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手机诉讼与标准必要专利关系探究
2015-01-22□陈强
□陈 强
一、引言
近年来,专利侵权诉讼备受学术界、政府、执法机构、法院等各界的关注,各类技术新闻报告也充满大量专利侵权诉讼信息,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移动无线行业跨国技术和软件公司之间的智能手机专利侵权诉讼,也即是智能手机大战。各界普遍质疑认为专利质量低下和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s)通过法院禁令对相关标准的下游制造公司形成“专利套牢”,均可能是智能手机大战频繁的原因之一。而USPTO在2013年初的一项对于包括苹果和摩托罗拉在内的智能手机诉讼研究表明大多数涉案专利在专利有效性方面表现不俗,但是现有的文献研究也并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这些SEPs或者潜在的SEPs在专利诉讼、专利纷争和市场产出中带来的系统性影响。本文将从数据收集和基本描述性统计分析、数据分析结果探讨、专利案件结果统计分析探讨三大方面对该研究进行分析。
二、智能手机诉讼案件数据收集
研究通过收集USDC和ITC的智能手机专利侵权案件数据,形成一个代表着美国市场智能手机侵权的数据集,进而分析SEPs与智能手机侵权诉讼案件之间的关联。
(一)确定构成智能手机诉讼的公司。为确定智能手机侵权诉讼案件的范围,Kirti Gupta和Mark Snyder对构成智能手机的产品、智能手机集成的技术、智能手机大战利益各方等相关概念进行定义,在此基础上收集2000年到2013年间活动在美国的所有智能手机移动无线设备制造商列表,使用几个产业报告尤其是Strategy Analytics和Gartner的报告,进一步对这些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确定,最后选出22个在2000~2013年间活跃于美国智能手机市场的设备制造商(包括被收购后成为子公司的原公司),基于研究的目标是解决智能手机大战中智能手机制造商大型企业之间形成的相互专利诉讼网,剔除在此期间没有卷入任何侵权案件的公司,保留虽然不生产不销售设备但是与与诺基亚、三星、华为、中兴等智能手机制造商频繁的侵权诉讼活动的Interdigital,最终获得20个企业,具体在表1中可见。
(二)智能手机诉讼数据。为保证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Docket Navigator、LexisNevis、PACER等数据库都是数据源之一。首先收集前述公司在2000年到2013年间在美国的全部诉讼案件共2,746份,然后通过手工阅读筛选,得到与专利相关或者FRAND原则的案件共185份,剔除与智能手机移动设备产品无直接相关的侵权诉讼,最终得到111份案件,包括在USDC提交的83份诉讼和ITC的28份调查。为保证研究的深度,每个案件的详细信息都进行采集收录,包括案件提交时间、案件是否悬而未决、结案时间、诉讼期满日、马克曼听证会、案件法律救济等等,具体如表1所示。
表2 智能手机诉讼案件量化概况
表3 智能手机诉讼案件量化概况
(三)标准必要专利数据和专利特征数据。为研究智能手机大战在多大程度上是由被声明为潜在标准必要专利所引起,需要判断在案件中主张的专利是否为SEPs或者潜在SEPs,因此Kirti Gupta和Mark Snyder与一系列基础无线技术标准制定者(SSOs)合作,创建一个大型的标准必要专利数据集与案件涉及专利进行匹配筛选。以下的标准主体机构和以上这些SSOs在一起,代表了无线蜂窝移动连接技术、WIFI技术已经其他一些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的上层技术的第二代、第三代、第四代标准。此外,为达到有利的证据说明,开展回归分析,Kirti Gupta和Mark Snyder还收录了大量可用于评价专利价值指标数据,包括前向引用(被引用)、后向引用(引用)以及其他的专利文献特征,权利要求数、专利年限、专利保护地理范围(专利受保护国家)等等数据。
三、智能手机诉讼分析结果
