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现代信息化手段 实现屠宰检疫工作新突破
2015-01-24王金华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文│王金华(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辽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在屠宰监管和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如下。
一、屠宰监管方面
辽宁省主要做了两方面工作,一是依法理清了责权关系,二是实行了协检制度。
在依法理清责任关系上,明确屠宰企业应该履行的七项义务。
屠宰企业要从进场的动物开始。第一,履行门前的查证验物义务,对进场的动物按规定查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瘦肉精保证书或检测合格报告,核对证物相符情况和畜禽标识佩戴情况,并回收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检查动物的临床健康情况,并将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分圈待宰,按规定对进行动物进行登记。
第二,要设立官方兽医检疫室,作为官方兽医日常监管和相关档案存贮及检疫出证的办公场所。
第三,屠宰前6小时,屠宰企业要对进入待宰圈的动物进行屠宰检疫申报,官方兽医受理检疫申报后,于宰前2小时实施宰前检查,屠宰企业应向入场执行检疫任务的官方兽医提供进场动物登记表、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一系列手续,官方兽医进行宰前检查时,核实证物是否相符,并逐头(只)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并回收检疫合格证明等手续。
第四,官方兽医对屠宰企业履行入场动物的查验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查验,一经发现屠宰企业未履行入场动物检查登记、待宰动物分圈待宰等情况,可以不予受理该厂屠宰动物检疫申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企业同步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和瘦肉精检验与官方兽医检疫制度,企业要首先提供检验合格报告,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具相对应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第六,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告》明确规定,屠宰企业是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职责人,应对上市销售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坚持每半月对屠宰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等行为出具书面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建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下达停业整改通知,直至整改达到标准。
在实行协检制度方面,严格落实《关于全面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指定兽医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从事检疫工作的官方兽医对指定兽医人员的检疫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并作出检疫结论,实行谁签约谁负责的管理制度,签约的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签约兽医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二、信息化建设方面
1.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监管网络平台。按照农业部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本着省里统一出台建设方案,各级财政分级承担建设经费的原则,辽宁省出台了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指挥中心建设方案,明确各级建设标准和建设方案,省里统一负责技术指导和全省联网的调试对接工作。现已建成了以省指挥中心为核心,市县分中心为配套,覆盖市县两级及饲养场、屠宰场等七大类监管场所,集视频监控、业务管理、GPS定位三大系统为主要功能的三级四层监管网络,并实现了监管网络与手持移动终端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同时,以监管平台为依托,建成了全省动物卫生监督远程培训中心,包括省级主中心和14个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绥中县、昌图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共计16个视频会议分中心,16个分中心下设115个县级视频中心,覆盖697个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培训终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开展视频业务培训,同时可进行多点多方双向音视频交流互动的便捷的全省培训和宣传网络。
2.实现了动物卫生监管的大数据分析。通过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进行量化和分类,从机构体系、检疫管理、防疫监督、跨省监管、案件管理、监管信息、证章管理、政策管理、培训宣传、无害化管理、最终进行风险评估分析等一系列的工作进行数据化管理和指标量化,各业务工作间实现有效的工作关联和制度化杜绝人为因素的管理,并实时进行数据的分析、统计、整理,最终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各项工作进行大数据的量化考量,找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重点跟踪监督指导,及时弥补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