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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实措施明确

20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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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可采储量税务总局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实措施明确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对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相关涉税事项进行明确,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2014年12月1日起,中国煤炭资源税改革大幕开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要求,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30%资源税,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资源税。

根据公告,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

公告规定,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税实行备案制度,纳税人提交备案材料后可享优惠,无需审批。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说,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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