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模式探微
——基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思考
2015-01-22张帆李小红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阳550025
张帆,李小红(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阳550025)
少数民族地区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模式探微
——基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思考
张帆,李小红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阳550025)
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为视角,结合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从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法、课程体系、与司法实务部门紧密合作以及考核办法等方面进行探索,旨在构建能为少数民族地区服务的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模式进行阐述。
少数民族地区;应用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
为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法科学生的法律诠释、推理、论证思维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充分调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在民族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我们需要建设能为少数民族地区服务的一批法学实践教学基地,使法学专业的学生提前介入到社会法律实务过程中。鉴于此,笔者认为,当前少数民族地区亟需适时调整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模式。
一、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
当前我国社会需要更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能够正确处理法律纠纷且具有一定职业技巧的实践型法科人才。为此,我们积极开展了少数民族地区应用型法科人才培养的创新实践的尝试。
(一)培养面向少数民族地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少数民族地区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模式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充分体现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相结合,为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实务部门提供强有力的卓越法律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与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实务部门深度合作的方向就是要求法科生能扎实掌握法律原理和法律技能,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服务。
(二)培养面向少数民族地区的突出实践型人才
根据课程设置和培养计划进行的规划设计,设置符合卓越法科人才培养的特色课程,重点加强对法科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当前必须采取“学校—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模式,突出对教学实践环节的落实和研究,建立校内外教学实践平台,重点强化校内和校外教学实践平台的建设,同时鼓励和支持教师到社会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建立一支既有扎实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法科师资队伍。
二、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只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才能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接轨,才能改变现有的“灌输型”教学、“被动型”学习的模式,调动高等学校专任教师、法律实务部门专家的多方积极性,培养出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操作技能娴熟、愿意扎根少数民族地区的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为此,笔者对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本科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的改革进行了考察,对其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进行了整理。
(一)人才培养模式
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模式主要采用“1+1+1”模式,即用1年的时间学习理论知识(在学校进行,由法学专业负责);用1年时间从事审判实践能力培养学习(在法院进行,由法院负责);用1年时间撰写学士学位论文。其中,用1年时间在社会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实践能力培养学习的模式,称为“平台式”实践教学模式。该模式把法律实务部门作为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一个平台和主体,将法科学生放到实务部门进行培养。法律实务部门为法科学生指定指导教师,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参与具体案件办理、文书制作等工作。
(二)人才培养方法
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方法具体分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环节。
1.理论教学。理论课程旨在培养法科学生掌握较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理论学习时间为1年,作为理论学习阶段的课程,主要是强调法学理论、法学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推理能力等相结合,加大培养方案中案例课程、研讨课程的比例,在教学过程中全面推广和使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教学方式,为法科学生过渡到实践阶段做准备。
