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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不替孟明”

2015-01-28崔莎莎华东理工大学200000

大众文艺 2015年22期
关键词:秦师中华书局夫子

崔莎莎 (华东理工大学 200000)

释 “不替孟明”

崔莎莎 (华东理工大学 200000)

本文主要辩驳了《左传》“不替孟明,孤之过也。”关于“替”的两种不实的解释。一是释“替”为“止”,一是释“替”为“诛灭”。前者“无中生有”,后者偷换概念。古书注解,“替,废也”不替孟明即不替孟明之职。

替;止;废

《左传·僖公三十三年》有“秦伯素服郊次,乡师而哭曰:‘孤违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不替孟明,孤之过也。大夫何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早在王念孙已经发现,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十七“家大人曰‘不替孟明’下有‘曰’字,而今本脱之,‘不替孟明’四字及‘曰’字,皆左氏记事之词,自‘孤之过也’下方是穆公语。上文穆公乡师而哭,既罪己而不罪人矣,于是不废孟明而复用之,且谓之曰‘孤之过也,大夫何罪!’云云……自唐石经始脱曰字而各本遂沿其误。”王氏引《西征赋》李善注:“《左氏传》曰:‘秦伯不废孟明,曰孤之罪也。’”《白帖》五十九出“一眚”二字而释之云:“孟明败秦师,秦伯不替,曰:‘吾不以一眚掩大德。’证今本之误。

查敦煌写本P.2509(《法藏敦煌西域文献 第十五册》P16)确有‘曰’字,据杨伯峻先生说(《左氏春秋注》P500)日本所藏金泽库本亦是,此外司马光《稽古录》亦云,“秦穆公悔过自责,作《秦誓》,不替孟明,曰:孤之过也。”而唐文宗《开成石经》玉田蒋氏藏宋刊巾箱本《春秋经传集解》‘曰’字均脱。故而俞樾《古书疑义举例》说,“王氏谓今本脱‘曰’字,非也。自唐石经以来,各本皆无‘曰’字,未可以意增加。盖古人自有叙述并列之例,前后皆穆公语,中间着此‘不替孟明’四字,并未间以他人之言,‘孤违蹇叔’与‘孤之罪也’语出一口,读之自明,原不必加‘曰’字。”

因《左传》发现较晚到汉末才被立为学官,汉魏时大受争议,正统的石经很少涉及。(《三体石经》虽有,惜止于庄公中叶)没有更早时代的确凿证据,再多的论证也只是停留在假说阶段。

不管“曰”字存否,“不替孟明”无疑是陈述之词。实际上,崤之战后,穆公并未“替”孟明。《左氏传·文公元年》 “传元年秦伯曰:是孤之罪也。……孤实贪以祸夫子。夫子何罪。复使为政。传二年。春。秦孟明视帅师伐晋。以报殽之役。……晋师从之。大败秦师。……秦伯犹用孟明。孟明增脩国政。”

有一种观点认为“曰”字不存,“不替孟明” 的“替”字应解作“使……止歇,停止”,即此句应理解为没有阻止孟明(出兵)1。

“替”的确有止的意思,《尔雅·释诂》:“讫、徽、妥、怀、安、按、替、戾、底、废、尼、定、曷、遏,止也。”那么用在“不替孟明”一句中也是这一意义么?不然。《文选》注引《左传》作“秦伯不废孟明曰孤之过也”,废即替。

此外,中“替”字共出现八次:

1.(《左传·定公十五年》)今正月相朝。而皆不度。心巳亡矣。嘉事不体。何以能久。高仰。骄也。卑俯。替也。骄近乱。替近疾。君为主。其先亡乎。

2.(《左传·桓公二年》)今君命大子曰仇。弟曰成师。始兆乱矣。兄其替乎。

3.(《左传·昭公十八年》)可以无学。无学不害。不害而不学。则苟而可。于是乎下陵上替。能无乱乎。

4.(《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至于幽王。天不吊周。王昏不若。用愆厥位。携王奸命。诸侯替之。而建王嗣。用迁郏鄏。则是兄弟之能用力于王室也。

5.(《左传·僖公七年》)夫诸侯之会。其德刑礼义。无国不记。记奸之位。君盟替矣。作而不记。非盛德也。”

6.(《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初。甘昭公有宠于惠后。惠后将立之。未及而卒。昭公奔齐。王复之。又通于隗氏。王替隗氏。

上所列七处均有“废”意,前四例“替”是废情,衰颓。 “诸侯替之” “君盟替” “王替隗氏”之“替”则是“废黜,废掉”。用汉籍全文检索系统查检先秦68种文献,替多作“废,灭”解。只有少数如,“夷吾谓替”(《管子·侈靡》),有“代替”之意。“止歇,停止”之意则未见。

