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三要素”之内涵论析
2015-01-28糜海波吴小虹
糜海波 吴小虹
[摘要]公正是一个历史的范畴,蕴涵着一定的道德诉求。关注人的生存权,把满足人的合理而“基本需要”作为价值关照,是社会公正的伦理关怀,符合社会发展的目的性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确定能够使每个人为社会幸福作出充分贡献的制度安排,使人们从社会的基本结构安排中获得其“应得”,是社会公正的权利取向,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从“实质公平”的意义上理解社会公正,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是社会公正的平等理念,要考虑社会成员的差异而促进适度平等和共同发展。
[关键词]社会公正;需要;应得;公平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487(2015)01-0077-07
[收稿日期]2014-10-10
[基金项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基于和谐警民关系的警察道德评价机制研究”(RMYB201407)。
[作者简介]糜海波(1969-),男,江苏南京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吴小虹(1956-),女,辽宁朝阳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副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公平正义既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公正观念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其性质和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社会公正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具有具体性、阶级性和相对性。在现代社会,社会公正强调的主要不是个体道德之善,而是最基本的社会伦理之善,在社会主义社会有它独特的内容及合理的形式。本文拟就社会公正要素的“需要、应得和公平”之内涵,从伦理关怀、权利取向和平等理念的意义上作一些方法论阐释。彰显社会公正的历史唯物主义公正观的辩证精神和道德关爱。
一、“需要”:社会公正之伦理关怀
从人性的意义上讲,社会生产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为目的。虽然满足了人的生存需要的社会未必是一个公正的社会,但如果连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基本生活需要都不能实现的社会一定不是一个“好社会”。所以,无论个体差异有多大,都应该把使一切社会成员拥有一个基本的生活消费作为社会公正的首要伦理关怀。对此,博登海默说:“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系文明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1](P252)这就是说,基于民生需要的社会公正要素预设了人们为了过一种最低限度的人类生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形成了共识。
唯物史观认为,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人类从事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原动力是人的需要。需要既是人存在的基本条件,也是“人的本性”;需要还是人的生命活动的内在规定性,是人的有意识行为活动的基本动因。马克思指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2](P286)因此,人的需要是人追求自己对象的本质力量,是人的一种“内在的必然性。”需要既是促使人自身不断发展的强大力量,也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内在动力。需要推动人创造历史,历史不是别的,只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这种活动的价值就在于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等等。正如马克思所说:“全部历史是为了使人成为感性意识的对象和使人作为人的需要成为需要而作准备的发展史。”[3](P128)
马克思指出,“人们吃喝穿住这样的‘第一需要(也就是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的数量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文明状况,也就是说,它们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4](P43)。其实,人们需要的实现程度既受到生产发展状况的制约,也受到生产关系性质的制约。对于社会中最少受惠群体而言,基于“需要”的社会公正伦理之所以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是因为它可以关照到社会的最底层,把“保障基本需要”作为社会制度和政策导向的指导性原则。社会公正具有把人们的痛苦减少到最低限度的人道主义关怀,而且把“需要的强度”作为倾向性制度体系构建的指导性标准,这样可以充分体现社会公正的伦理意蕴。社会公正不仅是要主持公道,而且还应赋予一种人道和仁爱品质。作为一种公共善,公正的本质也是敬畏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达到其高度的发展。运用社会资源求得尽可能少的痛苦和贫困,求得更为普遍的生命幸福、满足最大多数人的道德期待,是社会公正对人的存在及其本质的理性回归和情感延伸。这意味着,把满足生命中的合理而基本需要作为社会公正的价值关照,既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目的性要求,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
马克思把“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的共产主义社会,规定为是以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为原则的平等社会,且能够无差别地满足社会成员最大需要的理想的公正社会。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具有的理想公正思想表明,把“实现人的需要”作为社会公正努力和前进的方向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因为,“人的需要即人的本质”,人的需要的不同层次及实现状况也是判断社会公正水平的一个标准。现实社会主义因生产力发展水平所限,还不能达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公正状态。但社会公正要求对“特定群体”的正当需要给予伦理关怀:(1)社会应帮助那些贫穷的人实现其生存权,使其拥有一种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2)社会公共福利的安排给予每个人的待遇应视其特定需要而定。在基本需要与其他要求相互竞争且不能保证所有需要都被满足的情况下,一种伦理的公正取向必须能够处理不同人们需要之间的冲突,并优先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这里的需要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在客观条件上是允许的,它是使得人们在自己的社会中过上一种最低限度体面生活的那些要求——首先是获得维持生存所必不可少的必需品。也就是说,一个公正社会基本的制度结构要保证有一定份额的社会资源根据人们的最基本需要加以分配。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满足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使社会中最少利益受惠者获得一般社会成员的体面生活。例如,对于生活困难的群体,制定最低工资法规、失业者的利益保护和养老金规定之类的措施,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在满足人们生存的“绝对需要”之后,社会还应考虑人们的“相对需要”,即一种更好生活的可能。这是社会公正更高级的目标了。
