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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格的控制权战争

2015-01-28曹中铭

董事会 2015年1期
关键词:控制权股东投资者

曹中铭

去年以来,A股多家上市公司掀起了股权争夺战的热潮,像上海梅林、东方银星、长园集团、西藏药业、新黄浦等纷纷位列其中。为了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争夺双方或增持股份,或修改公司章程,或通过增补独立董事等方式进行角力。然而在此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应有理有序有节地进行,绝对不能因之丧失了理性。

在上述多家上市公司中,东方银星博弈双方的争夺堪称惨烈。豫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与重庆银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均达到29.9999%,而董事会则由重庆银星集团方面把持。此前,豫商集团方面曾致函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与监事,但董事会以多种理由拒绝了“门口野蛮人”。此事还一度惊动了河南证监局与上交所,东方银星曾公告先后收到河南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与上交所的《监管工作函》。尽管如此,东方银星董事会与监事会改选的事宜至今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相反,控制权争夺战有越闹越大的态势。

来自上市公司的公告显示,2014年10月23日,重庆公安局已对豫商集团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沛(豫商集团董事长韩宏伟夫人)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并由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了《立案决定书》。此后,豫商集团出示了一份于2014年11月13日签发的河南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4豫法民一初字第11-1号),裁定冻结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大明、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亿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此外,针对重庆银星与上市公司东方银星的另一起关联交易,豫商集团已向河南省商丘市中院提请诉讼,商丘中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一方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一方被另一方告上法庭。双方的短兵相接已经“刺刀见红”,均有欲将对方置于“死地”的意味。

在上市公司话语权问题上,奉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谁投入的资本多,谁持有的股权多,谁就握有话语权。然而,在东方银星的控制权争夺战中,资本以外的东西却在发挥着作用。而且,双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如此争夺,所产生的危害性不言而喻。

首先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早在2014年4月,东方银星就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最终于7月底公告了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案。如果此次资产重组成功实施,那么重庆银星集团方面将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由于“门口野蛮人”豫商集团方面的强势介入,该资产重组一直未能实施,实际上也不可能“被实施”,进而无形中对上市公司会产生影响。

其次,股东争斗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像东方银星双方为了控制权争夺到如此激烈的程度,在市场上是非常罕见的。此时,博弈双方眼中只有控制权,哪还有中小投资者。毕竟对双方而言,把控制权抢到手才是最重要的,至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来就没有多少大股东真正的重视过。因此,上市公司双方争夺控制权,吃亏的是中小投资者。

当然,纵观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争夺战,最终能收到良好效果的并不多见,特别是没有一方彻底出局的情形下更是如此。以东方银星为例,博弈双方持股不相上下,都到“刺刀见红”的地步了,今后任何一方的议案将难以得到另一方的支持,而股东内斗的结果必然是内耗,所有股东为之埋单,也明显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团结。

一家上市公司如果长时间出现股东为控制权而内斗的现象无疑是灾难性的,有鉴于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监管部门的强势介入是不可或缺的。像东方银星的控制权争夺战中,豫商集团方面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并非不合理,监管部门就应该支持,而绝非下发一函件了事,而是要持续关注,必要的时候要跟进,这亦是作为监管者应尽的职责。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也应该发挥作用。发生控制权争夺的上市公司,博弈双方持股比例一般相近,此时中小投资者的投票就能产生决定性的效果。哪一方能够维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中小投资者就支持哪一方,控制权的争夺自然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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