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多数”与同性恋“少数人”的伦理冲突*
2015-01-27朱海林
孙 曼,朱海林
(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miya-sun@foxmail.com)
论“道德多数”与同性恋“少数人”的伦理冲突*
孙 曼,朱海林
(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miya-sun@foxmail.com)
着眼于“道德多数”与艾滋病高危同性恋“少数人”的冲突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探讨了两个群体在社会道德中的地位,并由此提出了“道德多数”与“少数人”的社会公正性和包容性的道德思忖,并从伦理学的视角对“道德多数”与“少数人”进行了伦理探析。
道德多数;同性恋;艾滋病;伦理冲突
同性恋通常所指的是同一性别的人出于对满足其特殊性欲的需求而在一起的性行为。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同性恋并不是一个新兴的社会现象,人类性活动本身是一种生物的和肉体的行为,但它植根于人类生活的大环境中,是文化所认可的各种各样的态度和价值的缩影。[1]它是“古代人文明发展最后阶段的一个重要风俗”。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这些古代人的文明方式与现代社会并不相同。而笔者认为同性恋是由一种机制决定的,是一种独立存在于道德范畴之外的性欲表现,它能使这种性欲的迫切需求得到完全的满足,它的特殊形式表现为某些个人的同性恋行为。笔者着眼于“道德多数”与艾滋病高危同性恋“少数人”的矛盾、两个群体在社会道德中的地位进行深入探讨,并由此提出了“道德多数”与“少数人”的社会公正性和包容性的道德思忖。
1 伦理视域下的同性恋“少数人”
同性恋“少数人”这一语汇,无论述及内涵抑或外延,学术界都尚未给出一个十分明朗的诠释,但笔者认为其定义并非问题的实质,而在于对公正的诉求。有些学者认为:“少数人”所指向的是具有一定数量规模的,存在民族、文化、生活习惯不同特征的,个人权利由于歧视或质疑而被剥夺的,并且较长时间地身处被支配地位的政治文化生活中,尤其在语言、肤色、宗教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并具有维持自身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的微薄之力且居于一国领土的群体。如此一来,似乎我国可被纳入“少数人”范畴的基数并不十分庞大。但是这里必须指出,关于同性恋,不少学者认为该人群虽然人口数量较少,但无论语言、宗教乃至人种都并没有存在明显的区别。另外,时至今日,我国的同性恋群体自身都存在隐蔽性,因此,该人群便更加不愿正视自身作为少数人去争取权利,从而陷入更加难堪的境遇。所以在笔者看来,所谓“少数人”需具备如下特征:①少数人应当具备可区分于多数人的显著特征;②少数人是在社会中身处相对从属或边缘地位或需要继续关爱及保护的群体;③少数人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曾或多或少遭遇冷落与歧视的群体。
同性恋“少数人”特别是易感艾滋病毒的男同性恋群体在一个特殊的社会发展脉络中孕育而生,在先天的历史土壤及后天社会文化的共同作用下滋养繁衍的特殊群体,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文明程度和两性伦理观念。对同性恋的生活艺术予以更多的关切是现代同性恋运动的迫切需求,而并不仅仅是所谓性的科学知识(或者非科学知识)的研习。时代的巨大变革和两性伦理的时代跨越,从某种意义上意味着艾滋病高危同性恋“少数人”或许正在跨入崭新的历史端点,俯瞰经纬交织的庞杂因素、社会文化趋势,我们不得不重新反思性伦理的道义性。当然,在多元包容的现代社会,为了更好地推进艾滋病防控工作,不仅呼吁“道德多数”的包容,更需要求“少数人”对自身身心状态的适时调整。
2 宽容语境下的“道德多数”与“少数人”
从数量上看,“道德多数”是在社会总人口中居于绝大多数的群体;从社会地位上看,“道德多数”是在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处于有利地位的社会主流群体。[2]“道德多数”迫切要求构筑一个“绝对的善”,或许它是高悬在两性关系之上的想象。这一评断的准则也曾被“多数人”孜孜不倦地寻根溯源,并由此反馈出多重价值解释,以期规约同性恋和艾滋病人群。在“道德多数”眼中,由于同性恋和艾滋病高危人群时常与生态失衡、空气污染、资源匮乏、生物灭绝、战争、凶杀、吸毒、走私等相提并论,[3]致使“少数人”常常不得不隐匿于与对立于自身的“道德多数”群体,委身于“多数”的善,以避免冲突、置换尊严。
