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费率:科学有序
2015-01-29向春华
■文/本刊记者 向春华
降费率:科学有序
■文/本刊记者向春华
应对新常态降低企业缴费负担
“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和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重不利因素,运营压力明显增加。同时,我国5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企业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30%左右,个人累计达到11%左右,整体已超过40%,对用人单位造成的负担显而易见。而全国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历年增幅也较大,“拉动”了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增长”,更进一步加剧了工资水平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营压力。
在此背景下,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呼声越来越高。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企业、理论界的多名代表委员呼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认为较高的缴费率加重了企业负担,也“迫使企业将相当一部分利润转移到为员工缴费中,而直接分配给员工作为工资收入的利润空间大大压缩,抑制了社会消费能力”。
而在立法和制度执行层面,国家显然也意识到这一问题。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在2015年全国“两会”前夕,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2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颁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对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作出明确部署。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在5项社会保险中,之所以率先下调失业保险费率,主要原因是在就业形势比较稳定的形势下,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相对较多,有下调的空间。《失业保险条例》目前正在修订中,今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将进一步增强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功能,在合理确定失业保险费率的同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紧随失业保险之后,李克强总理6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会议指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会议决定,在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人社部、财政部分别于7月22日、7月27日联合颁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对实施方案做了明确规定。
失业、工伤、生育三项社会保险缴费率的降低,每年将会为全国企业和员工减轻负担近700亿元,由于工伤、生育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缴费,失业保险主要是用人单位缴费,因此减负的主要“受益者”是用人单位。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运营状态,不仅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而且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稳定雇佣关系,使参保人可以持续缴费,实现多赢格局。
目标可持续统筹考量费率负担
之所以首先选择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再选择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是和三项社保的基金收支状况密切关联的。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费率降低会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减少,不能因为基金收入的减少而影响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这是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必须坚持的底线。
此外,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仍处于完善发展之中,社会保险费率降低要考虑支出项目的扩大和调整,要有一定的长远规划。虽然社会保险费率的降低并不意味着不能上调,但是频繁统一下调和上调未必妥当,因此调整费率不仅要考虑累计结余,而且要考虑当期及历史收支规模,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保证社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即指出,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375亿元,支出635亿元,年末累计结余4370亿元。不论是收支比还是累计结余,都显示失业保险费率有下调的必要。2014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695亿元,支出56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3.0%和16.3%,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129亿元(含储备金190亿元)。2014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446亿元,支出36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1.1%和30.2%,年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93亿元。相较于失业保险结余,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结余较小,但仍有一定的结余,在现行支出结构和支出规模下仍可以支撑较长期限的支付,因此紧随失业保险之后,进入降费率通道。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结余规模与失业保险基金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基金的分布极不平均,在降低、调整费率的过程中,各险种之间、地区之间不能搞“一刀切”。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沿海地区,在中西部一些统筹地区已经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状况,因此《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精算平衡,全面分析影响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当期因素和中长期变化趋势,确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运行。各地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生育保险基金2014年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收支规模高于50亿元,而西藏、新疆兵团、青海、海南、宁夏低于5亿元,地区结余比较悬殊。《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指出,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提高运行效率优化社保制度体系
社会保险费率的降低,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稳定运行,参保人的权益保障,也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优化。社会保险基金不仅是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基础,也是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运行、各项社会保险事业开展的基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能仅仅“一降了之”,而要从整体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宏观角度确定如何降低、降低的幅度、调整乃至提高费率的问题。
首都经贸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吕学静教授表示,《失业保险条例》颁行16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日渐扩大,缴费人数不断增长,与此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增长缓慢,失业保险基金滚动结存数额巨大。我国在应对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时,失业保险发挥了巨大作用,很多措施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在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时,降低费率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吕学静建议对《失业保险条例》进行修订,以弥补制度缺失和漏洞,比如根据各地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失业保险费率和建立费率调整机制。
近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在扩大基金支付范围、促进积极就业政策的实现上发挥了积极作用,未来应当沿着这一方向继续“大踏步”前行。降低费率更多是“锦上添花”,而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标准则更多是“雪中送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通过降低雇佣成本而稳定雇佣关系,而对解雇人员较多的企业提高其费率从而增加其解雇成本也可以稳定雇佣关系。
从2014年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来看,工伤预防费支出3亿元,工伤康复待遇支出5.8亿元,分别占560亿总支出额的0.5%、1%,仍需大力发展。而作为遏制用人单位事故发生率的浮动费率制度长期未能得到较好实施。鉴于此,根据人社部发[2015]71、72号文要求,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这意味着对一个具体的企业,它的工伤保险费率可能并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