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加强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污染的监管
2015-01-27陈洁
陈 洁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浙江瑞安 325200)
2011年3月18日,宁波嘉兴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铜材产品在出口时候被海关检测出放射性异常,后经当地环保部门核查并追溯至下游某金属公司,在该厂共发现了约80吨放射性异常的铜材产品及约30吨原料(含部分铜渣),从各种铜材的放射性活度浓度推算出属于钴-60放射源熔入熔化炉可能性最大。环保部门后续排查了所有的下游客户,有约150t原料和产品被检出放射性异常并就地封存。在监督下,对封存铜棒进行钢板隔离,并将钢板相互焊接,对封存区域用墙体进行了封闭,保证隔离墙外的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在本底值(温州地区的本底值为200nsv),并做好防盗措施。
1 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异常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通过分析,近年来,废旧金属熔炼企业频发辐射污染事件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辐射污染的不可见性。废旧金属熔炼企业主要的原材料来自外企业,外企业提供的废旧金属是否被辐射污染过,肉眼难以辨别,所以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的辐射污染是在暗处,是隐藏在原料中,是“潜伏”在固体废物中,企业主本意并非要夹带或者隐蔽放射性污染源。
2.2 辐射污染发现迟缓。很多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的辐射异常情况不是一出厂区就能被发现,往往是通过海关时候才被检测出问题,再由环保部门进一步顺藤摸瓜,追溯至源头,深入调查才会发现连带的异常事件,然后再加以处置。
2.3 辐射污染检测系统也存在“死角”。辐射异常情况被发现的第一道关口就是海关检查,海关也主要是依靠传统的门禁式检测系统进行检查,而该检测系统存在重大缺陷,要是集装箱内有大量的其他废旧金属屏蔽里面的辐射物质箱,集装箱内的辐射物质就不能被检测出来。
2.4 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对原材料把关不严。由于大多数的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没有安装辐射剂量的监测设备,存在受污染的废旧金属没有检测仪器把关,就无法筛选出有问题的废旧金属,会和其他无污染原材料一起进入熔炼炉,经过高温熔炼,制成各种各样的金属型材,最后加工成不同的金属制品,在进出口国内外时,才被有关海关部门检测出辐射超标,但为时已晚。
2.5 环保部门管理滞后。我国只对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才纳入环保部门监管范围,只有涉及核技术应用的企业才需要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而大多数的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是没有涉及核技术的利用,也就不需要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所以在日常监管中环保部门就会对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检查过程中也不会考虑辐射污染因素,导致了该类企业辐射监管空白。环保部门对于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的介入一般都是发生了辐射异常情况后,从而未能从源头上就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件进行有效的控制。
2.6 废源管理不善。尤其是破产企业的废源很有可能处于无人看管状态,从而导致废源被盗或丢失,不小心就会流入到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原料中;也有一部分破产企业因无力承担废旧放射源的送贮费用,偷偷将废源胡乱丢弃或简单处理,从而造成了环境辐射污染。
2.7 辐射检测仪器配备不足。目前全国主要是社会上某机构对废旧金属进行收购。这些社会收购站对废旧金属是只收不测,进而造成回炼产品污染,究其原因就是这些单位基本没有辐射检测意识及能力,也没有配备相应检测机构和人员,根本就不重视回收的废旧金属中的放射性污染的检测。即使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的,也存在使用不规范情况,对放射性异常的判断标准不清楚,监测仪器也未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定。
2 加强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污染监管的建议
2.1 加强海关部门的辐射监测
海关作为进口或出口产品的主要关口,只有在这个关口把好,才能有效的遏制辐射污染事件的进一步扩散。一方面海关要防止国外进口的废旧金属中夹带放射性物质,堵住国外进口的污染源,避免对我国造成严重的辐射污染;另一方面,加强出口货物的辐射监测,避免被污染的产品出口到国外,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2.2 提高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的监测能力
开展放射性监测是避免废旧金属熔炼企业产生放射性污染最重要、最关键、最核心的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不同规模的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要配备不同的辐射检测设备,至少一用一备,并每年做好检测设备的鉴定。同时要建立监测制度,要确保在监测环节方面做好以下四类:废旧金属原料进厂货箱、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后、金属溶液制品样品、产品出厂前,都要进行详细监测,并做好记录台账管理,专人负责。要完善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生产全过程监控措施,确保问题废旧金属原料不入炉,问题型材不出厂。
2.3 切实履行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金属制品放射性污染关系到辐射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也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声誉,环保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认真梳理各个监管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在环评审批方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要以“环评”为抓手,严把审批关,若没有配备相应辐射监测设备的,环保部门就不予以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监督执法方面,要强化对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照规定配备监测设备,配备仪器后不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国产中发现异常隐瞒不报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在技术指导方面,环境监测站要配备常用的辐射剂量监测仪器,作为技术指导,要配合环境监察部门在日常现场执法过程进行初选。
2.4 加强相关人员培训与交流
培训不仅仅只针对环保等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更应该要求企业负责人和具体操作工参加。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只有他的环境意识提高了,将辐射责任提高到一定的社会高度,企业的辐射防护工作也会日渐到位。同时,市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召开业务交流会,分享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典型工作经验,积极推进各地方辐射环境监管工作。
3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废旧金属回收再利用作为资源再利用的一种方式,也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通过节约资源实现节能减排,政府是积极鼓励的。由于这个行业的特殊性,加上辐射污染的无色无味特性,环保部门、海关部门、企业主三级联动,各司其责,共同努力,进一步降低辐射污染事故发生率,共同保护环境安全与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