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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粹主义本质特征及其价值诉求的消解

2015-01-23曹建萍

人民论坛 2014年36期
关键词:消解本质特征

曹建萍

【摘要】网络民粹主义本质上是以网络为平台,以直接参与、直接民主为表象,建构人民这个“平民主体”,以话语强占与垄断的语言形式和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以群体非理性的行为方式反对精英,消解权威。最后导致的后果是裹挟国家立法行为,干预公共政策制定,阻碍司法审判。文章提出,要培养网民理性认知方式,建立党与政府的群众代表机制和理性对话机制,在依法治国的现代法治理念中建设绿色网络环境,以期消解网络民粹主义。

【关键词】网络民粹主义 本质特征 价值诉求 消解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网络民粹主义之“民”与“民粹”

网络民粹主义的核心元素即“民”和“民粹”。对“人民”或“民众”的极端推崇是民粹主义的核心观点,而“平民化”或“人民崇拜”是民粹主义公认的标签,这些标签始终是全民利益、直接民主、平民化等政治诉求的代名词。席尔斯对于民粹主义的阐释最为贴切:“它是一种对平民百姓、未受教育者、非智知识分子之创造性和道德优越性的崇信。”①

“民”的特性。一般说来,社会中人民与大众、民众、公众是可以互换的,因此,考察民粹主义的“民”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人民的整体性与个体性。民粹主义者对于人民的解释,更倾向于具有同质性的“人民”的主体诉求,它崇拜的是一个抽象同质的“人民”的整体概念,这种整体性更倾向于人民这个整体所体现出来的统一的、团结的合法性与道德性。对于构成“人民”的个体,“民粹主义者并不重视他们的意义,而是认为他们是感性的、浑浊的、蒙昧的、原生态的和低等级的,具有浓厚的草根气息”②。由此看来,“人民”在民粹主义这个词语萌生本身就是一个整体主义的概念,单个的人只是构成“人民”的元素。其次,人民的质与量。民首先突出的是其数量关系,即人民大众代表着大多数人,是数量众多的人群。塔格特说:“数量特征是极具意义的,因为数量众多可以赋予更大的合法性,可以压倒一切反对势力。③”民从质量特征来看,被用来指某一类具有同质性的人。因此从数量与质量的统一性上来说,民粹主义所指代的人民往往意味着“大多数人或者群众中的个人在欲望、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上的一致”④。

网络民粹主义中之“民粹”。民粹(volkstum)最初指俗民,实际专指农民,因而长期以来这一术语主要是指农民的生活和文化,后来外延扩大到所有下层居民的范围。⑤从最早出现民粹派的俄国来考察,俄语中的“民粹”含有“到民间去”,即“向人民靠拢”的含义。从字面上来看,民粹主义通过建构和解释人民这个主体,实际上是为了反映与人民相对应的阶层或群体,即少数精英,是他们意识到要以人民为归宿。事实上,民粹主义中隐含了大众和精英的特定关系。

首先,以人民为主体—以民为粹。一般认为,俄国民粹主义中的“民粹”强调的是部分知识分子、精英阶层对于人民的崇拜,而将人民视为“精粹”,即“以民为粹”,此时表现为反精英的大众主义、平民主义或者叫做“底层的主义”。迈纳斯说:“民粹主义者将人民崇拜作为基本的信仰,真正的智慧和创造力属于人民自己,他们崇尚人民的力量、智慧和品格,知识分子的首要职责是向大众的智慧学习。”⑥

其次,以人民为客体—民之精粹。“民之精粹”反映了精英对大众的决定性作用,表现的是视民众为工具的“精英主义”,他们为获得人民的支持而承认人民利益的重要性,同时又把人民看作是愚昧保守落后的,因此要代替人民成为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人物,视己为人民的精粹。此时人民不再是主体,而是受制于精英的客体。民粹主义表面是反精英的斗争,实际是利用人民大众来推动民主的斗争。在精英的操纵下,“人民崇拜”也会成为掩盖权力斗争和救赎意识的美丽诺言。⑦

网络民粹主义的内涵。目前网络民粹主义在我国学者中有三种观点:一是网络中有民粹主义倾向,目的是把其作为勾勒“网络民主”和释放“极端网络民粹主义”的双重政治参与和政治动员的重要工具;二是通过网络对现实中民粹主义的反映或关照,一方面是对现实中精英主义的反抗,另一方面是对现实中民粹主义思潮的延伸;三是网络民粹主义由反权威、反精英的网络批判现实主义和反全球化、反西方极端排外的网络民族主义两种力量所构成。本质上来说,网络民粹主义还不能称之为成熟的、系统化的具有完备理论体系的社会思潮,它更多意义上是依托于互联网等现代技术,由社会转型和媒体变革所诱发的蔓延于网络舆论中的一种“具有平等、公平、反抗压迫等带有正面意义的价值诉求,而在根底上带有偏执的反智倾向,思考方式上有着明显的非理性化特征”的社会情绪和心理反应,是一种立场、态度或行为方式。

