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电信垄断的法律规制
2015-01-28程婷婷钱艺娟
程婷婷 钱艺娟
浅析我国电信垄断的法律规制
程婷婷钱艺娟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行政垄断问题逐渐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它的出现严重阻碍着经济发展,不仅使市场丧失本应具备的竞争力,还损害着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在我国,作为公用事业之一的电信业存在着严重的垄断问题,并日益影响着人们生活。本文基于对电信业现状的分析,提出了体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电信监管机构、完善反垄断法等方法,以期对电信垄断的法律规制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信行业;行政垄断;法律规制
引言
新中国成立时,国家经济发展缓慢,经济实力不够发达。之后实施了改革开放,经济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变好了。改革开放获得了很好的发展结果。但是,我国采用了很久的计划经济,有政府的行政权力直接对经济发展进行干预,造成了一种政府和企业纠缠不清的现象。虽然后来进行了很多改革,但是对于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还是不能说的清楚。政府的对企业的权力还是很大,通过滥用行政权力,不让其他的企业参加到市场竞争中的现象还是很多的。例如本文将要介绍的地区垄断、行业垄断。这样就在很严重的影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同时对我国人民的利益也造成了很多的损害。因为政府运用自己的权力来限制了市场的竞争,让一些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逐渐到达了市场上行政垄断的位置。这让这些企业对市场有了很厉害的操控能力。例如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电信业就是一种非常具有行政垄断特点的行业。电信行业是国家经济中处于一个很重要位置的行业。因为国家经济发展得很快,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好,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在用手机的人也越来越多,通过手机上网的也很普遍,在家用电脑上网也变得和看电视一样方便。但是,提供这些服务的电信企业在我们国家都是有很强的垄断能力。因为他们的成立都是政府来完成的,是政府通过自己的权力来允许成立的。人们对手机的月租费用、上网的网费都没有自己选择的权力,同时这些费用还都要高于国外的其他国家。因为他们都是具有行政垄断的特点,同时我国在法律方面还没有很好的限制这种行政垄断的有效方法。人们在消费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提出不满时,更像是一种民告官的样子。本文就是通过对电信行业行政垄断目前的发展状况,和他形成垄断的原因和所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论述。从而提出能够很有效果的解决这种状况的法律规制。
一、行政垄断的概述及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分类
行政垄断是在探究行政主体滥用职权时,与单纯的市场经营主体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对比提出的。学者对它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这里可以把行政垄断的概念简单的概括为: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从前面的概念我们可以了解到行政行为其实不是市场自身的行为,而是行政主体通过滥用行政权力,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直接导致市场缺乏良性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有很多具体表现。根据其表现形式,可以把其划分为地区垄断和行业垄断。
所谓地区垄断,就是地方的行政主体出于维护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过分的利用既有的权力限制外来经营者加入,进而排除可能出现的本地市场与外地市场竞争行为。这是最典型、最普遍的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则是指行政主体基于保护特定行业利益,运用既有权力限制、排除该行业以外经营者加入市场竞争行为。比如说我国电信业就是典型的行业垄断。
为了更直观的理解行政垄断的概念,进行以下比较。
(二)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指在市场上存在一个主体,以后排除了其他竞争者投入该市场的机会,形成这种结果是该主体以成本低于其他竞争者的方式进入市场,通过自身综合实力取得了市场垄断地位。
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之间存在着差异,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形成原因不同。自然垄断的形成是因为某行业资源稀缺,需要一个具有绝对实力的生产经营者占据垄断地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垄断的实现是行政主体利用其特有的行政职权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市场活动,从而达到垄断目的。
2.作用范围不同。自然垄断主要作用于资源稀缺、生产规模较大等特点的行业中。行政垄断作用范围相对较广,各种行业都会涉及。在公共服务的行业中表现的更加明显。
(三)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
经济垄断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依靠自身经济优势,通过合并、签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①二者的联系体现在都是主体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不合法的手段限制其他竞争者。
二者的不同之处:
1.施行主体不同。经济垄断实施主体是市场中综合实力很强的市场竞争参加者,而行政垄断实施主体则为行政主体以及其他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2.实施方式不同。经济垄断是市场主体利用自身综合实力,通过合并、签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其他竞争者参与到市场竞争中。行政垄断则表现为行政主体过分利用自己独有的强制性权力干预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我国电信业行政垄断的现状、危害
(一)我国电信业行政垄断的现状
在改革开放前,电信业是由邮电部门运作。这属于政企合一的模式,电信业缺乏市场竞争,是行政垄断直接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信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为了加快发展,政府主动的把竞争引入到到电信业中。1994年,中国联通公司创立。该公司的成立瓦解了电信业的垄断局势。之后为了更好的促进发展,国家将邮电分为邮政和电信,逐步实现了政企分离。
目前我国电信服务的竞争主体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等少数企业。随着电信业的发展,中国移动成为中国最大的电信运营商,新的“中国电信”位居次席,新的“中国网通”居第三。在 2008 年 5 月发布的《三部委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知》,鼓励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 CDMA 网,中国联通 G 网与中国网通合并,中国联通的基础电信业务并入中国电信,中国铁通并入中国移动。各大运营商占据着电信业的各个领域,分别占据着垄断地位。电信市场的行政垄断愈演愈烈。
