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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分析

2015-01-27鲍红兵

中国卫生产业 2015年23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医患医务人员

鲍红兵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医院医教科,江苏南通 226400

随着我国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公共卫生体系日益完善,尽管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现象,但我国医患关系仍然比较紧张,不仅对医院的正常秩序造成了重要的影响,而且也使医务人员产生了一系列的恐慌心理。特别是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很多问题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特别是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到患者、医院等诸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医疗纠纷民事诉讼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历史条件下,有必要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分析,这也有利于医疗机构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1 医疗纠纷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

在医疗实施的过程中,医院与患者之间必须要产生一定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比较复杂,因而也对医疗纠纷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同时也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主要观点有3个方面:一是认为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关系,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其主要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为医院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二是认为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是民事合同关系,认为患者到医院进行挂号,就是《合同法》的要约,特别是从法律关系来看,医院与患者是平等的关系;三是认为医院与患者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认为医院的属于公益性福利事业,因而不具备民事合同的性质,同时也不是一个合同签订的过程。该文认为,在诊疗过程中医院和患者之间形成的关系应当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由于医院与患者之间具有自愿、平等的法律关系,二者不具备隶属关系,而且各自也都具有独立性,因而本文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进行分析和讨论。

2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是医疗纠纷的诉因与案由问题。随着“依法治国”战略越来越深入人心,医院和患者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增强,这从近几年医疗纠纷法律受理的案件数量来看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但医疗纠纷案件普遍存在审理难度大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医疗纠纷中的案由确立与诉因选择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效果和效率都具有直接的影响。对于医疗纠纷来说,其纠纷主要起源于医疗活动,而医疗活动则是医院等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过程,因而也属于合同关系,但却与普通的商业合同不尽相同,这主要是医院、医患之间不可能绝对的采取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并且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就形成了侵权,因而医疗纠纷中当事人诉因的选择与人民法院案由确定的合理化,才能及时、高效的解决医疗纠纷,进而能够实现医患关系的“和谐化”。

二是非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冲突性,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民法通则》,因而需要对医疗事故进行有效的界定。这就需要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对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性的医疗行为进行查明,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那么就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虽然还没有构成医疗事故,却对患者造成了侵权的行为,因而仍然适用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二是要对过错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查明,这一点至关重要,只有对此进行有效的查明,才能对其是否承担、承担多少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判断,因而无论是医院还是患者,当出现医疗事故的时候,都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进行维权,这也是推动我国医疗事业步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三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鉴定问题。对于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鉴定问题,该文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要将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进行有效的区分,这样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不分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都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医务人员提出诉讼,医务人员压力是十分巨大的,如果遇到急、难、险、重的患者,很有可能都会出现推托的现象,这样对于为广大老百姓提供医疗服务十分不利。因而对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在鉴定方面狠下功夫。责任事故,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而出现的事故;技术事故是医务人员按照规定而且也尽到了责任,同时也没有违反相关的操作规程,是由于设备、技术、知识等限制而出现的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医院或者医务人员明知设备、技术、知识等有问题而又不属于紧急救护,那么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是医疗纠纷责任中的区分问题。对于医疗纠纷来说,尽管医院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出现医疗事故之后,经过判断应当承接责任的,属于民事责任。但应当将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与医务人员的民事责任进行有效的区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当患者出现医疗事故之后,尽管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讨到说法,但往往也是一赔了之,对医务人员缺乏有效的处罚。如果是医务人员主观过错,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样能够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医疗服务,这也是减少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战略性举措,因而在研究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也应当将《刑法》考虑在内,这样能够使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具有更好的作用。

3 医疗机构应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措施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正确处理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在人们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的新形势下,医疗机构必须正确认识和看待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特别是要从医疗机构利益和患者利益两个角度出发,科学处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只有这样,才能使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说,医疗机构在应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正确看待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医疗机构是为老百姓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服务组织,因而医疗机构最根本的就是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解决老百姓就医贵、就医难的问题。不仅要最大限度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最大限度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因而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多并不是一件坏事。对于医疗机构来说,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案件,能够使医疗机构步入法治化轨道。特别是在我国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历史条件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民办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及医疗损害鉴定的要求,不能采取逃避的态度,而是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既要科学应对患者提供的民事诉讼案件,又要采取民事诉讼的方案解决医疗纠纷,这样能够更好地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是与民事诉讼有关法律知识的研究。医疗机构要想更好地应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最为重要的就是要熟悉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要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实际情况出发,加大对相关法律的研究。既要研究《民法通则》,又要研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样能够使医疗机构在应对医疗纠纷民事案件过程中更加有的放矢,才能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广大患者“三个层面”出发科学应对。在这方面,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组成自己的法律团队,既可以采取招聘的方式,同时也可以采取借助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的方式,这样能够使医疗机构应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是加强医疗机构职业道德建设水平。医疗机构要想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水平。特别是要把“事前防控”作为重要的战略性举措,着眼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解决新形势下医患矛盾。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积极探索医务人员监督和考核机制,要改变过去以“事后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监督;建立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医护人员考核体系,使医务人员克尽职守、履职尽责、敢于负责;加强对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加大违法违规成本,提高震慑力,完善医务人员从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考核评价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违背职业道德、出现医疗纠纷、违犯法律的医务人员清理出医疗工作队伍。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点应当形成共识,而对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医疗纠纷的诉因与案由问题、非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鉴定问题、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等几个方面。应当对这几个方面有更加深刻而清醒的认识,只有这样医院(医疗机构)在处理民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才能更加有的放矢。在出现医疗纠纷的过程中,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减少医患矛盾,使医疗纠纷的解决步入法治化轨道。可以预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深入实施,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也必将更具科学性,这对于解决医患矛盾、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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