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5-01-25杜红武
杜红武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兽医局,甘肃凉州 733000)
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杜红武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兽医局,甘肃凉州 733000)
动物养殖场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和防疫条件是否符合动物疫病防控要求是防制畜禽传染病的最基本条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从法律法规的立场对动物养殖场的一种认可,也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笔者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受理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做一分析介绍,并提出了对策建议,供读者参考。
1 动物养殖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兴办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凉州区自2007年实施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项目以来,累计建成规模养殖场(小区)1 051个。其中,养牛场(小区)198个,养羊场(小区)436个,养猪场(小区)370个,养鸡场(小区)47个,全区千头以上养牛场(小区)达到29个、万只以上养羊场(小区)达到20个、万头以上养猪场(小区)达到10个。其中,945个场(小区)已经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小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扶持;(3)养殖占地,需要畜牧部门出具证明;(4)办理养殖合作社,申请银行贷款。
目前,凉州区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的具体表现:(1)选址不符合规定,养殖场建在人口密集区或生活饮用水源地范围内;(2)布局不符合规定,生产区生活区未严格分开,门口没有消毒池、消毒室,净道、污道不能分设。
2 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意识淡薄,防疫知识欠缺
新的《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分别于2008年1月1日和2010年5月1日起实行,运用好法律法规来规范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是基层动物防疫人员面对的问题。但也存在一些不足:(1)当地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不够重视,未充分认识到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目前,部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场主普遍认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与养殖没有关系,不整改不影响养殖和经营,对国家动物防疫政策认识不够。导致养殖场(小区)负责人主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不多。
2.2 执法监管难度大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19条、第20条规定,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第77条规定,未取得该证和兴办动物养殖场(小区)的,可以责令改正或处罚,养殖业近几年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养殖规模由小到大,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办理该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畜牧部门则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是否行政许可并出具相关文字材料,畜牧部门如果经审查对应当办理而不愿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或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标准又很难整改达标的动物养殖场(小区)进行处罚或强行取缔,势必法不责令,影响畜牧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2.3 办证在前、建场在后、监管困难
在上级领导打招呼或地方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养殖业的发展,放宽条件给予事先办证,办证之后再建养殖场。(1)建场不合条件,很难监管,(2)一些养殖合作社或牧业公司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进一步套取养殖补助款或贷款,真正目的不是为了养殖。
2.4 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法律法规不明确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机制不健全。例如,群众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按需求提供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8条规定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出具从业人员健康证只有市级疾控中心有资质,但其出具的健康证是针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为目的者做出检测化验报告后出具的,没有相应的人畜共患病的检测化验。笔者认为最低要求不能患有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但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5 养殖合作社办证
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民间组织,不是动物养殖场所和养殖小区,不属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合格证办理范围,但合作社理事长或成员又以合作社名义从事动物养殖且有一定规模,又以合作社的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对此,笔者认为只要达到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就可以用“xxx养殖专业合作社xx养殖场”的名义为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又于法无据。
3 建议
3.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审核标准
各级政府要真正把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把畜牧业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来谋划,畜牧部门积极主动和工商、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解决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过程中的问题,尤其要强化乡镇政府在防疫工作中的领导作用,把规范养殖行为作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主要工作。根据新《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规范》,审核规范将主要解决许可标准问题。
3.2 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切实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行政许可工作之一,也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服务群众的一项重要工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审核领导小组,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和送达,按规定成立动物防疫条件现场核查专家组,形成会审会签制度,实行办证责任追查制,严禁对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发证,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的监督管理与指导,及时处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相互合作、积极配合。
3.3 搞好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
(1)面向养殖户宣传,提高其疫病防治工作意识和畜产品安全意识,有力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2)提高执法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工作。(3)加大对养殖场主相关法律法规和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养殖户认识到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的危害性,多做思想工作,耐心说服教育,增强他们主动办理动物条件合格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4 强化正面引导,注重典型带动
选择影响面广、带动能力强的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培育和示范推广,引导规范化运作,不断壮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实力,通过典型带动,帮助合作社健全机制,引导本乡镇其他养殖场(养殖小区)逐渐走向养殖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