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IPO造假罚轻了?
2015-01-28陈岱松罗羽琪
陈岱松+罗羽琪
2014年11月,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277)因IPO造假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12月4日,受罚者之一廖晓光辞去公司副总经理,拉开了受罚者辞职的序幕。海联讯是继云南绿大地、万福生科之后又一起新股欺诈发行大案,其遭处罚恰逢“退市新规”的出台。其罪在何处,被罚依据、力度又是怎样的?是否该退市处理?
IPO业绩造假
海联讯是一家从事电力信息化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2000年成立,2011年11月IPO。2013年3月,证监会对海联讯涉嫌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随后一年,海联讯发布多份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更正了2010—2012年财务报表。2014年4月,海联讯主要股东作出承诺:如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到2014年12月31日仍然无法足额收回、发生坏账损失,海联讯主要股东将个人出资足额补偿;主要股东将在未来12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增持50万至300万股股票。7月,海联讯公告,主要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资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截至6月底4人分别持股27%、18.6%、14.6%、3.9%。
2014年11月6日,证监会通报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和信息披露违法案。海联讯在报送证监会核准的IPO申请文件中,违规虚构收回应收账款(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2011 年 6 月 30 日,分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 1429 万元、11,320 万元、11,456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2010 年通过虚构 4 份合同和相应的验收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426 万元;2011 年上半年通过虚构 6 份合同和相应的验收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335 万元),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并获得证监会核准的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海联讯在发行上市后,以继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的方式,来掩盖其IPO阶段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其披露的2011年年报和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惩处有理适当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月15日,海联讯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1.对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行为处以非法所募资金39,100万元2%即782万元的罚款,对海联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40万元;2.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锋(董事长)指使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行为,处以海联讯非法所募资金39,100万元3%即1173万元的罚款,对章锋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30万元,合计1203万元;3.对邢文飚(总经理兼董事)、杨德广(财务总监兼董秘)作为骗取发行核准、信息披露违法两项行为的责任人,对每人每项行为罚款30万元;4.对孔飙、苏红宇(均为董事)作为骗取发行核准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罚款30万元,对二人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20万元;5.对胡婉蓉(监事会主席)、廖晓光等其他12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25万元至3万元不等。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鉴于海联讯主动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主动减轻其违法行为对市场的负面影响,主要股东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补偿适格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行政处罚依法从轻。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5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对章锋、邢文飚、杨德广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三人系海联讯违法行为最主要的责任人员,违法情节严重。
整体来看,证监会对海联讯案的处罚有理有据,力度适当。
专项补偿首例
2014年7月,章锋等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95.7%的适格投资者已获得补偿,补偿金额8,882.77万元,占应补偿总金额的98.81%。
投资者利益保护难题由来已久,虽然现行法律赋予了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法律获得赔偿的权利,但由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耗时长、成本高、举证程序繁琐、投资者分散、诉讼结果不确定等因素,导致最终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比例有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指出要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海联讯主要股东设置专项补偿基金,有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迅捷和多元。
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等相关规定,确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披露日、更正日,以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确定适格投资者范围,以充分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此专项补偿基金的设置符合“新国九条”提倡的“责任自负”原则,由主要股东个人自行出资设立,不影响上市公司财务情况,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此模式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了新的途径,属中国资本市场上由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的首例。
不适用退市新规
2014年11月16日起,《关于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开始施行,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限期实施终止上市。在退市新规实施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等对退市情形已有相关规定,由于海联讯及时追溯调整财务指标后未触发旧规定的退市情形,所以未被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在退市新规实施还有十日之时,海联讯“及时”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引发猜测。但依据法律适用的不溯及既往原则,海联讯无需适用退市新规。章锋11月20日表示,“我们理解公司不会暂停上市或退市”。
退市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注意新老规则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针对欺诈上市等重大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操作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