都是以“业务经理”的身份出现的,不是“举办”,而是“承办”或“经办”,社会保险的决策权仍掌握在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手中。
新“国十条”提出商业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投资建设医疗服务机构或参与公立医院企业改制,这给商业保险公司长期资金找到了新的投资渠道。目前商业保险机构已经在养老产业注资超过300亿元,据预计这个产业在未来15—20年的市场将达到数十万亿,新“国十条”提出用地保障、开发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扶持政策犹如助推器,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大举进入养老产业。与此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改制,必将成为医疗改革的重头。商业保险公司创建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意味着商业保险不仅可以提供现金待遇,未来也将是社会保障实物待遇的重要基础。
四是在政企关系上创立新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以完善社会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是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产品和服务供给,政府作为社会保险的组织者,可以向市场购买最有效率的产品和服务,这正是现代公共管理的基本理念。政府购买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模式”( PPP)的基本运作形式,商业保险公司会在市场竞争的驱动下扩展业务,推动整个保险业做大做强。(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与产业化政策研究”14BGL1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