把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作为社会公正取向是基于人的生存权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共同体对其成员应有的伦理关怀和道德责任。然而,在阶级社会中,劳动人民的需要的满足受到生产方式的制约,“私有制的存在使广大群众注定要从事劳动,为自己生产必要的生活资料,同时还要为特权者生产日益丰富的资料”[5](P336)。人民生活的贫困与剥削阶级的富有成为社会不公的显著表征。现实社会主义虽然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许多不公正的现象,但已不是阶级社会;虽然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普遍提升,但马克思讲的“三大差别”还没有消除。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公正原则,要重视社会的普遍调剂,通过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使所有社会成员获得一份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既体现了社会公正的伦理内涵和仁爱精神,也是关心改善民生、增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
二、“应得”:社会公正之权利取向
从分配的角度说,社会公正是一定制度框架下人们获得与其贡献相当的财富和利益的合作方式。社会公正关注的重点是分配正义,即人们从社会的基本结构安排中获得其“应得”。在社会学的知识传统中,公正概念乃是按照功绩和应得来定义的,即每个人的所得都必须与其付出和贡献相符。现代伦理学家彼彻姆指出:“与公正一词的一般意义最为切近的词是应得的赏罚。”[6](P328)麦金太尔认为,当代所有的政治哲学家都把应得作为其正义理论的根据。它所关心的是人们的努力、勤奋和抱负等体现个人主观意志的行为所实践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正义的应得标准。[7](P27)米勒提出,在一种“工具性联合体”范围内,人们以功利方式相互联合在一起,“相应的正义原则是依据应得分配”[8](P29)。
那么,公正的应得又该如何来理解呢。具有代表性的两种公正理论提出了不同看法。诺齐克强调规则的公正赋予人们应得的权利,认为个人权利和利益是至高无上的,公正始终意味着某个人或某些人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行动,这种应当或不应当通过规则体现出来。罗尔斯强调公平的公正,制度公正给人们以应得的利益。在他看来,社会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这种结构被理解为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安排,“我把它理解为政治结构以及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这些要素合为一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9](P7)。诺齐克的公正观是权利的公正,他所关注的是权利的绝对优先性,应得其实就是个人权利的一种主张和实现。有市场就会产生看似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诺齐克认为是公正的。诺齐克的应得是在一定规则中通过自由竞争获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它带有一种明显的自由主义气质,支持的是在一定规则中有利的群体。罗尔斯的公正观关注他所谓的共同体中的作为最少受惠者的那部分人的需要,社会不平等可以存在,但要最大限度的使先天条件最差的那部分人受益,那么社会的总体福利和道德就会改善。他更多的是倾向规则中不利的一部分人。前者把公正看作是权利公正,后者把公正看作是公平的公正。然而,他们都没有能够论证如何保证规则的公正这一前提条件,所以没有能够说明应得的合理性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或应得的公正取决于制度的公正。生产决定分配,“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P305)。应得实际上就是通过制度对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配,它是一种法律关系。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公正的应得是按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利益分配。马克思说:“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10](P324)基于资本主义法律关系的应得是资本主义的公正,是“公平交易”掩盖下的平等,对于劳动人民恰恰是不公正的。正因为此,马克思主张任何人应得的基础是“劳动、能力和贡献”,但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要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通过“按劳分配”和“优质优酬”实现一种实质的公正。这就是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内在于社会基本结构中的,结果公平受到起点公平和规则公平的制约。应得的权利作为社会公正的尺度必须建立在制度公正的基础上。“应得概念仅仅在这样一种共同体的语境中才有容身之处,亦即这种共同体的首要的纽带乃是对于对人来说的善和对共同体来说的善有种相同的理解,并且在那里,个体们通过参考这两种善而确认他们的基本利益。”[11](P318)在适当的制度付之阙如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存在人们“应得”的利益。正是制度的公正使得业绩或能力成为应得的一种激励手段。当制度得体的时候,应得的标准就得到了确定,而当人们得到根据这些标准该得的东西时,社会公正就能够实现。应得的制度性观点在于指出一个人应得的东西是他在正义的制度中有资格拥有的东西,而不是现存的制度中拥有的东西。这是根据正当的期望而不是实际的期望来获取应得。如果利益是按照从应得的观点来看与之不相干的标准分配的,那将是不公正的。社会在资源需求相对不足的条件下依据个人的实际贡献的比例对合作性成果进行分配,就维持了基本的社会正义。当然,“社会所有的职位和机会都必须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依靠能力得到其适合的岗位,以使其潜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社会职业秩序和报酬体系的公正必须以人们的资格、能力和贡献作为其应得的主要衡量标准。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这是一种应得,符合社会公正观念,但这个阶段还会存在收入的不平等,存在“三大差别”。社会主义也要经历一个从相对不公平到相对公平的历史过程。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的收入可以说是一种“应得”。这种应得作为社会公正对人们合法权利的确认,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发挥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社会快速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都可能造成人们收入的差别,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但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说,它符合社会公正。不过,这种“应得”的公正如果导致社会分化加剧,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这样,社会公正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必然要指向一种具有实质意义的公平与平等。
三、“公平”:社会公正之平等理念
