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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逃避检疫”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015-01-24吴聪荣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5年8期
关键词:惩戒力度违法

吴聪荣

(广东信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广东信宜 525300)

打击“逃避检疫”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吴聪荣

(广东信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广东信宜 525300)

现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逃避检疫”的行为处罚力度有限,尚不能从根源上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文章思考解决该问题的思路,提出认真核实,没收所得;做到有法必依,增加处罚力度;发挥部门联动,增加执法效力;严惩重大逃检事件,加大执法检疫力度等解决措施,以供参考和借鉴。

检疫 惩处 方案

依据法律界定的范围,“逃避检疫”囊括了49条“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和50条“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结合《防疫法》的相关规定,“逃避检疫”的行为处罚力度有限。同时,对未出售动物及产品的行为,设定补检规定,尚没有更大的处罚力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法律惩戒力震慑不到位违法行为人,对其影响不是很大,为进行下一步违法行为滋生罪恶的萌芽。文章就此展开论述,就加大打击“逃避检疫”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思考分析,以供参考和借鉴。

1 认真核实,没收所得

《动物防疫法》明文规定,经营未获得检疫证明的动物及产品,经发现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买卖行为,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由此,对于逃检案件,依法没收其所得,可以说是唯一有效的行政处罚方式。换句话说,要想提升“逃检”的惩罚力度,减少“逃检”行为的发生,加大没收非法所得,有着更好的惩戒力度。但是,这其中有两个问题必须要解决:(1)核实好其违法所得;(2)行政处罚追究的实效性。笔者认为,《防疫法》没有规定违法所得的范围,但是“ 逃避检疫” 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不仅行为违法,其所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也是《 动物防疫法》 第18条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中部分动物产品也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9 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因此应适用后一种情况,参照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规定将其所有销售收入均视为违法所得。这样也便于违法所得的计算。其次,对违法所得数额的核实方法可以多渠道进行,在无法从违法行为人或购买者处获得实际销售收入信息时,可以向工商、物价部门或统计部门,甚至公证机关请求出具当地当时该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平均价格书面证明,以此为依据,按略低于平均价格的水平核定违法所得,这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可以平时记录每天各地动物、动物产品市场价格,经工商部门或物价部门认可后存档留查,作为今后的处罚参考依据。

2 做到有法必依,增加处罚力度

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发现运输动物及产品未执行检疫证明的,立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处以托运人、承运人3倍以下运输费罚款。但是,很多涉及此案例,在监督执法方面,多数用补检敷衍了事,难以达到惩处目的。由此,必须要依法办事,该处罚就处罚。尤其要加重承运人的处罚力度,让承运人意识到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产品,是不能进行承运的,增强法律惩戒性,维护执法队伍的权威。

3 发挥部门联动,增加执法效力

惩处“动物检疫”的案例中,多数发生在动物及产品的流通环节。而涉及食品流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挥着主导作用,应积极争取其支持和协助,有效打击此类案件。当有发现逃避检疫案件时,防疫监督部门应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报。建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吊销其营业执照,直接驱逐禽畜市场。有逃避检疫案件,使用无证经营的,防疫部门联动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建议,按照规定切实提升处罚力度。此外,检查承运人无动物及产品检疫证明的,案例处理中涉及道路运输中的难处,可联动交警、交通运输部门。总之,通过各部门的协作,将有效加强对“逃检”案例的处理力度。

4 严惩重大逃检事件,加大检疫执法力度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有逃检案例,威胁到人体健康。比如:销售炭疽、猪链球菌病等病死畜及其相关产品,将严重威胁到人体人身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此类流行病例案件,本着《刑法》《防疫法》两法并用的原则,及时将涉案人员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惩戒力度。

发现当事人将未经检疫动物及产品,销售给食品加工企业或餐饮单位。做好取证工作,及时通报食品监督部门。建议结合《防疫法》,参照《食品安全法》等的相关规定,惩戒收购加工者。同时,根据笔录及处罚决定,移交公安部门,增强惩戒经营者的力度。

5 落实举报有奖,调动社会力量

就实际情况而言,单靠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掌握动物及产品流通环节,发现并惩处逃检违法行为难度较大。整肃动物及产品买卖市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此项工作,才是明智之选。针对此,笔者建议落实好逃检举报有奖奖励制度。每年政府都应该拿出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培育群众对社会防疫违法行为的全方位监控,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执法证据。另一方面,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落实好保密机制,举报人的信息不能泄露,维护举报人的利益,促使其诚心实意为检疫执法提供服务。

[1] 刘晓静,马娜,郑建峰.新时期“三品一标”工作重心及发展重点[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2,(3):5-7.

[2] 钱永忠,王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J].农业经济,2008,(2):69.

[3] 陈幼红.完善并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探索——以浙江省为例[J].消费经济,2011,(3):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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