网络民粹主义的本质特征与价值诉求

从当下活跃于我国网络上的民粹主义总体情形来看,其表现还只能算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场运动。因此,网络民粹主义的本质特征是通过其价值诉求在主体、表象形式、思维方式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在互联网的时空环境中,继承又发展了传统的民粹主义。

网络民粹主义价值诉求主体的平民性。民粹主义的崇尚主体就是人民,但并不是笼统地诉诸于抽象的人民,而是具有排他性的,他们与掌权者、上层政治精英、阶级财阀、知识分子是对立的,是来自社会底层的阶级。民粹主义的平民性和网络的平等性形成了网络民粹主义无限放大的草根性。网络中的网民递增的趋势为民粹主义在网络上的传播与发展提供了数量支持。根据《2014年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网民主体数量庞大,主体呈现出年轻化趋势,且多数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因此表现出极强的草根性。

网络民粹主义价值诉求的表象形式是直接民主。互联网的时空界限已经被打破,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民粹主义成为互联网与生俱来的特质,这使得直接民主在现实技术中已经没有任何壁垒,这种零距离的参与平台给民粹主义创造了一个最好的载体。网络中“以民为粹”发展为“唯民是举”,有正反兩个表现:一是以民众的直接民主参与迅速普及,尤其是论坛、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具有交互性、虚拟性、匿名性和非责任性等网络信息输入输出特点,以其极快的信息传播速度成为平民参与政治的重要渠道。反之则是“唯民是举”,即网络流行的民粹主义话语:“老百姓做什么事情都可以原谅,纵使走向极端化也是应该的。”这种直接参与、直接民主的表象背后,实际上是把人民大众当做民粹主义建构的可以将其价值观合法化的显像主体。

网络民粹主义价值诉求的话语强占的语言形式和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陈龙教授提出,网络民粹主义语言形式是典型的话语强占、话语垄断。他认为民粹主义在网络上的语言特点已经形成套路,即每次事件都用反腐、反富、反官作为特定的话语结构、话语逻辑来解释,并把这种语言形式当作万能钥匙来开启每个具体事件的大门。如若有人打破这种话语霸权,主导话语往往对不同意见进行语言暴力、炮轰打倒、人肉搜索,直至演化成话语暴政。从本质上说,民粹主义的话语垄断是一种典型的话语专制。这种话语专制表现为只能认同一种观点,即所谓“大多数”人的观点,不能容忍其他观点或话语形式。网络民粹主义在培植敏感社会群体方面扮演了推波助澜的角色,久而久之在网络空间培植了病态的社会情绪。⑧

思维方式上典型的二元对立思维,是民粹主义根深蒂固的深层思想模式。首先,在民众与精英之间,民粹主义表现出鲜明的反专家、反权威甚至反知识分子、反知识的“反智”色彩。其次,在平民与富裕阶层关系上,均贫富成为民粹主义的核心诉求,“为富不仁”成为富裕阶层的标签。最后,在大众与政府关系上,民众的反腐之声成为主要诉求,但民粹主义在网络上把它推向极端,“无官不贪”的标签赋予民粹主义“见官必反”行为的合理性。总之,网络中的“民粹”把人民大众推到了最前端,仇官、仇富、仇智成为网络民粹主义的三大火山口。

网络民粹主义的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的行为方式。行为方式见诸于思维方式,网络民粹主义的行为方式就是在网络空间中普通网民与精英阶层的批判和抗争。而互联网的匿名性、聚集性使群体非理性扩大化,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成为网络民粹主义的主要行为方式。网络表达的匿名性和聚集性,使人与人的交往变成符号的交流,在网络中摆脱现实社会的责任约束后,人们内心的潜意识与冲动通过网络语言得到了非理性的表达。这种非理性在匿名的群体心理中得到催化,为了获得支配性地位,具有较强同质性的网络群体相互感染,同时加上网络传播的快速化,具有相同心理特质的大规模人群就会强化这种集体无意识⑨行为,“当集体无意识在更大的社会团体内积聚起来,结果便是疯狂,这是一种可能导致革命、战争或类似事物的精神瘟疫。”⑩在极短时间内汇聚成压倒性的舆论,最终使网络表达的极端化、偏激化呈现出“群体极化”的现象,从而导致了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