(二)电信业行政垄断的危害
行政垄断所造成的影响要远远大于经济垄断,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所造成的危害不容小觑。
1.破坏电信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
政府依靠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市场,对作为公共服务的电信业行政限制尤为明显。政府通过滥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电信市场,仅允许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三大电信运营商参与市场活动。由于企业缺乏生存压力,从而导致市场缺乏良性的竞争。
2.损害电信消费者的利益
行政垄断作为一种政府行为,但并为没有维护消费者。电信业作为公共服务存在,利用其自身的垄断地位,作出了对消费者种种不利要求。以上各种例子表明,在电信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没有得到保障,同样合法、合理的利益也没有得到维护。
3.滋生腐败
由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行政垄断,对电信业的各大公司形成了一种无形的保护网。电信公司在政府的保护下参与到市场经济体制中。电信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定会将大量的人力物力向作出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寻租。然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负责人,更是大权在握,结果可想而知。所以,电信业行政垄断的出现,极大程度上会导致电信业内部、外部等各方面滋生腐败。既让电信业变得浑浊不清,又让政府官员变得腐败贪恋。
4.不利于电信行业的发展
我国电信、联通、网通三大公司分别占据着电信市场的垄断地位。由于没有其他竞争者的出现,消费者在特点消费项目中没有其他选择,同时三大公司对消费者更是肆意妄为。因为长期没有其他竞争者的出现,在加上政府对电信行业的保护,各大电信公司不存在生存压力,没有居安思危的想法。
三、完善我国电信业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行政管理和经济体制
1.完善行政管理制度
经济社会之所以发展良莠不齐,困难重重。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坚决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市场、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只有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才能促使政府转型成功,真正成为服务大众的政府。
2.完善经济体制
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将政府管理职能与企业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进行分离。努力寻找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方式和方法。通过制度来监督与管理政府、企业行为。让政府真正作为市场的宏观调控者,通过市场的合理、合法竞争来维护市场秩序。
(二)设立专门的电信监管机构
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谁作出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就由他的上级来要求他进行改正。因为我国官员和官员之间仍然存在相互保护,相互隐瞒对自己和对方不利的现象。
所以可以设立反垄断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可以采用委员会制,由中央政府负责监督和管理,对国务院总理作出工作报告。该机构有独立的监督管理权,不受其他机关干涉。为防止再发生谁作出行政垄断谁上级作出处理的尴尬局面,可以规定在该机构任职不得在其他机关或企业再任职位。
(三)增添新型诉讼制度实行多种责任制
1.建立反垄断民事公诉制度
可以在反垄断法中增加一种新型诉讼制度。例如民事公诉制度,即各级检察院有权对行政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作为一种公权力的诉讼,可以有效的限制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的出现。同时有利于形成多个不同性质的主体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限制。检察院作为诉讼人,一种无形的公权力可以作为一把利器。这样更有利于实现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目标。
2.增加行政垄断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了违反该法所应当承担哪种行政处罚。该法列举了目前市场中出现的各种行政垄断的行为,一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让企业上交罚金、警告其垄断行为或者让企业停止经营活动。然而这些市场主体都已经是处于市场的垄断地位,综合实力很强,与行政机关的良好关系也是一个方面。这些行政处罚对他们来说可能会觉得是一种逃脱更加严重惩罚的机会。这种处罚确实让这些市场主体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可想要在市场上处于垄断位置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的帮助是没有实现的。就好比西医开的西药,是一种只治疗表面病症,不治疗内在病症。所以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以在该法中增加一些让其一同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如因为行政垄断行为给其他企业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不光要通过行政法来处罚,还要通过民诉法让他在金钱和物质上付出代价。行政垄断行为是政府部门作出的,具体到个人来说,要让他负行政责任,如果对其他企业或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一方面行政责任要负,还要自己拿钱来赔偿。如果达到了犯罪的标准,还要通过刑法来定罪。这种规定,既可以让企业变的守法,还可以让政府部门守法。这样就更有利于创造一个有序的市场环境。
结语
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让人们在生活中更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目前的市场中,行政垄断还存在着,这样的市场让消费者处于劣势。在典型的电信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更是被动的接受。本文通过对我国电信业垄断从法律方面进行规制进行论述,提出了一些观点,目的在于改善我国电信市场目前的形式,为了电信业更好的发展。为了能更好的解决电信垄断的现实状态。将这些观点和想法汇集起来,为了电信业更好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份力量。(作者单位:云南大学)
注解:
①侯怀霞.垄断涵义探析.理论探索,2004,(1).
参考文献:
[1]曾剑秋.电信改革发展概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50-52.
[2]杨秀玉.中国电信产业行政垄断问题研究.兰州商学院学报,2009,(5).
[3]国务院办公厅:《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EB/OL].www.gov.cn,2006-3-15.
作者简介:程婷婷(1991—),女,汉族,山东临沂人,学生,法律硕士,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