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培训费范围
2015-01-29
如何确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培训费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以参加职业培训,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培训费用。还有的地方规定,农村劳动力转移时进行职业培训等也可以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是正在进行的改革,在培训费保障方面是否需要进行限制,即哪些培训费用可以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哪些不应纳入?
会诊意见
观点一 《社会保险法》并不支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培训费
理由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培训费用是《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社会保险法》并没有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可以支付劳动者就业培训费用。从法律法规的位阶和出台的时间来看,《社会保险法》高于《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培训费用于法无据。
但近些年中央政策一再要求“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这昭示着失业保险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构建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一体化服务平台,创造性地开展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可以从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入手,完善就业服务手段,解决就业困难。把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和参加就业活动结合起来,帮助他们在技能、心理等方面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但这并不一定要求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培训费用。而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是政府的行为,应由政府财政来承担。
律师点评 《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明确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因此,不宜简单地说这一做法是违背《社会保险法》的。不过,从法律规则的体系化以及明晰性来看,《社会保险法》未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予以明确,是立法不完善的表现,需要在未来立法中解决。
观点二 应当通过修订《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予以明确
理由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中央政策规定,各地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都有过一些积极的探索,核心都是为了提高失业人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这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漏洞,比如一些失业人员在领取职业培训补贴费后,并未真正参加职业培训,造成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应当通过修订《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对培训费用的范围做一些限制。特别是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就业形势趋紧,更应从制度上防范失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否则有违失业保险基金建立的目的。
有地方制定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减免费的职业培训,培训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定点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职业培训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培训项目的市场平均培训价格的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确定一定比例进行补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再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培训费用100%补贴;非特困失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按培训费用80%的标准补贴,考核不合格的按培训费用50%的标准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自付。原则上,每项每期培训补贴额不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对劳动力市场紧缺工种的培训补贴,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0%。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证明,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本人先预付50%培训费(特困失业人员不需预付),其余由培训机构先予垫付。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退还本人预交款;考核不合格的,本人预付费用不予退还。有了这样的法律依据,再加上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可以有效地保障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
律师点评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是对此类问题制度化规范的可行方案。
观点三 应当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培训费予以限制
理由 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应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是应当进行适当的限制,否则不仅不利于失业保险基金功能的发挥,还容易滋生腐败。
各地开展的职业培训一般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其中就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的对象是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的对象是企业新录用人员。上述培训对象之前所属企业或目前所在企业均参加过或正在参加失业保险,前两类培训对象正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此类培训费用可以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大量沉淀闲置的局面,对于众多处于“非领取期”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需要通过培训提升职业技能的在职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一些有就业、再就业和创业需求的劳动者,应逐步纳入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培训补贴的范围。对于正在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的转岗转业培训也应逐步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培训补贴的范围。
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对于采取“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合格并直接到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就业农民工的培训费用,也应逐步纳入失业保险支付培训补贴的范围。同时,应积极探索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就业相联系的培训模式,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就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逐步形成“培训基地+信息网点+就业服务平台”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一体化”模式,对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培训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政府应提供优惠政策给与支持。
对于非采取“定向式”“订单式”培训且培训合格后农村劳动力(或灵活就业人员)未实现就业的培训费用,不论其培训内容多么全面、丰富,目前失业保险基金都不应予以补贴支持。对于进入一些特定行业如娱乐业、网吧等的培训费是否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需要进一步研究,宜采取审慎态度。对于已经属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培训费,还要根据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从而具体确定是否应当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律师点评 从立法角度而言,这些问题均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参与本期讨论的读者有:
山东金乡县人社局李维雨、田建民,汶上县人社局崔文乐,广东省江门市社保局李嘉欣,吉林省永吉县社保局费维凯,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社局李通,江苏省靖江市人社局倪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