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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商人的救荒思想研究

2015-01-22宋玉珠

关键词:明清时期商人

宋玉珠

摘 要:明清时期,民间救荒兴起,这对维持明清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用很大。在官府的支持与鼓励下,商人积极参于救荒事务。商人救荒是出自其自身乐善好施的品质和救民水火的意识,也有其他社会关系、血缘宗亲思想对其的影响,更有商人在救荒中对自身利益的追求。

关键词:明清时期;商人;救荒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2-0009-03

自古以来商人与灾荒就存在密切的联系。宋代以前商人在灾荒时期的商业活动是受到封建政权严厉打击的,主要是由于商人在灾荒时期为获厚利,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大发灾难财,对救荒活动影响恶劣。到了明清时期,气候和环境的变化导致自然灾害多发,加上人口的暴涨,人地矛盾的恶化,使救荒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明中叶以后单靠各级官府的救助逐渐力有不逮,统治者们的救荒思想也逐渐转变,开始重视民间救荒的作用,并通过提供政策上的便利和精神上的嘉奖来鼓励商人参与救荒。

徽州在明清时期不仅灾害频发,而且灾害情况十分复杂。《歙事闲谭》记载徽州:“缘地势陵绝,厥土骍刚而不化。水湍急,潴蓄易枯,十日不雨,则仰天而呼;一雨骤涨,而粪壤之苗又荡然矣。”[1]徽州不仅有导致农业重大损害的水旱灾害,而且还有火灾、蝗灾、风灾、虎患、冷灾、雹灾和地震等诸种灾害。在灾害频发的情况下,徽州地区在种植结构上不断调适,但粮食仍难以自给,所以救荒问题便成为徽州面临的重要事务。明中叶以后,官府救荒日趋式微,民间自救兴起,徽商在救荒中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不管是在徽州还是在其经商地,都积极投身救荒事务,在造福社会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形象和声誉。本文将以徽商为例,来探讨商人的救荒思想。

商人的救荒活动分为三类:一是贩运粮食到灾荒区,将粮食卖给灾民,达到救荒的目的。二是出于救荒的目的,放粮赈荒或平粜。三是无偿的慈善救助,如捐粮、捐银、施粥、施药、施棺等,即地方志中所载的“义行”。

商人对救荒最突出的作用就是贩运粮食。把积余区的粮食贩运到饥荒区,从而缓解饥荒,达到救荒的效果。粮食的调剂是救荒的核心问题。明朝初期,由朱元璋建立的救荒体系发挥着救荒的主要作用,官府通过对全国各地粮食的调配来缓解灾区的饥荒。但到了明中叶以后,官府救荒体制日渐衰落,商人对粮食流通的作用便凸显出来。在饥荒时期,不同于官府对粮食被动的统筹调运,商人对粮食的贩运是主动且自觉的。因为饥荒区粮食稀缺,粮价上涨,贩运粮食到饥荒区有利可图。正如杨景仁在《筹济编》中所论:“夫民之趋利如水走下,四方无择焉。”“故通商之道,莫如商人晓然于彼处无害可避,而有利可图。”“不抑价免关税,则商通而米集。其价不待平而自平矣。”[2]商人特别是粮商对饥荒问题是十分关注的,他们事先对粮食的收成进行预测,视时丰歉以计屈伸。政府和饥荒区也十分鼓励商人贩运粮食,并给与各种优惠政策,康、乾乃至道光年间都曾有允许民间商人贩运川米到江浙等省的谕旨,如果是灾荒期间,贩运米粮在经过关卡时基本都是免税的。

商人贩运粮食至饥荒区显然是有很大救荒效果的,但商人这一行为的动机却不是救荒,而是获利。那么商人在灾荒时期贩运粮食是否属于救荒呢?可以肯定的是,商人十分清楚贩运粮食的救荒作用,知道自己的价值,并利用其获取利益。一旦发生饥荒,商人们就不约而同地奔赴灾区,这样就缓解了灾情。所以无论商人是否出于救荒目的,都必然对救荒产生重要影响。商人积极利用官府在饥荒时期为粮食贩运提供种种优惠条件,官与商、政府与民间一起行动起来救荒,救灾效果自然要好于一家独救。可以说商人贩运粮食虽然不属于积极主动的救荒,但仍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救荒。

