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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研究

2015-01-28杨小京

科学中国人 2015年17期
关键词:政府部门利益

杨小京

杭州市社会治理研究与评价中心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研究

杨小京

杭州市社会治理研究与评价中心

如今我国的社会治理主体正在从一元逐步走向多元化。在此背景之下,社会组织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中无法缺少的重要力量。因为我国社会组织还在发育之中,政府以及公众没有对其发展予以充分重视,导致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积极性被抑制。因此,积极改进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就要求我们积极创新工作理念,切实做到统筹兼顾、明确定位、规范授权。本文论述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模式的功能与作用,剖析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模式的有效措施。

社会组织;社会治理;模式

所谓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建立的、相对独立于国家以及政府体系,以广大社会成员的自愿参与和自我管理为基础的,以社会公益性活动或互益性活动为其主旨的一种非营利性与非政治性组织。鉴于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持续深化与民主建设的积极推进、公民社会的成熟完善、私人空间的大力延伸,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的功能与作用正在变得愈来愈大。笔者认为,强化与改进转型期社会治理,一定要大力发挥社会组织具备的功能与作用。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模式的功能与作用

其一,社会组织是承接各项政府职能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造成了利益结构之中的多元化以及经济生活领域的市场化、政治生活领域的民主化以及公民主体责任的清晰化。鉴于社会公共事务变得愈来愈复杂多变,全部由政府部门来承担各类复杂而且具体的事务是不科学的。政府所承担的各项社会管理职能不应当是社会事务之中的所有内容,而只是其中的一些职能。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来判断,非常多的社会事务一定要通过社会进行自我管理,只有一些特定事务才需要政府委托加以管理,这就在客观上需要成立一种多元化的主体以承接政府部门所转移出的各类职能。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政府办社会现象正在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而不断消失,其原本所承担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也开始逐步移交至社会。如今,随着利益结构的更趋多元化,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管理趋向于民主化。各类管理主体功能开始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发挥,各类管理主体所具有的地位获得了承认,各种不同利益主体在利益诉求上开始变得越来越个性化与复杂化。在这一状况之下,实现利益之整合就需要有一种更新、更完善的组织形式。在此形势之下,社会组织应运而生,很好地适应了利益主体多元化之需求。

其二,社会组织是全面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的重要载体。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快速变化,利益群体开始显著分化,各类利益诉求之表达、利益矛盾之冲突开始成为社会新常态。如今的社会制度应当许可这类利益表达存在,并要为这类利益表达进行科学的制度化安排。我国社会组织具备了自治性、中介性以及公益性等特征,是疏导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之调节器,在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当中具备了非常独特之优势。各种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性社会组织应当合理地运用自治力量以解决本行业之中、不同行业之间所出现的矛盾与纠纷,如此一来就更易让当事人获得共识、形成谅解,从而能够实现党与政府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及时传达,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协调,降低非理性个体行为发生的机率,切实避免因为局部矛盾而造成更大的全局性冲突,避免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其三,社会组织是推进基层民主的可靠助手。所谓治理,主要是指运用合作、协商以及伙伴等关系、建立共同目标等对公共事务所实施的管理,这样一来就能实现国家和社会间的顺畅合作。社会治理迫切需要得到政府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如此一来,基层民主才能带来科学规范的社会治理。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重要纽带,同时还是沟通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合适对象,更是实现更加全面的基层民主的重要帮手。如今,一部分组织十分强调会员参与社会治理所具有的志愿性,注重发挥组织管理过程之中的自律性,从而在更广大群众之中推动了公民意识之塑造。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在其内部的选举、决策以及管理之中全面落实民主化原则,进而提升广大群众的认知度,促进社会公众学会运用民主方式以维护与发展个人或者本组织的合法权利。

其四,社会组织是塑造公民意识的关键对象。公民意识可以说是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对于自身社会身份的一种认同,是以相应的价值观为指导的对于公民和国家之间、公文和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认识以及态度。这就需要公民具备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以及使命感,持有科学、合理、守法之理念。塑造公民意识之成效将直接影响到社会治理之成败。各类社会组织分别代表了各个不同的阶层。从而成为了积极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民主管理的合理途径。社会组织理应在其成员之中积极推动公民意识之塑造,唤醒广大公众的参与激情,从而为拓展基层民主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地位尚不明确。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对于民间组织有一些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受到了各种因素造成的影响,加之政府部门并没有全面认识到积极发展社会组织具有的重要意义,因而未能把社会组织纳入到社会管理体系之中,因此也就对社会组织缺乏明确的定位。虽然鉴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之中具备了提供公共服务以及表达群众意愿等正面、积极的作用,然而政府部门尚未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之中所要履行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明文表述。