2.实践教学。为了加强对应用型法科学生的培养,我们采用校内实践教学与校外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法。一是校内实践教学。增加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实践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如开设模拟法庭审判训练、审判文书训练、调解训练、法律谈判训练等实践演练课程,并邀请法院具有较高审判理论水平和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给予现场评价和指导。同时,聘请法院指导教师以专题形式作“审判实务系列讲座”。二是校外实践教学。安排法科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开展如审判、检察等应用能力的培养与训练,让法科学生在法律实务部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直观地感知、体验法律实践的各个环节、基本程序、工作方式等,进而加强法科学生对法律实务认知的学习。同时,让法科学生利用寒假或暑假到基层法律实务部门见习,并开展与法律相关的实践调查活动,进而提升法科学生的实务技巧,以强化对法科学生能力的培养。
(三)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分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两类。
1.理论课程。理论课程的开设旨在培养法科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理论和审判理论。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
(1)学位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其中,公共必修课程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外语;专业基础课程包括刑法学,民法学,司法实务原理与技巧;专业必修课程包括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学,司法文书制作等。
(2)非学位课程。主要包括指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其中,指定选修课程包括司法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司法审判实践、外国司法制度、法律英语等;任意选修课程主要包括司法会计学、谈判与调解技巧、刑事案例研究、民事案例研究等。这些课程均在第一学年开设完毕。
2.实践课程。实践课程是法学专业开设旨在培养法科学生熟练掌握司法审判规律、司法审判操作技巧进而增强实践能力的课程。分校内(实训)课程与校外(实践)课程。
(1)校内课程。校内课程主要开设强化法科学生社会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实训课程。包括:模拟司法审判、检察等训练,司法文书训练,谈判与调解训练。聘请合作单位导师予以指导。设置“司法实务系列讲座”课程,聘请合作单位人员到学校介绍司法审判实践中各业务庭的功能、任务与经验,注意事项等,让法科学生直接接触到社会法律实践部门第一线的实务人员并获取直接的经验。
(2)校外课程。校外课程主要包括“法律实务认知”学习、“司法实务实践”学习、假期司法实践调查和假期司法实务见习。“法律实务认知”学习旨在培养法科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有直观的、感性的初步认识。安排法科学生到合作单位循环学习,每个业务部门学习1周时间,以感知、体验、了解司法实务运行的主要环节、基本程序、法律文书式样、工作方式等情况。学习完毕后提交由合作单位盖章并签署考核意见的《司法实务认知学习鉴定表》1份,撰写5000字以上的学习总结报告1份。该实践课程安排在第1学年第2学期,时间为2个月。“司法实务实践”学习旨在培养法科学生熟练掌握司法实务工作规律、基本程序和技巧,进而增强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应用能力。安排法科学生到合作单位实践,让学生在合作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司法实务应用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学习完毕后提交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由合作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并盖章的《司法实践学习鉴定表》1份,撰写5000字以上的总结报告1份,3000字以上的案例分析1份。该实践课程安排在第2学年的2个学期。假期司法实务见习是在法科学生学习期间,须利用寒假或暑假到司法实务部门见习1次,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由实习单位出具见习证明,法科学生撰写见习报告1份。该实践课程安排在第1学年的寒假或暑假。假期司法实践调查是在法科学生学习期间,须利用寒假或暑假到司法实践部门进行与司法实务相关的调研活动1次,法科学生撰写3000字以上司法实践调查报告1份。该实践课程安排在第1学年的寒假或暑假。实践课程均计算学分。
(四)与司法实务部门紧密合作
与实务部门的深度合作是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抓手。
1.培养要求。实务部门培养具有政治觉悟较高、思想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具有法治理念、追求司法公平正义、热爱并立志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按培养方案完成理论课程学习,成为一名考核合格的法科学生。
2.培养时间。大学本科的第二学年,时间为一年。
3.培养方式。主要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实行导师制。实务部门要安排富有相当经验和非常负责的人员进行指导。二是采取同一制。法科生在实务部门学习期间,完全按照实务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法科学生应严格遵守合作单位的工作制度与工作纪律,参与实务部门的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三是实行培养目标考核制。实务部门应定期(3个月)对法科学生的培养效果进行检测,对老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考核。对培养效果不好的、考核不合格的老师应及时调整。
4.培养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治素质培养。培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纲领,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敏锐的政治觉悟和牢固的民主法治信念,坚定的司法正义理念;立志为我省(我国)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工作服务的法科学生。二是应用能力素质培养。包括司法实务能力培养和司法文书撰写能力培养。司法实务能力培养法科学生熟练掌握司法程序、司法技巧及规律;指导法科学生分析与处理疑难问题;传授司法工作经验。司法文书撰写能力培养法科学生熟练撰写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结案报告等重要法律文书,指导法科学生填写通知、公告、传票等程序性法律文书。三是协调沟通能力培养。培养法科学生在法律案件中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调沟通能力;在工作上与外单位的协调沟通能力。四是其他能力培养。培养法科学生开展法律实务工作相关的其他能力,如较强的政治判断能力、谈判与调解能力、理论知识转换为实践运用的能力、根据案件或问题特殊情况灵活处理的能力、与实务部门同事相处融洽的能力等。