商人出于救荒的目的将粮食贩运至饥荒区,平价或低价售与灾民,这种非谋利性行为多发生在商人自己家乡或商人经商地。如嘉靖年间徽商程锁(长公):“长公中年,客溧水,其俗春出母钱,贷下户,秋倍收子钱,长公居息市中,终岁不过什一,细民称便,争赴长公。癸卯,谷贱伤农,诸贾人持谷价不予,长公独予平价粉积之。明年,饥,谷踊贵,长公出谷市诸下户,价如往年平,境内德长公,诵义至今不绝。”[3]黟县商人“舒大信,(黟县)屏山人。……经商江右,置义辨四处。乾隆十六年,岁歉,在籍买米平粜”[4]。清朝清婺源徽商俞盛“业木金陵,值水灾,挥金平粜,活人无数”[5]。这种平粜之法比免费施粮或施粥更为理性且持久。灾荒时期灾民对粮食需求量大,若将财粮无偿散与灾民,商人很快将无以为继,减价平粜才能及保障了商人的本身利益又达到救荒的目的。

徽商除了在粮食方面发挥自身优势之外,其他方式的救荒活动,他们也积极参与。地方志中常见商人施粥、施药、施棺、捐银、焚债券、赈贷等记载。施粥是最直接缓解饥荒的救助行为,施药、施棺可减少疫病的发生、传播,可缓解灾情。焚毁灾民债券、替灾民输税课、协助官府救荒等间接救助行为,不仅有利于灾民的生存与再生产,也减轻了官府的压力。这些救荒活动体现了商人的乐善好施和慷慨正义,但背后也有复杂的隐藏原因。

首先,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们对身份地位的追求并不亚于对财富的追求,明清灾荒时期为了将民间资本引向慈善,“官府采取的措施有授以冠带、旌表门闾‘尚义之家等称号、举乡饮大宾、拜爵建坊等”[6]。这就为商人提供了从较低的社会阶层流动到较高的社会阶层的渠道。如清初歙县商人“(程)应辰,字仲台,郡城南市人。自幼明敏力学,念伯兄业儒而诸弟皆幼,遂弃儒服贾,经营饶裕,毫粟无私。缌服之亲,有贫不能葬者捐金助之商居维扬,时值水潦,民大饥,输粟以赈,全活多人。有司上其事,诒授登仕郎”[7]。清朝登仕郎属正九品,这种仅有名号的文散官一般作为一种“荣誉”授予有功之人。又如清朝著名的盐商、大慈善家汪应庚:“业鹾于扬,遂籍江都。富而好礼,笃于宗亲。雍正九年,海啸成灾,作糜以赈伍佑卞仓等场者三月。十年、十一年,江潮迭泛,州民仳离,应庚先出橐金安定之,随运米数千石往给。时疫疠继作,更设药局疗治。十二年,复运谷数万石,使得哺以待麦稔。是举存活九万余人。又于邻邑之丹徒、兴化并输粟以济。大吏上其事,特授光禄少卿。”[8]汪应庚持续投入救荒事业,贡献突出,更有“议叙嗣子”和多次加恩议叙的情况:“乾隆三年十月盐政三保奏:据众商以扬郡被旱,愿设八厂煮粥,自本年十一月起至次年二月止,共捐银十二万七千一百六十六两有奇;又商人汪应庚独捐银四万七千三百一十两有奇,请给议叙嗣子。乾隆十一年七月经部覆准,分别议叙有差……乾隆七年九月盐政准泰奏:淮南商人汪应庚以扬水灾捐银六万两,两淮商人黄仁德等公捐银二十四万两。奉旨:若加恩议叙。钦此。”[9]议叙使得商人的身份逐渐仕绅化,这也是中国晚晴出现了亦绅亦商的“绅商”阶层的原因之一。得到官方精神上的嘉奖也有利于拥有财富的商人在当地树立威望,而免除徭役和一定的司法豁免权更能带来切实的利益。