二是管理制度还不够规范。自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各种社会组织取得了快速地发展,数量与质量均有了非常大的提升,然而目前现有的社会组织之形成主要还是依赖于政府进行大力扶持而发展壮大的,绝大多数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相当浓郁,依赖的心理非常强,人治的色彩较为浓厚,其内部也缺少相应的规范,在工作上不够创新,如此一来,社会公信力上就会出现极大地不足,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的各类表现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之间无法保持适应,以至于一些社会组织游离于国家法律法规之外,成为违法犯罪的参与者与实施者。例如,少数民间商会未能正确地履行好服务广大会员之职能,把商会变为某些小团体谋取私利之工具,甚至为了维护商会的利益而不惜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如今我们所处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如果允许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而无相关法律加以制约,也就非常容易脱离社会组织建设之初衷。自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国家依据此情况也颁布实施了红十字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但是终究未能产生系统化的法律法规体系,而这些法律又显得太过抽象,而且没有足够的可操作性,无法适应于社会组织发展之所需。

三、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模式的有效措施

(一)明确目标并坚持准确的定位

如果以政府的视角出发,就一定要深刻认识到社会组织所具有的重要价值,不是将政府职能转变成为一种极为形式化的工具,而是要成为广大群众中最活跃、最富有活力的公共部门,从而为社会的健康、和谐与稳定发展创设出良好的条件。当然,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还能在多个方面弥补政府部门所具有的不足之处,而且还可充当监督者的角色,通过监督政府的各项行政行为来发挥出自身的作用。同时,政府也要对社会组织加以负责,两者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同时也是对于公共服务所进行的一次合理补充,能够发挥意想不到之成效。为了保障社会组织的各项职能工作均能正常运行,就迫切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极大的帮助与支持,但不得把社会组织变成政府部门的附属组织。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应为平等而且关系良好的合作伙伴,其工作目的均是为了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如此一来,政府也就能够为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得到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而创设出积极的条件,当然也就能够吸引到更加多的民众积极参与到社会智力之中,进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二)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

应当以加快立法进程与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前提,由政府部门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所需以及社会组织发展之现状,从科学规范管理与方便服务之原则加以出发,依法对于社会组织实施更加科学、更为合理的分类。要依据法律规定把社会组织区分成法人社团、非法人社团等两大类。要依据利益导向之原则,把社会组织划分成为公益性组织、互益性组织等两大类。其中法人社团与公益性组织在社会治理之中的责任显得更大,对于法人社团与公益性组织来说,政府部门在审批与监管等方面应当更加严格地进行把关,然而在政策的支持与资金的扶助上则应当给予其更加大的优惠,从而切实保障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能发挥出更加大的作用。

(三)加快健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进程

我国政府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程序,对社会组织实施合理监督,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尽可能地避免有关社会组织人员中出现以权谋私等违规违法现象之发生,为社会的和谐运转创设出良好的条件。同时,还应当在目前的基础上积极提升监督工作的力度,不仅要实现信息的透明化处置,而且还应当将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予以全面公开,特别是在实施公益活动之时,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信息的透明化,从而让社会公众能够共同进行监督。当然,我们还应当形成合理的奖惩机制,对于奉公守法、公益作用发挥突出的社会组织和相关人员进行合理奖励,从而提高其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以及荣誉感。对那些在运作之中产生了问题的社会组织应要进行提醒并且给予相应的帮助。要按照实际情况严加惩处,进而避免这类事情的重复发生。

(四)稳步提升社会公信力

一是要切实树立起大局意识。我国各类社会组织均应当积极保持和政府之间的联系,主动成为政府部门的参谋与助手,要将自身的参与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当中,更加及时、更为主动地向各基层政府反映当地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且提出自身的合理化建议,积极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二是要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要自觉地将自身管理以及服务工作放置于社会大众的视野范围当中,更加积极主动地回应广大群众的呼声与新期待。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关系建设。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自身,要持续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从而让更加多的社会公众以及企业能够了解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公益责任,进而吸引更加多的有识之士进行支持,并且和资助者之间保持一种长期化的相互合作关系。四是要不断强化自身建设。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能力可以说是社会组织是否能够有效地发挥出社会治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前提。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组织的职能特点,持续性地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深化从业人员培训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自身的内部制度建设以及社会组织文化建设,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工作者的业务能力,提高社会组织的自律能力,有效纠正本行业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塑造正面积极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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