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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立案登记制度

2015-01-28王艳萍

2015年16期
关键词:诉状登记制诉权

王艳萍



浅析立案登记制度

王艳萍

摘要: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必须与本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的法律体制相联系。我国法院自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案件的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变立案登记制。本文通过对立案审查制度优缺点的分析,希望能找到充分发挥立案登记制度作用的途径。

关键词:立案登记;立案审查

一、立案登记制度

(一)概念介绍

所谓的立案登记制度,简单来说即法院不能拒收老百姓的诉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对当事人或委托人递交的诉状应接收,除可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均应接收材料并编立“收”字号;遇当事人递交诉状的内容或形式不符相关要求的,应加以释明并请其补正;当事人拒不补正者,仍应接收材料,同时向当事人出具材料收据并告知相关字号。

诉状接收后,立案庭应在七日内,根据案件类型及相关要求,作出不予接收诉状、要求补正、书面告知、不予受理或受理的决定。材料需补正的,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齐之日起计算。

(二)适用范围

立案登记的范围为一审案件,不包括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因立案登记制度主要解决的是起诉难的问题,旨在解决部分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既不受理、也不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甚至连起诉材料都拒绝接收的问题。而上诉、申诉、再审为已决案件的纠错程序。因此,立案登记制度并不适用于这些案件。

当然,立案登记制度也并不意味着今后人们向法院提起的每个诉讼案件都必然会被法院受理。因为法院审理案件与否最终还要遵循包括三大诉讼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案件,即使法院进行了登记,也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立案登记制度与立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对于立案审查程序来说,只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才予以立案受理,也就是说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你的起诉必须符合诉讼法的四个硬性规定,如果不符合的话,法院就有可能拒收你的诉状。而立案登记制度的最大不同就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法院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立案登记制度与立案审查制度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当事人将诉状提交到法院,法院对这种单方提出的材料进行审查把关,经受理立案后把诉讼材料送达被告,才形成“两造对立”的诉讼格局;而在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将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二)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在以往的立案审查制度中,“告状难、立案难”现象较为突出。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设置严格的立案条件,在立案阶段就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在立案阶段就设置严格的立案条件、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的话,当事人并不能充分行使其诉权。立案登记制度在立案阶段只要求对诉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就可以进行诉讼系属,这样有利于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能够使纠纷尽快进入审判程序,使纠纷尽早得到解决。

(三)立案条件不同。三大诉讼法对案件受理制度都有规定,可以说案件受理门槛并不高。真正让立案难的是在实践中对法条的误操作。在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况。法院在实际受理案件中,立案庭往往会过多的对受理材料进行实体性审查,把立案条件等同于胜诉条件,并附加了诸多限制。这样做的严重后果之一是导致当事人立案立不上去,转而被迫去信访,把法律问题转成了社会问题。关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这些条件,本来可以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审查,或者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一并审理,法院却经常在审查立案的阶段,就简单地以不符合条件为由将原告的起诉拒之于门外。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法院在原告起诉的阶段只对诉状做形式上的审查,具有实质意义的审查是在案件登记并系属于诉讼程序之后再予以实施。

三、现行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挑战

(一)实行登记立案制,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相应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将会更为突出。立案登记制的建立将会给行政诉讼领域带来最大的影响、或也是最为直接的冲击,法院不能再以实质性审查为借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这类案件关在门外,更不能采取“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等违法程序规范的办法。

(二)新的案件类型的增加,对法院的内部管理运行提出了挑战。法院目前的业务划分还是建立在传统的民、刑、商事、行政案件的基础之上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案件层出不穷,跨越传统分类的案件的出现也不再是新鲜事,而这些,对目前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都是一个挑战,是重新划分业务范围还是增设新的庭室,必将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之后法院急切需要解答的问题。

(三)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不再进行实质审查,恶意起诉和重复起诉就无法有效的避免,“缠诉”将成为一个令法院倍感头疼的问题

四、对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素质。与其等到在新的案件面前手足无措,就不如未雨绸缪,事先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应对立案登记制度的最有力的武器。同时,还要发挥我国独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聘任工作,尤其是要聘请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出庭率,借以弥补法官在某些专业领域知识储备的不足。

(二)完善机构设置,做好配套制度改革。应对新型案件,增设必要的业务庭室,理顺法庭内部的关系;出台相应的法律,对于立案登记制度做详细的规定,尤其是要明确从登记到确定庭审时间的具体时间,为避免立案却不审理的情况发生,应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

(三)规定滥用诉权的惩罚措施。由于立案登记制度只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很有可能造成当事人诉权的滥用以及诉讼欺诈,为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还应当对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情况做出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以避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五、结语

立案登记制度的施行是人民法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必然选择。立案登记制度的落实,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打通了渠道,让更多社会矛盾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化解。但是,任何制度都不能是完美无缺的,这就需要各级法院,特别是从事法律工作人员深刻领会制度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充分发挥立案登记制度的优越性。(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逯遥.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研究.司法改革评论.2013(9).

[2]张卫平,陈刚.民事诉讼法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张卫平.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王艳萍(1990.07-),女,汉族,山东临沂人,西北政法大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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