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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改革 让群众的考核权更大一些

2015-01-27薛家明

四川党的建设 2015年1期
关键词:信访部门差评信访工作

薛家明

国家信访局最新制定的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 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 首次将群众满意度评价纳入信访工作考核,如果因群众不满意发生信访事项处理不当,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问责。

群众满意度评价纳入信访工作考核,这无疑有助于增加访民在信访工作中的分量。各级政府设立信访办的目的是什么?无非是倾听民声、民怨,解决群众的难事、苦事、憋屈事。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却抱着“丑事不出门”的心态,采取拖延、敷衍、拦截等消极办法应对上访人。显然,信访人考评信访部门,有助于匡正访民与信访部门之间的关系,是具有标榜意义的一项决策。

但问题是,《办法》 规定,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问责。也就是说,即使获得群众的差评,最多是被问责。《办法》 还规定,涉法涉诉类信访,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不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这本是引导访民走法律途径或保护政府机密的举措。但实际工作中,也可能会被利用,成为免责的法宝。遇到可能的差评,信访机关就可能以“不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为理由免责。

由此看来,群众满意度评价纳入信访工作考核,只是信访工作走出的第一步。要想让群众真正满意、点赞,仅仅给予群众考核权是不够的。只有让群众的考核权更重,才能让信访工作回归人民信访的制度初心。信访人可给信访办理打差评是一个善意的决策,但离群众的期盼,可能还有一段距离。因此,信访改革不能驻足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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