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的疫源追溯与防控措施
2015-01-25唐智
唐 智
(陕西三原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陕西三原 713800)
动物疫病的疫源追溯与防控措施
唐 智
(陕西三原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陕西三原 713800)
1 动物养殖环节
目前,我国动物养殖方式主要分为规模化养殖、养殖户散养及自然状态野生养殖等形式。无论哪种养殖形式,在现阶段都存在着一定的动物疫病的防范死角和漏洞,成为动物疫病疫源滋生地和传染源头。
1.1 规模养殖场(区、户)疫源产生过程和防范措施
我国畜牧业发展历史悠久,为我国畜牧业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形成了一定的不良养殖习惯,埋下了相当大的疫源隐患。
(1)一些规模养殖场在设计、选址和建设等方面受传统养殖观念的影响极大。因而在养殖场的布局、圈舍建设、设备仪器配备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从而当养殖场投产运营后产生诸多问题。例如,在广大农村,多数养殖场(区、户)没有在场大门、圈舍入口、出口设立消毒池,有的设有消毒设施,也形同虚设(如,消毒池不放消毒液,消毒不开启消毒照射灯等)。大部分养殖场不设立动物疫病防控室、疫病诊断室、无害化处理和粪污处理设施,圈舍不配备任何防疫消毒设施等。
(2)养殖场(区、户)凭经验管理,不按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基础规程规范操作。动物疫病防控不按疫病防疫程序开展工作,而是想防什么就防什么,什么病来防什么病,缺乏根本的防范意识。
(3)养殖(场、户)的粪、尿及冲洗用水未进行任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就随意排放,直接排入农田、河流、污水管道。病死动物及尸体未经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甚至出售。这些都成为动物疫病的重要疫源。
1.2 应对措施
(1)加强畜禽养殖场新建场的审批管理,对不符合防疫法律法规的坚决不予审批开工。
(2)建立新的管理机制,加大畜牧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区、户)进行限期整改和关闭,不应为了发展而忽视危害和威胁。
(3)加强技术部门在养殖场(区)开办审批中的管理权限,未经专业技术部门审批过关的养殖场建设项目不予审批通过。
(4)对即将投入运营的新建场(区)实行联合验收,不达标的不许投入生产运营,防患于未然。
2 动物及产品交易流通环节
2.1 动物疫源产生过程
(1)中小养殖场(区)及散养户在动物品种引进时,很少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检疫、消毒与隔离观察。动物及产品在出场(区)时大多数未经任何检查、消毒,即进行装载和运输。
(2)遍布城乡各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所交易的大量动物及动物产品,基本未经检疫、消毒便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其间不乏夹杂着大量的染病动物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出场的动物及产品,大多未经检疫和消毒便直接进入养殖、屠宰和加工流通渠道,危害十分严重。
2.2 防控措施
(1)发挥各级政府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职能作用,坚决取缔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改革对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实行科学设计和统筹建设,并建立新型的有利于国家税收、工商管理,更有利于动物疫病防控的综合管理部门或体系,以加强动物及产品市场的疫病防控力度。
(2)加强县、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动物防疫、检疫、卫生消毒等设备仪器及人员结构上进行合理配置,使一线的防控能力得到充实和加强,从而从源头上杜绝动物疫病的发生。
(3)在充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前提下,全面推广和充分实施属地管理制度,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切实做到未经检疫和消毒处理的动物及产品一律不得进行出售、收购和运输,运出所辖区域,进入流通、加工环节,这样才能有效阻断动物疫源的扩散。
3 动物屠宰及畜产品加工环节
3.1 动物疫源产生过程
(1)绝大多数中、小型和个体屠宰场点所屠宰的动物多为未经检疫部门检疫,私自从市场、养殖场(户)收购的动物,个别屠宰加工场点甚至以屠宰加工病死动物为主,牟取暴利。这些屠宰加工加工场户,多数不配备防疫消毒设施设备。屠宰加工过程所产生的废弃物,污水随意丢弃和排放,有的甚至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渠道,其危害之大,难以估计。
(2)大型动物屠宰加工场,多为多年前开办的中小型屠宰厂转型升级形成,多数不配备防疫消毒设施与设备。屠宰加工过程所产生的大量废弃物、粪便、污水多数不经消毒处理便直接排入下水道,甚至排入河流、湖泊、渠道,其危害程度相当严重。
(3)遍布全国城镇的鲜活动物交易市场,多数没有现宰现卖区域或点,其屠宰区域或屠宰点多数不配备防疫消毒设施与设备。其屠宰加工过程所产生废弃物、污水多数未经任何消毒处理便随意丢弃和排入城镇下水道,其危害程度也十分严重。
3.2 综合防控措施
(1)发挥政府职能坚决取缔黑屠宰场,私屠滥宰窝点,每个县根据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集中屠宰场(区)。
(2)对现有的大中型定点屠宰场区实行排查整顿,严格按照动物防疫规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动物防疫消毒设施、设备和仪器,并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生产,并对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所有排放物实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3)积极发挥政府职能以及市场工商管理和动物卫生监督的职能,对全国现有的鲜活动物交易屠宰环节进行清查整顿,严格要求其经营者配备相应的动物卫生、防疫消毒设施设备,经营过程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冲洗用水必须经过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再排放。
(4)加大媒体和网站宣传力度,要使广大公民逐步建立动物卫生防疫消毒意识,引导广大公民逐步形成从超市、正规的动物产品经营网点购买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产品,从而逐步杜绝私屠滥宰的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