其次,商人救助的对象多为本族之人。明清时期宗族的发展在全国各地是不平衡的,北方久经战乱,宗族支离破碎,长江下游的江南宗族发展最为成熟,但是无论在家族强大的南方,还是式微的北方,人们对血缘关系的自我认同感都是很强烈的,特别是江淮地区的徽州。清时期徽州的宗族用谱牒、祠堂、祖墓等有形的纽带,加上团拜、省墓、祭祖等具体的行为,就将一个祖先下的族众紧密地团结在一起,患难与共。因为血缘关系,族有自己的管理机构,在没有官府引导和监督的情况下,仍能很好的运作。由于其牢固的宗族观念,和完善的运作体系,一旦发生饥荒,宗族内部就会自发进行救助,很多徽商的救荒对象都是本族之人。如丰南商人吴氏(讳之骏):“孝友性成,敦善行不怠。……康熙戊戌洪水暴涨,里中桥堤冲塌数十丈,倡集同人构造,凡两易寒暑始竣工。置义田数千亩,以济族之贫乏者。”[10]清婺源商人齐兆传:“凡救灾捍患,皆先为族周防,事至力任之,不惜劳费。”[11]婺源商人:“孙有眦……弃儒就贾,赀渐饶。建祖祠、立圭田、修祀典、葺宗谱,族之贫乏者周之,溺女者拯之。遇岁荒,赈饥平粜。”[12]宗族内设有义田,平时可赡养族人,灾荒时可为族内灾民提供急需的粮食,缓解灾情。而许多宗族内义田的最初来源是是私人捐助,而徽商便是义田捐助来源之一。如绩溪商人汪锡畴:“贾于兰溪,先寡侄幼,即与合炊,所置赀产亦均分。独立捐筑宗祠下手高坝。在兰溪,施棺掩骸,置义辨数十亩,义声达于远迩。”[13]清婺源人:“程世杰……早岁由儒就商,往来吴楚,稍聚赢余,推以济众。尝置义田三百余亩,立义仓,丰年积贮,遇凶耸减价平粜。”[14]

再次,侨居商人经商地的灾民也是他们主要救助对象:“(朱承邦)由太学入赀为都尉,世居黟屏山。……君生而颖异,及长业贾昌江,恭俭勤慎垂三十年,扩其先绪而囊橐无私蓄。昆仲辈感君诚,乡党周亲或有废疾急难者,悉为量情施与。壬辰、癸巳,岁歉,江右饥,出谷以济贫。……一时啧啧称善。”[15]清朝婺源人:“张添茂,字德远,住旃坑,乐善好施。向经商景德镇,悯西向往景镇通衢坞僻路山尧,输赀倡葺观音阁阉及浇亭岭,沿途造路千余丈,费二百余金。又助霍口桥,各造义桨百金。景镇荒歉,仍命子世令输三百金,买米赈给,远近咸称其义。”[16]当一地发生饥荒,当地官府势必“劝巨室之发康”、“诱富民之兴贩”,富裕的商人便成为官府筹资的对象之一。当然商人参与当地救荒也有背后利益驱使。侨居商人在经商地的救荒活动在当地获得好名声,受到当地居民感恩,得到当地民众的认同,甚至是获得当地户籍。

明清时期宗族内部的自救和官府救荒有机结合使徽州的救荒体系相当完善。商人将自己经商所得投入到宗族内部救荒的事务,是受宗族内患难与共、效仿先辈懿德善行思想的驱使,也是其乐善好施、关心疾苦、心系百姓美好品质的体现。能为与自己无血缘宗亲关系的外地灾民慷慨解囊,可能有商人逐利心理的驱动,但不能因此就忽视他们的道德品质。商人不仅在救荒事务上竭尽所能,备荒减灾意识也很强烈,修建仓储、兴修水利等积极的备荒减灾措施有利于减缓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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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许承尧.歙事闲谭(卷十八)[M].安徽:黄山书社,2001.

〔2〕杨景仁.筹济编(卷九).中国荒政全书[M].北京:中国古籍出版社,2003.

〔3〕汪道昆.太函集(卷六十一).明处士休宁程长公墓表[M].安徽:黄山书社,2004.

〔4〕吴甸华.嘉庆?黟县志(卷七).中国地方志集成[M].江苏:江苏古籍出版社,2013.

〔5〕汪正元.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十五).中国地方志集成[M].江苏:江苏古籍出版社,2013.

〔6〕周致元.徽州乡镇志中所见明清民间救荒措施[J].安徽大学学报,2008,32(1).

〔7〕程之康.程氏人物志(卷七)[M].延庆堂刻本影印版,1947.

〔8〕许承尧.歙事闲谭(卷十三)[M].安徽:黄山书社,2001.

〔9〕王定安,等.光绪《两淮盐法志》(卷一四六).明清徽商资料选编[M].安徽:黄山书社,1985.

〔10〕吴吉祜.丰南志(第五册).中国地方志集成[M].江苏:江苏古籍出版社,2013.

〔11〕〔12〕汪正元.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十五).中国地方志集成[M].江苏:江苏古籍出版社,2013.

〔13〕彭志溶,等.嘉庆·绩溪县志(卷十).中国地方志集成[M].江苏:江苏古籍出版社,2013.

〔14〕汪正元.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十三).中国地方志集成[M].江苏:江苏古籍出版社,2013.

〔15〕程鸿诏,等.同治·黟县三志(卷十五).中国地方志集成[M].江苏:江苏古籍出版社,2013.

〔16〕汪正元.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十五).中国地方志集成[M].江苏:江苏古籍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 王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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