(一)基本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SEP在智能手机诉讼中占比不高:按照诉讼状中是否进行SEPs主张来判定专利是否为SEPs,在总共402个涉案专利中有137个约33%的专利进行SEPs主张,36%的专利进行非SEP主张,剩下处于未知状态。然而有些当事人会为了故意隐藏某些信息而在诉讼状中并没有进行SEPs主张或者非SEPs主张,因此剩下的31%的专利中仍然有可能存在SEPs。因此,接着使用标准必要专利数据集进行匹配筛选,最终还是仅有144个可能被视为SEPs(包括前述137个SEPs)。此外,涉及至少一个专利被主张或者宣称为SEPs的案件少于总案件的三分之一。因此,从量化角度来讲,智能手机诉讼的大部分案件或者说智能手机诉讼中的主张专利与主要无线标准并没有太大的相关。
1.SEPs权利人。20个公司中有12个公司在110个案件中进行专利主张,图1描绘了这些公司在SEPs和非SEPs之间的主张次数,其中苹果公司主张专利次数最多,但是基本与标准无关。图2描绘了所有案件、涉及SEPs案件在过去几年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最近几年案件出现显著增长,尤其是2010~2012年间,但是基于SEPs的案件增长缓慢。综合所述可以认为近来智能手机诉讼的增长主要是通过非SEPs驱动的。
图1 智能手机诉讼网各公司涉案专利中SEPs及非SEPs数量分布图
图2 智能手机诉讼案件及SEPs三涉案案件历年趋势图
图3 无线蜂窝技术标准发展时间线
2.标准发展时间线和智能手机诉讼发展趋势不一致。图3展示了这些无线蜂窝技术标准在3GPP中的发展时间线。在2010~2012年智能手机诉讼迅速发展的时候,2G和3G标准已经处于一个成熟期,并且已经开始重点关注于4G标准的制定。案件中60%的诉讼活动都是在苹果和HTC之间发生的,两家都是在2007年和2008年间以智能手机生产商的身份进入到无线行业的,但是07和08年间2G和3G标准的发展已经进入到成熟期。此外智能手机诉讼也有可能是由于智能手机设备供应商市场新进入者驱动的。
3.案件中没有SEPs被实施禁令。案件的绝大部分都曾经对专利申请过法院禁令,但是很少有禁令被批准,只有8个案件中的16个主张专利并判处禁令,而且这些被判处禁令的专利并没有宣称自己是SEPs,其确实也并非SEPs。唯一一个例外的地方是ITC给一个主张专利颁布了排除令,该专利是SEP14(三星和苹果的337-TA-794案件),但后面被奥巴马团队推翻。因此对于争议中的焦点,SEPs专利通过寻求禁令而获得专利套牢这一说法在数据面前无法站住脚跟。
(二)回归分析变量。尽管从前面的数据基本统计分析来看,SEPs并非导致智能手机专利诉讼的主要驱动力,但是另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在同等条件下SEPs是否会比非SEPs获得更有利的诉讼结果。为了弄清楚SEPs和非SEPs对专利诉讼产生结果的区别,控制专利相关变量因素研究案件结果包括专利侵权和专利邮箱性是很有必要的,这些变量因素都有可能是潜在的专利价值预测和专利质量指标。因此回归分析中
除了虚拟变量SEPs和时间以外,主要自变量包括:
1.被引次数预测。专利被引次数越多则有可能在未来发明物中的社会影响力越强,引用数据会受到时间的影响,比如授权五年的专利被引次数就会比15年的要少,为此引入Jaffe and Trajtenberg使用的滞后分布模型估计专利公开后每年的被引次数,也即是本文的被引次数预测变量。
2.引用次数。专利申请人揭露其专利现有技术引用情况的申请引用和审查员提出的审查引用,专利文献中经常假设,拥有大量引用的专利有可能是建立在一个大型的已经存在的发明物基础上的,而且要么覆盖较窄的发明增量要么覆盖较多的增量发明。
3.专利权利要求数量。专利权利要求集代表专利权人拥有的法律权利范围,在侵权诉讼中用于与被告侵权产品进行对比。由于USPTO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有收费要求,而且诉讼过程中诉讼律师也会根据涉案专利要求数量收取费用,所以有可能价值高的少数权利要求,公司才会开展专利诉讼,但是专利文献中却经常假设专利权利要求数量越多,其覆盖的权利范围就越大,因此会增加高额度索赔的可能性,导致侵权和无效的高可能性。
4.地域范围。专利保护地理区域范围一般能够反映专利的价值,因为公司会在最大地域范围内对最有价值的专利寻求保护,而公司在各国的专利申请战略通常取决于复杂的影响因素:产品在该地理区域预期收益、该地理区域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预算约束以及专利潜在质量的其他因素等等。