(五)人才培养的考核办法
1.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理论素养、政治思想、学习情况考核以及应用能力考核。其中,政治思想包括学生政治思想觉悟,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理解和掌握水平,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学习情况包括课堂学习、课外学习情况。具体包括法学知识、法学理论系统掌握程度,法治信念、公平正义理念培养情况;审判认知、审判实践学习情况;组织或参与模拟审判活动情况;假期审判见习、假期审判实践调查等情况。应用能力包括司法审判能力、司法文书制作能力、谈判与调解能力、协调能力和司法实务技巧掌握、熟悉程度等。
2.考核方式。主要是考试和考核。其中,考试方面:所有理论课程(在校期间学习)均实行考试制,以闭卷方式进行。以百分制计算,试卷成绩占70分,平时成绩占30分,包括作业、回答问题、上课纪律等。考核方面:所有实践课程均实行考核制。校内实训课程由学院与实务部门老师共同组成,以现场操作、现场问答方式完成。学生可分成若干小组共同进行实务操作,“司法实务系列讲座”由法学专业教研室负责考核。校外实践课程由实务部门负责考核。假期实务实习、社会调查由法学院负责考核。根据法科学生提交的报告,由校内指导老师给出评语和成绩。考核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3.考核类型。分为中期考核、终期考核两类。中期考核是在人才培养实施过程中期,对法科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培养情况进行考核。终期考核是实践完毕时,对法科学生应用能力培养情况进行考核。这两种考核均由法科学生所在的学院负责。
4.考核程序。一是组成法科学生考核教师组。考核组成员由法科学生所在的法学专业教师、实务部门教师、相关专家组成。考核组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时间、地点,考核标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二是实施考核。考核时,先由法科学生自我总结陈述,然后进行现场操作(或考核组提问),考核教师组评定考核结论并提出改进和学习建议。
三、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启示
通过考察,针对贵州民族大学法学专业的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单独进行规划设计,其突出设置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卓越法科人才培养的“1+1+1”特色模式,重点加强了对卓越法科学生理论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一)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1+1+1”培养模式的设计突出对教学实践环节的研究和落实,重点强化对校内模拟法庭和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加强与校外司法实务界的联系与协作。同时,设置特色课程,侧重能力培养。在夯实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侧重于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
(二)加强教学方法改革以弥补理论教学的不足
卓越法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完善应与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结合起来,适当增加案例教学、辩论式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等教学方法和手段,强化对学生的法律分析与推理能力、法律方法调研能力、法律信息收集与利用能力、沟通和谈判能力、协调和解决争端能力的训练,弥补单纯理论教学的不足。
(三)创新实践以拓宽法学人才培养渠道
少数民族地区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的创新实践拓宽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渠道。通过修改培养计划、设置特色课程和改革实践教学,改变了课堂传授单一化,适应了司法实践需要,较快实现了少数民族地区大学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对接。
[1]张晓红.高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2005(3).
[2]张建东.谈地方本科院校如何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J].泰山学院学报,2004(6).
[3]李桂霞.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究[J].理论研究,2005(9).
(责任编辑刘成贺)
Research on the Training Model of Excellent Practice-oriented Law Talents in Minority Areas——Thinking Based on the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Majored in Law in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
ZHANG Fan,LI Xiao-hong
(Law School,Guizhou Minzu University,Guiyang 550025,China)
This paper,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minority areas in China,combined with the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majored in law in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explores such aspects as personnel training mode,training method,curriculum system,and aims at constructing the training mode of excellent applied law talents to serve the minority areas.
minority areas;applied law;personnel training mode
10.13783/j.cnki.cn41-1275/g4.2015.01.023
G642
A
1008-3715(2015)01-0103-04
2014-07-20
张帆(1973—),男,四川通江人,法学博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中西方法律思想史等研究。