综上所述,网络民粹主义的本质特征就是以网络为平台,以直接参与、直接民主為表象,建构人民这个“平民主体”,然后以话语强占与垄断的语言形式和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以群体非理性的行为方式反对精英,消解权威,最后导致的后果就是裹挟国家立法行为,干预公共政策制定,阻碍司法审判。

网络民粹主义价值诉求的消解

尽管民粹主义情绪的滥觞会对社会和谐与稳定构成威胁,但总体上说,民粹主义因其无法形成完备的理论形态,要转化成为现实的社会动员力量还需要与其他主义相结合。民粹主义要引起重视的是其持续发酵酿造的社会危机,我们必须理性分析,努力消解,有三个途径可供参考。

理性认知方式的重建。对“网络、民粹主义、个人与群体”形成正确的认知并培养理性的思维方式,是消解民粹主义观念的首要任务。青少年是网络行为的主体,又是政治敏感性尚待历炼、价值观念急需塑造的群体,如何在青少年中培育并达到“价值理性”与“功能理性”观念的统一,成为网络环境中理性认知重建的重中之重。理性认知方式的重建除个人自我学习外,也离不开社会、学校、家庭的教育,要引导青少年对网络的特征和民粹主义的价值诉求有充分的认知,同时也要对个体心理和群体心理特点有清晰的认识,形成正确的思维方式。

网络时代群众利益代表机制和公共领域对话机制的建立。不论网络民粹主义如何建构人民,我们仍然不能忽视人民的力量,以人民利益为重,建立群众利益代表机制和网络公共领域的理性对话机制成为消解网络民粹主义的制度规范。首先,党和政府要运用好手中的公共权力,建立社会整合机制,促进精英阶层和草根阶层的社会合作与团结;完善党的群众利益代表机制,疏通群众反馈参与的渠道,使网民的网络公共传播行为更加理性有序,逐步消解与精英的对立,促进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其次,政府要建立网络公共领域的理性对话机制。政府要转变社会治理的思维模式,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参与主体共同管理和解决公共事务,强调参与主体多元性、合作性、和谐性,强调治理方式的服务性而非管制型。由过去封闭式的、垂直式的管理转变成开放式、扁平式的管理,从主要依靠行政指令变为使社会公众及各种民间网络组织共同参与协作管理的制度规范体系。”

建立现代法治观念,遏制司法民粹。由于法律的不健全,部分社会精英游离于法治之外,尤其在一些公共事件中,因为“舆论民意”的影响,执法部门不能执法为公,屈法从众。而崇尚“多数人决定一切”的民众,则忽视法律的权威性,打到一切精英,走向司法民粹的极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为建设绿色网络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首先,要建立现代法治观念。十八届四中全会阐释了现代法治与人民大众的重要关系,这也是消解网络民粹主义的重要途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保证立法的独立性是消解民粹主义的基础。“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其次,“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这是完善网络民意参与政策过程的立法保障。公民在网络上有自由表达的权利,要保障人民不受社会精英压制和政府权力威胁,使网络民意以其真实性与代表性积极有序地讨论公共问题,参与政策制定。“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司法民粹的盛行包裹着民粹主义追求公正平等的价值诉求,不被民意裹挟的司法才能真正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在网络民粹主义的实质性消解中显得至关重要。

(作者为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疆高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研究”中“当代社会思潮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XKS003)

【注释】

①Edward Shils, the lntellectual sand the Power and Other Essay, Chicago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2, p20.

②④⑦林红:《民粹主义—概念、理论与实证》,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第32页,第33页,第45页。

③[英]保罗·塔格特:《民粹主义》,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⑤陈国强主编:《简明文化人类学词典》,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61页。

⑥[美]莫里斯·迈纳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主义与乌托邦主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9页。

⑧陈龙:“网络民粹主义的话语垄断策略”,《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⑨勒庞曾深刻剖析过大众心理的集体无意识现象。他指出,在集体无意识心理中,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

⑩陈尧:“网络民粹主义的躁动—从虚拟集聚到社会运动”,《学术月刊》,2011年第6期。

群体极化指群体中原已存在的倾向性,通过相互作用而得到加强,使一种观点朝着更极端的方向转移,保守的更保守,激进的更冒险。凯斯·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中,分析了网络社会的信息接受和交往机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群体极化正发生在网络上。

梁刚:“微博公共领域的民粹主义倾向论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第3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参见http://cpc.people.com.cn/n/2014/1028/c64387-25926125.html。

责编 / 于岩(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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