5.第一权利要求的长度。权利要求越长,其法律权利就有可能越宽泛。第1权利要求越长,越难以找到其侵权的可能,因此用第1权利要求的字数作为其长度对经济价值的贡献。
6.诉讼的次数。基于专利持有者愿意花费在该专利的诉讼资源和费用可以从侧面反映该专利的经济价值较高。
(三)回归分析结果。使用逻辑回归分析专利侵权与前述专利特征指标之间的关联性,结果显示在任何一个案件中,专利侵权与专利是否为SEPs之间没有显著的关联,但是,专利的被引预测指标确实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以及在确定专利是否侵权上有正相关性。使用多项逻辑模型(multinational logit)的方式,研究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专利侵权与各专利特征之间的关联性:用“2”代表已经确定专利侵权案件;用“1”代表协商解决或者主动撤回案件;用“0”代表明确未侵权案件。结果显示,专利是否为标准与案件侵权结果同样没有显著性关联,但是预测前引次数与侵权案件侵权结果之间有显著关联,其在决定专利是否侵权正相关。除此之外,专利被诉讼的次数在增加侵权可能性方面也存在显著正相关性。在进行专利无效性的回归分析时发现,专利被诉讼的次数是显著负相关性的,也即是一个专利被诉讼的次数越多,其被发现为无效的可能性就越小。基于前述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在控制专利质量变量后,专利是否为潜在SEPs对于专利侵权可能性之间几乎不存在影响。而事实上,诉讼结果也是更可能由专利特征如被引次数所决定。最后,研究结案时间长短,同样总结其他相关的案例控制因素,例如是否有案例上诉、马克曼听证会、案件涉及的总专利数等等。我们发现,有几个变量确实会显著影响案例的结案时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案件涉及SEPs的通常结案速度更快。SEPs在诉讼外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就比非SEPs的要大。
总的来说,诉讼应该是由专利质量来决定诉讼结果的,而不是由专利是否与标准相关来决定的。这些发现意味着现有的专利司法系统恰恰基本上都是这样做的,也即是说,在侵权结果中或者可能的无效结果,专利是否为SEPs无关紧要,涉及到SEPs的案件并没有优势能更快结束案件。
四、结语
智能手机公司之间激烈的竞争,也促使大量复杂而且在多个司法区域的专利诉讼发生。媒体、政府官员和学者都已经对智能手机专门战争敲响警钟,经常批判这类诉讼所带来的各类复杂问题。Kirti Gupta和专利事务部副部长Mark Snyder数据分析的角度研究发现,智能手机战争并不是SEPs驱动的,在大部分的诉讼案例中主张的大部分专利都与标准无关,而且并不是所有称作SEPs的专利都能够代表标准中的必要专利,没有SEPs被判处禁令或者实施排除令。大多数SEPs都与2G/3G蜂窝移动通信技术有关,诉讼主要针对最近加入到标准中的智能手机厂商智能手机诉讼的有可能主要是由移动无线产业后市场后期的成功进入者这样一些少数的设备制造商驱动的。有可能智能手机诉讼会成下降,但是下降趋势也言之过早。总的来说,研究发现侵权结果很有可能由专利质量特征而不是其是否与标准相联系来决定的,但是涉及到SEPs的案件结案速度更快。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扩大研究样本,探讨禁令威胁变小后SEPs权利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价格谈判的变化,已经禁令威胁表变小后对促进相关技术标准进一步晚上的刺激作用等等。
[1]Stuart Graham,Saurabh Vishnubhakat.Of Smart Phone Wars and SoftwarePatents[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13,2(27):1,67~86
[2]Kirti Gupta,Mark Snyder.Smart Phone Litigation and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14-05/201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