刘又辛以《文选》引《左传》作“不废孟明”,认为“不废”即“不替”,“不替”即不予诛灭之也。2换言之,按照惯例孟明视兵败,当受到的惩处不是废职罢官而是“就戮于秦”。兵书《尉缭子》中有载,“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男女公于官。”

兵败诛将的例子,古书中并不鲜见:

1.《国语·晋语三》“庆郑曰:“郑也闻之曰:‘军败,死之;将止,死之。’”

2.《春秋左氏传·桓公十三年》:“及罗。罗与卢戎两军之。大败之。莫敖缢于荒谷。群帅囚于冶父。以听刑。”

3.《春秋左氏传·襄公二十六年》:“……晋人从之。楚师大败。王夷师熸。子反死之。”

4.《春秋左氏传·僖公二十八年》:“夏。四月。己巳。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楚杀其大夫得臣。”

5.《鹖冠子卷下·世兵第十二》:“剧辛为燕将,与赵战,军败,剧辛自刭。”

6.《后汉书·西羌传》:“后十年,幽王命伯士伐六济之戎,军败,伯士死焉。”(并见《竹书纪年》)

7.《史记·赵奢传》:“赵孝成王七年,秦与赵兵相距长平。信秦之间,以赵奢子括为将,代廉颇。及括将行,其母上书云云。括军败,前后所亡四十五万。赵王以括母先言,竟不诛也。”

看起来,春秋战国时兵败确实是以诛将为法。春秋时列国因兵败被杀或自杀的将领不胜枚举。如楚莫敖屈瑕因伐罗失败被杀,楚将子玉因城濮战败自杀,楚大夫阎敖因失守那处被杀,晋中军佐先谷因那战之败而被杀等。

那么,是不是“替”就可以理解为“诛杀”了呢?笔者以为不然。前面提到的68种文献中,以人作“替”之宾语的例子只有3个,现分别列举如下:

1.《离骚》:“既替余以蕙纕兮,又申之以揽茞。”

2.《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携王奸命。诸侯替之。”

3.《毛诗·大雅·召旻》:“胡不自替。职兄斯引。”

前两例中,“替”俱为“废黜”。“胡不自替”之“替”则是“废弃”。并无一例有杀戮、灭绝意。

实际上春秋以前受“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思想的影响,军事刑罚主要是以士卒为对象的。而且贵族在刑罚中还享有“八辟”亦称“八议”特权,如亲、政、贤、能、功、贵、勤、兵等八种人在量刑时是可减免刑罚的。晋中军将荀林父丧师,未受刑罚,是以贤免。晋悼公弟杨干扰乱军行,魏绛仅戮其仆,是以亲免。再者,在当时专制统治的氛围中,君权大于军法。君既是 “礼乐法度”和“五刑”的制作者,又是最高执法人。军法执行与否其实主要还是取决于君。3

刘又辛以“废”作“替”,认为“替”有“诛灭”意,其实是偷换了概念,实际上“替”是没有“诛灭”这一义项的。

“不替孟明”实际上就是不废黜孟明。《左传·文公元年》“殽之役,晋人既归秦师。秦大夫及左右皆言于秦伯曰:‘是败也,孟明之罪也。必杀之。’秦伯曰:‘是孤之罪也。……孤实贪以祸夫子。夫子何罪?’复使为政。”《后汉书》卷五十一:“孟明视丧于崤,秦伯不替其官。”说的都是这个意思,即不黜孟明之官,不废孟明之政。

注释:

1.丁正祥.“不替孟明”新解[J].语文教学通讯,1999(9): 27-28。此外,文中所举三例,《九章·怀沙》“长度未替”。《楚辞章句》释“替,废也。其常法度尚未废也”。《三国志》、皮日休《寄同年韦校书》年代太后不足为凭。

2.刘又辛.文字训诂论集[M].中华书局,1993:322。《故训汇纂》:“替作废。《左传·僖公三十三年》‘不替孟明’李富孙异文释:‘文选西征赋注引作不废。’”

3.周时奋.中国春秋战国军事史[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87.

[1]周国光.古汉语常用字多用字典[M].安徽教育出版社, 2000 .

[2]中华书局编辑部.清人注疏十三经:附经义述闻[M].中华书局,1998.

[3]刘又辛.文字训诂论集[M].中华书局,1993.

[4]周时奋.中国春秋战国军事史[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5]杜预.春秋左传集解[M].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

[6]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中华书局,2009.

崔莎莎,女,1987年2月,山东东营,初级,单位:华东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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