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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在实际工作中关注问题的探讨

2015-01-28曹媛媛姜海涛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5年12期
关键词:鸡西市环保法源头

邓 华 曹媛媛 姜海涛

(1鸡西市环境监察支队黑龙江鸡西158100 2神华国华电厂北京100000 3鸡西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黑龙江鸡西158100)

新环保法在实际工作中关注问题的探讨

邓 华1曹媛媛2姜海涛3

(1鸡西市环境监察支队黑龙江鸡西158100 2神华国华电厂北京100000 3鸡西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黑龙江鸡西158100)

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七十条,从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新环保法;工作关注问题;探讨

1 前言

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颁布实施之时正值我们改期开放之年,《环境保护法》经过实施25年后原有法律已不适合新形势下的要求而进行首次修订,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由于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比较晚,建国初期注重经济建设,环境保护是近30年以来以发达国家为参考并根据国情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历史形成的环境保护欠债很多,鉴于这种情况下,新旧法交替有个时间差,可以理解为过渡期。

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 新环保在源头控制污染从环评及审批开始

环保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环评,环评制度的根本作用就是“预防为主,源头控制”,也是环保工作管理的出发点、源头,环保体制改革和环境管理战略中,环评在前面。

新旧环保法在施行上有半年多时间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等,从这条执行中(1)现场调查停止建设;(2)限期补办环评手续;(3)限期再不办理手续的才处罚和处分;而环评的目的是要预防或者减轻拟建项目的不良环境影响,“补办”环评,是项目已经开始施工或已建成,对环境的影响形成事实,环评制度的“预防为主,源头控制”起不到源头控制的作用,再是项目已建成无论对环境污染程度如何,污染事实已成;再之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无法得到落实。给环评机构造成流于形式,无论什么样的项目都会审批,使环评审批为无耐审批。

环评审批是环保部门源头管理强势的一项管理权力。学者专家称史上最严环保法将严处“未批先建”严厉处置,“未批先建”问题很多是污染重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工艺技术,企业利用了这种制度缺陷,成为环评审批的常规模式,导致环境管理十分被动和尴尬。罚款最高限额是20万元,这对大企业没有威慑力,未批先建的代价太小,环评失去了事前预防功能,环评、审批成为形式上的手续。这次环保法的修订也是对现有《环评法》中“限期补办”的条款进行了补充。

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新法对未批先建的项目:(1)停止建设并罚款;(2)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到此为止,对“未批先建”项目环保部门不得不补办手续的尴尬局面得以解决。污染从源头得以控制。环境保护的管理主要是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的管理。

3 公众参与从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新环保法第5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从信息公开开始,环评信息公开,环评过程充分参与公众调查,对于重大项目应召开听证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赋予公众对排污企业的监督,让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给公众更多诉讼权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环境生存空间的质量。从法律上确定公众参与、监督的权力。

4 创新监督机制共同管理和享有良好环境

新修订的《环保法》同时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1)加强了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2)环评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依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承担连带责任;(3)对地方政府来说,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的官员,可以采取引咎辞职的制度,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也确定了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法律和民主监督等方式。从环评和监测源头依法行使各自的职责,责任共担,环境质量的管理不仅是环保部门一家单打独行,而是集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享受自然优美和谐的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邓华(1964—),女,黑龙江人,本科,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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