社会资源既要根据“应得”进行初次分配,也要基于“平等”进行二次分配。基于奖励贡献、促进效率,需要发挥应得的公正作用;基于社会团结、共同发展要求,公正的社会安排应当考虑社会成员的差异而促进适度平等。社会公正是差别原则与平等原则的统一,没有差别的社会就没有效率和动力,抛弃平等的社会是缺失公正的社会,也难以使社会和谐。公正不仅在价值上指向正义的善,而且还要求社会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平等。亚里斯多德指出:“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就是说,“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12](P148)。因此,“应得的公正”需要“平等的公正”作为补充。
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告诉我们,平等作为一种道德和法的观念是历史的范畴,具有阶级性和相对性。恩格斯通过对人类历史的研究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3](P434)古老的平等观念基于人的某些共同点,把一切人都看作是平等的。现代的平等观念不是从人的自然性而是从社会性出发得出的要求,即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这种平等观念的确立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恩格斯在批判杜林把平等作为永恒真理的谬论时说:“平等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真理。”[5](P448)针对资本主义平等只是停留在法律的字面上而不是实际的平等,马克思提出了无产阶级的平等观,“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的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5](P448)。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祈求公平或平等是不真实的。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平也是相对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描述了社会主义的分配体系,认为“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5](P304)。这样,由于平等的权利按照同量劳动相交换的商品经济原则获得,因而就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和平等。因为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5](P305)。如果把社会公正的平等原则“彻底、完全地”贯彻,避免这种不平等的权利对社会公平的影响,权利的分配就应当是“平等的”,即根据人们的实际需求而非“同量劳动”分配消费品。但是,这只有在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社会的“三大差别”已经消失,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生活的第一需要的阶段,才能实现的理想社会正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文化的相对落后,公平依然是相对的,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别是不可避免的规律性现象。
“社会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14],其核心价值就是促进人的平等自由发展。促进社会成员的平等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以实质公平为社会公正取向的制度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协调社会资源的使用和分配,在效率优先与实现公平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这种适当的平衡既要考虑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发展,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最终目标,同时,还要以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根本标准。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就只会有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人们就将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即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缺少一定物质基础的公平,只能是一种粗陋的平均主义。
社会平等包含经济平等、政治平等和文化平等。公平作为社会公正的目标客观上要求消除等级和阶级观念,社会成员不是作为从属关系而是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获得公民的资格。在人们能够成为公民的意义上,个体被当作平等者来对待,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这种权利通过宪法加以规定和保护,同时,也通过民主机制保证人们的合理诉求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使之得到更具体有效的实现。如果说效率的实现依赖于市场竞争,那么公平的实现依赖于政治公正和政治伦理,依赖于社会公众在参与公共决策时对平等的公民身份和制度合法性的认同程度。平等观念要求在促进公平的意义上理解社会公正,而体现实质公平的公正在处理利益矛盾时既要考虑法律因素,也要考虑道德因素,要把公共性资源和利益的分配权真正交给人民群众,以人民作为衡量社会公平公正的最高准则。
公平、平等不能用平均来简单定义,因为这为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所不容,既不合理,也不现实。之所以不能把社会公正等同于绝对的、简单的平均主义,是因为“它否认了人类自身的自然差异和社会差异,包括天赋自然能力和后天社会才干的差异,”也不符合生产决定分配的经济活动规律。公正的平等理念所要求的公平,是法律公正、政治正义和道义支持的相互融合,体现了形式公平、程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不同群体基于契约论的互利互惠的过程;蕴涵着基于政治正义的要求推进社会制度分配合理化进程的补偿正义。由于人们的天赋、能力及生活环境存在的差异,根据博弈论的原则进行利益分配就会造成人们之间收入的不平等。这就需要在社会平等的理念下增强社会公正的公平意识、公平效应,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政府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治发展的核心价值和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制定规则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在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意义上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干预机制,构建有利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制度规范体系;健全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利益诉求、利益调节机制,维护广大劳动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各项权利;建立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公正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把人民共创财富和共享财富作为执政公正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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