“道德能力主体应当是观念,观念是解决一切难题的万能钥匙。”[4]伦理认知的内核恰恰在于观念,观念根植于不同的民族、文化之上,根植于不同的社会环境、历史背景、生活方式之上,唯有如此方可构成托举道德评价和伦理认知的主流意识。然而“道德多数”与“少数人”巨大的观念鸿沟下掩埋的不公和伤害,或许唯有宽容方可跨越。瞬息万变的时代,丰富多样的大千世界召唤“多数人”在做出每一个观念取舍时,需以尊重、谦恭、友爱来表达宽容。以宽容为前提,驱动“道德多数”与“少数人”迈向生命伦理的对话,形成宽容的伦理沟通。宽容是实现理解、化解矛盾的最优方式。但不可否认,对“少数人”的宽容的终极目的是构建公正、合理的道德环境,道德包容并不是没有底线的无止境放纵,宽容的前提是同性恋者的自我约束,自我约束是构建宽容的内在依据和根基,如此,宽容将促使生命伦理信仰的统一,这便是“道德多数”与“少数人”的相处之钥。
3 “道德多数”与“少数人”的伦理冲突
如果理性不能为“道德多数”对“少数人”的抗拒提供有力根据,那么这种抗拒必然是肤浅的。[5]艾滋病高危同性恋“少数人”的快乐是与生命存在物的一切最强烈的欲望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同样发现,某些“道德多数”谴责少数人的快乐的诱因源于其本性,因为快乐推翻了他们把现存世界和极乐未来形成美好愿景的信念体系。在任意一个既定的社会,被认为是合适的欲望的对象通常是受到控制和有限的,特别是在一些较为强势的文化传统之下,这种“控制”更是严格。[6]诚然,少数人的快乐与道德多数的信义大相径庭,如此一来,在少数人眼中比其他幸福都更加令人幸福的同性间的欢愉最自然被视为万劫不复的深渊。我们鉴证了“道德多数”的巨大成功,他们的信仰似乎具有最大的有效性和最普遍的适用性,对待“少数人”的特殊的伦理态度,被无限膨胀成一个普遍规则。
我们有理由相信,一切经过慎重选择的性倾向都需要依靠理性,都是逻辑的和人性的无懈可击的范例。但是,现世的规则恰好因“道德多数”的信仰而使“少数人”备受责难,这势必导致道德的天平有失公正。
“道德多数”的歧视与禁忌常常与恐惧如影随形,或者可以将其看作是对“少数人”专制可能性的合理解释,这种恐惧的诱因往往由于同性性倾向甚至是其背后所隐藏的艾滋病风险。但是,这种歧视通常可以达到难以估量的程度。在此或许可以简单地认为,每一种歧视都是无聊的、蛮横的、残忍的和充满恶意的,所以对于完全生活在歧视之下的“少数人”而言,比对任何社会规则的悖逆更可取的似乎是逃避。我们也必须看到,在迫切企盼“道德多数”给予宽容的同时,如果同性恋者丧失基本的道德敬畏,必将使伦理失去栖身之所。在社会生活中,同性恋者必须约束自身行为。同样,对于他人尊严和社会给予的包容更不能随意践踏。
[1] 周丹.同性恋与法:“性、政策与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69.
[2] 朱海林.艾滋病防控面临的道德冲突及协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3] 梁德淳.在宇宙生命系统中认知人性[J].上饶师专学报,1998,18(5):56-60.
[4] 利奥塔.后现代道德[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361.
[5] 孙慕义.生命的核、质与根-性的哲学、伦理学与神学[J].医学与哲学,2005,26(12):4-8.
[6] 性取向[EB/OL].http:baike.baidu.corn/view/ 573639.htm.
The Ethical Conflicts of“Moral Majority”and Homosexual“Minority”
SUN Man,ZHU Hailin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Kunming 650500,China,E-mail:miya-sun@foxmail.com)
This article looked at the conflicts in depth between the“moral majority”and vulnerable to HIV homosexual of“minority”.Both group of the moral and status of social were discussed,and then put forward social justice and inclusive moral of“moral majority”and“minority”,and take the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moral majority”and“minority”for the Ethics.
Moral Majority;Minority;Homosexuality;AIDS;Ethical Conflicts
R-052
A
1001-8565(2015)03-0415-02
2014-12-27〕
〔修回日期 2015-05-22〕
〔编 辑 李恩昌〕
艾滋病危险性行为干预面临的伦理难题及对策研究(13CZX080);昆明理工大学资助项目“同妻的救赎:男同异性配偶尊严与权利的伦理学研究”系列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